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台湾行政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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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概述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一般指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及不当措施,导致其权益直接遭受损害时,向国家申诉请求予以补救的方法或制度。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国家以行政权主体的资格,在行政法关系上处于优越的地位,但国家更负有守法的义务以及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职责,因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合法适当,否则即应承担行政及法律责任,并应对受害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就一般情形而言,在法治行政的原则下,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应当合法或者在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以行政裁量处理行政业务。当行政措施有违法越权、处理失当及损害公私权益的情形时,即构成违法不当行政(不法行政)。对于行政机关的不法行政行为,如果没有特定行政相对人的,可以由有权机关予以补救矫正;如果有特定客体而且其权益因不法行政遭受损害的,国家基于维护法治行政的原则及保障人民权益的立场,应予以申诉机会,并对不法行政行为采取矫正与补救措施.为此而建立的有关法律制度,即为行政救济制度。

对于不法行政的补救措施,一般来说有两种制度,一是行政监督,二是行政救济。作为不法行政的补救手段,两者的性质与作用并不完全相同。行政监督是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监督权力机关予以补救,其措施的范围较为广泛,并不限于事后监督。行政救济,则是人民就侵害其权益的不法行政行为主动向国家提出申诉的制度,因此也可视为是人民与行政机关之间就有关事件发生争议而提出申诉。所以,在台湾地区,部分学者又把行政救济称为行政争讼制度。

在台湾的现行行政法律制度中,行政救济的方式比较繁多,如申诉、声明异议、请愿、诉愿以及行政诉讼等等。台湾的行政救济制度,采取大陆法系的模式,以诉愿和行政诉讼为主,也包括行政上的损害赔偿制度与损失补偿制度。

就台湾地区行政救济制度的演进来看,台湾《诉愿法》几经修正,于1998年公布,全文101条。2000年再次修正第4条、第9条和第41条,修正后的《诉愿法》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其《行政诉讼法》1998年修正为308条,并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行政上的损害救济制度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台湾的《国家赔偿法》于1980年由台湾立法院审议通过,并于1981年7月1日施行。

二、行政救济制度的功效

行政救济制度作为行政法制中的重要环节,其应当发挥哪些作用或功能,涉及到行政救济制度的定位及价值取向,在行政救济制度研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借鉴德国及日本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台湾学术界就行政救济的功效的论述大致有如下观点:

(一)实现法治行政与公共利益目的

在法治行政的原则下,现代民主国家与人民在行政法上的关系可以视为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机关与人民同样负有守法的义务,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适法适当。为了防止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发生,国家对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建立各种制度加以监督和限制。当行政机关不法行政行为导致人民受损时,人民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制度直接进行申诉,以有效揭发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违法滥用权力的行为,促使其遵守法律。因此,行政救济有助于法治行政的实现。此外,行政救济制度的建立,也有助于维持行政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加强监督与矫正措施

行政救济制度,赋予因行政机关不法行政受损者的申诉权利,然后由有权机关对有关的争议案件进行审查及复查,以确定其违法及不当性,并予以适当的矫正,从而增进行政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所以,行政救济制度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监督措施。

(三)保障人民权益

人民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违法不当行为的损害时,通过行政救济制度可以使违法不当行政行为被宣告无效、加以撤销或变更,从而使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四)维护政府威信

行政救济制度与普通的诉讼制度不同,在行政争讼中,国家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争讼的裁判者,因此其立场应公正无私。通过公正守法、审慎客观的处理行政争讼,有助于政府威信的树立,也有助于维护行政机关守法负责的良好形象。

(五)促进行政司法化

在现代法治行政的行政权扩展的趋势下,使行政机关获得准司法的授权,从而使行政争讼具有行政司法的性质。行政救济制度所采取的程序及处理案件的方法与态度,与一般行政机关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不同,着重于吸收司法制度的精神,从而使行政争讼获得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的裁决。因此,行政救济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行政司法化的发展。

(六)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权力的行使要求具有高效率,因而对行政争讼的解决,不宜采取普通司法诉讼的途径。行政救济制度中,部分管辖权归属于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则可以使争讼问题迅速获得解决,对双方当事人均为有利,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