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医学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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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几项环境保护卫生监督(1)

的法律规定

一、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大气污染与人体健康

大气是指从地球周围表面到距地球表面一定空间范围内的大气层存在的多种气体构成的混合体。

大气污染也称空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有毒有害物质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放射性等方面的原有正常组成和特性改变,使得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大气污染种类复杂,已知的有100多种大气污染物对人体产生危害。工业化生产中的发展,在大气对流层中最常见的有毒害物质有:二氧化硫、二氧化碳、臭气、氟化物、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通过空气传播直接作用于人体,可以造成人体呼吸和消化系统以及体表皮肤的损害,通过食品进入人体后,可引起慢性中毒,诱发某些疾病,如眼部、皮肤、呼吸系统疾病,还可能导致癌症、心脑血管以及神经系统的疾病。大气污染已成为当今世界影响人类健康最为严重的环境因素。

(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大气污染已成为全球三大环境问题之一。世界各国对防治大气污染都采取了措施,并制定了《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关于削减臭氧层有害物质蒙特利尔公约》和《气候变化马塞尔公约》。

我国是燃煤大国,是大气污染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二氧化碳、烟尘和酸雨污染日趋严重,70%以上的城市空气质量处于3级或超过3级标准,酸雨覆盖区占了我国国土面积地30%以上。全球“十大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我国占6个。这些已严重影响了我国国民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为防治大气污染,我国于1987年颁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和2000年两次进行了修订,1991年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并陆续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对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

1.大气质量标准的法律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密浓度。1982年4月颁布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对总悬浮颗粒、飘尘、二氧化碳等空气污染物按不同取值时间和三级标准的要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浓度限量,并对大气环境质量区的划分,执行标准的级别,监测方法和监督机关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规定。1973年国家计委、建委、卫生部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规定了二氧化硫等3种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对烟囱的高度及单位时间内大气排放的限量作了具体规定。

3.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的法律规定。一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机动车船等,都必须装置各种防治设备,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对大气的污染。

4.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管理的法律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在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排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紧急措施,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水污染与人体健康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地球表面的水资源分为海洋水资源和陆地水资源。陆地水资源又包括江河湖泊、地表水和地下水。因此,水污染可分为陆地水污染和海洋水污染,其中陆地水污染又可分为江河湖泊水污染、地表水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造成水污染的原因主要有:①工业废水排入;②原油排入;③放射性物质;④有毒有害化学物质;⑤固体废料及垃圾等导致水体污染,使人类的饮用水、食品造成污染,同时还导致淡水资源严重缺乏。

目前,全球性水污染情况非常严重。在发展中国家,80%~90%的疾病和1/3以上死亡者的死因都与受细菌污染或化学污染的水有关。由于水体遭到污染,水中充满了各种污染物和有毒污染物,如细菌、病毒或者寄生虫以及化肥、农药、有毒化学物质等。这些污染物,特别是有毒污染物,直接或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导致该生物或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变异,生理功能失常,机体变异甚至死亡。人们每天都要以不同形式获取水分,不可避免地将上述污染物带入体内,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引发各种肠道疾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导致人体产生慢性中毒,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例如,饮用水受到病原体特别是传染病病原体的污染,会导致伤寒、肝炎、痢疾等传染病流行;水体受到放射性物质的污染,会对人体产生内照射,导致胎儿畸形或引发机体癌变;人体长期饮用受到重金属污染的水,还会导致急慢性中毒等。此外,通过食物链的作用,人体长期食用被污染的水产品,也会引起中毒。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

世界各国把水污染防治作为治理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联合国为此制定了国际公约:《联合国海洋公约》、《国际防治船舶污染公约》、《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染事件公约》、《国际油污染损害事件民事责任公约》等。

我国的水污染情况已相当严重。全国七大水系(辽河、海河、淮河、黄河、松花江、珠江、长江)、主要湖泊、水库、部分地区地下水和近海海域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全国只有少数地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我国78%的河流、90%以上城市水域、50%的城市地下水遭到污染,46%饮用水受到严重污染而不能饮用。因此,水污染一直是国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治理的重点。

为了防治水污染,我国于1984年颁布并于1996年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发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此外,还颁布了一系列防治水污染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对水污染的防治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1.关于水质标准的规定。根据水在生活和生产中的用途,对水质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和标准。

⑴生活饮用水标准。1976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饮用水规定了23项标准,并对水源选择、取水点设置、水质检验和水源卫生防护等作了严格的规定。

⑵地面水水质标准。1984年1月1日实施的《地面水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我国对全部地面水(海洋除外)进行环境管理的第一个标准,该标准将地面水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还对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20个项目作了明确的规定。

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为了保护地面水水质,更好地控制水污染,1983年发布了《十项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有划分水体保护区,对重要水供给予特别保护;实行水污染物排放登记和排放许可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等。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固体废物污染与人体健康

固体废物是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因素、半固体废弃物质。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三类,也包括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固体废物具有既是废物,又可作为原料的两重性。固体废物的产生数量大,种类繁多,性质复杂,产生源分布广泛,可被异地运输,甚至跨国之间转移。这就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途径多,形式多样,既可以直接污染环境,又可以产生、释放气体和液体,间接污染环境。另外,固体废物既有即时性污染,又存在着潜伏和长期的威胁。

固体废物包含许多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特别是那些易燃性、反应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和传染性等危害性大的有害废物,对人体的危害就更为严重。例如:①固体废物大量倾泻到江河湖海,将造成水质恶化;②固体废物焚烧不当,可使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散发出毒性,造成大气污染;③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堆置不当,将可能引发扬尘、泥石流、塌方和滑坡;④固体废物中的有毒物质和病原体,还可以通过生物、水、气作为媒介传播和扩散。⑤固体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土壤产生影响,使土壤中生长的植物成分改变,再通过食物链的作用,影响人的健康。以上都将会恶化人们的生活和生产环境,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是当今世界的主要公害,国际社会为了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付出了很大努力,先后推出了《伦敦倾废公约》(1972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