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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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内因与外因——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7)

我国的社会转型从经济上看,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变的前提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从政治上看,是在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从高度集权、人治为主的治理形态向民主、法治的治理形态转变。这种转型是通过渐进式改革实现的,因此是“过渡”。在过渡转型时期,由于两种体制并存与交错,不可避免地留下许多体制漏洞,这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机会。

1.从经济体制看,两种所有制并存和两种体制并存,这两方面的因素交错在一起,出现了大量体制漏洞,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机会

我国的经济体制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市场经济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兴起的,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而中国则要坚持走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这就需要解决公有制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计划和市场两种体制并存交错,既没有明确的分工也没有恰当的定位,有些领域计划调节已退出,但市场调节却未能及时衔接,造成了利益调节上的空白或以非正常方式的调节所递补;在另一些领域,计划调节尚在发挥作用,市场机制却已加入了进来,双重调节造成诸多混乱。两种所有制并存和两种体制并存,这两方面的因素混合在一起,为腐败提供了大量机会。具体分析如下:

计划经济时期国有资产在严格的计划控制之下,计划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不存在接触的机会,而且从生产到最后的分配和消费都通过严格的计划来进行,“这些权力在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没有市场中介,一般很难直接与金钱画上等号”,个人的需要也完全通过计划来满足,腐败既无必要也没有可能。这种对国有资产的强控制极大地抑制了腐败。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社会,腐败发生的几率也很小。这是因为大量的交易是在私人之间展开的,私人之间的交易是不需要贿赂的,直接打折就可以了。而且由于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国家公权力很少介入到私人领域,特别是一般不直接进行经济资源的配置,所以以权谋私的机会非常少。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转型期,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计划(行政权力)和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并存,为腐败提供了大量机会(如下所示):

公有制——计划——以权谋私

私有制——市场——以权谋私

首先在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时。国有企业之间交易时,由于交易双方的经办人并不是所有者,仅仅是代理人,容易发生利用代理权谋取私利。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交易时,国有企业经办人容易以权谋私。其次在通过计划(行政权力)配置资源时,掌权者实际上是国家的代理人。私营企业可以通过贿赂获取计划(行政权力)控制的稀缺资源,由此滋生腐败。国有企业也可以通过贿赂获取稀缺资源,这样对双方代理人都有好处,由此也会滋生腐败。这时能不能提供较多的腐败机会与以下两个问题有关:

(1)公有资产和公共权力的委托一代理关系问题(核心是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一企业内部的监管和外部政企关系)。

①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企业资产属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行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各级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因此政府实际上是全体公民的“代理人”。因为在国有经济中,作为最终所有者和初始委托人的全体公民,实际上无行为能力,他既不能在市场上进行决策、签订契约,也不能决定收入的分配和对代理人的有效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全民与政府这一层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出现反常现象,实质上政府集所有权(国家所有制)、代理权(国有资产的代理组织)和任命权(代理人——厂长、经理的任免权)于一身。这种权力过分集中而又缺乏约束机制,最具危险性,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人人都要有焦裕禄、孔繁森那种公仆意识和奉献精神,可是这只能是人们的良好愿望而已,因为道德的软约束对膨胀的私欲只能是隔靴搔痒,起不到实质的作用。

②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实质是政企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务院授权各级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事实上各级政府又是通过授权其下属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的。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两权分离”的改革,又从所有权中分离出经营权,并把经营权授权给企业行使,并任命厂长经理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两权分离要求掌管所有权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与行使经营权的企业要分开,即政企分开。但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政府职能没有转变,政府仍然牢牢控制着企业。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的财政经费包干制和90年代的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都成了独立的利益主体。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成了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主要的“经费”来源。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更加舍不得国有企业这块“大肥肉”。虽然1992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机条例》)赋予了企业14项经营自主权,但企业能够独立自主行使的权利仍然非常有限。据调查,在赋予企业的各种权利中,企业最难行使的是拒绝摊派权。特别是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掌管着厂长经理的任免权,使得各主管部门的局长成了事实上的国有企业的董事长,而厂长经理只不过是一个“高级打工仔”(一些学者将这种情况称之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虚位”)。政企关系事实上是“剪不断,理还乱”。由于政企不分,行政权力直接调配经济资源,导致官商不分,这为一些官员乘机以权谋私大开方便之门。作为“假老板”的各级受托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虽然没有任何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但是却有支配财产的权力。这样他们容易发生拿别人的财产、社会的财产、国家的财产去冒险,甚至贪污挥霍。另一方面,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厂长或经理的任命制就避免不了使有的干部眼睛向上,对上司阿谀奉承、贿赂,对下级及百姓为所欲为,横行霸道。近年虽然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但这种换汤不换药的改革不可能有根本的改观,因为它并没有改变政府与国有企业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董事长、经理、监事会主席表面上看是选举的,实际上还是上级委派的。

③企业与厂长(董事长)或经理之间的“转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企业法和公司法,厂长(经理)或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上级委派。企业并不是厂长(董事长)个人的,仅此一点,就决定了如何在企业中建立一种激励与约束机制成了一个难题。20年的改革这一难题始终没有很好地解决。改革中为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赋予了经营者过多的权力,而要求其承担的责任却很少,也很抽象。权责的不对称,使一些国企经营者敢于铤而走险,而制约监督机制的匮乏更使其胆大妄为。以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为例,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法》和《转机条例》赋予企业的全部权力(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实际上等于赋予给了厂长一个人(因其是法定代表人),而这两个法对厂长的义务规定却很少,也很抽象,特别是没有规定厂长的财产责任。实际上是厂长只负盈不负亏。这就是学者们所称的国有资产的“产权虚置”的问题,虽然名义上存在着对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但实际上,国有资产的使用和保护并无人关心、无人管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他们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国有资产的增值,但他们没有完成指标又能怎么样呢?赋予厂长这么多这么大的权力,而对厂长的监督制约措施却很弱,且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很难发挥作用。如在向企业放权的同时,为防止失控、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规定企业党组织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但党组织负责人与厂长(经理)往往因“哥俩好”,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利益关系基本一致,而很难发挥作用。实践中,关系错位,放弃监督;受制于人,不能监督;缺少手段,无力监督;没人撑腰,不敢监督;明哲保身,不愿监督等情况非常普遍。关于职代会的民主监督,这在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问题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经营决策的核心业务,职工往往难以深入参与。另外,政府一次次加强对企业重大经营、投资项目的审批,但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蒙混过关”往往并非难事;国家曾通过“财税物价大检查”加强财经纪律约束,但往往以检查组与企业讨价还价,交一笔钱而了事;政府一再要求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但往往由于主管部门与企业各种关系过于密切而失灵;国家也曾派审计监察部门或党的纪检部门介入监督,这对企业有很大的威慑力,但能认真稽查的只是少数,大多由于内部人控制的严密和信息渠道不畅,只有在厂长(经理)更迭时才能发现一个个大漏洞。由于缺乏监督制约,一些国企厂长经理乘机大肆以权谋私,成了“穷庙里的富方丈”。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1993年以后,我国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希望通过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是妥善处理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信托、代理关系,即股东与信托人——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董事会与代理人——经理之间的关系,包括董事会如何忠诚于股东并勤勉尽职、董事会如何有效激励和监督经理以及如何平衡公司各相关者利益关系的问题。可以说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当能够解决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上的弊端。但近几年公司制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运作,加之与政治体制的不配套,国有企业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观。据笔者调查,不少企业翻牌为公司后,法人治理结构被严重扭曲,穿新鞋走老路,没有超越旧体制。企业的领导体制、决策过程依旧,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依旧,经营机制、政企关系依旧。有的尽管已成为上市公司,但企业状况并无起色。究其原因,重要的一点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严重扭曲。例如:有的政府部门既向企业派董事、董事长,还要管理经理、副经理,打乱了公司控制权的配置规则,搞乱了公司内部的权责关系,使公司的经营劣迹无人负责;有的企业董事长、经理一人兼,董事会不能有效监督经理,在避免企业“领导班子”内部矛盾的同时失去了制衡;有的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副经理高度重合,虽然避免了“两张皮”的问题,却使董事会被经理班子控制,董事代表股东利益的作用失效,董事会形同虚设,为企业内部人控制一切敞开方便之门;有的董事会对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议事规则不以为然,重大问题还是个人说了算,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没有形成,各位董事对股东的信托责任没有落实;有的把公司分权——制衡体制看成“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处处以“法人代表”和“一把手”自居,要事事“领导”总经理,扰乱了公司的责任体制,使企业经营管理效率降低;有的国有独资企业有董事长而没有董事会;有的国有企业股票上市,在“圈”到钱后随意投资或处置,早把股东和招股说明书抛到脑后,并不想通过资本市场改善股权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有的公司对投资者信息披露不真实、不规范,千方百计逃避社会监督,无意对股东负责;有的公司国有股占大头,经营者仍看政府脸色行事,他们认为只要把政府主管部门糊弄住,自己就可稳坐江山,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一些上市公司面对股价的涨落仍我行我素、不理不睬,资本市场对它的约束作用无效。新机制下的股东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尚未起到应有作用,造成股份公司主要管理者的权力过分集中,公有财产由原来的“虚置”演变成为现在的由董事长和总经理支配的私有财产。这样,就使得当代中国的腐败分子的公贿、贪污和监守自盗以更加“民主”(在股东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掩护下)和普遍的方式进行着。这种被严重扭曲的治理结构,使企业的体制、机制和运转方式并未超出旧体制的范畴,是旧体制和机制在新形势下的再现和复归。公司制企业这种管理上的混乱,为一些人以权谋私提供了可乘之机。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国有资产存在着“产权虚置”的问题,虽然名义上存在着对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但实际上,国有资产的使用和保护并无人关心、无人管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他们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国有资产的增值。但他们没有完成指标又能怎么样呢?产权不清,导致假公济私的腐败行为屡屡发生。据有关部门测算,从1982年到1992年,国有资产流失高达5000亿元人民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企业的最终所有者和初始委托人——全体公民无行为能力,真正的所有者是国家,而国家作为所有者又是虚的,国家的力量体现在一层层的干部手里。所谓的代理经营者对所有者负责,但在他亲身体验中感受到,他的地位升迁与国有财产增殖并无多大关系,而是窥察到只要与主管上级搞好关系,就万事大吉,到头来很难避免实质上仍是企业干部对有实权的上级(不论名义叫什么)负责。若此,国有制的原有基本弊病都会变相起作用:在行政控制放松时,下面利用自主权大捞一把或急功近利;在行政控制收紧时,经济活动的独立自主名存实亡。这也正是我国国有企业目前陷入“管则死,不管则流失”这样一种“管又不是,不管又不是”的两难境地;这也正是我们体制上的漏洞,给腐败留下繁衍生息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