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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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生产超过消费是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规律,生产日益超过消费将导致经济危机,因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难以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难以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在《哲学的贫困》里,马克思考察了资本主义再生产的周期性运动:生产经过繁荣、衰退、危机、停滞、新的繁荣等周而复始的更替。马克思论证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产生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说明危机的根源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固有的内部矛盾,尤其突出地表现为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和有支付

能力需求之间的矛盾。

2.市场失灵体现为资本主义剩余价值规律和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

在《资本论》里,马克思结合剩余价值规律、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以及平均利润率下降趋势,深刻分析了资本主义制度所固有的矛盾,特别是生产和消费、生产和需求之间的矛盾,阐明了经济危机的可能性怎样转化为现实性,以及它周期性爆发的物质基础、它产生的根源及其对工人阶级的影响等等。他指出,资本家进行积累,目的是为了攫取更多的利润,但是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榨取到剩余价值以后,还必须把它在流通过程中实现,矛盾也正是从这里产生的。榨取剩余价值和实现剩余价值的条件是不同的,“前者只受社会生产力的限制,后者受不同生产部门的比例和社会消费力的限制。但是社会消费力既不是取决于绝对的生产力,也不是取决于绝对的消费力,而是取决于以对抗性的分配关系为基础的消费力;这种分配关系,使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消费缩小到只能在相当狭小的界限以内变动的最低限度”。马克思指出:“一切真正的危机的最根本的原因,总不外乎群众的贫困和他们的有限的消费,资本主义生产却不顾这种情况而力图发展生产力,好像只有社会的绝对的消费能力才是生产力发展的界限。”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公共需要的分析

马克思对政府职能的分析是以公共需要作为起点的。社会公共需要即“一般的社会需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能维持一定的政治经济生活秩序,使社会再生产正常运转,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求。马克思指出,在任何社会生产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的消费,另一部分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以给全社会成员谋福利作为最高宗旨的。社会公共需要首先是全体成员的福利需要、教育需要与发展需要。恩格斯指出,共产主义社会将通过新的制度安排、计划配置资源和推进科技教育发展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发展,以满足全体成员的需要,使社会成员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并努力使全体社会成员得到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十分强调实现收入分配、受教育等社会权利的公平,恩格斯指出,要“改变到现在为止一切分担得不公平的赋税”,“采取普遍的资本累进税”;要“由国家出资对一切儿童毫无例外地实行普遍教育”,这“是一件公平的事情,因为每一个人都无可争辩地有权全面发展自己的才能”。

(三)马克思、恩格斯对政府公共职能的分析

国家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存在,需要政府履行一定的公共职能。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即使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政府也必须执行一定的公共职能,如波斯和印度的专制政府就必须管理河谷灌溉等公共事务,从而发展农业生产。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既然是公共权力,就必须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公共利益、执行公共职能。这就使国家职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国家要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另一方面又要执行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因而,政府的基本职能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政治统治职能,一种是公共职能或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资产阶级政府必须履行维持社会化大生产共同条件的公共职能。马克思论述了资本主义国家财政支出的公共性和国家的公共经济职能。他说:“一切一般的,共同的生产条件--只要它们还不能由资本本身在资本的条件下创造出来--必须由国家收入的一部分来支付,由国库来支付,而[创造共同生产条件的]工人不是生产工人,尽管他们提高了资本的生产力。”恩格斯研究了当时资本主义的新进展,对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新发展如公共事业产生和国有化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研究。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公共事业和国有资产首先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就提到过包括普鲁士在内的欧洲国家在邮政、电报、铁路、烟草、海外贸易公司、陶瓷、军工等领域出现的国有化情况。

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要承担起一般管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社会保险与保障、救灾等公共职能。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批判拉萨尔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观点时指出,社会总产品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必须先作六项扣除:一是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二是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三是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四是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五是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六是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其中,一般管理、学校与保健等共同需要、保险与救灾等方面的支出,是由政府来履行的。

三、马克思主义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站在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高度,揭示了政府失败的主要危险,提出了市民社会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发展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成为当代西方公共管理运动中的主要思想来源之一。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市民社会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关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是我们正确理解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出发点。马克思主义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基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所谓市民社会,主要是指和政治国家相对的私人生活领域,首先是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领域。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这种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

只有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原动力和决定国家的力量,绝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方式和消费方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观点

政治统治是以执行社会职能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只有在执行了社会职能时才能继续下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公共事务不断增多,行政权不断扩大,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不断强化。

政府社会管理职能首先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职能。恩格斯指出,公共权力机构的基本功能就是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恩格斯指出,社会必须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

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集中地分析了无产阶级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

(1)废除保护旧国家统治阶级利益的常备军,由武装的人民取而代之;(2)社会的代表应当由普选产生,代表应对选民负责,并且随时可以撤换;(3)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决策机构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4)作为政府的工具的警察失去一切政治职能,变为可以随时撤换的负责机关;(5)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取消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6)废除常备军和警察这两种旧政府“物质权力的工具”,摧毁“精神压迫的工具”,即僧侣势力,宣布教会与国家分离,一切学校对人民免费开放;(7)法官像其他社会公务员一样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8)旧的中央集权政府在外省让位给生产者的自治机关,“公社应成为甚至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9)地方成立代表会议,主管本地区所有一切农村公社的公共事务,代表会议派代表参加巴黎的全国代表会议,代表必须严格遵守选民的确切训令,并且随时可以撤换;(10)中央政府还有为数不多然而非常重要的职能,应该交给严格负责的公社官吏;(11)通过公社制度组织实现民族的统一。马克思从对巴黎公社经验的总结中得出的这些原则,可以概括为议行合一的原则、普选制的原则、责任制原则、政教分离原则、义务教育原则、自治原则等等。

(三)马克思、恩格斯对政府失灵的分析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政府失灵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政府成为拥有特殊利益的部门,并与授权给他们的人民群众相对立

政府从来就是一定的阶级利益的代表,政府从社会中产生出来,但是却使自己凌驾于社会之上,日益成为与社会脱离的力量。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员,即使是人民选出的公职人员也有可能发生基于个人或局部利益而滥用权力,导致公共权力机构违背公众共同的根本利益等政府失灵问题。社会为维护共同的利益而建立了国家政权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恩格斯认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应确保选举产生的代表和官员可以毫无例外地随时撤换。

2.为了自身的特殊利益,政府会运用各种不正当的干预来影响“财产”,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

这些干预方法包括任何征税、没收、特权与官僚制度等等。马克思在谈论资本主义国家权力与财产之间关系时说,资本主义国家会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力,通过如任意征税、没收、特权、官僚制度加于工商业的干扰等办法来捉弄财产。

3.国家财政具有一种自我膨胀的趋势,从而导致财政支出的不断增长,并不断成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

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随着文明时代的向前发展,甚至捐税也不够了;国家就发行期票,借债,即发行公债。……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

(四)马克思主义对民主集中制与地方自治关系的分析

集中是政府管理的基本特征。只要存在着国家,每个国家就会有自己的中央,每个公民只是因为有集权才履行自己的公民职责。实行中央必要的集权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与地方自治相结合。作为共和政体,分权是一项重要的原则,资本主义国家可以搞地方自治,社会主义国家则更应如此。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公社的存在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公社就意味着真正的自治。

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相反,却要以地方自治为基础和前提。列宁指出,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以及有独特的经济和生活条件、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列宁赞成所有地区都能自治,并认为自治制是建立民主国家的前提;民主集中制不但丝毫不排斥自治,反而以必须实行自治为前提;民主集中制决不排斥自治和联邦制,同样,它也丝毫不排斥各个地区以至全国各个村社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方面有采取各种形式的完全自由,反而要以这种自由为前提;真正民主意义上的集中制的前提是使地方的首

创性、主动精神和达到总目标的各种不同的途径、方式和方法,都能充分地顺利地发展。

四、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府管理方式与方法的基本观点

(一)列宁对政府管理效率的分析

在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实践中,列宁认为,必须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提高政府管理效率的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政府管理应该以“劳动生产率”为衡量标准,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衡量每一个机关的劳动生产率的真正尺度,首先是看它在多大程度上切实而迅速地完成了由它经办的一切事情。列宁指出,要竭力做到:管理工作上花费人力最少,

管理人员个个都有能力。

2.提高行政效率的方法包括实行行政责任制、运用奖励的方法、减少行政性损耗等等

列宁认为,在实行集体讨论和决定的同时,应坚定地实行个人负责制;要善于运用奖励的办法来提高工作效率,要把奖励制度推广到全体苏维埃职员的全部报酬中去;要坚决砍掉无效益的开支,减少行政性损耗;应撤销多如牛毛的委员会,毫不留情地赶走多余的官员,压缩编制。

3.要采用科学管理的方法进行政府管理,将最先进的管理方法运用于社会主义政府管理

列宁认为,泰罗制既是资产阶级剥削的最巧妙的残酷手段,又包含一系列的最丰富的科学成就,这种科学管理方法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政府所利用。列宁指出,实现政府管理科学化必须建立在充分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管理科学经验的基础上,除了以庞大的资本主义文化所获得的一切经验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之外,没有别的什么社会主义。

(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政府管理必须遵循法律至上原则的观点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政府管理必须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

1.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权利法,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是平等和自由的法律体系,以法律平等为基本原则

马克思重视研究罗马法,认为罗马法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私人权利和抽象人格的权利,罗马私法同现代生产具有紧密的联系,它是工业社会的法的先声(就其基本规定来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权体系,人们的权利首先是从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开始的,这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具有平等的规定性和自由的规定性。马克思指出,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因而,法律必须以平等的态度保护所有人的同等自由和普遍权利。

2.法律至上是立宪政体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