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以贯彻落实《纲要>为契机,重视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要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1.要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机制
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为了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要更新思维,拓宽思路,大胆探索解决社会矛盾的新途径;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应制度,依法分类解决;要健全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制度。
2.要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3.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
要全面实施《信访条例》,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完善行政权力监督机制
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离不开监督制约行政权力机制提供的有力保障。经过20多年的行政法治建设,虽然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日渐成熟,在推动和保障依法行政的确立和发展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但现有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明显不能适应依法行政实践发展的需要。
例如,行政监督制度在整个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中所占比重还较小,不同类型的行政监督发展得不平衡,各种监督机制之间的衔接不够密切,行政监督横不到边、纵不到底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诸多重要的行政管理领域存在着软监督和虚监督等问题。
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为此,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要求与《纲要》的相关规定,从以下8个方面来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规、规章;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贯彻落实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要求。
2.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3.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4.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认真实施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6.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7.加强专门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8.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结语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从农村到城市、从经济领域到其他各个领域,全面改革的进程势不可挡地展开了;从沿海到沿江沿边,从东部到中西部,对外开放的大门毅然决然地打开了。”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既是改革开放的结果,也是推进全面改革和全方位开放的重要力量。在行政权日益扩张的现代社会,行政法治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点,依法行政更是依法治国的重点、难心与核心。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并非在一张白纸上进行,而是在官贵民贱、权大于法的封建传统,褒公贬私、法外行政的计划经济体制,无法无天、法律虚无的“文革”起点上进行的,这就需要确立法律高于行政的法治理念,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律制度变革,来扭转重权力、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服务的问题。应当说,经过近30年的行政法治实践,我国缺乏法治传统、行政法治建设动力不足、本土法治资源贫瘠的状态已经发生根本改变,尽管如此,要在我国的公共行政关系中牢固确立行政法治信念,源源不断地提供行政法治建设动力,全面普及和继续深化行政法治理念,大幅度提升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水平,实现行政法的均衡化,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这些都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行政法治的发达史表明,一种行政法治传统的确立,需要公众的耐心期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持之以恒的法治实践。
主要参考文献
1.应松年:《依法行政论纲》,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
2.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3.应松年主编:《依法行政读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应松年主编:《依法行政教程>,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5.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袁曙宏主编:《建构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读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袁曙宏、宋功德:《依法行政干部读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8.宋功德:《建设法治政府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安排>,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