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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国家计划管理(1)

多层机构广泛协商实施有力

——法国宏观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法国被认为是有计划调节的市场经济,其宏观计划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国政府对国民经济实行的宏观计划调节,是法国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法国双重调节机制的市场经济的具体体现。自1946年制定第一个国民经济计划以来,法国政府至今已连续地制定和实施了10个计划。法国国民经济计划的制定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从国家宏观计划的决策到具体计划的制定,要涉及到许多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并且要经历复杂的制定程序。法国的国家宏观计划是由政府领导下的专门计划机构制定的,其中包括:

1.决策机构。计划制定过程中的决策机构是政府及相关部门。政府总理亲自领导和指导计划原则的确定,并作出制定计划的指令,除政府总理外,起决策作用的还有国际经济和社会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划工作委员会等。

2.规划机构。计划制定过程中的规划机构主要是中央计划总署。它是直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机构,由总理或经济和财政部长领导,设有经济、财政、社会事务、工业、农业、第三产业以及地区和城市7个处和3个研究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指导与计划有关的研究、负责调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为制定计划提供背景计划;组织协调计划制定工作,提出初步方针和计划草案;监督计划实施,并在必要时对计划提出修改建议。

3.协调机构。计划制定过程中的协调机构是现代化委员会,其成员由政府官员、技术专家、企业主和工会组织的代表等方面的人士组成。它由研究某一特殊经济部门问题的委员会(如钢铁、电力、农业等部门的计划问题)和研究不同部门与行业共同问题的委员会(如财政、投资、劳动力、研究与发展及集体事务地区发展委员会)等不同的专门委员会组成。每个现代化委员会由30至50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参与起草各种建议、方案,讨论和修改政府提出的方针和政策,提出书面报告交计划总署,供其制定计划草案时参考。

4.咨询机构。计划制定过程中的咨询机构是经济和社会委员会,这是一个半议会性质的咨询机构,由政府各部和社会各界的175名代表组成。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计划方针和计划草案提交议会审议通过前,对计划的重大抉择和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它无权修改计划。

5.审议机构。对计划的审议机构是议会。按照法国法律规定,国民议会和参议院有权对计划制定的全过程进行审议干预,计划的初步方针报告和计划草案都需经审议批准,计划草案一经议会审议通过,即成为法律性文件。

法国制定国家宏观经济计划的一般程序为:在政府总理的领导下,由计划总署组织和推动,协调机构草拟计划方针和草案,征求咨询意见后,由审议机构审议通过,成为正式法律性文件,予以公布并加以实施。整个计划制定过程大致需要一年半的时间,是广泛的社会协商的过程。

法国的国民经济计划是一种指导性计划,它对于大多数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保证计划的实施,法国政府采取了以下各项措施,以促使计划目标的实现:

(1)政府通过各种干预和实施计划的机构来保证计划的实现。这些机构既包括制定计划的机构,如经济和财政部、计划总署、中央计划委员会、国家信贷委员会等,也有一些实施机构,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金、各种信贷机构等,它们主要是为计划的实施提供所需要的资金和贷款。

(2)采用计划合同的方式促进计划的实现。所谓计划合同的方法,就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国家与地区、国家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共同实施国家重点计划项目。合同中具体规定了双方必须承担的义务。国家主要承担财政方面的义务,提供合同项目所需的大部分资金,并纳入国家年度财政预算,享有优先拨款权。地区或企业则承担扩大就业、支持出口以及增加科研、教育和培训经费,确保合同项目的完成等义务。同时合同还规定了违背合同的惩罚措施。

(3)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计划的实现。为了使企业能按照国家宏观计划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法国政府除制定必要的行政和立法措施以外,主要是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这主要包括:财政税收、投资、信贷、补贴、奖金、基金、物价等,并配之以收入、工资、储蓄、社会福利等政策对企业和家庭的行为进行调节。对于符合国家计划要求的经济活动,国家均采取优惠和鼓励措施;反之,国家则采取限制性措施。

目标明确 程序简易 内容确定

——瑞典国民经济宏观计划的管理

瑞典是世界上典型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国家,它除了建立社会福利设施和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来对经济进行调节以外,还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经济计划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目标的实现。经济计划是瑞典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瑞典的计划经济创始于1943年,经不断调整,其目的逐步确定为:协调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生产消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开支计划,并成为实现长期经济稳定的重要手段。瑞典的经济计划是指导性的,对私人企业不具有约束力,它在为私营部门和公营部门的产量规定不同的目标的同时,也为教育、卫生、国防、社会保障等公共需要规定目标。其主要任务是为企业提供决策信息和为政府实际计划目标提供可供选择的政策方案。

瑞典的经济计划由内阁领导制定,由财政部经济计划局根据内阁提出的总体设想负责具体的编制工作。国家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委员会协助财政部编制计划。此外,由经济计划委员会负责征求社会各界对有关计划的建议,并力争使国家计划获得支持。经济计划委员会由国家经济各部、劳动市场委员会、私营工商业组织、工会及各类研究部门的代表组成。具体的编制程序是:首先由内阁提出有关第一类目标和第二类目标的设想,其中第一类目标包括就业、经济增长、收入均等化、价格水平、国际收支等;第二类目标包括环境保护、地区平衡、住宅建设等。财政部依照内阁的目标设想,在经济研究所和经济研究委员会的协助下编制具体的计划草案。该草案经过经济计划委员会的咨询和征求各界意见后,再报送内阁,由内阁对草案再进行研究、批准后。送交议会审议通过,议会在审议过程中可就该草案向内阁提出质询。

瑞典的经济计划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三种,其中中期计划和长期计划居于经济稳定化政策的最高层次,对经济活动起着长期的和全面的调节作用。这是因为,中长期计划是在征询了社会各经济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政策方针和指导思想兼顾了各方面的利益和相互关系,而且它们所提出的长期目标和对策,为避免严重经济危机,保证经济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此外,这些计划还向企业提供了包括有关经济政策信息在内的广泛的各方面的有关信息,使得企业在制定自己的经营计划时减少了盲目性,增强了企业的预测和自我调节能力。

1.长期计划:一般包括10年计划和20年计划两种形式。这类计划是在对国际国内的经济发展因素进行不确定的估计之后,对诸如经济增长、就业、国民收入等经济指标提供预测。它一般是以劳动力和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趋势为依据而制定的。例如,在供给结构方面,依据劳动力增长的快慢速度和劳动生产率结构变化趋势,预测公共服务部门的就业人数的增长或减少率,从而预计出在以后10年或20年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速度。

2.中期计划:主要是5年计划。其任务是预测未来5年期间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以及经济资源在消费与投资中的分配。

3.短期计划:主要是指年度计划。它主要规定年度经济指标及提供政策建议,其建议的政策手段主要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与劳动就业政策等。由此可见,瑞典的短期计划具有明显的平抑周期特点。

以非强制性措施为主视情况实行多样管理

——日本确保经济计划执行的各种行政措施

在日本,依法律制定的计划形成后,政府便采取各种行政措施以实现计划。这些措施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以非强制性的措施为主。这些措施有:

1.命令。命令是指人们承担一定作为、不作为,以及支付和忍受等义务,或者免除这些义务,或者免除这些义务的行政行为。它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对违反命令者,可以适用刑罚,但也可先给以某种行政处分。日本的命令性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命令作为或不作为。命令作为包括令其提出申请、报告和令其生产或转让等;命令不作为即禁止,如在物资管理中禁止物资的转让和承受,在物价管理中禁止超越公定价格的交易等。二是许可,即对一般性禁止实行解除,如宣布某种情况为法律适用的例外。

2.对共同行为的承认。这主要是指为了使计划得以实现,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发布指示,要求有关企业结成卡特尔。同时宣布由于这些卡特尔的共同行为是为了完成计划目标的需要,因此,其共同行为可作为《禁止垄断法》适用的例外。但应作申报,以便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承认。这种指示是一种行政指导,属非强制性措施。但如果有关企业不执行该类指示,政府主管部门则可以发布命令的方式强制其执行。

3.劝告。当主管大臣认为对完成计划目标可能发生阻碍或问题时,可对该企业发布劝告公告,其适用的范围是:有关企业的共同化、工厂的集体化等事项,有关竞争的正常化或有关改进交易事宜,以及关于改进进口贸易条件、限制生产数量和销售价格、生产计划和进口计划的变更等。劝告为非强制性措施。如企业不听从劝告,主管大臣可公布该事,以表明对该行为持批评态度,并暗示企业应当采取某些改进措施。如公布后企业仍不采取有关的改进措施,主管大臣便可以发布命令的方式强制其采取与劝告有关的措施。

4.课税上的特例。为了使计划得以实施,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主管大臣可依据《租税特别措施法》减轻某些企业的税收,以课税的优惠使企业易于达到计划所规定的目标。当然这措施不可滥用,必须在《租税特别措施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否则,即是违法行为。

5.资金上的倾斜。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保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实现企业结构的现代化,完成计划目标,地方公共团体和国家主管部门可以向缺乏资金急需帮助的中小企业贷放资金,以保证其完成计划所规定的目标。

日本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制定计划是日本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的主要手段。而日本的经济计划又是由多种具体的行业计划所组成的,日本的每个行业都有各自的计划目标,这就使得日本对计划的实施实行的是多样的管理体制,即根据不同的行业计划实行多种不同的管理方式。例如,对于发展新工业的计划,日本通常给予特殊税刺激,如给予加速设备折旧的特权,免除该工业使用机器的进口关税等;对于工业现代化计划,日本则通常指示企业合并或合作,鼓励投资和引进新技术;对于控制过度投资计划,国家通常进行劝告,并保持对原材料进口和日本与外国企业之间专利权和技术协定的直接控制;对于造船计划,国家每年公布计划要造船的类型、吨位等情况,对执行其计划者,给予有利的贷款优惠,等等。这一系列计划管理措施,不仅使日本经济计划能得到较好执行,而且对稳定经济,促使经济的持续增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