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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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政府机构 (14)

行署领导班子工作碰头会,原则上每两月或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行署专员或负责常务的副专员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行署正、副专员,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会议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①传达贯彻中共中央、中共自治区党委以及中共地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②通报地区内外经济形势和有关工作情况;③交换工作意见和交流工作经验;④分析研究工作形势和有关问题;⑤讨论和协调有关工作事项。

(5)专题会议

地区行署专员、副专员按照分工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行署专员或分管副专员召集并主持,行署专员、副专员可委托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行署专员、副专员或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确定。根据需要,请地委、人大工委、政协工委有关领导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地区行署工作中的一些具体业务问题。

2.会议制度

(1)会议的召集和准备

河池行署规定:领导班子工作碰头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由秘书长提出,行署专员或负责常务副专员确定,行署办公室负责通知。

地区行署工作会议、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行署领导班子工作碰头会的议题,由行署专员或专员委托负责常务的副专员确定;行署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的议题,由行署专员、副专员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行署领导确定。行署工作会议、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行署办公会议、行署领导班子工作碰头会的组织工作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行署专题协调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地区行署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

行署有关部门准备提交会议的材料由各有关部门提出。对一些需要协调的准备提交的材料,由有关综合部门组织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仍然不一致的,分管的行薯副专员或专员助理可以采用专题协调会议的形式协调解决。专题协调会议仍然不能解决的事项,才提请专员会议审议。

由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性问题,一般先由行署秘书长或协管副秘书长进行初审;送交审议的议题要备有综合部门的意见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的问题。

(2)会议制度

地区行署工作会议、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副专员参加。会议执行签到制度。

地区行署工作会议、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副专员参加。会议执行签到制度。

(3)会议的记录和签发

行署工作会议、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行署办公会议、行署领导班子工作碰头会,由行署办公室派专人记录,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行署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行署专员或副专员签发。

行署专员、副专员,或受行署专员、副专员委托专员助理、秘书长召开的专题协调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由行署办公室有关业务科室负责组织,派人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

(4)会议的保密、报道和行文

会议到会人员不准私自录音;对于政府领导人的讲话,应按规定要求传达;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行署批准,不得扩散。

根据需要,会议可以邀请新闻单位派员列席旁听;新闻单位如需要作新闻报道,需经行署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对重大问题的报道须请示行署专员批准。

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和资料会后要清退。

凡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均通过正式行文或以《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纪要》、《行署办公会议纪要》等方式印发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领导班子工作碰头会会议由行署办公室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分发地委、行署、人大工委、政协工委领导,抄送有关部门。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行署专员或副专员签发。

(三)公文审批和签署制度

1.公文审批制度

(1)公文的规范

地区行署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报送地区行署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 8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政办[1994]4号)的有关规定。

(2)公文的报送

地区行署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报送地区行署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县市的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地区行署领导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地区行署,交由地区行署办公室第一秘书科登记,视内容分别呈送行署领导人阅示,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地区行署领导个人,公文办结后要转回第一秘书科登记备案。在一般情况下,对下级呈批的公文应及时办理,属特殊情况不能批复的也要及时答复。

(3)公文的审批

公文的审批按地区行署领导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地区行署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报送地区行署审批的公文,由地区行署办公室按照地区行署领导人分工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地区行署专员或负责常务工作的行署副专员审批。

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2.公文签署制度

(1)公文的签署权

地区行署发布的重要决定和规定,由行署专员签署,或由行署专员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行署副专员签署。

凡以地区行署名义向自治区政府请示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和以地区行署名义下发属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文件,由行署专员签发;如有特殊情况,可由行署专员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签发。

属行署副专员分工范围内的一般事项,由分管的行署副专员签发。

经行署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地区行署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以地区行署办公室名义行文,凡由行署领导批示办理的,由行署秘书长审核签发;地区行署各部门要求以行署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有关行署领导人同意后,由行署秘书长审核签发;属行署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行署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2)公文的审核和协调

以地区行署或行署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必须交由行署办公室第一秘书科审核,特别是涉及政策性的规范性文件,要经过法制局审核后,再分别呈送行署领导人阅示或签发。

各部门代行署或行署办公室起草的文稿,必须先由行署办公室审核,然后再送行署领导人签发。

各部门的代拟文稿或需以行署及行署办公室名义批转或转发的公文,尤其是规范性文件,应说明行文的理由和附上上级有关文件依据。

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公文,公文主办单位应当主动配合行署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会办、会签。如有关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应当如实反映。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地区行署有关部门自行发文,部门不得随意提高发文规格;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

各个部门间如对有关发文事项发生分歧意见时,公文主办部门的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的负责人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不得上交

行署;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列出各方主要的意见分歧所在,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地区行署,由分管的行署副专员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四)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1.内事接待制度

中央、自治区领导人,由行署专员、工作分工对口的行署副专员以及行署秘书长或工作分工对口的副秘书长按中共地委、行署的统一安排负责接待;

自治区各委、厅及外省市、地市副厅级以上领导人的,由行署专员、负责常务的副专员出面会见;由工作分工对口的行署副专员、行署秘书长或工作分工对口的副秘书长、有关办、局的主任、局长负责接待;

自治区各委、厅及其他地市副厅级以上领导人因业务关系,到本地区对口的办、局检查或访问时,由工作分工对口的行署副专员和行署副秘书长出面会见,由地直有关办、局领导人接待。

2.领导人的访问、考察制度

地区行署领导人在地区内考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随行,其余有关部门只安排必要的科室负责人随行。

行署副专员、行署专员助理、行署秘书长离地区外出,应当在事前向行署专员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报告,并把离地区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地区行署秘书长和办公室。由行署秘书长和办公室向其他有关行署领导人通报。

行署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地区外出,要报告行署专员或分管副专员同意,并在外出前把外出的时间、地点通知行署秘书长和行署办公室。行署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地区行署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地区外出的情况,及时向行署专员、副专员和行署秘书长报告。

除中共地委、行署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和必要参加的会议以外,地区行署领导人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市、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一般不安排地区行署领导人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报地区行署专员审批。

地区行署组织或经地区行署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地区行署领导人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应报地区行署办公室领导人审定。地区行署领导人出席部门或县市的会议或活动,地区级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地区行署领导人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行署领导人本人审定。

3.外事活动制度

行署专员、副专员出国出境考察,按照地委办公室、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地办[ 1999]67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各部门、单位请地区行署专员、副专员会见来访的外国人士,由接待单位与地区外事办公室行文会签后,送行署办公室审查后呈地区行署领导审批;会见香港、澳门人士,由接待单位与地区外事办公室会签,报地区行署审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与地区对台办公室会签,报地区行署审批。会见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与地区侨务办公室会签,报地区行署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