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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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章 政府经济管理 (16)

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大税制结构模式,一个是以所得税为主体,另一个是以商品税为主体。

(1)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这种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普遍征收并占据主导地位)和法人(企业)所得税是重要税种,并占全部税收收入中的主要部分,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主要通过所得税来实现,同时辅之以选择性商品税、关税和财产税等,以起到弥补所得税功能欠缺的作用。实行这一模式的主要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特点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和个人所得税超过公司所得税。

这种税制结构的优点是:第一,能够体现和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所得税属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纯所得,即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净收益,可采用累进税率,实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或不课税的量能课税原则,体现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所得税中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源泉扣缴制度,可控制税源,因此其对收入调节更为直接有效。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物质基础,虽然就社会保障税征收本身而言,对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不大,但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即对低收入者多支付、高收入者少支付,可实现社会成员间收入的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目标的实现。第二,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累进制的所得税制度富有弹性,对宏观经济具有自动稳定的功能--当经济过热、需求过旺时,由于所得税的累进性,其增长速度高于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从而会抑制需求,相反,在经济衰退,需求不足时,所得税可自动减税,起到刺激需求的效应。同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周期,通过对税率的调整和变动,可调节社会的总供给和总需求。第三,该税制结构在获得财政收入方面稳定可靠。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所得税的税源也日益扩大。而且可通过提高或降低税率使收入适应财政支出需要。

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贯彻税收原则方面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对经济效率产生损害。这是因为税率高,档次多,对于纳税人而言,其应税收入达到一定数额后,再增加劳动或投资,其增加的收入所适用的税率就会提高。如对一个纳税人来说,其所每增加1元的收入适用的税率为60%,这意味着他所增加的1元收人中有0.6元要缴税。因此,从税收因素考虑,纳税人就会选择休闲、消费,而不是选择劳动、储蓄和投资。边际税率越高,消极影响越明显,因为劳动越多、投资越多、收入越高的税收负担越重。从而会挫伤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第二,征收管理上比较复杂、征收成本较高。所得税在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应税所得是经过复杂的计算后得出的,而且要加以核实,所以征收管理相对困难。其征税成本居各税之首。第三,实践中受到征管可行性的制约,也难以彻底实现公平,因为所得的计算和费用扣除难以做到绝对合理。所得在表现形式上有货币所得和实物所得之分,税收的公平要求对不同表现形式所得同等征税。但实践中很难对非货币所得实施征税。

这只能用财产税和选择性商品税加以补充。

(2)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或周转税、一般营业税、销售税、货物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作为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筹集方式,其税额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最大,并对社会经济生活起主要调节作用。

而所得税、财产税等作为辅助税起到弥补商品税功能欠缺的作用。

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突出优点:第一,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值税或周转税都是多阶段课征的。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课征,从整体税负看,就是对商品或劳务的最终销售额课征,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随着经济发展、销售额增加,增值税收入也会增长。一般营业税或周转税是对各阶段、各环节的流转额全值征收,只要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额实现,而不管是否盈利,就会征收到相应的税收。商品税因是转嫁税,征收阻力小,可以有效地防止减免税,因此可及时筹集到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第二,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商品税是转嫁税,但税负转嫁要真正实现,商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据市场需要生产高质量的商品,也就是说只有其产品被人们购买,税负才能转嫁出去。因此商品课税对商品经营者具有一种激励机制,可促使其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从而刺激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第三,商品税稽征容易、管理简单,征收成本低。在建立规范化增值税制度下,增值税的计算采用扣税法,即凭借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较为简便,而且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会形成纳税人之间互相监督,便于管理。而全值商品税因无需任何费用扣除,计征更为容易。

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不利于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商品税是累退税,即随着纳税人收入的增加,税额占其收入比重是下降的。规范化的增值税要求税率档次要少,如果采取单一税率,对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同等征税,会使负税能力强的人少纳税,而负税能力弱的人多纳税。而全值流转税因以流转额全值为计税依据,同纳税人的实际负税能力也相脱节。商品税税种中,只有对选择性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可以在一定程序上贯彻公平原则。通过对不同类别消费品,即一般消费品和奢侈品设置高低不同的差别税率可达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但这种作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体现在比例税率的使用、税负转嫁的不确定性使得奢侈品的税负并不一定转嫁到高收入者身上等等。因此,必须辅之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遗产赠与税等税种,来降低这一税制结构类型的不公平性。

2、税收模式选择的发展趋势

世界上每个国家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即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财政需要选择合适的税制结构。很难找到税制结构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从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分为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及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分析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能够看出大致的趋势和总体格局。世界银行把税收分为所得税、社会保障捐助(即社会保障税)、国内货物和劳务税、国际贸易和交易税、其他税。而把国家按年人均GNP水平划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即人均GNP在8 956美元及以上(1994年数据,下同)的为高收即发达的市场经济工业国。人均GNP在8 956美元以下的为发展中国家,其中,人均GNP在2 896~8 955美元之间的为上中等收入国家;人均GNP在726 ~2 895美元之间的为下中等收入国家;人均GNP在725美元及其以下的为低收入国家。

从各国税收实践看,所得税(包括社会保障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随人均GNP的提高而上升,商品课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随人均GNP的提高而下降。除法国、奥地利、冰岛、葡萄牙、挪威等少数几个国家外,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因为,发达国家的人均收入水平高,扩大个人所得税的潜力大,政府为刺激投资和促进经济增长,往往对公司所得税给予优惠,使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大于公司所得税。广大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的提高,也正在向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迈进。

三、中国现行税制

(一)中国现行税制简介

1994年中国对原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初步形成了现在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它税种相互配合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按照课税对象划分,中国现行税收体系有五大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和车辆购置税。

(1)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基本税率是17%,对粮食、食油、自来水、图书、饲料等实行13%的低税率,应纳税额是进项税与销项税的差额;对年应征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6%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年应征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流通企业纳税人,按照4%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征多少退多少。过去我国的出口退税率为15%左右,但从2003年开始,我国对出口退税进行改革,总的目标是根据出口政策降低退税税率,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将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

(2)消费税。消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除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均在生产或进口环节缴纳。我国目前还对烟、酒(含酒精)、化妆品、贵重金属、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小汽车和摩托车等11类产品征收消费税。

(3)营业税。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所取得的营业额或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9个税目。营业税按照行业实行差别税率,主要有3%、5%、8%和20%等4档税率。

(4)关税。是我国海关根据税则和税法对进出口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截止2004年底,根据人世承诺,中国关税总水平已由1992年的42. 7%降到10. 4%。其中,工业产品的平均关税2004年降至8.9%;农产品的平均关税降至15%,并取消了对大麦、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子的进口配额。自人世以来,中国对进口水果实施优惠关税,其中橙、焦柑和拧檬的进口关税由此前的28.4%降至11%。在信息技术产品方面,根据《信息技术协定》,在2005年前将协定下产品的关税全部降至零。

(5)车辆购置税。此税从2001年1月1日开征,具体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车,税率统一为10%。开征当年就完成265. 82亿元,占各项税收总额的17.4%。

2、收益税类。包括企业(含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该税已经从2006年起取消)等。

现行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33%。但对年应纳税额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8%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额在3-10万元之间的企业,按27%征收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的应纳税起征点从2006年开始已经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 600元,即超出部分适用于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 -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使用20%的比例税率。

3、资源税类。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者而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共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实行定额税率,从量征收。

4、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牌照税、船舶吨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类。包括屠宰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征税的选择性、时效性和因时因地制宜性较强,是行为税的主要特点。行为税类多般属于地方税(如屠宰税、筵席税等),有的仅对内资企业征收(如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如果按照征收管理制度划分中国现行税收体制可以分为工商税、农业税和关税三大类;按税收的支配和管理权限,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类,中央税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税主要有国内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

(二)中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1、税种功能结构不健全。从我国现有的税种看,筹集财政收入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能够体现出调控功能的税种主要包括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但现行税种中缺少对社会能够体现稳定作用的税种,如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费不是一种税,它的征收面小(如不包括农村),对社会的稳定作用十分有限。

2、现行税制结构失衡。流转税和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但流转税比重偏高,所得税比重过小(2001年为21%),主体税种结构失衡,这既不利于主体税种的互相配合,更不利于发挥所得税的调控作用。就流转税本身结构而言,消费税比重过小,增值税比重过大。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较窄,且征收环节单一,不但调节消费的功能较弱,而且组织收入也明显不足。

3、税收制度不规范。如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内资外资税制不统一,外资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造成内外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个人所得税也不能准确体现公平原则;税制老化严重,税负标准相对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等因素有明显的累退性。

4、税法不健全。在我国24个税种中,经全国人大立法的只有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农业税条例(农业税从2006年起取消),其余税种都处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管辖之下。从税收管理和税收权限划分立法上看,目前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而没有税收基本法和税收管理体制方面的立法。

(三)中国税制改革

1、税制改革的进程

从1978~1991年,我国的税制改革从建立涉外税收制度人手,进而推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1994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这次税制改革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基本原则,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制度,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度;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对资源税和某些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清理税收减免,严格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