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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最新道路交通法与事故处理、索赔(2)

【解答】《合同法》客运合同的第302条规定,乘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同意搭乘无票的旅客。因此,本案中,尽管张大爷是持优待证免费乘车,客运公司对张大爷的人身伤害同样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因此,可以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

80.“搭便车”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赔偿同乘人的损失?

【问题】2002年10月的一天,王某在搭乘赵某的摩托车赶集途中,摩托车与张某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王某摔伤。请问:“搭便车”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该赔偿同乘人的损失?

【解答】“搭便车”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行为,人们普遍认为“搭便车”一般都是自愿的,出了交通事故,给“搭便车”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是“搭便车”者自作自受,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人们认识中的一个误区。

汽车、摩托车等是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其危险性是人们都知晓的。作为驾驶员更应了解其驾驶的车辆的危险性,并有义务保证其运输的货物及人员的安全。所以,在“搭便车”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当赔偿同乘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31条。

81.机动车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问题】2001年3月的一天,高某驾车外出,遇到一行人横穿马路。高某立即踩刹车,但刹车失灵,汽车直接冲向该行人,导致其死亡。后经公安机关检测,高某所驾车的刹车系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请问:机动车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解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如果事故是因汽车质量原因造成的,根据上述规定,该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汽车的销售者汽车销售公司和汽车的生产厂家承担。因此,在本案中,高某可以向出售该车的交易市场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该车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

82.事先不知道自己肇事而驶离现场的,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问题】某天,林某驾驶一辆载有20吨沙子的“黄河”牌大货车驶向县城的建筑工地。张某骑自行车与林某同向骑行,张某见林某的大货车从身后驶来,比较惊慌。在大货车经过自己身边时,张某的自行车歪向了大货车,结果被林某的大货车挂住了衣服,随后张某被卷入林车的后轮。林某当时感觉车轮稍微颠簸了一下,但以为是轧上了路中的石头,没有想到是张某。林某从后视镜也无法观察到张某被轧的情况,所以说停车继续向前行驶。请问:事先不知道自己肇事而驶离现场的,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解答】交通肇事逃逸必须是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逃离现场。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驾车驶离现场的,因主观上缺乏故意,所以不构成肇事逃逸。

本案中,林某当时确实不知道自己肇事,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

83.在哪几种情况下,当事人有义务撤离事故现场再就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问题】一天,陶某以正常速度驾车外出。但是,在途中被超速行驶的张某从右侧刮上,并且刮掉了陶某车上的一小块油漆。张某在下车后的态度并不好,以致于二人发生了强烈的争执,导致交通严重堵塞。请问:在哪几种情况下,当事人有义务撤离事故现场现再就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解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需要撤离现场,一是双方当事人可以撤离现场;一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撤离现场,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先撤离现场不是其权利,而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本案中的事故就属于当事人必须先撤离现场的情形。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

84.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抢救费用由谁预先支付?

【问题】某天,王某驾车外出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将张某撞成重伤,张某很快被送往医院抢救,急需抢救费8万元。张某的车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请问: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抢救费用由谁预先支付?

【解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分为三种情况。其中第一种情况就是: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的性质限制,保险公司预先支付的抢救费用不超过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本案中应先由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

85.机动车肇事逃逸后,抢救费用由谁预先支付?

【问题】2002年6月,周某被一货车撞成重伤,货车在肇事后逃逸。而周某被群众及时送往医院,医院需要抢救费用2万元。请问:机动车肇事逃逸的,抢救费用由谁预先支付?

【解答】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一般都不能及时追查到肇事者和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但伤者又需要及时的抢救,显然不能在案件破获后才解决抢救费的预先支付问题。因此,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

86.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问题】当事人有可能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所作出的认定书不服,因而会向上一级机关申请重新认定。请问: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解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提交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进行受理的首要条件;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必须有事实依据和理由,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既无事实依据,又无任何正当理由,主观地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要求重新认定,否则会影响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也会使受害方的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所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一定要有事实和理由。当然,事实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当,是由重新认定机关审查认定。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必须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申请;

(4)当事人在申请重新认定时必须持重新认定申请书和原《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到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不能越级申请;

(5)重新认定只能申请一次,重新认定决定是对该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对重新认定决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请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

87.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要求重新认定,怎样拟写重新认定申请书?

【问题】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时,一般要持重新认定申请书。请问:怎样拟写重新认定申请书?

【解答】重新认定申请书由首部、主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邮政编码。如有电话写明电话号码;

(2)被申请人是哪个公安机关;

(3)第三人,即其他事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等。

主文应当写明何时接到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如有证据或证据线索也应写明,对事故责任认定有何具体要求。

尾部需写明申请重新认定的年、月、日。注意不要写成拟写申请书的年、月、日。

88.机动车抢过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事故责任?

【问题】2003年2月,林某驾车通过一无人值守的铁路道口,无视道口的警示标志和火车的鸣笛,强行穿越该道口,结果发生了车辆与火车相撞的事故,导致车毁人亡。请问:机动车抢过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事故责任?

【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案中,林某驾车通过铁道路口,违反法律的规定,强行抢过,因而发生事故,应当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林某违章通过铁路路口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根据《铁路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58条。

89.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为躲避行人而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

【问题】2001年10月,邓某驾车经由市区的主干道时,突然有一男子张某横穿马路。邓某来不及刹车,为了避免与张某相撞,在慌乱中猛打轮,结果车辆冲入了非机动车辆,将正常骑行中的曹某撞伤。请问:此案中应如何承担责任?

【解答】正确认定本案中邓某是否应当对曹某的重伤负责任,关键的问题是明确紧急避险制度。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一般表现在造成第三者受损害的交通事故,如自行车突然猛拐、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司机为了避免与骑车人或行人碰撞而猛打轮避让,从而驶入行道或非机动车道,造成他人或多人死亡和车物损失。

构成交通事故的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现实的危险发生,如果本来就不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而误认为危险存在,实施了避险,则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是“假想避险”。当事人即避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2)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发生的交通危险,对尚未到来的或者已经过去的危险实行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造成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3)时机条件。紧急避险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4)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本案中,邓某为避免撞到张某,紧急情况下驶入非机动车道,张某突然横穿道路,是交通事故险情的制造人,应当承担曹某重伤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9条。

90.乘客在行车过程中强行跳车受伤,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某日下午,李某在等公交车时将工作服置于站台上,在公交车进站后便赶紧挤上了车,以至于忘记了那件工作服。在车已经驶离车站后,才想起自己所带的工作服还在站台上。于是,他大叫司机停车,司机没有反应过来,他便用手使劲摇晃车门,并用力将车门拉开,从行驶中的公交车上跳了下去,结果一下子摔倒在地上,头部受伤。请问:乘客在行车过程中强行跳车受伤,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李某是自己强行跳下车致伤,所以其所受伤害应由其自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

9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方有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有补偿义务吗?

【问题】王某驾驶货车因超速行驶,违章绕行,将横穿公路的徐某撞伤后医治无效身亡。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死者徐某负次要责任。请问: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方有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有补偿义务吗?

【解答】被告王某违章驾驶,将横穿公路的徐某撞伤致死,王某对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第131条的相关规定,徐某生前所抚养的人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其抚养费用。但由于徐某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92.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起的民事诉讼应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某天,原籍河北的邵某骑车外出,在北京市西城区被家住东城区的郭某驾驶的机动车撞成重伤。公安机关在调查后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请问: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起的民事诉讼应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解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在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事故发生地与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的所在地一般是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邵某可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