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风与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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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廉政与政风建设(4)

但同时也应指出,迄今为止,在我国宪法及有关宪法实施的重要法律文件中,还存在一些本应对实行政务公开作出严格规定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与反腐倡廉有关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规定。如本应明确规定实行立法公开原则的《立法法》却没有对公开原则作出明确表述。又如对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审计法》,对审计结果的公布仅规定了选择性规范,也没有规定可对其提出异议制度。《监察法》则没有作出有关实行监察公开的规定。

二、政务公开与权力监督

首先,政务公开在理念上恰是腐败一词的对立面。政治学意义上的腐败是指“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而政务公开所体现出的公开透明和有序运作理念恰与腐败相对立。其所具有的反腐败功能,突出表现在其具有明显的预防功能方面,即具有在源头上防止腐败的特效。

以日本为例。早在二战结束不久,日本就在地方自治法中仿效在美国大多数州通行的纳税人诉讼制度,形成了具有鲜明政务公开与公众监督特色的居民财政监查请求和居民诉讼制度(原文为“住民财政监查”与“住民诉讼”)。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在都道府县与市町村各地方自治体中均设置分别来自民间和自治体议员的监查专员2-4名。当自治体内居民认为自治体首长(知事)、或委员会委员、或自治体职员(地方公务员)有违法或不当的行为或事实时,可请求监查委员对违法或不当行为采取防止、纠正或填补损害等措施。受理监查请求的监查委员,需在60日期限内实施监查行为。

(1)在认为监查请求没有理由时,应以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同时,须将该书面通知的内容公开发表。

(2)在认为监查请求有理由时,则应向自治体议会或自治体首长、或相关机关或职员,发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的劝告,并将该劝告的内容书面告知请求人。同时,也须将该劝告的内容公开发表。

(3)监查委员不论作出何种处理,都必须给予监查请求人以提出证据和陈述的机会。

(4)收到监查委员劝告的议会、行政首长或有关机关及职员必须在该劝告规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必须将有关情况通知给监查委员。监查委员则应将该情况通知给相关请求人,同时,也要将上述情况公开发表。

不仅女口此,日本地方自治法还为居民财政监查制度专门设置了行政诉讼程序保障。

进入90年代,日本47个都道府县已经伞部制定了信息情报公开条例,并均在各自的条例中规定,居民有权查阅或请求地方公文书委员会公布包括地方财政支出在内的诸多公文书。

三、建立纪律检查与行政监察公开制度,并予以司法保障

第一,建立纪律检查与行政监察工作的公开报告制度。建议以共产党中央全会决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形式,建立规范的执政党纪律检查与国家行政监察工作的公开报告制度。与此相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反腐倡廉报告与审议制度。

第二,出版纪律检查与行政监察公报,实现反腐倡廉工作信息情报公开。公报在内容上,应首先发表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反腐倡廉工作报告及人大审议情况。同时,刊登有关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重要的决定、决议及有关政策规则、规定,相关的专题调研咨询报告。特别要及时刊登对具有重要影响的大案要案的立案、查处情况。以达到公众监督权力、权力监督与制约权力的目的。

第三,完善与修改相关立法与司法制度,对纪律检查与行政监察公开制度予以司法保障。为使具有明显实效的纪律检查与行政监察公开制度不至流于形式或落空,还应完善与修改相关立法与司法制度,同时,借鉴世界法治发达国家中的公法诉讼成果,明确赋予公民对纪律检查与行政监察工作的公诉权。即公民在认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未能依法履行反腐倡廉的法定职责时,可向其提起行政诉讼中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作者单位:天津南开大学、天津市行政管理学会)

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及观念定位分析

褚松燕

我们目前所大力推行的政务公开实践,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对政风建设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建没拉开了帷幕。

一、当前的政务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初级形态

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上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此后,我国政府的行政公开意识逐渐增强,各地行政机关逐步进行了公开办事制度、办事手续、执法依据、行政决定等政务公开实践。例如,深圳市土地局在局机关的大厅里通过电脑屏幕公告本市的土地资源情况,土地局掌握多少土地、哪些土地可以上市交易等,市民可以一目了然;“上海市政府将政府内部刊物《市政工作》改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以文本和上网的方式免费提供给需要了解政府工作的单位和市民。自1999年开始开展的”政府上网工程“更有力地从技术上推动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截至2001年底,政府网站数量已超过20000个。”

以上这些实践,是我国政府与时俱进推行改革和加强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民群众了解、参与和监督政府的权利的实现,加强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与互动。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政务公开乃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透明政府目标的实现还有待时日。

从具体实践上看,当前许多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政务公开都是围绕着自身办事制度的改革而推行的。政务公开实际上只是政府自己的事情,公众则是政府办事制度改革的被动受益者。如果政府机关不公开公众认为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没有任何渠道知晓和发表意见。从整体上看,当前的政务公开还没有上升为涵盖政府运转的各个环节的整体透明运作的一项专门制度。

从当前的政务公开内容上看,主要是政府办事规则、办事结果的公开,还没有完全扩展到所有办公程序和政府掌握的一般性信息的公开,即保密信息之外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会议的公开。

从理念上看,以公民为本位的服务理念尚未得到政府机构的完全认同。无论在管理技术层面,还是在制度设计层面,公民在政务公开中都是缺位的,而公民的缺位,必然使制度从形成到落实都带有天然的缺陷。从这个角度而言,当前的政务公开只是透明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初级阶段。

二、现阶段政府信息公开的不足之处

当前各地推行的政务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先声,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暴露出一些不足,需要予以重视。

1.政务公开缺乏协调和原则规范

当前各地的政务公开尚缺乏一定的原则性规定,而多头管理和综合协调机构的缺位导致政务公开缺少全盘规划和部署。例如,某些层次的政务公开,分别由法制、人事、民政、监察、党的宣传等部门负责。这种没有原则规范的多元化领导导致各自为战,一个部门或地方积累的经验难以为其他部门或地方所利用,加大了整个制度建设的成本。

2,政务公开内涵缺失;社会效益平平

很多地方和部门的政务公开内容全部由政府部门自行决定,公众没有选择权和参与权。这种政务公开由于对政府机关而言,几乎没有任何强制约束力,不是作为政府机关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因此,无论从政府角度,还是从公民角度看,政务公开往往成为政府对公众的施舍和恩赐,政府仍然保持对信息的垄断。因此,政务公开的反馈——社会效益并不高。

3.政府网上公开信息的作用较弱

有的政府网站角色错位,承担了商业网站或专业网站的功能;有些政府网站则承担了舆论功能,重复媒体的新闻报道。而且,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网站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陈旧、动态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个别政府网站除了主页上的网址和几个栏曰名称外,看不到任何实际内容,成为“空头网站”。所有这些都导致公众对其缺乏兴趣。这也说明,政府独占信息的意识并未根本转变。

4.政府的保密意识过重,保密范围过于宽泛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机关基于稳妥性的考虑,对政府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普遍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做法,往往人为扩大保密范围,提高密级,把一些依照保密法规定可以公开甚至应当公开的内容也列入“保密”范围,导致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不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只被政府部门作为向公众执法的内部依据。同时,在解密方面惰性较大,到了降密、解密期也不降密、解密。导致许多已没有保密价值的文件卷宗上仍标有“秘密”、“机密”乃至“绝密”的字样,终生享受保密待遇。

所有这些不足,追根溯源,在丁人们对政务公开的观念上还存在着一些误区或偏差。

政府信息公开的观念定位政务公开进而转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过程,首要涉及的就是旧有的垄断信息观念向公开信息观念转变。

1.政府信息的所有权最终归属于全体公民从根本上讲,政府对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都是以纳税人的钱和支持为基础的,加之政府自近代以来都被认为是人民主权的代理工具,全体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代理人之行为当为委托人即公众所知晓,因此,政府信息从根本上具有为全体公民所有的公共属性,公民也因此当然享有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政府对信息的垄断是不具有合法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