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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朝鲜战争(2)

[1]1945年之后,国民党政府看似废除了众多之前与列强签署的不平等条约,然而如前所述,"二战"结束初期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段美苏接手西欧国家势力范围的历史,这一点在当时的中国同样也不例外。当时的中国空顶着一个"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名头,而实际又是什么样的呢?此处先来说中苏之间。1945年8月,国民党政府与苏联签署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关于大连之协定》、《关于旅顺口之协定》、《关于中苏此次共同对日作战苏联军队进入东三省后苏联军总司令与中国行政当局关系之协定》附件。

在《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中的"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承认了外蒙古的独立。

不仅如此,《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中包含如下条款:"一、满洲里至绥芬河由哈尔滨至大连旅顺之干线合并成为一铁路定名为中国长春铁路,应归'中华民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共同所有,并共同经营。……十、上开铁路仅得于对日本作战时期供运输苏联军队之用,苏联政府有权在上开铁路用加封车辆运输过境之军需品,免除海关查验……十一、经上开铁路由一苏联车站至另一苏联车站过境运输,以及由苏联领土至大连旅顺二港口往返直运之货物,应免中国关税或其他任何捐税……十七、本协议期限为三十年……"在《关于大连之协定》中包含如下条款:"……为保证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对大连为其货物进出口之利益获得保障起见,'中华民国'同意:……三、大连之行政权属于中国。港口主任由中国长春铁路局局长在苏籍人员中遴选于征得大连市长同意后派充之,港口副主任应照上开手续在华籍人员中遴选派充之。……五、由国外进入该自由港经中国长春铁路直运苏联领土之货物,与由苏联领土经上开铁路运经该自由港出口之货物或由苏联运入为该港港口设备所需之器材,均免除关税。以上货物均应用加封车辆运输。……六、本协议期限定为三十年……"

在《关于旅顺口之协定》中包含如下条款:"一、为加强中苏两国之安全以防止日本再事侵略起见,'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两缔约国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根据地。……五、该区域内之民事行政属于中国。中国政府,对于主要民政人员之委派,将顾及苏联在该区域内之利益。旅顺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员之任免,由中国政府征得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之同意为之。在该区域内之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为保障安全与防卫起见向中国行政当局所作之建议,该行政当局予以实行;如有争议,则此类事件应提请中苏军事委员会审议决定之。……六、苏联政府在第二条所述之地区内,有权驻扎陆海空军,并决定其驻扎地点。……九、本协议期限定为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