书城法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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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主报告(3)

事实上,这三个判断标准之间虽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在很多情形下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描述、判断突发公共事件,其重叠性是不可避免的:一起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突发公共事件,它既难免要与公共权力发生关系,又很有可能成为公众话语议论的对象。就此而言,虽然我们强调突发公共事件具有“公”的特性,但事件本身的公或私,事实上永远没有想像的那般泾渭分明。正如公益永远都是因与众多的私益之间建立起普遍联系而具有公共性一样,有些事件当其数量不多、概率较低时,可能只是一个有损私人利益的私人事件,但当其达到一定数量或规模时就会发生“质变”,或被认为是发生了质变,从而成为一种挑战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件。另外,有些事件,虽然行为过程纯属私的,但其结果却产生了公的影响。例如,如果某人是一个SARS患者,当他或她频繁出现在人群高度密集的地方且不断咳嗽时,那该人所实施的纯粹私人行为本身实际上已经促成了一个突发公共事件的出现。正因为如此,有很大一部分公共事件,尤其是人为制造的公共事件,最终都可归结于私人行为使然。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类型

把握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规模,是有效防治的必要条件。面对成千上万的发生在各个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不依照某种标准将其归类、排序,我们恐怕不仅很难概括出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之间的共性(例如酝酿期、概率、周期,发生方式,危害后果等等),而且也难以描述政府为防治不同的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具有维特根斯坦所谓的“家族相似性”。这就决定了无论是研究还是立法规制都得遵循某种标准对突发公共事件加以类型化处理,有针对性建构政府防治机制。虽然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是经常被采用的一个分类标准,例如,《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8条将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但是,这种分类对于揭示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成因、自然性、方式、范围等几乎没有意义,而这些知识对于从整体上把握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治规律而言却恰恰是最重要的。有鉴于此,我们以下主要选择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自然性、方式与范围等分类标准,来尽可能全面地展示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类型。

(一)自生的与承受的

一是自发的与诱发的。所谓自发,是指突发公共事件无需借助外力自发形成,这主要是指对应于诸如震灾、水灾、旱灾、雪灾等自然灾害的突发公共事件。所谓诱发,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借助某种特定的外力作为前提条件,这主要包括社会动乱、群体上访、经济危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战争等社会事件。

相对应地,对于自发性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治,由于政府防范对于其发生概率的影响甚微、甚至几乎不产生什么影响,因此其重心通常是应急处理;此外,由于此类事件多半自生自灭,因此政府防治应该集中精力于事件本身即可。但对于诱发性突发公共事件而言,防治其诱因就更为根本,只有切断其源头才可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由此可见,相对而言,诱发性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治机制比自发性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治机制的系统更为复杂、触角也伸得更远。

二是内生的与外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总是一种力量打破了自然的或社会的均衡结构,这种力量或者来自于结构的内部,或者来自于外部,或者是里应外合的结果。如果这种力量主要内生于结构当中,导致结构本身的失衡从而致使突发公共事件出现,那么此种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就是内生的。例如,降雨量过大导致洪灾,地质构造运动导致地震,社会资源配置格局与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严重失衡导致社会动乱,本国产业结构不合理导致经济危机等。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如果自然结构或社会结构本身是均衡的,但因其与外在的结构之间的关系不够协调,由于外力的压迫打破均衡从而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出现,这种突发公共事件则属于外生性的。例如,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导致生态结构的失衡并进而导致自然灾害的频频发生,美元的贬值导致其他国家发生金融危机,外国商品的倾销导致本国产业的全面告急等。之所以要试图去做这种方式的区分,意在从系统的角度来思考构建政府防治机制的方向。例如,对于内生性突发公共事件,恰当的选择应该主要通过调整其内生变量之间的关系来重建均衡结构,如果试图通过改变其外部的动力结构来加以防治,那么即使不是徒劳无益,至多也只能是事倍功半。

当然,内生性的突发公共事件与外生性的突发公共事件之间的关系并非一定是泾渭分明的,在很多情形下,二者之间有可能是“交叉感染”、互相强化的,这就在总体上提高了突发公共事件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政府认知、防治突发公共事件的难度。

相对于传统社会而言,在现代社会中外生性突发公共事件变得越来越突出。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很容易导致人类改造自然、征服自然欲望的不断膨胀,从而使得自然结构的均衡、失衡与社会结构的均衡、失衡之间的关联性变得越发密切。再如,扑面而至、无法抵挡的全球化浪潮使得围绕着民族国家而形成的自然结构和/或社会结构之间的边界变得日益模糊,随着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之间的隔阂的弱化,整个世界似乎变成了一个“地球村”,既然“人类从未像今天这样紧紧地拥挤在一起”,那么一起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无论是本身就具有高度传染性的SARS,还是因国际政治、经济市场而被紧密地连在一起的其他社会、自然事件,都有可能迅速波及其他领域或地域,产生一系列在传统社会中不可想像的连锁反应。正因如此,在现代社会,当一国(或一个地区)在确立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防治机制时,不仅要立足于确保自身的自然结构或社会结构的均衡,而且还不得不将外力当作一个重要的变量纳入防治机制当中,以免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三是原生的与派生的。有很多突发公共事件能够程度不等引发一定范围内的“并发综合症”,形成一个相互关联的突发公共事件系列。这个系列中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大致被分为两种类型:部分突发公共事件是原生性的,而更多其他的突发公共事件则是因诱发而属于派生性的。例如,在SARS事件中,高度传染的SARS具有原生性,与之相关的曾一度出现的诸如哄抢消毒物品、抢购生活物资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则是派生的。

区分突发公共事件的原生性与派生性的意义在于,当我们面临着一系列突发公共事件时,不能手忙脚乱、不得要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冷静分析不同突发公共事件所扮演的角色,理出头绪,找出原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并着力于此。“擒贼先擒王”,一旦原生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防治,其他诸多派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则“树倒猢狲散”。四是人为制造的与意外发生的。有些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是人为制造的,甚至经过精密的策划、组织与安排之后所实施的行动,例如,恐怖活动、战争行为、政治暴动。有些突发公共事件则主要是自然力所致意外发生的,例如风灾、水灾等。当然,很多突发公共事件如果不经过调查,就很难辨识其究竟是故意制造的还是意外发生的,例如,一起大规模的食物中毒既可能是故意投毒所致,也可能是过失造成的;一起火灾既可能是故意纵火所致,也可能是失火;一起核事故,既可以是技术失误所致,也可能是人为制造的结果。相对而言,政府防治故意制造的突发公共事件比意外发生的更加困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后者中,通常并不存在着故意妨碍政府防治行为的肇事者,政府与公众都是这些事件的防治主体,可以利用这两种能动性来共同降低发生的概率与事件的危害性。而在前者中,由于总是存在着一个与政府防治为敌的肇事者,这就大大加剧了政府防治的复杂性,这是一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动态博弈过程,由于政府往往站在明处,而肇事者则多半是躲在暗处,因此政府在这种智力游戏中通常处于不利情境。作为“守门员”,政府扑出由肇事者所罚的“点球”的概率不可能很高。

(二)自然的与社会的

人类活动的领域可以大致地界分为自然领域与社会领域。

相对应地,对人类社会产生实际影响突发公共事件也可以分为自然性突发公共事件与社会性突发公共事件。其中,自然性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是指各种自然灾害,诸如震灾、火灾、洪灾、旱灾、雪灾等等,这些灾害的发生虽然也有可能部分地归因于人力,但主要是由于自然力所致,属于“天灾”。当然,有些自然事件对于人类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例如一颗陨星坠落于荒无人烟的沙漠,并未对人类的生活与生产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这些纯粹的自然事件就不能算作突发公共事件,只有当这些事件直接影响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并进而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才被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的视野。与自然事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的是,有些突发公共事件是发生于人类社会各个领域当中的社会事件。例如,发生于政治领域的政治暴动、社会动乱、邪教活动,发生于经济领域的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粮食危机,发生于社会领域的大规模食物中毒、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瘟疫蔓延。这些社会性突发公共事件直接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危及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

不过,虽然在理论上可以将突发公共事件区分为自然性与社会性的,但现实中二者之间的界线多半是不清晰的。自古以来,自然灾害都是直接引发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进而造成社会危机与剧烈的社会变革的一个重要因素,“天灾”往往与“人祸”纠缠在一起。虽然就其总体而言,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达,人们对于自然规律的理解越来越深刻,防治自然灾害的能力也日益增强,但是无论如何,要想将自然灾害的危害性完全排斥在社会之外,恐怕即便再完美的政府防治机制也是可望不可及的。

(三)有形的与无形的

我们经常耳闻目睹的突发公共事件,例如一起金融危机,或者一起社会暴动,或者一起传染病蔓延,这些都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发生在有形世界当中。但这既不意味着突发公共事件只能以有形的方式发生,也不意味着突发公共事件只能发生在有形的世界。相反,突发公共事件可能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发生于有形或无形的世界。

如果在20年之前,对突发公共事件作无形的与有形区分,更多地是就其发生的领域而言的,基本上等同于物质世界的与精神世界或者意识形态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例如,一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的自然灾害就是一起有形的突发公共事件,而一起宗教信仰事件,或者一起政治信仰事件主要是一种无形的突发公共事件。当然,在很多的情形下,发生在信仰或者意识形态领域的无形的突发公共事件,其实只是人们对于发生在自然或社会领域的有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一种解释、寄托或者期盼而已,正如有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被赋予、甚至被强加上的一样,无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原型也总是可以在现实世界中找到对应物。有形的与无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形影不离,在根本上取决于人总是同时生活在有形世界与无形世界当中。就此而言,有形的与无形的突发公共事件经常是可以转化的,一起社会暴动与战争事件之所以会发生,很可能导源于一起突发宗教事件,或者一场意识形态领域的政治斗争;而一起自然灾难,也有可能直接导致剧烈的社会转型。正是通过互相转化,一起有形的或无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或者据此得到强化,从而引发一系列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因此被弱化了,“怨恨在倾诉中云消雾散”。这就意味着,政府要想成功地防治突发公共事件,就必须要学会理顺有形世界与无形世界之间的关系,因势利导,利用二者之间的转化关系来抑制突发公共事件之间的传染性,助长突发公共事件的消解性。

虽然区分宗教信仰与意识形态领域无形突发公共事件不仅过去、现在和未来都将仍然会意义重大,最近的例子就是伊拉克战争问题。不过,自从因特网出现并普及之后,区分有形的与无形的突发公共事件却有了新的含义与新的意义。发生于网络这种无形空间,凭借因特网这种看不见的方式而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网络事件,令人不得不刮目相看,例如,计算机病毒、黑客对于网络,尤其是公共网络安全的破坏。众所周知,与传统社会不同的是,在现代社会中,网络日益发展成为人们生活与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空间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空间,这个生活、生产空间比有形空间更需要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否则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就变得更加不确定。但是,一个恶性的计算机病毒的突然发作,有可能导致整个网络系统的瘫痪、甚至崩溃,这有可能远远超过一起普通的发生在有形世界的突发公共事件。

不仅如此,当身居现代社会的政府越来越依赖计算机所建立起各种公共网络系统,来构建一个虚拟的诸如信息处理机制、快速反应机制、自动启动机制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治机制时,网络领域是否足够安全,网络突发公共事件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就成了直接决定政府防治机制力量大小的“瓶颈”。正因为如此,政府如何采取一种与防治有形突发公共事件不同的、专门针对无形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治机制,如何对网络进行有效规制,维护网络公共与公共安全,这不仅仅关乎网络领域无形公共事件本身的防治问题,而且还直接关乎政府能否有效防治经济与社会等物质世界、宗教信仰与意识形态等意念世界的突发公共事件,因而日益引起广泛的关注。

(四)整体的与局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