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股权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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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赶集网:股权分割是与非(2)

“股权转让案”原定于2010年10月18日一审开庭。然而当天开庭之时,杨浩然的律师向法官表示,杨浩然已经于6天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他与王宏艳之间的婚姻无效,并且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鉴于“婚姻无效案”已经立案,从法理上来说,必须等此案有最终判决结果之后,“股权转让案”才能继续下去,所以海淀区法院审理的“股权转让案”不得不先搁置起来。

杨浩然提出婚姻无效的理由是:当初两人不是亲自前往民政局领的结婚证,因而不符合法定的婚姻登记要件。而作为支持诉讼的证据,是安徽省某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一份书面证明。该证明显示,“结婚档案因遗失无法查找”、“双方均未到场办理登记手续”。

为了使得审理能够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杨浩然在“婚姻无效案”的诉状中有意将王宏艳的地址写成美国的地址,但王宏艳向法院提出自己2010年4月就已经回国,并且一直住在河北省邯郸市。有鉴于此,2011年8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此案归邯郸市相关法院审理。

2011年10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法院宣布不予受理杨浩然的“婚姻无效案”,理由是按照司法解释,是否亲自领结婚证不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邯郸市人民法院如此表态,即意味着双方的婚姻有效,因而之前中止的因离婚纠纷而产生的“股权转让案”就应该恢复审理。

但王宏艳在其微博中透露:“在得知邯郸法院将不予受理被管辖移送来的无效婚姻案后,作为原告的赶集网总裁杨浩然及其代理律师,找出各种理由或拖延时间或干脆拒绝签收法院特快专递,严重妨碍了正常的司法送达程序,导致因无效婚姻案被裁定中止的海淀法院股权转让纠纷案迟迟不能恢复审理。”

之后,杨浩然又将“婚姻无效案”上诉到邯郸市中级法院。

就在王宏艳一筹莫展之时,其律师发现杨浩然涉嫌在核心证据上造了假:安徽省某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是杨浩然一方捏造的,民政部门的原始证明本来只提及“结婚档案因移失无法查找”,却有人人为在文尾加上了“双方均未到场办理登记手续”的字样。

王宏艳表示:“直到2012年元旦前,才意外通过安徽当地民政部门相关调查获知制造假证据真相。”

有分析认为,杨浩然之所不惜以涉嫌造假的方式,打“婚姻无效”的官司,目的就在于避免企业股权分割影响到企业的上市进程。如果“婚姻无效案”胜诉,则“股权转让案”也有了胜诉的可能。即便“婚姻无效案”无法胜诉,只要在技术层面让这起诉讼的审理进程尽可能地拖延,“股权转让案”的诉讼也就难以启动。

据王宏艳称,“股权转让案”中止审理期间,其前夫杨浩然的弟弟杨浩涌又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赶集网副总裁刘洋。

2012年3月,事件又有新的进展,杨浩然上诉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婚姻无效案”维持原判。王宏艳2012年3月19日向笔者表示:“目前裁定书仍在送达程序中,婚姻无效案送达程序完成后可以重新启动股权转让案。”

这场悬在半空中、涉及企业股权的婚姻财产诉讼,究竟会对赶集网造成何种影响,目前还无法下定论。只是,此过程中涉及的纠纷处置,处处拷问着当事人,在利益面前究竟应该做出怎样的人性抉择。企业股东的家庭关系不仅仅是个人私事,还牵扯到企业本身的稳定性以及其他股东、企业的员工等利益相关方。围绕着企业的这些利益相关方都需要反思:如何才能避免创始人的家庭危机危及企业发展?

夫妻店投资法则

符胜斌(任职于中国铜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创始人夫妻间婚姻状况的那些事似乎越来越成为诸多投资机构的麻烦。真功夫、土豆网、赶集网等企业的“夫妻门”事件向投资机构的投资及退出提出了新的挑战和压力。对投资机构而言,如何规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风险,尤其是投资“夫妻店”的风险已经成为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

相较一般企业而言,“夫妻店”的特点在于夫妻一般掌握了企业的大部分股权甚至是绝对控股权,夫妻关系一旦发生变故,夫妻对企业股权产生纠纷,将对企业发展战略、重要决策、正常的经营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的上市和盈利。若处理不当,对投资机构的投资收益将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同时,那些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纠纷的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因,也会给企业的形象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投资机构而言,当然不会仅仅因为投资对象是夫妻店就加以放弃,毕竟还有很多夫妻店发展得很好,比如SOHO中国有限公司等。那么,如何在投资一家当代中国的夫妻店时,避免夫妻纠纷的那些事给投资机构带来风险呢?我们可以从投前、投中、投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投前尽职调查:未雨绸缪

在投资“夫妻店”之前,投资机构在一般的尽职调查程序之外,还需要额外增加对夫妻双方的性格、价值观、专业背景、在企业的分工协作情况等的详尽调查。一般而言,如果夫妻在企业内部有着明确的分工且都能独当一面、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形成有效的互补,这样的“夫妻店”基本不会因为夫妻关系变化的原因而产生投资风险,典型的例子有SOHO中国有限公司的潘石屹和张欣、当当网的李国庆和俞渝等。调查了解的途径可以通过公司高层访谈、重大供应商和客户的访谈以及参与企业决策会议、经营形势分析会议等方式。

投中协商:先小人后君子

在完成尽职调查,进入投资协议谈判阶段后,投资机构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规避投资风险:

一是明确产权。夫妻店纠纷的根本性问题就是股权分割问题,具体表现为夫妻双方在企业的股比及公司治理结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公司重大事项的安排必须经过不少于三分之二股东同意。也就是说,如果要保证重大决策的连续性,夫妻一方的股权比例必须低于33%。因此,投资机构在投资入股时,可要求夫妻之间进行财产公证,或者做得彻底一点,可以要求夫妻之间进行股权分割(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免缴所得税的),但要保证一方股权不得高于33%,从根子上解决夫妻变故导致的产权纠纷。而做到这一点有很多办法,如增加投资机构的投资比例、给企业高管股权奖励或者设立期权池等。

二是设置风险隔离墙。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隔离,第一,及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尽最大可能保证夫妻一方对企业重大决策、正常经营的决定权(必须要注意的是,这种决定权一定是合法的,而不能像真功夫案例那样“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第二,设立经营防火墙。比如投资者可要求夫妻签署协议,明确在夫妻纠纷处理期间不得干涉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实行人事冻结。在此期间,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由夫妻双方委托投资机构或企业的经营班子进行,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干涉,直至纠纷处理完毕,以此来减少夫妻变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第三,利用投资机构某些特殊条款,限制夫妻纠纷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或者说,使夫妻中的一方在采取某些行为之前,充分考虑行为的后果。比如投资机构可约定夫妻进行纠纷处理的时间期限,一旦超出约定期限,投资机构可要求夫妻或企业回购其股权或行使强制随售权等。

投后管理:规范和标准

目前我国的“夫妻店”普遍实行的是家族式管理,夫妻在企业中有着绝对的话语权。对于投资机构而言,当其完成对企业的投资后,应立即着手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引入职业经理团队,加强制度建设、流程建设,逐步规范企业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充分发挥协商机制,减少“一言堂”的现象。通过加强投后管理逐步减少夫妻股东对企业经营影响,提升职业化管理水平。

上述三方面的措施都只是应急之需,谁也不想面对这样的情况。夫妻创业都是起于微时,创业不易,应当珍惜。《夫妻那些事》中有句台词说得好,“感情不好又离不了的,那叫套牢”,希望不要套牢自己,又套牢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