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公文
人大公文
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处理公务活动和日常事务中形成的具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力的文书。公文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公文也被称为法定公文,是指《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十四种正式文种: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十三种行政公文: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广义上的公文则包括通用公文、日常事务公文和专用公文等一切公用文书,如决定、决议、计划、总结、简报、述职报告、讲话稿、会议开(闭)幕词等。就其使用范围和用途而言,通用公文通行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如决定、通知、报告;日常事务公文是指各机关单位用来办理日常事务、处理公务活动的机关应用公文,如工作总结、计划、调查报告;专用公文是在一定机关部门、业务范围内根据特殊需要专门使用的,具有特定内容和很强专业性的公文,如外交公文、司法公文、经济公文。
人大公文是我国公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发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公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渐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大公文作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已渐成系统。2001年1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把人大机关公文主要分类为:公告,决议,决定,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会议纪要等十九种。其中有决定、报告等各机关单位通用的法定公文,有法、条例等法律法规性公文,有建议、批评和意见等人大专用公文,还有计划、总结等办理日常事务的公文。
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和工作上的联系关系,因此人大公文中除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外,一般不具有指示性、强制性和约束性。而法律、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一旦通过并公布实施,就具有法律效力,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政党、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人大公文处理
凡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活动中,文件和材料的形成、利用、归档等,统称为人大公文处理。人大公文处理的基本要求是:规范、准确、及时、安全。
妥善处理公文,有利于文件得到充分利用,提高人大机关工作效率。
人大公文处理的内容包括拟制、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发送、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传输、暂存、立卷、归档、销毁等事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人大公文处理程序,主要包括收文处理程序和发文处理程序。收文处理工作包括对所收到的文件和信件的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拟办、批办、承办、催办和办结等程序。拟办是一项辅助决策活动,是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对公文进行认真的阅读分析,提出建议性的处置意见,目的是为决策活动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为领导者快速、准确决策做好参谋和辅助工作。批办属于决策性活动,即领导对文书如何处理、办理原则、办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所作的批示,直接影响公文办理的效率和质量。承办指按照文件要求或领导指示,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文件进行具体处理,解决实际问题,是文件处理的关键环节,是检验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标志之一。催办是对文书办理情况的督促和检查,以便使承办按照文书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避免积压,加速文件的运行;对领导特别关注的、紧急的文书要重点催办。
发文处理工作包括:公文的起草、校核、审签、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加密装置。不得密电明复,或者明、密电报混用。凡需存档或者报请领导批示的、使用热敏纸的传真件,应当复印后再办理。”
议案
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将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讨论决定的议事原案,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定职权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权力机关专用的一种公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本级“一府两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法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或者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本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本级人民法院、本级人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法定数量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议案必须以文字形式提出,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按照议案的要求草拟,议案未获得通过前要注明草案。案由是指提出议案的理由,明确要解决的问题,既要简要,又要具体明确,主要内容包括所提议案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案据是提出议案的基本依据,内容必须具体,一般包括事实依据、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即具有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如计划案中的计划编制报告、预算案中的预算编制报告、法规案中的立法说明等。方案是指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观点和切实可行的方法,是议案的核心部分,只提出问题,而不提方案,只能作为建议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建议、批评和意见
适用于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的公文。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以及党、政、军、群各行各业,既可以是重大问题,也可以是具体事项。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如立法问题、监督问题;关于人大会议中的各项工作,如在审议议案和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常委会的其他各项工作问题;关于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问题;涉及国家方针政策的一些问题;关于政府职权范围内工作的问题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代表在视察等中发现的问题等。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体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持反映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明确具体,实事求是,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书面提出,一事一文。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按规定项目将内容书写清楚,包括代表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并亲笔签名。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
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实现立法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确保立法工作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的进行意义重大。
1.立法规划。立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国家或本行政区域的中长期发展方针政策、中心任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对民主法治的需求,所提出的带有方向性、全面性、宏观性、长远性的立法设想和部署,一般是至少规划一届五年的立法任务,多则十年、二十年。立法规划的制定要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一致,适应各项事业的发展变化。
编制立法规划应做到:(1)合法。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不与宪法、法律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相抵触。(2)可行。坚持从实际出发,既尊重现在的客观情况,又要着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立法规划。(3)区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先后顺序,对意义重大或急需的,优先编入立法规划的正式项目,对不急需或立法条件不成熟的,列入预备项目。
(4)立法规划要系统全面,协调配套,坚持制定与修改、清理相结合。
2.立法计划。根据立法规划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近期落实项目和具体安排,多为年度计划,项目数量适中,操作性、可行性强。立法计划是根据客观实际,对立法规划中条件成熟或重要、急需的项目先列入计划。立法计划的内容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预备项目既可以转为正式项目,补充正式项目的不足,也可以为下一年度的立法增加项目储备,赢得立法的主动权。制定立法计划要广泛征集各方面建议,深入调研论证,科学筛选立法计划项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明确立法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立法计划要根据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总结与报告
1.总结。属于日常事务类公文,是人大机关的常用文体之一。指对已经完成的某项工作或某一阶段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回顾和分析研究,总结成绩,概括经验教训,分析存在的问题,发现其规律性,并把它上升为条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理性认识,用于指导今后工作的一种公文。总结可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综合性总结。是对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某一阶段的各项工作所作的全面总结,内容具体。二是专题性总结。侧重于总结推广经验,内容单纯集中,针对性强,只针对某一方面、某一项工作或者某一突出问题。三是个人总结。即对个人工作、学习、思想情况的总结,明确今后努力方向。总结需具备情况概述、成绩缺点、经验教训、今后打算几个方面的内容。
撰写总结的注意事项包括:(1)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占有大量真实客观的材料,并围绕主题认真筛选出最能说明问题的材料。(2)实事求是,对工作作真实的记载,不回避存在的问题,不夸大成绩。(3)突出重点,详略得当。
选材不能贪多求全、主次不分,不能记流水账、平铺直叙。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材料作为重点,归纳出本质内容和规律性认识。(4)突出个性。总结不能千篇一律,应根据实际情况,写出角度新颖、体会独到、风格独特的内容。
2.报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广泛使用的重要的上行公文文种。报告分为四类:一是工作报告,即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和活动情况的报告。它侧重于陈述工作的开展情况及主要做法,有时也包含经验和教训。二是情况报告,即用于向上级汇报、反映各种社会情况及动态的报告。情况报告与工作报告相比,其突出的特点是使用面广、反应迅速、方式灵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往往成为上级决策的依据;而工作报告的作用侧重于决策执行的信息反馈。三是呈请性报告,即呈报上级要求加以批转或批示的报告。基本都是向上级提出工作意见与建议。四是检讨(检查)报告,是因为工作中发生失误而写给上级的报告。它不同于个人写的检查材料,它是下级组织写给上级组织的。
人大报告是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就行使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选举任免等职权的情况,向本级人大、上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而使用的陈述性、报请性上行公文。人大的各种会议、重要活动和机关日常工作,都离不开报告。人大报告可分为工作报告、审查报告和调查报告。工作报告包括: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代表议案办理报告、备案报告等。审查报告包括: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报请审查的计划预算草案和执行情况、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对下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报告,人大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视察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调研报告等。
人大主要的几种报告是:(1)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向选举产生它的本级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工作情况与下年度工作安排,或本届(五年)工作情况及对新一届人大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接受审议、表决所使用的公文。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并表决通过后方可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常委会负责人向与会代表宣读。报告须由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批准方能生效。报告一经通过,就是该地区、该系统的最高决策,具有总揽全局、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宏观指导作用。(2)视察报告。是代表视察情况的总结,是向组织反映视察结果使用的公文。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人大或其常委会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等进行视察,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视察的基本情况;二是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求;三是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3)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法定方式。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严格执法,促进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执法检查报告要具备执法检查基本情况,法律的宣传贯彻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以及改进执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4)调研报告。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某一事项或某一方面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后形成的情况报告。调研报告是向人大或其常委会反映调查研究结果的载体,是为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提供的重要参考。要形成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人大调研报告,须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科学分析,发现规律,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3.总结和报告的关系。总结和报告都可以用来反映前一阶段工作的情况和成果。总结多止于书面形式;报告既有书面报告,也有口头报告。总结可上报、可下发;报告属于上行文。总结的内容覆盖面较广,既包括工作方面的内容,还包括其他方面的情况;工作报告多是工作方面的内容。报告的主体是大量的事实、情况和实例;总结对事实、情况的直接叙述只占少部分,而且是概括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