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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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附则(15)

(3)须由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被转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合法有效的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

(四)继承程序。

1.继承的开始。

继承的开始,即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就是继承发生的原因。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此,继承发生的原因事实是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资格和遗产范围的标准,也是继承回复请求权和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还是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因之,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至关重要。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自然死亡的,以死亡的确切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同时遭难,不能确定先后次序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遇难者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继承开始的场所(地点)是确定继承纠纷案件审判管辖权的依据。同时,其确定也有利于查清被继承人遗产数额,并予以妥善保管,便于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地说,继承开始的场所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后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2.遗产界定遗产是继承的目的,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明确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

(1)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

①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

②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品;

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

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既有人身权利又有财产权利的内容。其中的人身权利,与其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可移转、让与,随公民的死亡而消灭;其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移转,也可以继承。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

(3)公民的债权、债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性质属于财产关系。凡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债务,允许移转和继承。

(4)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有有价证券、某些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

下列权利、义务不构成遗产:

(1)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这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构成遗产。如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2)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债务。如出版、演出合同中作者、表演者完成创作和表演的债务;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权;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障合同中的受益权等等,与特定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和继承。

(3)复员、转业军人享有的资助金、复员费、医疗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因工伤残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这些都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他人继承。

(4)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这些权利都是经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不能转让和继承。

(5)承包经营权。公民依承包合同而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但其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依法继承。

(6)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作出接受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继承权的放弃必须采明示方式,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而继承权的接受则采默示形式,只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视为接受。

应当注意的是,继承人不得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这里的法定义务,系指应由继承人个人承受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因继承人不负赡养、扶养义务,为生活之需所负债务的义务;支付被继承人丧葬费用的义务;扶养或抚养其他继承人的义务;其他法定义务,如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金、罚款、罚金、其他合法的费用等义务。

受遗赠权的接受、放弃与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不同。我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可见,受遗赠权的接受必须采明示方式,受遗赠权的放弃可以采明示方式,也可以采默示方式。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又称继承权的剥夺。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引起继承权丧失的四种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管是否以谋夺财产为目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所立合法遗嘱,情节严重的。

4.遗产管理、分割和债务清偿。

(1)遗产管理。

继承开始后,遗产所有权转移至继承人。但在遗产分割前,遗产的归属尚未具体确定,很容易造成遗产因无人管理和保护而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私分、转移或者隐匿遗产中的贵重物品;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被盗窃、损坏,遗产因无人保管而全部或部分丧失,等等。为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对于因遗产保管而花费的费用,应从遗产的现金中支付,或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分担。

(2)遗产分割。

继承开始后,遗产是共同继承人或继承人与其他遗产取得权人的共同财产。共同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与其他遗产取得权人,按照各自应得遗产份额分配遗产的法律行为,称遗产的分割。遗产分割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①分清遗产与共有财产;

②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有剩余遗产的再执行遗嘱,最后还有遗产的,再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办理:

③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⑤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和价值;

⑥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相等;

⑦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国家所有。

(3)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我国继承法采概括继承原则,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在取得财产权的同时,也承受了财产义务,即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所谓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或其他依法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在确定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将被继承人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区别开来;将被继承人债务与继承开始后因殡葬被继承人所生的债务区别开来。

①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以继承人接受继承为条件,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②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这就是限定继承原则,意指继承人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这项是对概括继承原则的改造和发展,在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

③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能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这些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④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债务。

⑤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5.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没有人接受继承的情形。它可能是由于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所致,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所致。无人受遗赠是指受遗赠人在得知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不接受遗赠的情形。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接受了这些财产后,对死者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应依法负责缴纳和清偿。

二、夫妻间的继承权。

本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规定是与继承法关于夫妻法定继承权的规定相吻合的,我国继承法明确将夫妻作为第一法定顺序继承人。综合有关民事政策,夫妻之间相互继承应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丈夫去世,任何人不得侵犯或限制妻对夫遗产的继承权,反之亦同。

2.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二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死亡,他方仍享有配偶继承权。

3.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4.夫妻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很短时,配偶一方死亡的情况,应承认另一方享有继承权。对遗产份额的划分,应根据时间的长短,尽义务的多少,酌情处理。

5.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被继承人所纳之妾,如果多年来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她与被继承人的妻子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

6.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先进行分割,然后再继承,不得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侵犯生存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

本条第2款规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则对父母子女的继承顺序和份额等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1.子女为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是父母最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相互间有赡养、抚养的义务。因此,在父母死亡以后,子女当然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在父母死亡后,无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或养子女等,都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长幼、是否婚生等原因而产生差异。

2.父母为子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是子女的抚养人与教育人,为子女的成长、教育费尽了心血。因此,在子女不幸先于父母死亡时,父母应享有对子女遗产的继承权。并且,在我国继承法中,将父母与配偶、子女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他们的地位平等。同样,养父母也有权继承养子女的遗产。父母双方在继承子女遗产上的权利应完全平等。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主旨】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一、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受胎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其父母之间有婚姻关系存在,这是婚生与非婚生的根本区别;

(2)须为生父之妻所分娩;

(3)其受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须生母之夫的血统;如果受胎是由于夫以外的男人所为,不得将该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具有以下法律地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男女双方未婚所生的子女或已有婚姻关系的男或女与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发生两性关系致孕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可以出生这一事实为根据,无需加以证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是谁,与其生父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必要时须以一定的程序证明,才能加以确定。一般来讲,可以由其生母提出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加以证明。现代科学可以根据细胞遗传标志,鉴定父与子的亲缘关系,也可依血清即“亲子鉴定”来确定其生父。其目的在于确定由谁来承担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本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关系是不道德的,也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一夫一妻制相违背的行为,应受到谴责和必要的处理。但是,这一切只能由违法的父母承担责任,是父母的过错,与子女是无关的,子女是无辜的,不能因此而受到歧视。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受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父母死亡以后,也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其继承份额与婚生子女一样,不能由于他们是非婚生子女而在分配父母遗产时份额少于婚生子女,或者根本否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不仅如此,当非婚生子女独立以后,其生父母如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时,也应尽赡养扶助生父母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应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本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