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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国家赔偿(1)

俗话说得好:“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生活并不总是万事如意,一帆风顺,有时往往会发生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形。“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讲的就是莫须有的祸害降临到自己头上。国家赔偿恰恰类似于此种行为,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误或是失职造成守法公民的人身、财产上的损害。此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什么途径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对自己受损权利的补救,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257.受害人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取得国家赔偿?

【问题】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步加增,人们对自己权益的维护也越来越重视,在维权过程中,对于国家赔偿却少有受害者提起,原因很简单,对提起国家赔偿要符合的条件不够清楚。请问:受害人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取得国家赔偿呢?

【解答】受害人必须具备以下5个条件才能取得国家赔偿:

(1)侵权主体必须是一定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权行为必须是在行使国家职权中发生的行为。

(3)有法定的损害事实。

(4)损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5)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行为造成的。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258.行政赔偿指的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题】不难发现,生活中有很多暴力执法者,他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知法、执法、犯法,对于因这种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可向国家提起行政赔偿。请问:什么是行政赔偿,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解答】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由国家承担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上列行为中,前5项为侵犯人身权,后4项为侵犯财产权。无论是侵犯人身权还是侵犯财产权,国家均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

259.怎样向行政机关请求行政赔偿?

【问题】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请问:受害人怎样向行政机关请求行政赔偿?

【解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章第3节有关规定,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时:

(1)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③申请的年、月、日。

(2)法定期限内提出。《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有关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

260.向司法机关请求司法损害赔偿应该怎样进行?

【问题】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机关的侵害。请问:怎样请求司法损害赔偿?

【解答】请求司法赔偿应该:

(1)提出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格式与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的申请书相同。

(2)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决定,对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不能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261.刑事赔偿指的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应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问题】李某是某村守法农民,在一次杀人案中被误认为是杀人凶手遭县公安局逮捕。请问:李某能提起刑事赔偿吗?刑事赔偿指的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应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解答】李某可以提起刑事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权情形之一的,国家应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上列行为中,前5项为侵犯人身权,后2项为侵犯财产权。无论是侵犯人身权还是侵犯财产权,国家均需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5、16条。

262.对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法律有什么规定?

【问题】时效是能否获得赔偿的一个关节,请问:对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法律有什么规定?

【解答】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分三种:

(1)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简称请求时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权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简称诉讼时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的规定,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以在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刑事赔偿决定的申请时效。关于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刑事赔偿决定的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国家赔偿法》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两个月的规定期间内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二是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国家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权利人被羁押的期限不计算在赔偿时效开始的时期内,赔偿时效应从权利人的人身不受限制,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起算。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1、22、32条。

263.请求国家赔偿,公民是否需要缴纳费用?获得的赔偿金是否需要纳税?

【问题】公民权益损害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其是否愿意提起国家赔偿。请问:请求国家赔偿,公民是否需要缴纳费用?获得的赔偿金是否需要纳税?

【解答】国家为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纠正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防止个别国家机关以收费的手段剥夺或限制受害人赔偿请求权,同时也鼓励受害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样道理,在国家赔偿中,赔偿请求人从国家取得的赔偿金是受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损害的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补救,而不是取得的新的收入,国家对这种损害承担责任而支付赔偿金后,理所当然不应对此征税,因而《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

264.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司法机关损害的,受害人可提出哪些请求?

【问题】司法机关在执法中,侵犯了公民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提出哪些请求?

【解答】《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④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对侵权行为所致的危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一律不予精神赔偿有失公平,也与民法通则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不一致,国家赔偿应参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精神损害作适度的赔偿,受害人也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265.财产权受到司法机关侵犯的,如何赔偿?

【问题】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如何赔偿?

【解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而无法恢复原状的,要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应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属于查封、扣押、冻结之外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除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之外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金钱。财产已经被拍卖的,应给付拍卖所得的金钱。由于要求给予赔偿的理由多种多样,引起财产损害的原因也比较复杂,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既要考虑被侵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合理适当的弥补,又要考虑国家财政可能承受的程度。对于财产已经被拍卖的,我国《国家赔偿法》最终确定以财产拍卖所得的金钱作为赔偿额。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266.公民生命健康权受到司法机关侵犯的,如何计算赔偿金?

【问题】司法机关在执法中,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如何计算赔偿金?

【解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身体损害的赔偿金计算方法如下:

(1)造成身体损害的,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可以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于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救济费。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至18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267.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