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求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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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关于宗教问题的几点思考

(提纲)2011年秋北京市人大民宗侨委员会就宗教条例实施情况开展了调研。这是调研中形成的一些想法,有些写进了调研报告文本,有些没有写入。

关于宗教问题的几点思考(提纲)

一、关于端正和提高对宗教的思想认识问题

(一)目前在领导干部中有些模糊认识需要端正和提高

如仍然把宗教视为封建迷信、妖魔鬼怪的看法,仍然把宗教视为鸦片、全是消极影响、应该跟宗教坚决斗争的观点,对正确的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对党和国家关于宗教问题在新时期的理论、政策、法规不甚了了。这种情况极大地妨碍了我们的宗教工作。

(二)改进的途径

主要是对领导干部需要进行教育和培训。一是理论的教育。要加强对广大干部学习、培训;而且要用正确的理论、观点、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较为正规的教育。这里,选择好教师非常重要。二是方法的培训。应该树立一种认识,即在我们现在的社会中宗教的作用怎样,关键在于我们的工作做得怎样。而宗教工作做得怎样,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会不会工作?具有什么样的工作方法?这样,工作方法培训的任务就突出出来了。

(三)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理论观点的教育。如进行宗教现象长期性的教育,进行宗教对社会有积极作用的教育,进行宗教现象是社会的基本文化现象的教育;如进行信众是我们的基本群众,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力量,做好信众的工作也是我们基本的群众工作的教育;如进行广大教职人员是爱国的,是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是可以和政府进行合作的,是可以遵守法律法规的教育;如进行宗教是可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信众是可以与非信众和谐相处的教育;等等。

工作方法的培训。要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做好宗教工作的有效方法,特别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法,构建和谐的宗教关系的方法,以及化解宗教矛盾的方法等。要有典型工作经验的案例。也应该包括一些具体方法,如对宗教文化表达尊重的礼仪,与宗教界人士打交道的规则,和宗教界人士交朋友的方法等。

二、关于调整宗教工作责任体制问题

(一)关于建立市、区县、街乡共同负责体制问题

目前,除伊斯兰教实行的是市、区县共同负责制外,其他宗教都是由市政府直接负责、直接管理的。这种责任体制已经不适应工作需要了。应当尽快加以调整和改变。具体说,就是建立市、区县、街乡共同负责的体制。当然,各级的责任应当有所区别并加以明确。

(二)关于在区县一级建立宗教团体问题

可以参照伊斯兰教的管理模式,在有条件的区县建立宗教团体,发挥宗教团体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引导信众、构建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关于在街乡一级明确责任部门,建立专兼职工作人员问题

过去,在街道、乡镇层面几乎没有宗教工作可做。但是,现在不同了。街道和乡镇成为宗教工作的前沿,而且有些地方的工作量很大。根据这样一种新的形势,应当在街道和乡镇,特别是宗教工作任务较重的街道和乡镇建立宗教工作的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归属部门,并设立专兼职的工作人员。

(四)关于在社区和村建立兼职宗教工作联络员或信息员问题

三、关于加强工作队伍建设问题

(一)关于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问题

目前尚有6个郊区县政府的民族宗教机构还没有从民政部门分离出来,应当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其实,机构的问题,说到底是思想认识问题。只要思想认识问题解决了,组织机构的问题并不难解决。

(二)关于增加工作人员编制问题

应该设立区县民宗工作人员编制的基数底限,在此基础上根据工作量适当增加。事在人为,没有基本的人员保障,就不会有基本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水准。

(三)关于增加宗教工作经费问题

这个问题在调研中反映比较普遍,也比较强烈。宗教工作比起民族工作来,意义不比后者小,难度不比后者小,但在我们的认识中,似乎并非如此;因而经费问题也就没有提上日程。现在,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了。我们应该像重视民族工作一样地重视宗教工作,像解决民族工作经费一样地解决宗教工作经费问题。

(四)关于培养宗教工作人才问题(包括领导干部和专门人才)

宗教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理论性、专业性都很强工作,需要培养一批专门的宗教工作人才,以满足做好宗教工作的需要。包括懂得和熟悉宗教工作的领导干部,也包括宗教工作部门的业务骨干,都应该有一批人才,而且应该有合理的年龄梯次,以免发生断层。

四、关于调整宗教场所布局问题

(一)宗教场所不够用,是一个客观事实。比如基督教聚会点问题与此有关,一堂几派发生矛盾与此有关,以堂带点但点数过多带不过来也与此有关等。佛道教在一定意义上也有这个问题。

(二)比较上海的情况。上海,面积比北京小,人口比北京略少,但宗教场所是北京的3倍(409∶141)。

(三)办法。适当增加基督教场所数量,优化布局;适当开放一些条件成熟的佛道教场所;与其作为文物搁着,还得投入力量看守和维护,不如在产权关系不变更的情况下交给宗教方面使用,并使其负有一定的文物保护责任。

五、关于帮助宗教方面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一)关于培养宗教人才问题

爱国宗教人才的培养始终是大事。它既是宗教界自身的大事,也是国家的大事。目前各教优秀人才均较缺乏,都有青黄不接、难以为继的问题。

(二)关于宗教房产落实政策问题

要开动脑筋,创新思路,如把解决住户搬迁问题列入政府经济适用房、公租房计划中等。

(三)关于解决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已经解决)

(四)关于解决宗教院校面临困难问题

如定位问题、教师问题、生源问题、学历问题、经费问题等,其中经费问题是核心问题。

六、关于进一步完善宗教法律、法规问题

(一)关于制定国家宗教大法问题

一个以建设法治国家为己任的国家,一个有几亿信众的大国,应该有国家宗教法律。这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依法治教的需要,同时也是对外昭示国家宗教政策的需要。而仅有行政法规是不够的。

(二)关于完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问题

在国家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与国家法律相匹配的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性法规可以把国家法律进一步细化,地方性法规可以使地方在执行国家法律时具有地方特色。

(三)关于细化政府配套规章和政策措施问题

如对外籍信众的管理与服务问题,对宗教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问题,对网络传教的管理问题,等等。

七、几个需要探索的问题

(一)怎么理解马克思的宗教“鸦片说”和列宁的“战斗的无神论”?

对马克思的话:正解与负解,大解与小解。对列宁的话:跟谁战斗?宗教问题可否一斗了之?(可参见本书有关宗教的篇章)

(二)关于对“三自”的理解问题

有人认为,“三自”(自主、自办、自养)原则应该理解为是中国人的“三自”,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宗教界自己的“三自”。就是说,中国的宗教是中国人自己的事情,不受外国宗教势力的干涉,这是“三自”的核心。既然是中国人自己的事情,那宗教方面发生的问题,应该由中国人自己解决;宗教方面发生的困难,应该由中国人自己帮助。这里的中国人当然不排除中国人的政府,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说,还首先是政府有责。这样一种理解,是我们给宗教提供帮助的理论依据。如果只是理解为宗教团体自己的“三自”,那是很狭隘的,既不利于对宗教界的团结引导,也不利于跟外国宗教势力的渗透进行斗争。对这种说法应该予以研究。

(三)关于政治信仰和宗教信仰的关系问题

问题:政治信仰和宗教信仰的各自本质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政治信仰和宗教信仰是否应该分开?是否能够分开?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适当分开?应该建议由国家组织宗教研究机构进行审慎的研究。

(四)关于做好宗教工作的意义

应该提出一个口号:要像重视民族问题一样地重视宗教问题,要像重视民族工作一样地重视宗教工作。宗教问题是大问题,宗教工作是大事业,破解宗教难题需要大智慧。宗教工作任重道远,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