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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国家赔偿法(2)

4.致害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

在日本民法理论中,违法行为一般是指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的行为,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除外。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在日本国家赔偿法理论中,公务员的违法不仅指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规,凡应遵循一定法律原则而不遵循的事实上的职务行为,也应认为是违法。这些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包括:尊重人权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序良俗原则等。此外,欠缺客观正当性的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但在实务中,通常有三种行为可不以违法行为论,这三种行为是:(1)与某些法律不符的统治行为,如宣布戒严、缔结条约、决定赦免等。(2)自由裁量行为中的不当行为。(3)特别权力关系内的非越权行为。这主要指在国家或公共团体等行政主体,基于特别法上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对于相对人有概括的强制命令权,而相对人有服从的义务的关系中,只要行政主体没有超越其权限范围,则不以违法论。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只要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有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国家就得负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也应得到赔偿

——谈法国国家赔偿范围

法国在国家行政法院建立之初,其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能以金钱计算的损害,对于精神损害(如名誉、感情等的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但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精神损害也被列为国家赔偿的范围之中。这主要表现在:

1.对能够产生物质后果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某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将某公司的业务秘密泄露出去,从而使其营业受到了严重损失,该公司因而可以得到国家赔偿。又如,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不慎毁坏了某年轻女演员的面容,使其因此而影响到她的演出,国家应承担该女演员的美观损害赔偿责任和物质赔偿责任。

2.对虽然不产生物质后果,但能引起巨大精神痛苦或破坏个人尊严以及宗教信仰的损害赔偿。如儿子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而死亡,其父亲除了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殡葬费和抚养费外,还可要求对亲属因此而产生的感情上的痛苦进行赔偿,即所谓“对于生存条件造成紊乱”之补助金。另外,也可对将来的但能够确定的损害,予以赔偿。

总之,法国对行政机关的一切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均负赔偿责任。

韩国国家赔偿责任要件及其赔偿方式

根据韩国1967年3月3日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责任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基于职务侵权的责任,即指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令而加害于他人者,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应负赔偿责任;二是基于公共营造物的责任,即指因道路、河川以及其他公共营造物之设置或管理之瑕疵,而至他人之财产或人身受损害时,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应负赔偿责任。

基于职务侵权责任的要件是:(1)须有加害于他人的事实存在;(2)损害须是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公务员所为;(3)公务员加害于他人的事实须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4)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须有过失或故意;(5)公务员的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令。这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基于公共营造物责任的要件是:(1)须有致使他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之损害事实存在;(2)损害事实的发生必须是公共营造物所致,这里的“公共营造物”系指国家或自治团体直接供公共目的而使用之有体物或物之设备,如道路、河川、港埠、自来水、下水道、机关办公处所、公立学校校舍等;(3)致害公共营造物在设置或管理上存在瑕疵,所谓“设置上之瑕疵”,系指因设计之不完备或材料低劣,致在设计与建造方面产生不完全之现象,所谓“管理上之瑕疵”系指营造物设计或建造后,维护、修缮或保养不良等情形;(4)致害公共营造物须由国家或自治团体设置或管理。只有完全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国家或自治团体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对下述情况不负赔偿责任:(1)军人或军属在作战、训练或执行其他职务中所致之战死、殉职或因公受伤,已依法令获得补偿金或遗族年金者;(2)军人或军属于供给军队使用之阵地、营舍、舰艇、船舶、航空器或其他机器内所致之战死、殉职或因公受伤,已依法令获得补偿金或遗族一次恤金或遗族年金者。

韩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

1.身体伤害之赔偿,其赔偿标准是:(1)实行必要之疗养或与此相当之必要疗养费;(2)因疗养致损失月薪或月实收额或平均工资之收人者,其疗养期间,该损失额50%之休业赔偿;(3)被害人身体治疗后,留有身体障碍时,依该障碍之等级,以受害当月之月薪或月实收额或平均工资,乘以“身体障碍等级及赔偿额表”中所定之月数或日数,所得数额之障碍赔偿。

2.生命之赔偿,其赔偿范围是:(1)遗族赔偿费;(2)殡葬费;(3)慰抚金。

韩国国家赔偿经费,因赔偿义务主体不同而不同。以国家为被告之国家赔偿事项,所需经费由中央政府按年编列预算;以地方自治团体为被告之赔偿事件,所需经费由地方自治团体自筹,中央无代为支付之责,但若地方无经费可资支付,中央可在年度中予以补助。

申请与诉讼并行

——瑞士国家赔偿程序概述

瑞士联邦责任法规定:被害人因公务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联邦进行损害赔偿时,必须首先向财政部申请。如果财政部受理其申请,认可其赔偿要求,则无须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联邦的赔偿责任问题。如果财政部驳回其请求,或超过3个月而未作出决定时,被害人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损失。但被害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才能受理。超过时效期限,其诉讼归于消灭。

瑞士联邦责任法深受民法的影响,其规定的时效期间大体同民法典规定的时效期间相当。根据联邦责任法的规定,被害人的请求权,于知悉损害时起超过3年,或自加害行为时起超过10年,因不行使而归于消灭。如果被害人于法定期间内向财政部请求国家赔偿,在财政部驳回了其请求后的6个月内,或财政部超过3个月而不作出决定以后的6个月内,不提出诉讼的,则其诉讼请求权因不按时行使而归于消灭。

瑞士对于国家损害赔偿的诉讼,采取专属管辖的原则,即以联邦法院管辖为主,以州法院管辖为补充的管辖原则。根据联邦责任法的规定,被害人要求联邦赔偿其损害的诉讼,专属联邦法院管辖。被害人可以就损害的事实和赔偿的要求,直接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如果属于各州的赔偿案件,其赔偿金额超过8000瑞士币,也应归联邦法院管辖。只有在被害人要求各州赔偿,且赔偿数额不超过8000瑞士币的情况下,才归各州法院管辖。

根据瑞士联邦责任法的规定,在国家赔偿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负有证明责任,即被害人在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应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有违法行为,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这一不法行为的损害。如果被害人提不出相应的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联邦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诉讼请求。而联邦作为被告人一方,通常不负证明责任。但如果联邦提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要求,则应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的存在。在诉讼过程中,国家同被害人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在审理案件时,法院有权要求联邦提供证据,甚至传讯公务员到庭。并且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对事实的认定,不受行政机关的约束,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其对证据或事实的认定作出判决。

根据瑞士国家的传统,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官在决定赔偿数额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和过失程度,自由决定赔偿数量。而且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赔偿多少金额,而是赋予法官以较大的裁量权。这种法官对赔偿金额的自由裁量权,是建立在法官个人的品质、学识和人民对法官的信任这一基础之上的。因为,在瑞士,法官不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任命的,而是由当地居民根据他个人的品质和学识推选出来的。这与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方国家是不同的,体现了瑞士审判制度的一个特点。

政府征房 原告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国家负有赔偿责任

1952年6月9日,德国联邦法院同时对3个关于房屋征用的案件作出了判决。第一个案件是,政府机关征用了原告住房,并且将该房分配给另一个从未占有过该房的家庭,但该住房仍然没有人去住,于是原告要求该政府机关赔偿其租金损失。第二个案件是,原告的房屋被非法分配给另一个人,而此人从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原告因此要求分配房屋的机关支付租金。第三个案件是,原告在一个城镇开设了一个牙科诊所,但由于该城镇缺乏居住条件,原告住在另外一个城镇。负责分配房屋的当局在原告开业的地方分配给他一处住房。但在原告尚未搬进该房屋之前,他因违法而遭到逮捕。负责分配房屋的当局在未通知原告和其家属的情况下,就毫无根据地把那座房屋分配给了其他人。原告被释放后,不得不像以前那样,在一个城镇居住而在另一个城镇开业。为此,他要求赔偿。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在这三个案例中,原告都被非法剥夺了财产或者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这是因为政府有关机关的这种剥夺行为,违反了基本法第14条关于“征收应依法实行,并依法确定征收方式和赔偿金额”的规定。从而,法院进一步认为,国家或公共机关非法侵犯了个人的权利,并且造成了个人利益上的损失,无论国家是否有过错,只要对个人权利的侵害造成了不平等的负担,国家就应负赔偿责任。

英国感化院少年损坏游艇

法院判内政部负赔偿责任

1970年英国多赛特游艇公司,根据英国《王权诉讼法》第二条侵权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英国内政部承担该公司游艇被损坏的赔偿责任。原告称,位于一个岛上的青少年教养感化院夏季基地的几位青少年,为了能逃出该感化院,损坏了多赛特游艇公司的游艇,并于当晚逃之夭夭,而这些青少年之所以能逃跑成功,完全是由于感化院官员的疏忽,因而,要求内政部承担对游艇损坏的赔偿责任。

内政部在法庭上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如果因为青少年的出逃而降责于内政部,那么这将直接危害感化院的开放制度,从而影响国家对犯罪青少年的教化工作。

英国上议院在对该案作了认真调查、审议后,作出判决认为:内政部官员将对这些青少年犯的管理义务委托于游艇主的同时,就应当预见到这些青少年犯有可能损坏这些游艇,并趁机逃跑,这个事件是内政部有关官员未能对青少年实行适当管理的直接后果,因此,英国内政部对其官员的过失负有责任,并有责任赔偿多赛特游艇公司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