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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3)

【解答】《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产生影响。第一,从人身关系方面来看,不再有夫妻姓名权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的男女不是合法的生育主体,双方如果生有子女,在性质上属于非婚生育。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其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不发生姻亲关系。在监护、代理、收养、诉讼以及配偶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等问题上,不适用以夫妻身份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各种规定。第二,从财产关系方面来看,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不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在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存在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当然地归双方共同所有,而应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40.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中涉及工资、奖金,是否所有的劳动收入都属于工资范围?有哪些不属于工资范围?

【问题】贾某与孙某协商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无法成达一致意见。请问:夫妻共有财产中涉及工资、奖金收入,是否所有的劳动收入都属于工资范围?有哪些不属于工资范围?

【解答】工资收入并不是指全部的劳动收入,应该说城市居民的绝大多数的劳动收入属于工资收入,但是仍然有一些别的收入不属于上述范围,主要包括:

(1)保险福利费用。指各单位在工资总额以外实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的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指职工从单位得到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夏季冷饮费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

(4)实物折款。指职工个人从单位内外得到的,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和保险福利费用的各种实物折款。

(5)财产性收入。包括职工个人从银行和企业获得的存款利息、债券利息、股息和股金分红等。

(6)转移性收入。包括职工从职工以外其他阶层人员中得到的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遗产收入以及从各种意外事故中得到的补偿和由于各种灾害从非营利机构得到的捐赠收入等。

(7)上述各项以外职工得到的其他现金收入,包括实行租赁经营单位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职工的误餐补贴。出国置装费以及职工从出差补助和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41.丈夫抚养妻子与他人通奸所生子女,离婚以后能否请求赔偿?

【问题】王某和张某结婚后一直恩爱,并育有一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感情逐渐破裂,并最终决定协商离婚。离婚后,王某得知原来那女儿并非自己亲生,而是前妻与别人通奸所生。请问:在此种情况下,王某能否向其前妻索取赔偿?

【解答】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通奸所生的私生子并不属于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合法理由,离婚案件中出现这种情况的往往比较复杂,法律上也没有更为确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日做出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是关于这个问题的比较贴近的司法解释。该复函中针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做出回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法律依据】《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

142.离婚前夫妻一方可能转移财产怎么办?

【问题】邱女士与蒋先生离婚后,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多方查找,邱女士终于得知蒋先生婚前在某处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元的商品房,并且在首付42万元之后,于婚前一年入住了。请问:在本案中,邱女士应当怎么办?离婚前夫妻一方转移财产又将如何?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如果在离婚判决前发现配偶有转移财产迹象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样,配偶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就无权单方面就财产处理问题做出决定。

如果在生效判决做出以后,甚至过了一段时间才发现对方转移财产,或者才得到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转移的财产。就本案而言,邱女士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支付购房款及装修款的一半,因为这是他们在婚前的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43.同居的未婚夫妻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同居的现象普遍存在。请问:未婚同居的男女之间能否享有继承权?

【解答】未婚同居的男女之间不享有继承权;已领结婚证但是未共同生活的夫妻之间应该享有继承权。

配偶的继承权取决于男女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只有同被继承人存在着合法夫妻关系的人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彼此根本不存在夫妻关系,则无权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未婚同居的男女双方,由于彼此的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能视为夫妻关系,因而当一方死亡时,他方无权以配偶身份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44.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问题】宋某与邓某离婚时,在财产问题上难以划分清楚,尤其是两人的许多债务,更是纠缠不清。请问:离婚时,如何区别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

【解答】《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

145.合法有效遗嘱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问题】孟老汉死后,由于他生前设立遗嘱时并不知遗嘱应包含哪些内容,以致遗嘱过于简单,他死后各方为其遗产的继承问题争论不休。请问:一份合法、合理、有效的遗嘱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解答】遗嘱的内容不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还应尽量具体、明确。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并实现立遗嘱人对自己遗产处分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遗嘱人死后留下的财产,如:房屋、存款、家具、衣物以及金银首饰,珍贵文物等等。遗嘱人立遗嘱时,就要具体地数字一一列举每一项财产的名称和数量。

(2)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嘱人在遗嘱中应当具体指明把自己财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是数人继承,并应写明遗嘱继承人的名字。如果是遗赠,要写明遗赠的对象是国家,还是哪个集体组织、社会团体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某个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