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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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公平与效率——国家权力的制约(2)

“十月革命”后,列宁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权力监督的思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列宁认为,人民是“全部国家权力和全部国家机构的固定的和惟一的基础”,“如果不进行系统的和顽强的斗争来改善国家机关,那我们一定会在社会主义的基础还没有建成以前灭亡。”这两个光辉论断,是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的两块基石。第一,列宁指出了人民监督权力的必要性。他认为,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人民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享有行政权、司法审判权,并在代议制度下享有监督国家机关的全权。第二,列宁提出依靠人民群众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思想。他认为,人民监督政府是完善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机制,依靠人民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防止权力腐败的中心环节。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列宁亲自领导人民进行监督权力体制的构建和完善。在党政最高权力机关之外,建立一个最高监察机关,即中央监察委员会,用以监督党政最高权力机关。第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为了打击腐败行为,彻底铲除腐败,列宁坚决主张,对腐败分子进行曝光,决不姑息。他认为通过公开揭露腐败分子的丑恶行径,不但不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声誉,反而向人民展示了自己的磊落,向人民表明党和政府是同人民联在一起的,是坚决反腐败的。

如何对权力日趋集中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创设社会主义的权力制约机制,是摆在苏俄领导人面前的重大难题。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有比较成熟的“权力制衡”体系,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国体和政体上的不同,所以这套体系并不适用于苏俄。另外,列宁一向对资本主义的“议会制”、“三权分立”深恶痛绝,他将议会称为资产阶级的“清谈馆”。苏维埃政权采取“议行合一”的组织形式,本身就是对三权分立的否定。基于以上原因,苏维埃俄国所要建立的权力制约机制应当是完全不同于“三权分立”制度的崭新模式。

列宁在其早期的民主思想的基础上,一方面总结了苏维埃建立初期的经验教训,另一方面从人民群众的许多创举中得到启发,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权力制约提出了很多独创性的见解,并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他的探索始终围绕一个核心思想展开,这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这里的“权利”是指人民的政治权利,主要是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这种制约机制的构想是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权力运行的宗旨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对权力的运行进行适当的制约。在这里,制约国家权力的主体是人民,制约的途径主要是“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

总之,权力制约的理论还有很多,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不再一一介绍。权力的监督制约的理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大类:

一类是从主体上看。(1)以权力制约权力,即掌握不同权力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分权,并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由一种高级的权力监督低级的权力;二是平行权力层级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如西方的“分权与制衡”理论。(2)以权利制约权力,即以民权来制约国家权力。它的主要含义是,在正确理解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基础上,恰当地配置权利,以使它能够起到一种限制、阻遏权力之滥用的作用。这里包含着两重意思:第一,承认公民的权利,政府权力不能逾越它的界限而侵入公民的权利领域。这样,公民的权利对于政府滥用权力起着一种阻碍与制约的作用,但是权利所起到的这种制约作用,是一种消极的制约作用。第二,一些公民权利不仅具有这种消极的制约作用,而且具有一种积极的制约作用,也就是说,当政府逾越权力的法定界限、滥用权力或有不当行为时,这些权利可以保证公民作出一些积极的反抗,迫使政府收回它的权力触角或改变不当行为,如公民对政府某些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可以发挥积极制约作用的公民权利至少有: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参与权、结社权、知情权以及举报、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公民权利制约政府权力这一机制的实质是使公民成为监督政府的力量。这一理论就是毛泽东与黄炎培在延安的谈话中提出的“民主监督政府”的思想。

另一类是从制约方式看。(1)以道德制约权力。这一机制的涵义是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法使社会或统治阶级对政府官员的要求内化为他们的道德信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培养他们勤政廉政为统治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的意识和品质,使他们能够自觉地以内心的道德力量抵制外在的不良诱惑,自觉地严格地要求自己,行使好手中的权力,如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2)以法律制约权力。指制定严密的法律法规,规范权力的运作过程,控制官员的用权行为,目的在于使易于越轨的公共权力在立法、行政、司法、守法的各个运行环节上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一旦行为“脱轨”,便有法律依据制裁这种脱轨。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行为方式的约束。”

在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中我们要注意使这四种制约机制相互配合和相互支持,因为对于有效制约权力的目的而言,这些机制是相辅相成,共同作用的。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最终解决一个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保证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正常运行,避免“集体腐败”和“官官相护”现象出现的一种有力措施,就是健全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使公共利益的主体——广大公民承担起监督监督者的责任。而同时,要发挥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作用,又离不开公共权力的恰当配置和有效的相互制约。例如言论自由和获得救济的权利如果离开了法定的监督机构和某种形式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配合,也不易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道德与法纪教育可以培养官员的自律意识,有助于他们行使好手中的权力,但是这种机制也离不开其他机制的配合。它的教育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它的效果不仅需要来自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的强制力的支持,而且需要来自公民的舆论的评判。另外,就是在每一种机制的内部也要注意相互配合的问题。例如在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中,选举权和言论自由权的制约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公民不能最终决定一届政府和官员的去留,言论自由的制约作用就要打一个折扣。相反,公民虽然拥有选举和罢免领导人的权利,但是除了可以对领导人歌功颂德或表示感恩外,没有发表任何批评性言论的权利,选举权也徒具形式,就不可能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

三、完善我国权力制约机制的对策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

1.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

虽然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但这些权力大多是纸面上的,在公民心目中还远缺乏至高无上的权威。要改变这种不正常的状况,使失重的权力机关的权力得以扶正,必须加强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的措施有:(1)完善选举制度,增强代表的人民性,使选出的代表真正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改善代表的职业比例,增加基层代表的比例,减少官员的比例。(2)实行专职代表制,代表要有代表能力,代表要真正能够负起人民的重托,要加强对代表的监督,解决代表普遍“渎职”的问题。(3)人大内设宪法监督委员会,加强立法监督,尤其是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解决“立法腐败”问题。(4)人大内设审计委员会,对各级政府的预算进行审计监督,从经济上解决政府的公共支出问题,从财政上制约政府。(5)人大内设财政拨款委员会,其他所有国家机关的经费都应由人大决定。

2.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由于行政权特有的侵犯性和主动性,行政腐败在各种腐败中是数量最多的,因此必须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当前要:(1)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增加客观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不仅进行合法性审查,还要进行合理性审查,以防止滥用权力。(2)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解决行政诉讼难的问题。(3)司法机关的经费不能由政府来决定,而应由人大来决定。

3.对司法权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