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国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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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行政司法和行政诉讼(1)

目前在法国存在着完全独立于普通司法权的行政司法权。对这种双重司法制度的解释来自历史。行政司法权一经 设立,行政法官就创立了专门的行政法。不是由于专门行政法的存在才创造了行政法官,而是行政法官创造了行政法 :组织机构创造了职能。

行政司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旧制度

以前存在着有关裁决行政事务的法院(审理间接税案件的最高法院,货币法院),但它们并不构成真正的司法权 。此外,国王可审理所有事务,这就使两种不同司法种类的并存成为不可能。

二、革命

革命的制度将禁止普通司法法庭介入行政事务。

(l)革命者对普通司法法庭抱有敌意,因为旧制度末期最高法院反对改革企图。革命者希望打碎普通司法法官的 权力。

(2)革命者有着独特的权力分立的概念,即权力机关的分立。

每个权力机关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对其权限范围内的所有行为有管辖权。这样一切涉及行政文件的事 务,包括这些文件的制定、执行、评价等都属于行政权的管辖范围。

(3)这些思想的实现:通过不同的法律条文,其中最著名的是1790年8月16-24日的法律,第13条规定:“司法职 能独立于且永远与行政职能分立”。但法律并没有指出如何在行政职能内部解决争议。实际上,行政机关自己进行裁 决:国王、大臣、省级长官行使司法权。等级权和司法权相混淆。

三、执政府和帝国时期

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了专门的审判组织。

(l)共和八年雨月28日法律设立了省参事院。这些省参事院的职能设置十分严格,权力有限,缺乏独立性。

(2)1807年设立了审计法院。

(3)共和八年霜月22日宪法设立了最高行政法院。它具有双重职能:

-在准备法律、政令和法规方面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

-是集中了公民请愿的诉讼机构,同时在这方面给国家元首提供建议。1806年政令在最高行政法院内部设立了一个 专门审查诉讼申请的诉讼委员会。这是诉讼程序公平的最初保障。在法律上,最高行政法院自身并不做出决策而由国 家元首决策:这就是国家元首保留审判权制度。在实践中,国家元首总是遵循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

四、复辟和七月王朝时期

(l)最高行政法院在这两种制度中很不受欢迎,因而其作用被淡化了。它越来越致力于行政法官的职能。

(2)1830年后诉讼程序的重大改进:诉讼委员会得到加强,公务员被排除在裁决争议的大会之外。

五、第二共和国和第二帝国时期

-第二共和国认可了最高行政法院具有司法特征,甚至授予它委托审判权。

-但第二帝国取消了最高行政法院的这些职能,最高行政法院又回到了它在执政府和第一帝国时期的地位。

六、1872年以来的行政司法

(1)1872年5月24日的法律授予最高行政法院委托审判权。

它不再向国家元首提出建议,它自己就是行政法官,“以法国人民的名义”做出有执行力的裁定。

(2)在一段时期内,人们一度认为,大臣们应当被视为有关行政事务的普通法法官,就象他们在复辟时期一样; 最高行政法院只是上诉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关于嘎纳市(1882年)和嘎多市(1889年12月13日,1148页)的判决摈弃 了这种理论,最高行政法院确定了它直接受理诉讼案件的权能。

(3)在行政司法制度内部,行政长官和法官的区别更多地表现为一项普遍的行政政策指令而并非一项绝对的原则 。即使在最高行政法院内部,行政长官和法官的分离远非绝对之事:事实上这种分离以多种灵活的方式加以实现。

(4)最后,新的困难出现了,这些困难和两种分离的司法审判原则没有任何直接联系。

-今天,存在着大量界定行政司法权和普通司法权的困难。

或者说,实施人们制定的原则十分棘手。

-行政司法内部的困难:最高行政法院处理上诉的负担过重。

各类改革因此扩大了省参事院的权限(1926,1934,1938),但这些部分性的改革仍有不足。1953年,省参事院 变为行政法庭,成为行政诉讼的普通法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成为上诉法官,仅保留初审(同时也是终审)的分配权。

-目前尽管进行了很多改革,最高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庭重新负担过重。最高行政法院现在每年裁决约10,000件案 件。目前(1995年)最高行政法院积压的案卷有20,000份。

-最高行政法院的这种负担过重导致了由1987年12月31日的法律实现的行政诉讼的重大改革,该法律设立了行政上 诉法院,成为行政法庭裁决的上诉法官(例外情况除外)。

对行政司法和普通司法双轨制的评价

总思路:起初,人们特别担心普通法庭对行政职能的僭越。

这种担忧现在消失了。今天双轨制具有一种技术效用,而不再具有政治效用。但它也未能免于被批评。

不管怎样,如同我们看到的,宪法委员会已确认,行政司法权的独立构成了共和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双轨制的效用

a.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订的专门法一行政法。该法律使行政机构更好地运行。这是一件好事,即该法律由非常 了解行政机构的法官来执行,而且正是这些法官创立了这门法律。今天,普通法庭无权审判行政机构,不是因为担心 它僭越行政机构的职能,而是人们愿意诉讼裁决建立在行政法规则的基础上。

b.更了解行政行为必要性的行政法庭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当同一事件,存在两种诉讼,一种置 于行政法官面前,一种置于普通法官面前时,置于行政法官面前的诉讼通常对个人更为有利。

二、双轨制的不便之处

a.管辖权的分配问题:通常根据适用于诉讼的基本规则进行。

事实上,权限界定规则经常是出奇的复杂,起诉人不知道该向谁提起诉讼。

b.司法法庭和行政法庭判例的不一致性和矛盾性:

-有关解释、移交等问题的困难。

-当两者处理同一案件时,判决有时互相矛盾。

-判例内容本身的矛盾。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并不能论证这种矛盾存在的合理法。如,在责任方面,行政法官长期以 来判予的赔偿金额比民事法官判予的要少。

结论

所有这些并未阻碍这一制度的实施,而是意味着需要对该制度的某些基本组成部分予以矫正,尤其有必要对权限 划分标准予以简化。

第一编不同的行政司法机构

总思路: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方面的最高司法机构。其他行政司法机构从属于最高行政法院。这种从属关系或者 通过上诉的途径(行政法庭的某些裁决),或者通过撤销原判的途径(行政上诉法院、审计法院、专业法院,等等) 来实现。

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的组织结构

它主要由1945年7月31日的法令,1963年7月30日的政令确定。

一、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员

A.组成

-毕业于法国国立行政学院的二级助理办案员-从前者中选出的一级助理办案员-审查官,从助理办案员中选出3/4 ,从圈外人中选出1/4-普通职行政法官,从审查官中选出2/3,从圈外人中选出1/3-特别职行政法官-6名部门主管-最 高行政法院副院长-最高行政法院院长,由总理兼任,司法部长为候补院长。

院长职位是纯粹形式上的。

B.职业保障

-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员并不是不可被罢免的,但传统上就是独立的;-可在一定时期内在最高行政法院以外任职;- 咨询委员会就纪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员根据资历晋升。

二、最高行政法院的组织

A.行政部门

-4个行政组:财政、内务、公共工程、社会。

-重要案件由普通大会管辖(28个成员),或者在较少见的情况下由全体大会管辖。每个行政部门都应有一个诉讼 庭的法官。

-个报告和研究委员会,1985年转为“报告和研究组”。

B.诉讼部门

-IO个小组构成了预审部门,两个或三个小组结合起来单独进行审判(D.1980年1月10日)。

-诉讼庭由一位庭长、三位副庭长、数位法官,所有的审查官和助理办案员构成。

从事纯粹意义上的审判的诉讼庭的组成人员较少。它审判某些棘手的案件。

-诉讼庭全体大会由10个成员组成,审判十分重要的案件。

在每个层级上,行政庭的成员都是审判机构的一部分。

最高行政法院的权限

A.行政权限

-最高行政法院根据请求提供意见。咨询可以是强制性的(法律草案、最高行政法院的法令,等等)或非强制性的 。其意见不能强加给政府。

-它可以自行提出意见。

B.诉讼权限及其他权限

-诉讼权限(见下文)-其他权限。

自1963年起,由报告组每年准备一份给政府的年度报告。

对行政司法机构进行经常性的监察。

属于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司法机构

一、行政上诉法院

(1987年12月31日的法律)(1988年2月15日、5月9日、9月2日政令)

最高行政法院作为各行政法庭裁决的上诉法官始终超负荷工作,这促使政府和国会新近设立了行政上诉法院。它 们对行政法庭的裁决行使普通法上诉法院的职责。——这些法院首先在巴黎、南锡、里昂、南特、波尔多设立,而后 又在马赛设立。有关法律于1989年1月1日起实施。

-行政上诉法院包括一些分庭,其数量由政令确定。1988年5月9日的政令详细规定了诉讼程序。它混合了适用于最 高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和适用于各行政法庭的诉讼程序。现有一部行政法庭和行政上诉法院法典(《行政法庭——行 政上诉法院法典》,1989年9月7日政令)。

-最高行政法院的秘书长负责管理各法院成员。内务部长过去负责管理所有行政法庭的成员,现在已失去了这项权 力。每个法院由一位最高行政法院的普通职行政法官掌管。当行政法庭和行政上诉法庭的某位成员行使这些职能时, 他就被任命为最高行政法院的普通职行政法官。所有行政法庭的组成人员同样也是“行政法庭和行政上诉法庭”集团 的成员。

-主要问题是行政上诉法院的管辖权。该法院原则上受理所有不服行政法庭判决的上诉。然而最高行政法院有权受 理上诉,包括对行政法庭裁决合法性评判的上诉、市镇和区选举的诉讼、尤其是对规范性文件越权的上诉。——关于 对非规范性文件越权的上诉,最高行政法院暂时拥有管辖权。在这方面政令规定了一些职权的转移。1992年3月17日法 令规定,行政上诉法院逐渐转变为在有关非规范性文件方面越权上诉的法官。自1995年10月起这种转变完全实现。在 规范性文件方面,1995年2月8日的法律将受理上诉权转交给了行政上诉法院。

-对法院的判决可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上诉程序已被修改:它应经过预先受理的程序。如上诉被接受且撤销原判 ,最高行政法院或将此案件发回原审判机构,或转给另一司法机构,或者自己审理此案件。

结论

应当注意,这种行政法院组织结构的根本转变并没有减少行政法庭的超负荷工作,也仅在上诉不太多的情况下减 轻了最高行政法院的负担。

二、行政法庭

行政法庭,是有关行政事务的普通法法官,通过上诉途径从属于最高行政法院或行政上诉法院。

-共和八年雨月28日的法律设立的省参事院的职权长期以来十分有限,它们的人员招聘也招致批评。1926年、1934 年、1938年的改革扩大了一些它们的管辖权,人员招聘也得到改善。1953年9月30日的政令将省参事院转变为行政法庭 ,成为行政事务的普通法法官;最近的一些法律条文又改进了其人员的招聘。

-今天,在法国的大都市有27个行政法庭,其管辖范围延及数省。根据政令列出的名单,它们中的一部分拥有两个 或数个分庭;由一位特级庭长和一位或数位副庭长领导。

-其组成人员按等级划分。第二等级的行政法官中四分之三在法国国立行政学院的毕业生中招聘。其他的职位主要 留给晋升者。另有一些法律条文规定了专门招聘。

-巴黎的行政法庭享有特殊组织机构。

-1986年1月6日的重要法律保证了行政法庭成员的独立性:其任命和晋升由共和国总统令决定;在没有得到他们同 意的情况下不能调离其职位;设立行政法庭最高委员会,由最高行政法院的副院长管理。该委员会在晋升和纪律措施 方面提出建议;设立行政法庭秘书长。

-有关行政法庭成员地位的法律条文现在适用于行政法庭和行政上诉法院所有成员组成的整体。

三、其他的行政司法机构

大量的专门行政司法机构通过上诉途径而从属于最高行政法院。

a.-些常设司法机构,要么很古老(审计法院),要么最近才设立(预算纪律法院建立于1948年;国民教育高等委 员会于1946年成立)尤其在专业或社会方面(同业公会法院,银行委员会,社会救济中央委员会,等等)。

(1)审计法院帮助议会和政府实施有关财政的法律。它具有行政和司法职能。作为司法机构,审计法院不审判个 人,但它审查所有会计的帐目。由1982年3月2日和7月10日的法律设立的大区审计法庭在预算方面有咨询权。它们审理 地方行政机构的帐目。被审者对审理结果可以上诉到审计法院。

(2)预算纪律法院负责惩治有损行政机构的管理过错。但有一些人(政府成员)不在该法院监督的范围内。该法 院的活动迄今为止十分有限。

b.行政司法委员会,当它们完成任务时就会解散:有关战争时期的交易、肃清等事务的委员会。

第二编行政诉讼的界定

不属于行政法官和司法法官管辖范围的争端

一、夕国政府的行为

法国法官不监督下列行为:

A.法国行政权力机关为其他国家所采取的特殊行动

(如,法兰西共和国总统以安道尔的共同君主的身份采取的行动)。

B.在法国设立的某个外国政府机构

如,二战中或战后在法国的德国或盟军军队。

二、隶属于立法机关的行为

A.本来意义上的立法行为

-对以下行为没有监督:全民公决法;由国会以立法形式表决的所有法律条文,即使它们在宪法第34条规定领域以 外有效;得到批准后的宪法第38条规定的法令,权限混同时期的立法性文件(最高行政法院:Rubin de Servens判 例,1962年3月2日,第143页;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第16条作出的有关立法方面的决策)。

-相反,对没有得到批准或批准前的法令可以进行监督;对全民公决法规定的授权决定进行监督(最高行政法院: Canal判例,1962年10月19日,第511页)。

B.议会行为

-原则:国会的法律行为和具体行为不受任何监督。

-例外:1958年11月17日的组织法规定了因国会机构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和行政法官对其公务人员个人争端的管辖 权。

三、政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