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求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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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与发展(3)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我们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大大加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它初创年代起,就是与民主和法治联系在一起的。1954年之前,我国在地方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作为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前的一种过渡,然后又进行了全国范围的普选运动,当翻身的人民拿到那一张属于自己的选民证的时候,激动的心情真是无以言表。与此同时,全国范围的起草和制定宪法也进入了高潮;在宪法通过后的最初几年中,按宪法办事,言必称宪法,成为国家领导层和政府官员以及普通百姓的议论话题。这无疑是围绕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开展的一次民主与法治的大演练。再一次民主法治建设高潮的涌起就是1978年以后的事情了。邓小平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大声疾呼必须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而这一切都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担纲主演。首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复兴,也包括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而后就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大步推进。这30年可以说,是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30年。其突出的表现是,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扩大了直选范围,实行了差额选举,加强了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建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了重大事项听证制度,扩大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等等。在法治建设方面,抛弃了人治理念,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目标;在国家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实行一元多级立法新格局。同时,党确立了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新理念;政府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空前高涨,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行为正在成为时尚。尤为突出的是,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可以说,没有千百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与法治的伟大实践,就不可能有我们今天民主与法治的伟大进步。

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了我们党的执政理念的更新。任何一个执政党都有自己的执政理念,并按照这一理念执掌政权。执政理念是一个系统,包括为谁执政、靠谁执政、怎样执政几个方面。前面两个问题应该说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但在怎样执政问题上,我们走了不少弯路。在从1949-1978长达近30年的时期里,尽管具体执政方式略有不同,但基本上是以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方式出现的,属于以党代政、依人执政占据主导地位的人治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对文化大革命灾难进行沉痛反思的同时,也开始了对执政方式的探索与改革。一直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新的执政理念。这一新的执政理念的提出,当然首先是党在长期的执政实践中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经验教训的结果,但其中也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与发展有关,特别是与30年来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及其蓬勃发展的实践有关。其一,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完善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同时也完善了整个国家权力机关乃至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设置,这对党如何执政是有重大影响的。因为党要实行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需要有可以运作的平台,而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整体完善恰恰为党提供了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硬件依托和操作平台。而在以前这样的平台是不具备的、至少是不完善的。其二,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以民主法治建设为己任,全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人大特别强调民主,反映人民意愿,汇集群众呼声,保障民众权利,而且实行集体行使权力,会议决定问题,少数服从多数;人大也特别强调法治,说话讲究法言法语,行动讲究依法办事。几百万人民代表的民主与法治实践培育和带动了十几亿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也使党和国家领导层获取了丰富的民主和法治营养。其三,从中央到地方人大系统持续了20余年的对政府系统的执法检查,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意识的提升,使得建设法治政府成为政府的施政目标。这无疑对党提出依法执政具有直接的启示作用。总之,群众的实践永远是党的理论的源泉,正是千百万人民群众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伟大实践催生了党的执政理念的更新。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社会产生的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还应当包括它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形成,特别是对这条道路的核心理念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由于这部分内容在前一节中已有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地位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地位问题,作者曾经在5年前写的一篇文章中做过详细论述详见席文启:《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优势》,载《理论动态》总第1645期,2004年8月30日出版。。为了本文结构和内容的需要,这里再做些简要说明。

让我们先从无产阶级代议制和政府组织形式发展史的角度做些考察。

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资产阶级议会的虚伪性、清谈性进行过许多批判。但是,他们并不一般地否认代议制的作用和意义,倒是充分肯定了它的历史进步和未来意义。简单说,就是代议制作为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资产阶级可以用,无产阶级也可以用。但是,需要进行改造。

1871年,法国巴黎爆发了无产阶级革命,起义中的工人阶级在战火中创建了世界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马克思以敏锐的政治眼光对事件进行了同步跟进式的系列评论,这就是后来形成的《法兰西内战》一书。书中有他对于无产阶级政权组织形式的考察与设想,其中有一段最有代表性的话是这样说的:“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这些城市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中多数当然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它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而应当成为公社的勤务员,像所有其他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一样由公社任命,而且随时可以撤换;一切公职人员和公社委员一样,都应当只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法官也应当由选举产生,随时可以撤换,并且对选民负责。一切有关社会生活事务的创议权都留归公社。总之,一切社会公职,甚至原应属于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的几项职能,都可由公社里的官吏执行,从而也就处于公社的监督之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646-647页。这段话的基本思想在本文第二部分已经做过阐述,此不赘述。

可以说,马克思设想的作为与资产阶级代议制形式或政权组织形式相区别的无产阶级代议制形式或政权组织形式的最大特点,是议行合一,而不是三权分立。马克思关于议行合一的思想也有他的理论源头,那就是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一些论述。但是历史上的巴黎公社只存在了几十天,它关于无产阶级代议制和政权组织形式的实践是不充分的。

把马克思的设想付诸实践的是列宁组织实施的苏维埃政权。十月革命后,列宁是完全按照巴黎公社的原则构建俄罗斯社会主义代议制和政权组织形式的。在1924年宪法中,苏维埃政权的决定机关和立法机关都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立自己的执行机关即人民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直接领导或指挥人民委员会的工作,中央执行委员多兼任人民委员(相当于各部首脑)。这里虽然在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之间有些朦胧的区分,但在实质上是一个议行合一的模式,而且上层下层一致。到1936年的苏联宪法中,这种议行合一的模式有所变化。即在中央和加盟共和国层面议事和执行相对分开,设立了有明确含义的议事机关即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有明确含义的行政机关即部长会议,后者对前者负责。但在加盟共和国以下各层仍然是实行议行合一,不单独设立政府机构。从形式上说,这一阶段的苏联代议制和政权组织形式,在特点上是上分下合,即在议和行的关系上,上层是分开的,下层是合一的。这一阶段以上分下合为特征的苏维埃代议制和政权组织形式比起前一阶段的完全的议行合一来,应当说是一种改革。

列宁就无产阶级组织政权的实践说过这样一段话:“巴黎公社在这条道路上走了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第一步,苏维埃政权走了第二步。”《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25页。前面曾经说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1979年以前,是仿照的改革以后的苏联苏维埃模式设计和建设的。但自1979年我国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确立之后,发生了一个很大的变化,那就是我们沿着改革的方向继续往前走了,建立了从上到下议事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明确分开的代议制和政权组织形式。这一步使得我们的代议制和政权组织形式比之以往的无产阶级代议制和政权组织形式具有许多新的特点,甚至是具有根本性质的特色。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可以说,1979年以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无产阶级政权的组织形式上走出了第三步。

让我们再从近现代民主代议制发展史的角度做些考察。

资产阶级议会制度起源于英国。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发表了批判君主专制、提倡分权制约的著作,并明确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部分,一时影响很大,对英国革命后的议会制度的形成起了很大作用。1701年英国通过法律,规定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未经议会批准国王不得颁布或终止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国王不得解除法官职务等,为现代英国代议制奠定了基础。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挥了洛克的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1793年,法国新宪法规定立法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由普选产生;执行议会为最高执行机关,由立法议会任命;上诉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从而建立了现代议会制度。美国的议会制度源于英国,又受到《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弗逊源自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在他看来,立法、行政、司法不但要相互分开,而且要相互制约。遵循这种精神,1787年通过美国宪法,1789年美国国会诞生,美国代议制度正式成立。西方现代代议制度的建立过程大体如此。从形式来看,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核心是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的分立与制衡。从整个代议制度形式发展的历史来看,三权分立是最早出现的一种代议制形式,我们不妨仿照黑格尔的做法,把一事物在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形式称之为该事物的“正题”。

对于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代议制,马克思做过许多批判,认为这会使事情陷入无休止的争吵、推诿、扯皮之中,会使国家机构变成效率低下的清谈馆。为了克服这种情况,马克思结合概括总结巴黎公社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他关于未来社会政权组织形式和代议制形式的设想。这个设想的核心就是抛弃三权分立,实行议行合一。十月革命后,列宁很快就把马克思的这个设想投入了苏维埃制度的实验。对于这一段的历史实验及其所形成的理念,作为代议制发展全过程的又一个环节,我们也不妨仿照黑格尔的说法,把一个事物在历史上出现的与第一种形式相对应的第二种形式称之为该事物的“反题”。显然,这个“反题”的思路是与“正题”对着干的,是正相反的。

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1979年在地方确立人大常委会制度以后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不同于代议制的第一种形式,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不搞三权分立;也不同于代议制的第二种形式,在我们国家经由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把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授予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并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对它们的决定权和监督权,也不是议行合一。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克服了三权分立模式互相扯皮、效率低下的弊端,也借鉴了它职权清晰、便于监督的优点;既克服了议行合一模式职责不清、不利监督的弊端,又吸收了它便捷高效的优点。可以说,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对代议制历史上出现的两种模式进行扬弃的产物。首先,它有统或合的一面,它把所有权力统统集中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不与任何其他机构分享人民赋予的权力;同时,它又有分的一面,人民代表大会把立法权、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留给了自己,也把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经由法定程序分别授予了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由此,我们可以说,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既不是三权分立的,也不是议行合一的,而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一统三分的一种新模式,是代议制发展历史上继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之后的一个新的阶段,是历史的“合题”。

我们说,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代议制的历史上登上了一个新的高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对世界政治文明的一个伟大贡献,道理也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1979年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的确立在这个问题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早在苏维埃制度实行的后期,就已经发现完全的议行合一有许多不妥之处,演变出一种“上分下合”的过渡模式(样式见前),我们在1979年以前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如果没有1979年的这次人大制度的变革,我们就不可能摆脱苏维埃模式的窠臼,走向代议制发展历史的这个新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道路。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刘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足迹》,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3尹中卿发表于《中国人大》2008年第19~23期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0年的系列论文。

4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版。

5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

6席文启:《我与人民代表大会》,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