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医学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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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医学守法、违法与医学法律责任(1)

一、医学法的遵守

医学法的遵守即医学守法。有法必依是对守法的基本要求。医学守法就是指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生活及管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学法、自觉地维护医学法,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守法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去认识,即守法的主体、守法的范围、守法的内容。

(一)医学守法的主体

医学守法的主体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人,也包括所有组织,如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等。医学守法教育,应特别重视以下人员:

1.医药卫生法律规范所指向的一切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行业及其从业人员。

2.医药卫生技术人员。

3.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医学守法的范围

医学守法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宪法、法律中的医药卫生条款,医学法律、法规和规章,地方性医学法规和规章,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医学法规,特别行政区的医学法律以及我国参加或同外国缔结的国际医学条约和我国承认的国际惯例等。医学守法的范围不仅包括遵守前述广义上的医学法,而且包括遵守医学法适用过程中,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书,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医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

(三)医学守法的要求

医学守法的基本要求是:广大人民应自觉遵守;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

守法的具体要求简言之就是守法主体必须依法办事。其中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照医学法律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二是依照医学法律承担义务或职责并履行义务或职责。不能将守法理解为只承担义务和履行义务。

二、医学违法

(一)医学违法的概念

医学违法是指医学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医学法律规范,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医学违法是与守法相对而言的,医学违法行为,违反了医学法律规范,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医学关系。

(二)医学违法的构成

医学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医学违法行为的各种要件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构成医学违法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医学违法必须是客观上违反医学法律规范的一种行为。行为人实施医学违法的行为,概括起来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例如,甲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和执业许可,就擅自开办个体诊所行医,即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实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医师乙某发现传染病情况,不按规定报告,即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实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其必须履行的义务性规定。构成医学违法的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对社会产生一定作用和影响的实际行为。人的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要通过人的思想,是受人的意志所支配的。但是,如果仅仅是内在的思想和意识活动,没有转化为外在的客观行为,不能对外部世界产生影响,则不构成违法。因此,必须将单纯的错误思想和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医学法只惩罚见之于外部世界的医学违法行为,而不惩罚不良思想。

2.医学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医学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既可能是已经发生了的危害结果,也可以是一种潜在的威胁或危害;可以是具体的,有形的,也可以是抽象的,无形的。

3.医学违法必须是行为者有主观过错的行为。这种过错,可能是主观上的故意,也可以是主观上的一种过失。如果某种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构成违法,不能认定为医学违法。

4.医学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民责任能力的确定,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况。如果是一个未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辨别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违反医学法律规范的行为,也不能构成医学违法。

三、医学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一)医学法律责任的概念

医学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医学法的行为主体,对自己违反医学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履行、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医学法所确定的义务,侵犯了他人健康权利),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二)医学法律责任的特点

1.医学法律责任是以存在医学违法行为为前提。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医学法律责任都是因为行为人积极实施了医学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或消极地不履行医学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违法行为是产生法律责任的根据。只有某种医学违法行为存在,即只有在构成医学违法的前提下,行为人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医学法律责任。不构成医学违法,也就无须承担医学法律责任。

2.医学法律责任必须由医学法律规范明确、具体规定。医学违法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那些在医学法律、法规、规章中作了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为主体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医学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违法者拒绝承担因其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国家强制力将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医学法律责任,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种职权。

四、医学法律责任的种类

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医学违法行为,是国家保障医学法得以实施的国家强制手段(法律强制手段),由于行为人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序不同,其所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同,我国医学法中规定了三种医学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医学行政责任

1.医学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医学行政责任是指医学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医学法中有关医学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破坏了医学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具有惩戒或制裁性的法律责任(后果)。它的特点:一是医学行政法律责任依据医学行政法律规范而产生,这包括,一方面承担医学行政责任必须以实施了违反医学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为前提,只有违反了医学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才承担行政责任;另一方面,违反医学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在违法情节上有轻重之分,在损害后果上有大小之别,那些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医学行政法明文规定应当追究医学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在实践中,必须依据医学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办理,不能将显著轻微、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当作违法加以追究,更不能将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包括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也当做行政违法处理。二是医学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机关。如《药品管理法》第88条规定,违反该法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条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理。三是医学行政责任的追究程序,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程序进行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向追究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学行政诉讼。

2.医学行政责任的形式。根据我国现行的医学法规定,追究医学行政责任的形式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1)医学行政处罚。它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工商管理机关、国境卫生检验检疫机关、环保机关等),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医学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行政制裁)。其特征主要有:①医学行政处罚是特定的卫生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即是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一种外部行为。②是对已确定违反了医学行政管理秩序相对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③医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由医学法律规范预先明确规定的。④具有鲜明的惩戒性,对过去是一种制裁,对将来是一种警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我国现行医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医学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自由罚等几类。其处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不同的违法行为,适用何种处罚形式在医学法律规范性文件中,依具体管理内容有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