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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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政府机构 (11)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每次代表大会均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上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主持。预备会议必须在会议正式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有:选举产生本次会议的主席团、秘书长;审议、通过大会议程;选举产生根据会议需要而设立的工作机构。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大会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常务主席人选是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根据上届人大常委会的提议而决定的。

乡、民族乡、镇人大的代表大会由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审议、批准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同级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的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的计划草案;审议、批准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厅、局的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的预算草案;审议、批准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同级法院、同级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地方性法规;选举和罢免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人员。

3.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大会的机构

(1)代表团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会议时,一般按选举单位或行政区划组成代表团,以代表团为单位参加会议的各项活动。地方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何组织代表参加会议未做明确规定。各地人大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按选举单位或行政区划组成代表团,并推举一名代表为团长,1~3名代表为副团长,会议举行之前,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的准备事项、议程等进行酝酿、讨论和协商;在会议中,就有关议题交换意见,进行讨论和协商。代表团团长通常由该行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负责召集代表团的各种会议,并列席大会主席团会议,负责转达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主席团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候选人由上届人大常委会向预备会议提出,由预备会议通过。同级中共党委及其所属部门的负责人、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所属部门的负责人是主席团的当然组成人员,中共统战对象、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主要少数民族以及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不同阶层也有代表进入主席团。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代表大会的会议;审议、决定有关事项;决定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否提交大会讨论、表决;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通过会议的日程安排等。

(二)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地方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代表大会的大部分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的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也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不设秘书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由35~65人组成,人口特别多的省,最多不能超过85人;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13~ 35人组成;人口特别多的自治州、设区的市最多不能超过45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ll-19人组成,人口特别多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也不能超过29人。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以及委员,不能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任何职务。

常委会的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2.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由常委会自行决定,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多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其他事项的决议多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3.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的职权主要有:

第一,提出专门委员会的部分组成人员的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个别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由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二,提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这项职权是通过主任会议的提名而行使的。

第三,常委会会议期间,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委员们提出的质询案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三)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专门委员会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专门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常设机构。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产生。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常委会任命个别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程序是: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通过。

2.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能及工作程序

(1)拟订、提出议案

专门委员会是重要的法定提案主体:地方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它的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研究、审议议案

法定提案单位和提案人向代表大会或主席团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大会会议或常委会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再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或表决。

根据提案主体的不同,交付专门委员会研究、审议的议案,一般可分为两大类:由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和由人大代表联名、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地方组织法规定:对于前一类议案,专门委员会只需审议其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后一类议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与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协商,在征得提案人同意后,有权认为某些议案不符合有关要求,从而将其

改为代表建议、批评或意见,使其不得进入以后的审议程序,而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作出答复;对于符合要求的议案,再审议其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报告大会秘书长,提请主席团决定是否将其列为议案。

(3)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建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建议本级人大或常委会将有关重大问题列入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议程;建议听取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某项工作报告:建议对某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视察或专门的调查;建议主任会议研究处理某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等等。

(4)办理主席团、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工作

专门委员会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而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查报告,提供有关参考资料,审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文件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发现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联系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本级人大代表和下一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性办事机构等。

(四)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同级人大代表,其人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通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法定的特殊调查机构,其所从事的活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调查或调查研究,它的调查活动具有法律性、权威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问题的认定具有权威性,其他一切机关对相应事务的调查都必须服从调查委员会的结论。在调查过程中,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或阻挠它的调查活动。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只向组织调查委员会的地方人大或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五)省级地方人大的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是省级人大常委会设在行政公署所在地地区的省级人大办事机构——地区人大联络处(或科、组)。

地区人大联络处不是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担负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地区所属各县人大常委会之间的情况沟通工作。主要职责是:了解本地区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本地区各县人大常委会传达、贯彻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精神,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了解本地区各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行署各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省级人大的代表在代表大会上所提的议案、批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上报省人大常委会。

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职权有: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权;选举和任免权;地方立法权;监督权。这些职权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行使。

(一)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权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普遍的约束力。

(二)选举和任免权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任命权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选举和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和罢免同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但选举或罢免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大的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但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2.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选举和任命权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和主任,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等)的个别任免;决定由相应的副职代理本级政府的正职首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但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任免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检察院检察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长的提名,决定

检察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等)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法院院长,检察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

代表。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本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但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三)地方立法权

《地方组织法》第7、38条和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均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1.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第一,制定国家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即执行性和补充性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法律的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内容,原来均属于中央立法机关的权限。

第三,制定国家暂时没有立法而本行政区域又迫切需要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就国家不可能专门立法的地方特殊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

2.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1)法规议案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