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公务员法立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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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公务员分类制度研究(中)——类别划分(2)

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就是要体现对行政执法类人员的严格要求。在录用环节,采取竞争性考试的办法,严把“人口关”;在考核环节,增加社会评价的因素;在培训环节,要把任职培训的成绩与上岗任职联系起来,任职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违反纪律、执法错误的,重新进行任职培训,遇到新法出台或者法律修改的,及时加强培训。

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制定完善的行政执法类职位管理制度,明确各执法岗位的职责,可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有利于明确执法责任制,使一线执法公务员的能力、水平与所拥有的权力与所承担责任相对等,更好地落实依法行政。

不可忽视对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激励。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所处的机构规格低,职数少,晋升阶梯较少,职业发展空间不大。据统计,科员、办事员几乎占全部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的70%。绝大多数人在30-40年的职业生涯中只有办事员与科员两个晋升台阶。以天津市工商系统的公务员为例(全系统共有公务员4002人),全市工商系统处级领导职务146人,处级非领导职务46人;科所长2795人,科员和办事员占全部公务员总数的72.5%。基层工商所的情况更加突出,基层工商所共有科级领导453人,科级非领导职务103人,科员与办事员1977人,科员与办事员占全部公务员的78%。

2000~2002年陆续办理195人退休,其中以科员身份退休的占45%。天津市属于直辖市,工商系统人数多、职数少、发展空间狭小的问题还不是最突出的,其他各省基层工商系统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要更为狭小一些。

为了激励一线公务员的积极性,一些部门违规突破非领导职务职数限制。有的部门在操作层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

如工商行政部门试点“等级管理员制度”、国税系统试点“能级管理制度”等。但这些探索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只能是“螺丝壳里作道场”,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只有更好地约束、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才能真正优化一线执法人员的人才结构,提高执法专业水准,满足老百姓的需求。执法部门中的人力资源配置结构应该以老百姓的需求为依归,不应该仅以公务员的个人意志为转移。老百姓需要与自己打交道的是一些高素质的能为自己提供优质服务的公务员。

可是人力资源配置的导向是由制度来塑造的,必须设计一种能使优秀人才充实管理、服务一线的制度安排。否则,再多的高素质人才,与老百姓关系不大。以浙江省国税局为例,省局机关本科以上学历人数比例为63.2%,而该省基层国税部门本科以上学历仅为14.7%,且第二学历者居多。一个经济发达、教育发展程度高的省份尚且如此,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其人力资源的配置格局,更可想而知了。进口不严,说的是学历层次高的人进不来,与高等教育发展的时代形势反差太大。但是,如果高学历的人进了执法部门,只愿意担任指挥员的角色,不愿意担任基层“服务员”的角色。那么对提高执法专业水准以及执法效能又有多大作用呢?!为什么大家不愿意到基层一线呢?道理是不讲自明的。还是对一线执法的公务员激励不够。

激励本身就是一种约束。根据弗鲁姆创建的期望理论,激励作用的大小,取决于两个因素:对激励因素实现可能性大小的期望,称为期望值;激励因素实现对本人意义的大小,称为效价。进行激励时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努力与绩效之间的关系。人们总是希望通过一定的努力达到预期的目标,如果个人主观认为达到目标的概率很高,就会有信心,并激发出很强的工作力量;反之,如果他认为实现目标的概率很小,就会失去内在的动力。二是绩效与奖励之间的关系。人们总是希望获得成绩后能够得到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如果人们认为取得成绩后能获得合理的激励,就会产生工作热情,否则就可能没有积极性。三是奖励与满足个人需要的关系。人总是希望自己所获得的奖励能够满足自己某方面的需要。然而,一线执法类公务员期望值很小,即使努力工作得不到合理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激励,不仅可能失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且还可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回避各种约束。“长路奉献给远方,蓝天奉献给白云”,一旦付出努力得不到合理回报,就很难进行监督了。中国老百姓还有一种潜意识,那就是都在追求“政治上的发展”。追求“政治上的发展”大概就是追求职务上有进步,即使没有领导职务,哪怕是非领导职务也好。

如果两种职务都没有,就是说“政治上的发展”断了路,有些意志薄弱的公务员,就可能去追求“经济上的发展”,一线执法公务员去追求“经济上的发展”,很可能就是执法犯法。这样,约束一线执法公务员的难度就空前加大了。执法不规范,人民不满意,政府作难,是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管理难题。而没有建立针对一线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性质、特点的管理办法,造成约束不够,激励不足,是造成执法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二)设立行政执法职位

有利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执法人员只是中国现行行政执法队伍的一部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执法人员,一般集中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政府机关;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执法人员一般集中在法律授权或政府部门委托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事业单位。前者经费来源一般是财政拨款,后者的经费来源主要是自收自支和差额补助;前者使用行政编制,后者使用事业编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执法队伍中,只有一部分参照公务员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都需要清理整顿。但清理整顿的难点是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务员队伍。

根据中央编制部门2001年的调查,行政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机构设置过多,队伍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同一个部门有多支执法队伍,如交通部门建立了6支执法队伍;同一部法律有多支执法队伍,如一部《建筑法》由6支队伍在执法;同一领域有多个部门执法,如工商市场的管理领域,工商、税务、物价、公安、交通、城管、卫生、技术监督、环卫等八、九个部门在执法;同一地域多层执法。群众形象比喻为“二、三十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二是队伍庞大、普遍超编、人员队伍素质较低。河南全省建设、交通、卫生、环保、土地、技术监督等6个系统核定编制51277人,实有76636人,超编25359人,超编率为49%。某省会城市执法队伍中50%以上为工人和招聘人员,有大专学历的不到20%。许多执法人员未经过严格考试与培训上岗,执法时方法简单,态度蛮横,“罚随口出”。乱罚、滥罚以及该罚不罚的现象突出,“执法扰民”问题严重。

三是机构编制审批制度不规范,审批程序比较混乱,既有政府机构批准的,也有编制部门审批的,还有各部门自己设立的。南方某经济较发达省全省有执法队伍1717支,其中由各级政府批准的57支,由各级编制部门审批的908支,由各级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114支,还有646支执法队伍的审批机关不详。

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务员队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上述问题;但上述问题在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执法队伍身上表现的更为突出。编制、经费、人员任用方面的随意性更大。各级党委与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对执法队伍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但许多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究其原因,管理体制是主要问题。一是传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形成的部门管理体制没有改变,各部门把设立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作为维护本部门利益的重要手段;二是政策制定与现场执法没有分开,现场执行与技术检验没有分开,自己制定规矩自己当裁判,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机制;三是经费严重不足,执法队伍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养活自己,造成“依法代管”、“以罚养队”;四是许多地方简单套用一般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没有体现行政执法队伍的特点,管理上容易出现疏漏。

清理整顿执法队伍的原则和主要方向应该是明确的。一是做到两个相对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和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的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二是权责一致。合理划分政府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三是精简、统一、效能。清理整顿、调整归并行政执法机构,明确其性质、地位和职能,建立和完善体现行政执法特点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但是清理整顿执法队伍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调整,不会一帆风顺。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应该是一种弱化改革阻力,推动行政执法队伍清理整顿的诱因。

行政执法类职位肯定是在行政机关中设置。只有具有公务员身份,才能作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国家根据工作需要,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设置行政执法职务。行政执法职务属于非领导职务,行政执法职务序列将为一线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拓展更为合理的职业发展空间,于是,行政执法职务就是一个推动清理整顿执法队伍的诱因。

凡是按改革要求清理整顿执法队伍的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一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来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确定职能、机构和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确定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在全面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现有人员的基础上,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一线行政执法的职业特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录用考试,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经培训上岗,实行轮岗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三)更好地与中央已经确定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政府机构改革要求相衔接

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头执法等问题。”从弱化“部门行政”、推进“公共行政”的政府改革使命来考察,“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既是改革要求,又是十六大后政府机构改革一条不可替代的原则。决策与执行高度集中于一个部门,容易加固“部门职责利益化”,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的扯皮打架,容易使决策部门与执行部门彼此干扰。决策与执行适当分开,有助于政府突出功能优势,集中精力制定政策以及研究起草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实现政令的统一与决策的公平,并提高执行效率,也有助于决策部门相对超脱地监督行政执行。决策与执行相对分开,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可以将决策与执行分别依法授予不同的职能部门,可以将行政执行职能依法授予专门的行政执行部门,可以将决策部门直接将具体的执行职能委托给相对独立的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决策与执行合理分开,可以中断部门利益的实现链条。因而应成为各级政府机构一条不可替代的原则。

落实决策与执行相对分开的原则,实现规则的统一,既利于解决法出多门的难题,又可以加大决策层次对执行层的监督力度。相似或相同的事情交给一个部门来管理,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但把一件事情所有与执行相关的职责都交给一个部门,有时是不现实的,只能在规则制定层次实现统一。如在道路交通管理,将执行层次的所有相关职责(规划、设计、建设、路政、运政、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与路面秩序维护等各项管理职责)都交给一个部门,当前在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做得到,而现实惟一可能的是将涵盖道路交通管理全部要素的道路交通规则制定权交给一个部门来负责,这就是国外发达国家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的部门虽是多家,却没有出现部门扯皮的根本原因所在。

落实决策与执行相对分开的原则,实现执行的统一,既利于协同执法资源,又利于明确执法责任。如综合执法就是实现执行层次统一的好形式。实践表明,对同一管理客体存在着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及“执法冲突”的现象依然存在,而且往往立一个法就多一支执法队伍。“综合执法”就是实现执行统一的重要体现。

按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执法体制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变化。按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必将带来中国执法体制的改革。其中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执法主体与政府决策部门的边界会越来越清楚。

我国行政机构设置与部门职责划分进一步完善甚至是科学划分后,同一管理领域或管理对象仍然会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因此,还存在一个通过综合执法来解决执行统一的问题。

在试点基础上提高“综合执法”专业化水平,选择与创新更加合适的综合执法主体就将提上日程。现在试点中的综合执法主体或是选择行政机关(如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或是选择事业单位(如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综合执法),还可以根据决策与执行分开的原则创设“法定机构”法人(或称“行政执行机构”)作为选择综合执法主体的第三种选择。依法成立、专门承担执法职能、决策与执行分开是法定机构的三大基本要素。创设“法定机构”有助于实现政府的精简、统一、效能,因为法定机构毕竟不在政府职能部门序列,法定机构可以由政府直接领导,也可以由职能部门归口管理;有助于将一般的行政机关与法定机构相对区别分类管理,可以建立符合综合执法需要的财政、人事、编制管理制度;有助于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法定机构对相关独立的执法业务负全责;既有助于弱化“行政职能的体外循环”(事业单位作为综合执法主体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又利于执法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