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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劳动人事权益、社会保障(3)

【解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998年6月19日发布了《对〈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应包括所有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类企业离退休人员,各级社保机构应以统筹基金确保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社保机构有责任督促未参加统筹的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关于对长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是否区别对待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统筹范围内的全部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1998年6月1日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不得采取减发措施。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没有参加统筹的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帮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也应力保足额发放。

因此,因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就不足额发放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这种做法与劳动的社会保障部的一些规定是不相符的。

【法律依据】《对〈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171.基本养老保险金发放数额如何计算?

【问题】基本养老保险金是一个经常被提起的也是很多人最关心的问题,但到底能拿多少钱,却少有人知。请问: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到底是怎样计算确定的?

【解答】计发办法是,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按离退休后的预期平均余命按月计发。

对于在职职工先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或者是缴费后不久又将离退休的两类职工,应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计发办法,以使新老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平稳过渡:

(1)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时,一律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3年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在接改革前原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同时,再按缴费期个人帐户累计额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其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以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少数职工按第(3)条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第(2)条计发的金额,可改按第(2)条计发。

(4)职工的离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离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6)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可补足到规定的养老金最低标准。

(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8)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172.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应该享受什么待遇标准?

【问题】现在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还有很多劳动合同制工人,法律对这些工人的退休待遇好像并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请问:他们退休后到底应该享受什么待遇呢?

【解答】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2月2日曾经在给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处理意见: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173.哪几种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问题】职工失业以后通常有求助于失业保险金的愿望,但往往不知怎样才能及时获得保险金。请问: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呢?

【解答】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身份证明;(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需要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失业者的现状:如求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情况。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

174.职工失业以后必须经过哪些程序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题】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即使是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在失业后也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职工失业以后必须经过哪些程序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解答】法律规定,即使是符合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实体条件,职工还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我国当前的国情所决定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