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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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政府机构配套改革 (10)

第四,清晰指明了政府对社会管理的工作方向。“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工作的领导,重视、支持非营利组织开展工作。非营利组织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营利组织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以非营利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以提高非营利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作用明显的非营利组织发展体系以及法制健全、管理规范、分级负责的非营利组织管理体系。”

三,培育发展非营利组织的若干建议和对策(一)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进入转型期,中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许多引人瞩目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出现了众多的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的社团组织。但是由于起步较晚以及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至今仍面临很多困境,总结起来有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非营利组织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制化程度低。一方面,立法工作滞后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规还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国非营利组织立法的层次和质量不高,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其内容侧重于登记程序,不仅与其他法规衔接性差,而且在具体问题上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非营利组织独立性不足,或者因政治需要而建立,或者过多参与政治,被当成了政治组织。这说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行政关系错位,合作有余,分工不足,从属有余,自立不足。非营利组织的创建和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

第三,非营利组织的目标出现错位。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目标应当是让广大公民有效参与社会事务。然而,我国现在的非营利组织在这方面的定位却十分模糊,甚至错位。这种错位主要表现为,背离了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基本特征,为个人或小集体谋取经济利益,实际上变成了经济组织。

第四,政府同非营利组织间的合作关系没有理顺。因为没有形成平等主体的服务购买与委托代理关系,只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运作资金按组织类型分化严重,要么基本上是靠政府资助,要么是绝大部分来源于民间社会,尤其是开展福利项目的资金,主要依靠社会捐献。

第五,非营利组织的自我生存与发展能力薄弱,资源动员能力有限。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也有成本,只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不分配它的利润。就目前来讲,大多数非营利组织的经营能力较弱,有的是拿个人的钱去开展工作。尽管近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保持了较快增长,但非营利组织的注销、撤销和取缔率也很高。

第六,非营利组织的社会福利服务功能不足。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福利服务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政府则主要致力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在我国,至今没有出现由政府委托非营利组织给需要者配送服务的情形,绝大多数社会服务仍由政府部门来完成。目前基础较好,运转正常的非营利组织,很多是基金会,而不是从事具体福利服务的组织。

第七,非营利组织的活动领域相对集中。据有关调查显示,在非营利组织活动领域中,行业协会、学会、同学会约占到50%,调查、研究类占33%,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则主要集中在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领域,所占比例分别为35%、29%和12%。

我国非营利组织在社会需求较大的保健、教育等领域发挥的作用则十分有限。

第八,非营利组织本身缺乏自治,内部管理水平极端低下,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目前,非营利组织本身的自治不够,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一般来讲,最有效的社团决策理事人数是5~7人。在国务院颁布的400号令里,提出基金会的理事成员为5~25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我国实际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管理水平极端低下,在资源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很难招募到高素质的人才,即便招到了也留不住;再加上管理不善,导致许多非营利组织举步维艰,有许多是名存实亡的。

第九,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数量和规模不平衡。从绝对数量和组织规模上看,我国地方非营利组织不仅远少于发达国家,而且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差距也较大。我国目前现有的非营利组织大多分布在东部沿海一带和大中城市中,而广大的内地和乡镇仍是社会组织的稀疏地带,非营利组织力量比较弱小,发展呈现出严重的不平衡。

第十,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竞争不足。非营利组织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仍然需要竞争,以激发组织的创造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但在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反对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竞争。政府经常合并一些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非营利组织。

第十一,非营利组织的公民基础薄弱。由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非营利组织被完全行政化为政府或半政府性质。所以导致今天对非营利组织缺乏足够的认识,公民的非营利组织意识并不是十分强烈,也就没有很强的认同感。

第十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国际化程度不高。一方面,我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非营利组织非常少。另一方面,我们的非营利组织在响应国际社会方面也往往十分欠缺。更主要的是,我们的非营利组织基本上缺乏全球化、国际化意识,甚至把国际化、全球化仅仅看成是经济领域的对外开放,让外国产品进入国内等等。参与国际性非营利组织活动多半是响应性的参与,在国际舞台上缺乏主动性。这些限制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总而言之,尽管非营利组织已成为我国现代社会组织体系的一部分,但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企分开,政府和企业各司其责。同时,从社会功能结构看,政社分开也是现代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只有非营利组织发展了,民主政治本身才能进一步发展。

人类政治文明才能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我们的市场经济也才会不断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对策来解决上述存在着的问题。

三,培育发展非营利组织的若干建议和对策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进入转型期,中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许多引人瞩目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出现了众多的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的社团组织。但是由于起步较晚以及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至今仍面临很多困境,总结起来有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非营利组织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制化程度低。一方面,立法工作滞后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规还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国非营利组织立法的层次和质量不高,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其内容侧重于登记程序,不仅与其他法规衔接性差,而且在具体问题上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非营利组织独立性不足,或者因政治需要而建立,或者过多参与政治,被当成了政治组织。这说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行政关系错位,合作有余,分工不足,从属有余,自立不足。非营利组织的创建和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

第三,非营利组织的目标出现错位。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目标应当是让广大公民有效参与社会事务。然而,我国现在的非营利组织在这方面的定位却十分模糊,甚至错位。这种错位主要表现为,背离了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基本特征,为个人或小集体谋取经济利益,实际上变成了经济组织。

第四,政府同非营利组织间的合作关系没有理顺。因为没有形成平等主体的服务购买与委托代理关系,只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运作资金按组织类型分化严重,要么基本上是靠政府资助,要么是绝大部分来源于民间社会,尤其是开展福利项目的资金,主要依靠社会捐献。

第五,非营利组织的自我生存与发展能力薄弱,资源动员能力有限。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也有成本,只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不分配它的利润。就目前来讲,大多数非营利组织的经营能力较弱,有的是拿个人的钱去开展工作。尽管近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保持了较快增长,但非营利组织的注销、撤销和取缔率也很高。

第六,非营利组织的社会福利服务功能不足。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福利服务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政府则主要致力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在我国,至今没有出现由政府委托非营利组织给需要者配送服务的情形,绝大多数社会服务仍由政府部门来完成。目前基础较好,运转正常的非营利组织,很多是基金会,而不是从事具体福利服务的组织。

第七,非营利组织的活动领域相对集中。据有关调查显示,在非营利组织活动领域中,行业协会、学会、同学会约占到50%,调查、研究类占33%,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则主要集中在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领域,所占比例分别为35%、29%和12%。

我国非营利组织在社会需求较大的保健、教育等领域发挥的作用则十分有限。

第八,非营利组织本身缺乏自治,内部管理水平极端低下,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目前,非营利组织本身的自治不够,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一般来讲,最有效的社团决策理事人数是5~7人。在国务院颁布的400号令里,提出基金会的理事成员为5~25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我国实际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管理水平极端低下,在资源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很难招募到高素质的人才,即便招到了也留不住;再加上管理不善,导致许多非营利组织举步维艰,有许多是名存实亡的。

第九,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数量和规模不平衡。从绝对数量和组织规模上看,我国地方非营利组织不仅远少于发达国家,而且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差距也较大。我国目前现有的非营利组织大多分布在东部沿海一带和大中城市中,而广大的内地和乡镇仍是社会组织的稀疏地带,非营利组织力量比较弱小,发展呈现出严重的不平衡。

第十,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竞争不足。非营利组织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仍然需要竞争,以激发组织的创造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但在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反对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竞争。政府经常合并一些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非营利组织。

第十一,非营利组织的公民基础薄弱。由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非营利组织被完全行政化为政府或半政府性质。所以导致今天对非营利组织缺乏足够的认识,公民的非营利组织意识并不是十分强烈,也就没有很强的认同感。

第十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国际化程度不高。一方面,我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非营利组织非常少。另一方面,我们的非营利组织在响应国际社会方面也往往十分欠缺。更主要的是,我们的非营利组织基本上缺乏全球化、国际化意识,甚至把国际化、全球化仅仅看成是经济领域的对外开放,让外国产品进入国内等等。参与国际性非营利组织活动多半是响应性的参与,在国际舞台上缺乏主动性。这些限制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总而言之,尽管非营利组织已成为我国现代社会组织体系的一部分,但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企分开,政府和企业各司其责。同时,从社会功能结构看,政社分开也是现代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只有非营利组织发展了,民主政治本身才能进一步发展。

人类政治文明才能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我们的市场经济也才会不断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对策来解决上述存在着的问题。

(二)培育和发展非营利组织的建议和对策2006年公布的《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非营利组织管理政策和控制策略:规范引导非营利组织有序发展,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学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非营利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从国家的相关政策中我们可以解读出这样的信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采取“积极培育、正确引导、合理规范、依法管理”的基本策略。而“法律规范,政府监管,组织擅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选择,优胜劣汰”是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整个过程。按照这一原则,政府应充分认识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经济领域里的重要作用,积极培育非营利组织,并为其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1.尽快建立完善与非营利组织相关的法规,为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保障环境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基于资源优势和权力优势,必然在许多方面处于主导地位,政府有责任为非政府的发展和规范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基本的法律规则和保障,改变当前政府职能转变无法可依和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彻底扭转把非营利组织当做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来管理的传统做法,变政府依靠权力管理为通过法律来规范,推进包括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社团管理体制改革在内的非营利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使非营利组织的运行和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1)用法律形式明确各类非营利组织的性质、职能、宗旨、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形式、活动的范围、经费来源等。从法律制度上保证非营利组织领导体制、人事制度和机构设置的独立性,从机构形式和组织制度上,摆脱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部门的从属关系和在人、财、物方面的利益关系,割断政府和其所属非营利组织的“脐带”,实现真正的脱钩,定位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上来,成为完全独立的社会组织。

(2)明确非营利组织成立的必备条件、登记制度及程序,资本构成。改变我国现行法规中带有的控制、限制的基调和繁琐的手续规定及其制度性框架。将多数非营利组织纳入国家法律的制度体系并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化管理。这样国外非营利组织就可进入我国的管理平台,促进其同我国非营利组织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3)根据不同类型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功能、内部结构不相同的特点,需要不同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在这个问题上,国外的非营利组织建设已有不少的实践,值得我们借鉴。

(4)明确、具体地规定各类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制度、准人和退出制度,社会监督评估制度、财务审计公开制度、社会报告制度、竞争制度、激励制度、问责制度、法律追惩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