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1089号卷子中也提到吐蕃给于阗赐以国王名号,并给其下属赐银告身等。吐蕃还在于阗设有节度衙,后世在于阗的麻扎塔格等地出土了不少藏文木简和文书,也反映了吐蕃对这一地区实施了有效的统治。由于“安史之乱”,使唐朝在西域的势力迅速削弱,葱岭以西处于大食的势力范围,而葱岭及其以东为吐蕃所有。从公元八世纪后半期到公元九世纪中叶间,从东部的河西起到西部的帕米尔地区,尤其是天山以南地区处于吐蕃的统治或势力范围之内。
七、立柱于恒河岸边
松赞干布时因王玄策事件,吐蕃及属国的军队攻入天竺,之后有关吐蕃在天竺的军事行动记述很少。赤松德赞时期,吐蕃四面扩张,而泥婆罗早已成为吐蕃的属国,因此,我们可以推测,吐蕃肯定少不了在天竺北部一带的军事行动。
《巴协》中简短地记载有赤松德赞时吐蕃出兵天竺一事。桑耶寺白塔建成以后,为了装藏,吐蕃准备派军队前往摩揭陀国,以取得达日孜多塔内如来佛的舍利,遂征集大批人马,远征天竺。蕃军到达贝莫贝塘时,天竺的一位国王被吐蕃大军所震慑,急忙把吐蕃赞普的靴子悬于宫门,率领部属出入其下,表示归降吐蕃。并说:“我的国土愿入赞普您的脚下,奉纳贡赋。”
此地可能是属于恒河北岸靠近吐蕃的小国。然后,吐蕃大军渡过恒河,抵达中印度摩揭陀国,摩揭陀人将财富运往屋敦达布日,尔后纷纷逃往东天竺。吐蕃骑兵未遇任何抵抗进入摩揭陀,礼拜金刚座菩提树,从塔中取出舍利,凯旋北归。在恒河北岸派人留守,并建铁柱,标明恒河北岸属于吐蕃领土。这次围绕佛舍利而进行的远征,实质上是赤松德赞对外军事扩张的组成部分,佛舍利不过是夺得的战利品而已。只是《巴协》中的记载不清,带有传说性质。守卫铁柱的士兵后裔一直居住于印度,形成一大城镇。
因而吐蕃与天竺之间不仅仅是吐蕃人接受天竺的佛教,而且还有战争的一面。
甚至在佛教的引进中,吐蕃也凭借了其强大的武力,掠回了不少佛教圣物,而不全是以一种和平的方式礼请天竺的高僧。
八、内政建设
赤松德赞时期,在对外扩张的同时,对内军政等方面的建设亦多有加强,对新占领的地区也实施了一系列的统治政策,稳固了吐蕃的军事占有。
《贤者喜宴》载,赤松德赞时期,在吐蕃的法律诉讼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吐蕃大臣廓·赤桑雅拉(曾任大相一职)被誉为是吐蕃七贤臣中的第六人,他依照以前的法典,对赔偿医疗费的标准和命价标准进行了修订,使有关法律变得更为系统。制定了“九强布”(有标签的意思,又指木简,这里似指写在木简上的法律文书)。裁决各种命价的法律纠纷时,诉状的开头要写明告身等级、确切命价等,送往高层,称为“绛色”,批复的文书称“仲果”
(“蛇头”之义,似为表示文书性质的符号),第二次批复文称“梅那”,此三者是有关赔偿医疗费用和命价的诉讼及判决文书。裁决亲属分离的法律纠纷时,诉状要写明如何成为亲眷,又如何成仇敌的原委,称为“天强”。突然发疯者(似指当事人)、起誓者的法律诉讼时,递交的文书,称为“强布曲牛”。依真实之诉状(本意为辩词)而做出的公正判决,称为桑雅。依偏面的诉状而做出的判决,称为“盖查”。真伪难辨需要担保人的判决称为“强布卡梅”。凡对有诸种罪过者,加盖无罪之印,称为“甲强”。
以上是根据《贤者喜宴》的记述,进行了大致的意译。
因原文叙述过于简略,对其真实内容的理解造成了难度。廓·赤桑雅拉主要规范了法律诉讼的程序,及断案的方式等。廓·赤桑雅拉规定的各阶层的命价,《贤者喜宴》也有所记述,如云:“复此,大贡论地位无与伦比,若杀死,则赔偿命价一万一千两白银。
中贡论和大内相的命价相同,为一万两白银。小贡论、中内相、大整事三者的命价相同,为九千两白银。小内相、中整事的命价相同,为八千两白银,小整事的命价为七千两白银。如此规定了到属民最末等级间各阶层的命价,写成法律条文。”
吐蕃的命价赔偿制度,及具体的命价,前后有过变化,到赤松德赞时期更加严整和完备了,大大维护了统治阶层的权益。
《贤者喜宴》还说赤松德赞的王妃没庐氏制定了一部小法典,包括男人和女人的礼仪、富者要放债、田地中放阴石、秋季、春季间平整土地等内容。
敦煌藏文法律残卷《狩猎伤人赔偿律》、《纵犬伤人赔偿律》、《盗窃追赔律》等法律条文的制定颁布时间不详,但其中的《狩猎伤人赔偿律》涉及了命价赔偿、医药费用赔偿、担保人、起誓制度等,有助于我们理解廓氏所定法规。
《狩猎伤人赔偿律》大概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狩猎伤人、牦牛伤人和纵犬伤人时如何赔偿或处置的法规。当狩猎活动中,如发生伤人事件,则法律规定受害者无论是否丧命,放箭人要找十二名公正的担保人,加被告本人十三人共同起誓,发誓非因报仇而有意射杀。查明誓词属实,受害人虽然中箭死亡,但不必以命相抵,要按命价赔偿;如果受害人中箭未死,则赔偿医药费用就行了。如果放箭人抵赖,不承认自己的过错,则将放箭人处死。其中大相、内大相、赞普舅氏执掌政事者、大相的副手(即中贡论)四大臣的命价相同,狩猎当中如果被射死,赔偿命价一万两银子,如受伤未死,则赔偿五千两银子的医药费用。玉告身的赔偿命价六千两,金告身为五千两,颇罗弥告身为二千两,银告身为三千两,黄铜告身为二千两,红铜告身为一千两,武士阶层的命价为三百两,“庸”等低等级,命价在一百五十两至二百两,而囚犯以下的命价只有五十两。
该法典中大相等的命价与上引《贤者喜宴》的记述大致相同,金、银告身等的命价与《弟吴佛教源流》和《贤者喜宴》所载相比,则有较大的差距,可能是不同时期的命价标准。《狩猎伤人赔偿律》中不同等级的命价,及医疗赔偿等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吐蕃法律的条文极度细化,也显示了吐蕃社会等级之分明,法律之严明,法律之严格。赤松德赞时期,对法律的修订,也强化了其王权统治。
吐蕃占领河西、陇右等地后,吐蕃军民大量涌入这一地区,吐蕃也实施了一系列的军政建制、经济管理等制度,某些方面借鉴了唐朝的制度,同时又保持了吐蕃的特色,其制度具有混合性特征。敦煌吐蕃历史文献《赤松德赞传》中载:“……疆域扩展,陇山山脉以上尽入赞普之手,建立通颊五万户,新设一由德论管辖之大区。”
“通颊五万户”就是设在新占领地区的,可能按吐蕃的传统,进行了区域划分,组建万户。P.T.108号卷子中有“通颊”千户的记述,即通颊也有千户一级的编制。德论意译为“安抚大臣”,又吐蕃称河西陇右一带为“幸福之区域”,则德论为此区域负责人,从P.T.108号卷子看有“德论会议制”,决定管辖地区的行政等方面的事务。
《新唐书·吐蕃传》云:“先是尚悉结自宝应后数入边,以功高请老,而赞磨代之,为东面节度使,专河、陇。”东面节度使又称东道节度使、东道都元帅,如载:“大中三年春,宰相尚恐热杀东道节度使。”
东道节度使应是吐蕃在河陇一带的军事统帅,往往由重臣兼任,《册府元龟》所载:“每十节度置一上相统之。”
即指此事。公元774年(大历九年),郭子仪在上书中云:“(吐蕃)近入内地,称四节度,每将盈万……”
可知一节度的兵马有上万人,则东道节度使的兵马应有十万左右。节度在赤松德赞时期在唐蕃边界处均有设置,如公元776年(大历十一年)唐朝破故洪等四节度,另有腊城节度、松州节度等,均设在四川、云南一线。此处“节度”也有两层意思:一指节度衙署,二指节度衙署的最高官员,汉文史书中又称为节度使,如《新唐书》称尚婢婢为鄯州节度使。汉文文献中的吐蕃之“节度”即为藏文文献中的“”,“”可译为节度衙、军镇等。
东道节度使下设有姑臧(凉州)、鄯州、河州等节度,如P.T.1089号卷子内有“姑臧节度衙署各种官员品级”的记述,该文献的时代晚于赤松德赞时期,但因吐蕃在河陇地区的统治体系最早是赤松德赞时期确立的,因此对研究赤松德赞时期的制度是有帮助的。该卷子中排列有姑臧节度衙署的官职,分别为如本、万户长(即乞利本)、料敌防御使(又译为守备长、先锋官,还可译为将军)、黄铜告身之节儿(“节儿”的字面意思是“城堡主”,应是州治所在地的官员)、大农业官、大防城使、上下(部)之大牧官、如观察使;任命僚佐之诸位官员(指次一等级的官员):中料敌防御使、如特小料敌防御使、大税务官、大机密书记官、大会计官(又可译为大审计官)、大法官、吐蕃苏毗千户长、通颊和吐谷浑千户长、节儿红铜告身、机密信使、中机密书记官、小机密书记官、判官、吐蕃苏毗小千户、唐、突厥语译官、隆多之军官;属于红铜告身之官员:审计官、通颊和吐谷浑之小千户长;属于赏有大虎皮鞯之官员(“”字是衍文):搜集秘密情报官、秘密情报传递官、庄园官观察使、收入大登记官;小虎皮鞯者:庄园副官、机密小书吏、边鄙小军官、收入小登记官、教法之审记官、简牍(管理)官、风水占卜师。上述文书中以如本为最高官员,即为“”的最高负责人。则是否能这样认为,汉文史书中的节度或节度使即指如本,是指一个地区的最高军政负责官。
除东道节度使外,赤松德赞时期设有其他道节度使,《新唐书·吐蕃传》载:“当是时,韦皋功最多,破堡壁五十余所,败其南道元帅论莽热没笼乞悉蓖。”此南道元帅亦即南道节度使,是吐蕃在四川、云南一线的主帅。后来解维州之围时,论莽热又任松州五道节度兵马都统群牧大使,《资治通鉴》则言“大相兼东鄙五道节度使”。《白氏长庆集》中有《代王答吐蕃北道节度论赞勃藏书》,内言“大唐朔方灵盐丰等州节度使,检校户部尚书,宁塞郡王王书大蕃河西北道节度使论公麾下”。北道节度使疑是五道节度使之一,专营河西、西域一带,可能最早也是赤松德赞时期设立的。《册府元龟》中还提到过吐蕃东北道元帅。
赤松德赞时期,吐蕃的兵制有所变革,其中“道节度使”设置可能借鉴了唐朝的制度。吐蕃以上相兼统帅的做法,使吐蕃军队指挥系统较为灵便,调动自如,陆贽甚至认为这是吐蕃常取胜之关键,其云:“今四夷最强胜者,莫如吐蕃,举吐蕃众,未当中国十数大郡,而内虞外备与中国不殊,所以能寇边者无几。又器不犀利,甲不精完,材不趋敏。动则中国其众不敢抗,静则惮其强不敢侵,何哉?良以我之节制多,而彼之统帅一也。且节制多,则人心不一;人心不一,则号令不行;号令不行,则进退难必;进退难必,则疾徐失宜;疾徐失宜,则机会不及;机会不及,则气势自衰。”
除外,吐蕃在河西一带实行计口授田(每人以十亩为标准分配土地),建立了赋税制度。并在新征服地区实行吐蕃化政策,要求被征服地区的民族辫发着吐蕃装,说吐蕃语,使用藏文等。后来吐蕃统治者也认识到不可能完全实行民族同化政策,汉文仍广为使用,河西等地汉藏文化交融并存。
《贤者喜宴》说吐蕃第七位贤臣聂尔达赞东斯提出吐蕃每户人家要饲养一匹马、一头犏牛、一头黄母牛、一头黄公牛,并在夏季收割青草,晒干储藏,以备冬用。这可能是针对吐蕃农业地区制定的政策,有利于家庭经济的发展。
赤松德赞也十分注重吐蕃文化的发展,藏文《大藏经》中有署名赤松德赞的佛学著作,足见他有相当的佛学功底和知识水平,能够探讨复杂的佛学问题。在赤松德赞的支持下,吐蕃的佛学教育、佛经翻译、建筑技术、工艺美术、医学、历算均得到了发展,吐蕃在文化上出现了欣欣向荣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