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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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研究(8)

(三)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2000年2月25日,江泽民同志在广东省考察工作时首次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总结我们党七十多年的历史,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这就是:我们党所以赢得人民的拥护,是因为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时期,总是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体现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它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理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深刻而具体地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2001年1月10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法制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在2002年的5月31日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2002年7月16日,江泽民同志在考察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讲话中又强调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进程,是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建设的进程。”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在一般意义上,文明通常指人类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依形态可划分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两类,而政治文明则是人类政治生活当中的政治体制优秀成果和隐含在这一政治体制当中的优秀政治思想、政治理念和政治管理行为的综合体现,它是人类在发展物质文明的同时建立起来的关于政治活动、政治体制和政治思想的精神文明成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处理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中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巩固和发展,保证了多民族的社会主义中国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上不断前进,保证了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统一、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族际整合。到2003年6月底,全国建立了154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119个,各民族自治地方先后制定了133个自治条例、267个单行条例和65个变通规定。从自治法修改实施两年多的情况来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新修改颁行对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作用尚不十分明显。第一,自治法的条文修改虽然涉及31条,修改内容多达70%,但对涉及自治地方发展的具体规定依然较为原则,关于自治法的实施细贝0尚未出台,这些都使得修改后的自治法依然难以落实到位,一些自治地方的干部群众认为自治法“离我们还比较远”;第二,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后,民族地区财政状况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根据《中国财政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央财政对五大自治区和三个多民族省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然偏弱,转移支付“像是下了一场毛毛雨,雨下到了该下的地方,但未能解决多大问题”;第三,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指向不清晰,使得五大自治区至今还未制定自治条例;第四,在经济利益的支配下,民族地区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严重萎缩,由此造成民族地方经济发展的投资融资能力严重不足,在客观上影响了民族地区的投资环境。因此,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任务仍是繁重的。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当中强调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对于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而言,首先要进一步确立民族问题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观念,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首先,以自治地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为突破口,稳健有序地推进人大代表的公开竞选和政府官员的民主评议制度改革,使“为选民负责”、“为地方发展负责”和“为国家负责”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有机地联系起来。彻底抛弃“唯上”思想和“等”、“靠”、“要”的惰性观念,把“三个代表”真正落实在基层。其次,利用制定自治法实施细则的机会,全面规划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投入机制,在广泛征求民族地方和民族研究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加强国务院各个部委之间的政策协调。以“稳健、务实、发展”的思路考虑民族地区的政策投入,改革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自治地方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民族地方金融机构的投资融资实力,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更为良好的财政金融环境,从根本上体现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精神。最后,以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制定为契机。真正保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和代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维护自治法作为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基本法的权威地位。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开启了实现各民族平等、繁荣和发展的法制道路,但如何使广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真正走上依法自治的法治之路还有很长的路途要走。这就是江泽民同志为什么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一再强调“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的原因,同时也是为什么胡锦涛同志一再强调“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原因。

(四)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

(1)实施西部大开发必须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要重视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因为,西部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86%。据《中国统计年鉴·1998》提供的数字表明:我国共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78个地级自治州市,643个县级自治旗或者自治县,共计726个民族自治地方。这些民族自治地方绝大部分分布在西部的云南、广西、贵州、四川、重庆、西藏、陕西、青海、新疆、宁夏、甘肃、内蒙古12个省市区,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2%,总人口为1.6404亿,其中少数民族人口为7447.8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西部地区的面积为540万平方公里,边境线漫长,我国2.1万公里的陆地边境线,大部分在西部地区。不失时机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利于东西部资源优化配置、优势互补,开拓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互利互惠,同时也关系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关系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防的巩固。从实践上看。西部大开发将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资源开发等方面展开。开发中可能会与西部民族地区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管理方式以及产业结构形成冲突。因此,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并进行预期研究,是西部大开发的实践要求。西部大开发是一个由多重主体组成的开发。其中既有中央政府统一组织的开发,也有各省市地方政府的地区性开发和以西部民族地区为主体的开发,此外,还有外国投资者、港澳台投资者以及我国民营企业参与的开发。在西部民族地区进行由众多的开发主体组成的如此规模的大开发,当然要解决好开发与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系问题,否则可能产生各种民族问题。因此,高度重视并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保证西部大开发顺利进行的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政策。1947年5月1日,在乌兰浩特宣布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这是新中国成立前成立的民族自治区,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了基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做出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制度,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应名额的代表。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总结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性质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中的地位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都做出明确的规定。1954年宪法把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方的财政;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始逐步恢复。1982年颁布的宪法即现行宪法。在全面恢复1954年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和条款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进一步丰富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并扩充了许多新规定。1982年宪法使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获得了新的发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自治机关在财政、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自治权具体化,规定了民族自治机关在管理财政、经济和文化教育等方面享有自治权。为了进一步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之后,我国各地又增建了47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此外,全国还建立了1700多个民族乡,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目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90%。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享受自治权利,也使杂居的少数民族同样享受到自治权利。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十多年来的经验基础之上,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不适应西部大开发的内容做了39处的修改和补充,并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规定了必要的特殊政策,加大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这是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一贯政策的又一重要体现。它充分说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伟大战略这一新的背景下,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制保障。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成为推进我国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所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同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也不同于联邦制下的民族自治,而是根据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特点和民族关系,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长期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下,一定要注意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实施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协调问题。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虽然确立了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西部地区的一些民族自治机关仍未能享受到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自治权。这种情况应当说有一定的普遍性,而这种情况所反映出的问题若不能及时加以纠正和解决,就会影响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不利于巩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下,应当对此引起高度重视。要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搞好实施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协调,要在正确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同时,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当前,从西部地区开发战略的实施情况看。有如下问题涉及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协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