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美国行政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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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对美国行政改革理论的探讨(4)

美国国会对行政系统微观管理手段很多,如立法、拨款、听证会、国会调查、个人干预等手段。但威尔逊注意到,“国会因对政府部门’实行微观管理‘而受到普遍批评”。

国会议员满足利益集团要求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完全根据某一具体要求逐项分配联邦的工作机会、合同、项目、利益,而现在却更有可能按照法规和公式进行分配,这些法规和公式往往都是由各全国利益集团的领导人拟定和设计的。”这种改变的转折点是1946年《行政程序法》的通过,这种趋势在以后逐步加强。随着时代的进步,国会对利益集团做出反应的方式文明化了,从以赤裸裸的政治分肥来分配实惠,转变到借“依法办事”来间接地回报政治联盟,但对美国政府官僚组织的规制却加强了。1946年的《行政程序法》,标志着国会在向行政部门转移一部分立法权的同时,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程序控制,并把是否遵守程序作为司法审查的一个对象。

鉴于行政权力在60年代(即肯尼迪和约翰逊时期)的持续扩大,国会于1966年通过了《情报自由法》(FreedomofInformationAct),揭开了二战后行政公开的序幕。该法通过1974、1976、1986年的修正,持续扩大了政府文件的公开范围。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TheFederalAdvi-soryCommitteeAct)规定了会议和文件公开的广泛范围。

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TheFederalGovemmentinTheSunshineAct)是《情报自由法》所体现的行政公开原则的发扬光大,该法规定有关会议必须公开举行。

美国国会通过的这些法律是行政权力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各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各利益集团一方面担心行政权力在实际扩大的过程中出现行政权力的滥用,另外一方面试图增强对有关行政决策的影响。体现行政公开的一系列法律带来的首先是正面效果。它为政府官僚组织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证;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即为利益集团通过立法机构对政府官僚组织施加无孔不入的规制开了方便之门。詹姆斯。Q.威尔逊做出结论:“规章增加到一定程度,如果每一行为都必须遵守每一条规定的话,那么很可能什么事也干不了。尽管如此,规章还继续存在,既为尊重选民要求的一种成文的许诺,也作为惩罚那些让选民心绪烦乱的工作人员的一种方法”。第二,美国特有的司法审查制度强化了对美国政府官僚组织的规制。

“在议会制政权中的法官一般不会用自己的观点来取代正式任命官员的观点,而在美国”法院的干预对政府采取的政策常常具有决定性作用。“美国法院对行政部门的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断,从而决定行政行为是否应该维持、撤销、停止进行,或者命令行政机关履行某项义务。逐渐简化司法审查的形式,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增加司法审查的强度是美国司法审查演变的基本趋势。”

美国法院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期间,比较尊重行政部门的专业知识,比较相信行政部门之决策。这种状况在60年代以后开始发生变化。伴随着60年代福利项目的增长,行政性立法的膨胀(加强对工商业的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美国公众越来越关心行政权力的扩大对他们带来的影响。美国公众对政府行政部门效率低下的不满,六七十年代的消费者运动及环境保护主义运动的浪潮,刺激了美国法院对行政部门司法审查的强化。司法审查就像一面双刃剑:一方面约束了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了公众的权益;另外一方面确实又加重了对行政部门的规制程度,从而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果。

詹姆斯。Q.威尔逊认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给美国官僚政治生活产生了“系统而非个别的变化”他认为,美国“法院穷追不舍的干预使作出一项决定所消耗的时间与经费出现难以预想的上涨。政府机构的官员因不断面临法律纠纷而变得比原来更为谨慎。如此一来,政府机构规章制定程序的繁复程度远远超过了《行政程序法》的要求”。到1985年为止,职业安全健康署颁布的24项健康标准中只有一项未在法庭上遭到反对,该部门平均花费4年时间去订立一项新的健康标准。另外,随法院对官僚机构干预的加强,使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权力得到扩张。最后,由于“人们打官司和法官的裁定无不是为了改变政策”,使得“法院的干预对政府采取的政策,常常具有决定性作用。”“所有的政治行为都有事与愿违的后果;法官的裁决亦不例外。”

第三,美国特有的政治文化助长了外部制约主体对行政部门的过度规制。

“文化都被定义为代代相传的定型的和持久的行为方式。一国的文化包含着代表一个社会或该社会主要部分特征的那些定型和持久的行为方式。”一个群体的文化相当于一个人的个性,即导致人们对相同刺激做出不同反应的个性。

美国属于一种对抗性的政治文化。美国人老是怀着疑虑,认为政府背着他们干坏事,如果发现任何一点迹象表明重要的决定是在不考虑有关利益的情况下作出的,则不管问题有多么小,也会愤而斥之。美国人用权利要求来确定他们同政府的关系,只要有一丝迹象表明权利受到侵犯或要求被忽视,也要雇佣律师或向新闻界申诉。美国人重视专家的意见,但他们并不遵从它。“美国人尊重他们的政府形式,但并不尊重或承认官员们工作的崇高地位。”美国政治文化之中,尊重正式的法律,但不像法国那样存在对正式法律的依赖。美国政治文化强调除正式的法律之外,还须有分权和制衡制度来阻挡绝对权力的行使。美国现实生活中的制衡又是通过一定的“规则”来发挥作用的。没有一定的规则做凭借,任何一个部门难以对另外一个部门合法施加作用力。故制衡的过程,既是力量较量的过程,也是助长规制膨胀的过程。国会与行政系统的相互作用就是这样一个过程。

另外,美国的法治文化,参与主义政治文化推动了规制的增长。法治与人治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前者依非人格化规则办事,后者依人格化的意志办事。前者刻板而有序,后者灵活却随意。美国的参与主义文化与欧洲诸多国家的合作主义文化的最大不同在于:前者个体(或组成利益集团)可直接参与政府决策,个体(或利益集团)与政府间保持着一段距离,个体(或利益集团)通过向政府施加压力来谋求自己利益的实现。后者个体不与政府直接对面,个体通过有限的组织参与政府决策。个体不是向政府施加压力的问题,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与政府合作的问题。

三、分析后的基本结论

詹姆斯。Q.威尔逊在分析了美国政府官僚机构过度规制的原因之后,提出“几个可能起作用的小建议。”“要想干得好,我们不能不减少对政府的制约。既然减少对市场制约能使参与者释放进取的潜能,从而产生实际效益,那么减少对公共部门的制约也当有助于激发它的活力。”不能让程序埋没了目标,过程代替了结果,投人代替了产出,规则代替了使命。组织变革应该做到:

第一,培养组织成员的使命感。

机构领导人必须了解自己所在机构的文化。实际上这是在培养组织成员的使命感。

第二,与政治领导协商。

“与政治上的领导磋商,弄清哪些是你的机构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哪些是边缘性的规则。”当然,作者马上自我回答“老实说,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第三,权力下放。

“使权力分配和对资源控制与你的组织所承担的任务相匹配”。实际这是在主张权力下放。

第四,放松规制的核心是以结果为本,“用成果来评判组织”。

詹姆斯。Q.威尔逊没有对上述建议展开论述就结束了专著。作者在1993年发表的《官僚组织能被放松规制吗?

来自政府部门的教训》一文中对放松规制的定义是:“将政府部门的行政官员置于这样一种情势之下,越来越重视行政官员取得结果,而淡化对陈规旧俗约束的依赖。”(James-Q-Wilson,“CanTheBureaucracyBeDeregulated?LessensFrom(;overnmentAgencies”,载JohnJDiiutioJr.,Ed.,“DeregulateThePublicService:CanGovemmentBeImproved?”WashingtonD.C.:BrookingsInstitution,1994.)他进一步解释说,放松规制就是以取得的结果而不是以投入要素,做为评价组织的标准。

威尔逊在该文中提出放松规制的两条途径:其一为“依赖市场实现政府目标”,并强调把市场机制运用到“一切合适的领域。”二为“推行示范项目”,通过比较放松规制后的组织与不放松规制的组织的绩效,诱使更多的放松规制。

詹姆斯。Q.威尔逊的放松制理论,成为重塑政府理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成为1993年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改革的指导性报告(戈尔报告)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很难断言美国90年代行政改革中放松规制实践就是以威尔逊的放松规制理论作指导,但的确可以说,放松规制理论推动了美国90年代的放权规制改革实践。

(第三节重塑政府理论

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的《改革政府》是重塑政府理论的代表作。重塑政府理论是对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行政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吸取了小政府理论和放松规制理论的精华,并提出了重塑政府的十大原则。这十大原则,既是美国各级政府在80年代、90年代初行政改革的实践原则,也是作者提出的美国政府未来行政改革的实践原则。

一、重塑政府的十大原则

重塑政府理论认定官僚主义体制作为工业时代的产物,已不适应信息社会的时代要求。传统的官僚主义政府治理模式已经破产,新的企业化政府治理模式正在出现。

其轮廓尽管还不十分明显,但已初露端倪。如果按照以下十大原则推进政府改革,新的政府治理模式终将会完全代替传统的官僚主义治理模式。

第一,起催化作用的政府。

政府对公共问题的解决应处于高屋建瓴的引导地位,不能事必躬亲:要“掌舵”,不要“划桨”;成功的政府不是包揽一切的政府,而是凭风借力、四两拨千斤的政府。

第二,社区拥有的政府。

政府将控制权由官僚组织转移至社区民众。

第三,竞争性的政府。

政府应将竞争观念、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以取代传统独占的观念。

第四,使命感的政府。

改变政府只对规则负责,不对结果负责的管理哲学,引导政府重产出,轻投入;重结果,轻过程。

第五,结果导向的政府。

引导政府对其施政结果负责,引导节约,杜绝浪费。

第六,顾客导向的政府。

满足顾客的需要,而不是官僚政治的需要;将资源集中用于对顾客的服务,并为顾客提供多样性的选择。

第七,有事业心的政府。

政府除了思考预算如何花费外,亦应考虑如何增加财源。

第八,有预见的政府。

政府应重视事前问题的预防,用中国话说就是不要放马后炮,而要未雨绸缪。

第九,分权的政府。

政府将压平层级,强化政府雇员的参与和协作。

第十,市场导向的政府。

对不同公共问题选择不同的市场机制解决方式,而不拘泥于政府垄断性制度安排。

上述十大改革原则,涵盖了观念、作法、技术等不同层面,并且每一项与现行政府主导的运作方式大相径庭,甚至是背道而驰。作者认为推行这些改革原则,将使传统官僚制度迟缓、缺乏效率、回应性差的缺点得以转化,同时在企业精神的引导下,未来政府将呈现出一种更好的治理模式。

这十大原则的核心是:政府须像企业家一样追求效率,“企业有把经济资源从生产率和产出较低的地方转移到较高的地方。”企业化政府“也亳不例外。

二、重塑政府的三大关键环节第一,政府作用的重新界定。

在过去的50年里,美国政府的领导们深信,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收税和向社会提供服务。30年代的经济危机和罗斯福总统的”新政“加强了这种观念。70年代政府基本上把自己拴在收税和服务这辆马车上,但70年代末的经济增长放慢和财政危机的频繁,使这种税收和服务的等式开始倾斜。政府面临提高税收或者拒绝服务的两难抉择,因此,重新估价、界定政府的作用就势在必行。重塑理论认为,政府的中心工作应该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是划桨,政府并不精于此道。尤其是在当今社会环境瞬息万变,社会需求多元化的情况下,政府再向社会提供垄断性的服务已经不可能了。为此,政府应该集中精力做好决策性工作(掌好舵),把具体的服务性工作承包给私营企业和非营利性机构去做。这样,政府可以居高临下,用政策吸引竞争者,以便保持最大的灵活性来应付变化着的大环境,出色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对政府作用进行重新评估,同时也是让民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传统的政府管理公益事业,往往使公共服务领域逐步被官僚机构所控制,反而把服务对象的主动性抛在脑后,破坏了广大民众的自信心和能力,造成了市民对政府的严重依赖心理。政府作用及角色的重新定位就是要针对这种情况,充分调动市民的积极性,让市民充分自治,建立自治组织。这种市民组织之所以能有效管理,是因为他们更了解问题的关键之所在,更关心其成员的生活环境,更经济也更具有创造力。政府掌舵并不等于要抛弃政府或专家的服务,相反,政府有更多的事情要做,如制定政策、消除阻力、鼓励自治、提供资助、培训人员、提供咨询、合理配置资源等等。

第二,转变政府观念。

政府改革从某种程度上说实际上就是一种观念的改革,而这种改革的关键就在于转变行政观念,确立市场观念。行政的方法是一种指令和控制的机制,这种机制在某种场合下是可行的,但也有其致命弱点:主要依赖惩罚的威慑力量;需要完满的执行程序;妨碍个人或组织的创造性;鼓励组织扩张自己的机构规模等等。而市场观念的确立,则能充分地体现分权,竞争,使顾客选择自由,投入产出紧密相连,对外部反应迅速等等。重塑理论认为,转变政府观念,主要有两个方面:

1、政府雇员应转变服务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