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限制农村土地所有者直接提供房屋供给的法条与政策,又导致了房屋市场中的供给过少。据2007年国土资源部的统计,全国的“小产权”房约有66亿平方米,(中证网,2008)若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可以容纳2.2亿人居住,约为当年城市人口的37%。如果如此大量的房屋供给涌进市场,显然会显著抑低房屋的市场价格。然而,行政部门利益集团限制“小产权”房的做法导致城市中房屋价格的大幅度飙升,致使大量中产阶层抱怨买不起房。
面对这种情况,行政部门利益集团又推出了所谓“保障房”的政策,决定要在5年的时间里建造3 600万套保障房,如按每套80平方米计算,约为28.8亿平方米。按每平方米造价2 000元计算,约需资金5.76万亿元。但这种安排又增加了腐败的空间。从北京来看,大量的保障房并不是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的,而是提供给行政部门官员和军队的指挥官。各省更是会上行下效。另一方面,各行政部门又堂而皇之地从财政拨款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本部门官员的住房补贴。
因而,不受约束的行政部门利益集团所扭曲的土地法律框架,很明显是为自己及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服务的,造成了对社会中一大部分人的系统性侵夺,制造了严重的社会对立和紧张。
六、滥用公权力的时间演进和空间上的普遍性
从历史轨迹中,我们可以发现,不受约束的权力不可能自己约束自己。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的利润要全部上缴,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工资奖金也由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几乎没有投资权,现金管理非常严格。这种制度显然不利于激励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努力和创造性,但却建立在对国有企业管理层不信任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这是当时执政党在制度上防止管理层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就是从放松对管理层的约束,给予他们更大的财务自主权开始的。这个过程经历了利润留成、自负盈亏、利润包干、利改税等具体改革,其实质,就是改变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以期激励国有企业管理层。但总体来讲,这些改革都不成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管理层的激励应该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而每个企业所面临的情况都不同,管理层的努力在企业绩效中的份额也是不同的。用统一的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来激励,就不能起到有针对性的激励作用。另外,国有企业存在着根本性的制度缺陷,即其产权制度无法有效行使,即使管理层再优秀,也无法与产权制度更优越的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竞争。
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有企业因制度缺陷导致的失败非常明显,大量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就在这时,1993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中提出:“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缴的办法。”这暂时免除了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义务。这一做法具有重要意义,即沿着放权让利的路子,国家最终将利让到了头,即自己一分不拿。但这一做法已经违反了放权让利改革的初衷,即通过让渡国家的利益的一定比例,达到激励管理层和工人的目的,最终通过做大馅饼,使自己获得的部分在绝对量上大于以前。
不能不说,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国有企业管理层利益集团第一次获得了他们游说政府的战略性成功,也可以说从此之后,这个利益集团真正地觉醒了。
1999年,石油领域的38 号文件(《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颁布,赋予了中石油和中石化垄断权;国家经贸委2001年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国企员工的工资和奖金,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从根本上放弃了政府对国有企业内部分配的监督和控制。
到此为止,面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国家在利益方面一步一步退到了头;在对党员的纪律约束方面,执政党也几近全部解除武装。纪律已经从根本上就不存在了:一个企业管理者,既不需要交利润,也不需要限制自己给自己发钱,还有什么约束呢?
更进一步,这些已经大获全胜的管理者还不知足,还要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在国有企业身上发生的事情只是一个例子,类似事情发生在几乎全国各个层次的各个地方,因为中国的政治结构从上到下是同构的。如果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都有能力摆脱真正的所有者对他们的监督与约束,各个层次的行政机构就更能如此,因为国有企业的摆脱还需要行政机构的配合,而行政机构本身就更方便了。
所以,同样道理,只要我们仔细观察,就不难发现,每个行政机构都几乎掌握了与上述国有企业同样的两个要点:(1)公共资源可以全面支配;(2)用公共资源给自己增加收入不受限制,只是形式有所不同。
第一个方面,涉及对财政收入的理解和财政信息的透明。几乎所有行政部门都认为,财政收入就是行政部门的收入,他们有权把这些钱全花掉。快到年底时,不少行政部门都要突击花钱,因为将钱节省下来对他们并不利。在财政透明方面,虽然有个别地方政府做出了表率,但这种地方政府并没有受到鼓励,并成为其他地方政府学习的榜样。因此,财政信息不透明是普遍现象。
第二个方面,行政部门可以利用直接支配公共资源且不受监督与约束的方便,直接将公共资源用于自身。如直接占用公共土地给行政部门的官员修建“保障房”。这都涉及数千亿元、上万亿元的财富。即使如此,行政部门还给自己发放“住房补贴”,(《新京报》,2012)对社会舆论的质疑不置一词。
第三个方面,就是利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假执行政策之名,通过要挟相关当事人,榨取钱财。如计划生育部门以“没收”孩子为要挟,甚至以“杀死”婴孩为要挟,让当事人交纳高额的“超生罚款”。(华商网,2012)
类似情况发生在所有有行政权力的地方,因为所有这些行政权力都不受制约,不仅不受外部制约,甚至不受上级行政部门的制约,因为上级干着同样的事。因而滥用公权力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化改革就不可能继续前进,甚至已经形成的市场制度的效率也要大打折扣。
七、结论:“中国模式”短期有效,但不可持续
总体而言,由于各种因素偶然聚集,中国在执政党推进的30多年市场化改革中,尤其在前20年中,基本上约束住了执政党和行政部门官员,使他们腐败的破坏性力量不至于抵消掉市场制度带来的好处,最终实现了“中国
奇迹”。
然而,不受约束的权力会随着时间而被腐蚀。尤其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一些担任行政职务或国企高层管理者的执政党成员,已经开始有意识地运用公权力来为自己牟利。典型的方法是在制定政策时,在政策中塞进私货,并利用行政部门的“实际立法权”,起草有着部门和利益集团私利的法案,操纵立法机关通过。他们把自己的利益体现在法律和政策之中,或者干脆不需要什么法律,用行政部门的一纸文件就可以给自己规定巨额利益。
这给他们带来了数以万亿计的巨大利益。改变这一情形,就意味着改变这一巨大利益的分配,将会遭到最顽固的对抗。因而,在中短期内,市场化的改革不仅不会继续前行,反而有可能倒退。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经济发展就可能受到严重挫折。当经济放缓后,潜伏的社会冲突就会变得尖锐起来,甚至会导致社会动荡。这也许就会使中国停滞不前,“中国模式”不再有效。
中国若想继续朝前走,最终绕不开进行约束公权力的改革。
谁闯了社会秩序的“红灯”?
公安部第123号令中规定“闯黄灯”要罚6分,立刻招来了铺天盖地的批评。仅从这个“规定”本身来看,有两处最为致命的错误。一是所谓“违反了牛顿第一定律”,即惯性定律;一是“违反了逻辑学基本常识”,即如果“过黄灯”等同于“闯红灯”,那么红、黄两灯至少有一个是多余的。然而,这两个致命错误还不是公安部所犯的最严重的错误。那么,这个“最严重的错误”是什么?
是公安部僭越了立法权。公安部本是一个执法机构,如果一个执法机构同时拥有立法权,就会制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最简单的,比如,降低自己执法成本、给自己带来便利的法律。更为严重的,就是设租寻租,即增加自己的权力,以增自己部门或官员的利益空间,甚至可能直接将公共资源分配给自己或有关的利益集团。所以禁止一个执法机构同时拥有立法权,是一条重要原则。
当然,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执法的一些技术性细节加以规定,如制定一些法律的“实施细则”,但这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如公安部可以将红灯分成很多种,如粉红、浅红、橘红、大红、深红、紫红等,然后做出相应的规定,但就是没有权力对“过黄灯”做出惩罚规定。
法律应当由立法机关创立,这是“法律的设立要经由人民同意”的原则所规定的;公共选择理论还证明,由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因为它不会伤害任何人。由于在现实中“一致同意”的成本太高,所以才退而求其次地采用多数同意原则,但它的哲学基础是“一致同意”。在人口众多的社会中,还要采取代议制,即人民选择代表去制定法律。
而在我国,立法机关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在它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在这里,“警示”的意思,就是提醒人们“红灯即将开启,那时如果继续前行,就会违反禁止通行的规定。”而黄灯本身,并没有“禁止通行”的意思。当公安部将“黄灯”纳入罚分范围内,就相当于将黄灯的含义改为“禁止通行”,也就是实际上在修改法律,这样,公安部就闯了它的权限范围的“红灯”,从而犯了最严重的错误。
在一个城市中,如果没有红绿灯系统以及相应的惩罚制度,交通秩序就会大乱;同样,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对政府各部门的红绿灯系统以及相应的惩罚制度,社会秩序就会大乱。现在的问题是,公安部以“对过黄灯罚分”的行为闯了“社会秩序的红灯”,正确的做法就是要对它采取惩罚手段。然而,我们惊奇地发现,在我们这个社会中,一辆汽车闯了红灯立刻就能受到惩罚;但当一个执法机构闯了红灯,我们却似乎无可奈何。而我们知道,后一种“闯红灯”比前一种的危害要大得多。如果我们不能维护立法、司法和执法各部门之间的“交通秩序”,这个社会就会崩溃。
说句公道话,与其他行政部门相比,公安部犯的这个错误是微不足道的。只因为红绿灯系统关系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且非常直观,所以引起万众瞩目。其实,有很多行政部门“闯”宪法的“红灯”,对我们社会的损坏要比“闯黄罚分”大得多,却因不那么直观,而落到公众视野之外。
例如有关国有企业的各种垄断权和其他特权,包括“不交利润”和“自主发钱”的特权,都是一些行政部门“闯红灯”出台的行政文件设立的;再比如《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居民不许交易自己的土地;若想将农用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经国家征收;并且征地补偿只相当于用农业用途衡量价值的24%~40%。这些条款都是由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明显与“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宪法原则相悖。正是这些人大常设机构和行政部门“闯”了宪法的“红灯”,才导致了国有企业和土地这两个威胁我国继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
整个社会的“红绿灯系统”,就是宪法秩序。借用红绿灯的例子,理解宪法秩序就不难。宪法秩序的基本道理就是“大道理管小道理”。在交通规则的例子里,大道理就是“制定交通规则的规则”,包括“谁有立法权”的规则;小道理就是红黄绿灯各代表什么意思。大道理对了,小道理有时可能不对,但不会出现系统性的错误或极端的错误;但大道理错了,小道理就会出现系统性的错误或极端的错误。“闯黄罚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公安部僭越了立法权时,交通规则就不能反映社会上所有当事人的意见,而只反映公安部一家的立场,甚至还可能掺杂了不正当的利益诉求,才会如此罔顾常识、荒谬绝伦。
那么,大道理怎么才能管住小道理,即我们怎么才能制止公安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做出僭越立法权的事情呢?很简单,就是要仿照红绿灯制度。试想,对于一辆闯红灯的汽车尚且要用惩罚手段,若无对于闯宪法秩序红灯的部门或机构的强制性惩罚,怎能制止它们?在这里,“红灯”就是《宪法》、《立法法》等法律中的禁止条款,“闯红灯”就是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违反了这些禁止条款;对于这些“闯红灯”的行为,不仅要予以阻止,还要“罚款罚分”,以这种方式能遏阻其他部门仿效。当然,在这里,“罚款罚分”就是对相关行政部门官员进行处分、撤职甚至进行司法惩戒。
在我国的《立法法》中,我们找到了禁止行政部门通行的“红灯”。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如果有的行政法规是“(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就应该加以撤销。第八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因此,公安部“闯黄罚分”的错误是很好纠正的,即由国务院依据《立法法》将公安部第123号令撤销即可。对于其他“闯红灯”的行政文件也应如此。如果国务院不去纠正这个错误怎么办?按照法理,就要由人大常委会来纠正。如果它也不纠正怎么办?就要由全国人大来纠正。如果它还不纠正怎么办?
哲学地说,就要由人民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