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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如何让经营、交易秩序合理、合法化发展(1)

企业要经营发展,就离不开市场,市场规则、法律制度对企业有着重要的影响。竞争是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较量,它是商业活动中不可避免的行为。有竞争,社会才会有进步,才能向前发展。竞争能使价格趋向于价值,使供求趋向于平衡,使资源得以优化配置。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以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有选择的余地,随之降低消费成本。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个别单位和个人为一己私利,不惜破坏正当的竞争法则。因此,为避免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必须学习和掌握市场规则的相关规定。

●如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1.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概念。请问: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那些旨在保护消费者,避免因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人身财产遭受侵害和损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法规除了《消法》外,主要还包括:

(1)质量方面:有《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优质产品评选条例》、《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办法》、《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

(2)标准和计量方面:有《计量法》、《标准化法》、《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3)商标广告方面: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广告管理条例》、《广告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等。

(4)食品、药品、化妆品工业方面:有《食品卫生法》、《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

(5)市场管理方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价格管理条例》、《烟草专卖法》、《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关于坚决制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等。

2.消费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问题】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宪法》领域中享有的各种权利的具体化。请问:消费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解答】《消法》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有:

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在何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

【问题】生活中,消费者的权益时有被侵犯,但是,权益被侵犯后的消费者并不明白哪些行为可以要求赔偿,无法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请问:消费者在哪几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

【解答】《消法》第六章规定了下列情况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即商业先行赔偿原则。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36、37、38条

4.经营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有哪几方面,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问题】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我国民事立法,是指经营者违法实施的侵害消费者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赔偿损失等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请问:经营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有哪几方面,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解答】《消法》第七章中明确地规定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各项法律责任。其中第40条到第49条,主要规定的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经营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可以分为几种情况:①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②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③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权;④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两种以上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49条

5.《消法》对经营者的义务有何规定,违反义务会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很大程度上是经营者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所致。请问:《消法》对经营者的义务有何规定,违反义务会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消法》在第25条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并在第43条中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43条

6.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问题】以“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是常用的方法。也是多种民事责任中比较轻的一种,因为其实质只是强制性要求经营者履行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不影响到经营者其他方面的经济利益。请问: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解答】《消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第45条至第48条,对现实中比较常见、容易引起争议和消费者权益比较容易受到侵害的几种情况,逐一明确了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属于“三包”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消法》第45条中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2)属于邮购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消法》第46条中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消法》第47条中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属于“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消法》第48条中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45、46、47、48条

7.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问题】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时会给消费者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请问: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解答】《消法》第41条、第42条对经营者造成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作了具体规定。

(1)对一般人身伤害的赔偿。一般伤害是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并未造成残废的人身损伤。

根据《消法》第41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2)对致人残废的赔偿。残废,是指受害人人身遭受伤害,致使部分肌体丧失功能,不能再恢复,因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消法》第41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残废的,除了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外,还应当支付受害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对致人死亡的赔偿。《消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42条

8.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的认定可以归纳为几个条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如何赔偿?

【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请问: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的认定可以归纳为几个条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如何赔偿?

【解答】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的认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条件:

(1)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2)经营者实施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3)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而陷入错误;

(4)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消费。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标记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告、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诈、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上面两条规定所不同的是,第3条所列的13种情形,均有欺诈的故意,可以直接认定其为欺诈行为。而第4条所列的4种情形,不能直接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而是将举证责任转给经营者,如果其不能自证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则将认定其为欺诈行为。此项规定使消费者摆脱了对经营者欺诈的故意的举证,对消费者非常有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4条

9.经营者是否对所有商品都应提供“三包”服务?

【问题】生活中,对“三包”我们耳熟能详,但对经营者的“三包”服务并不明白。请问:经营者是否对所有商品都应提供“三包”服务?

【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因此,经营者并非对所提供的全部商品均负有“三包”责任,而是对根据国家规定应当享有“三包”服务的商品及经营者在国家规定之外承诺享有“三包”服务的商品才负有三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

10.在什么情况下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商品生产者不负赔偿责任?

【问题】实践中,在几种情况下,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生产者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在什么情况下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商品生产者不负赔偿责任?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

11.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发生纠纷时怎么办?

【问题】“三包”是经营方为吸引消费者而推出的服务措施,但因为各种原因,因“三包”而引起纠纷从没中止过。请问: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发生纠纷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