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禁毒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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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中国历史上第三次大规模禁烟运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

南京国民政府禁烟态度的转变

一、近代中国烟毒泛滥的顶峰时期

1927年4月18日,蒋介石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从此,中国历史进入了以蒋介石新军阀为统治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这一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权建立伊始,在面临着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问题需要一一解决之时,也迎来了近代中国烟毒泛滥的顶峰时期。

自1917年后,伴随烟禁的逐渐开放,全国罂粟的种植与日俱增,经10多年的发展,到20年代后期,罂粟播种区域遍及全国各地,栽培面积达到创纪录的水平。据《中国烟祸年鉴》一书提供的资料,这一时期,西北的陕西植烟区为全省耕地面积的75%,鸦片的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90%;东北的辽宁、热河(旧省名,辖今河北省东北部、辽宁省西南部)、吉林和黑龙江四省大烟种植面积达600万亩;宁夏罂粟占耕地面积的35%;甘肃除贫瘠之地以外,每县都植有罂粟。据《拒毒月刊》第36期记载:甘肃种烟已堪与汉蜀黔诸省相匹;华北的河南省有108个县,种植罂粟的县份占全省的80%以上,豫东各县种烟所占耕地约40%~50%;热河全省植烟1万顷以上;华东的合肥、阜阳等16县1928年烟田376,000亩,浙江永嘉一地1931年种烟10万亩;西南的四川植烟面积在800万亩以上,占农地的1/3。据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教授卜凯等人对20世纪30年代中国13个地区鸦片种植情况的调查:1914年~1919年鸦片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1924年~1929年上升为11%;1929年~1933年则高达20%。上述统计反映出民间鸦片种植逐年增多的势头。另据《拒毒月刊》和《中国烟祸年鉴》提供的资料,有些地区罂粟的种植面积远远超过了耕地的20%,如云南省1929年耕地面积为4,027,878亩,而罂粟面积达3,250,000亩,罂粟地占耕地面积的80.7%。甘肃的罂粟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75%;四川茂县罂粟地占70%;而陕西更达惊人的90%。总之,从中国罂粟种植史来看,这一时期尤其是1929年一1934年间,为罂粟种植最多的年份,呈现出了“满地罂花映日红”的局面。这一时期,土产鸦片的产量也达到了世所罕见的程度。根据有关资料计算,1929年~1933年间,中国的罂粟种植总面积约8000万亩,1930年前后,全国耕地总面积为1,300,000,000亩,罂粟种植面积约占6.1%。每年生产鸦片6000万公斤,即120万海关担,其中以陕西、甘肃、云南和四川为四大鸦片产区。据记载,云南年产鸦片约2亿余两,而四川最多,约达4亿两,实际数量可能还不止于此。另据刘敏在《甘肃的毒品危害及禁毒活动》一文中透露:1935年,甘肃的烟苗面积达50多万亩,总产量2000万两。据1934年召开的国际禁烟会议记载:1930年中国的鸦片产量已达12,000吨,而此时除中国外全世界的产量仅为1770吨,中国的产量竟是世界各国产量的7倍。这一数字使中国的代表“出席国际禁烟会议,颇像罪犯出席法庭”。而这一时期,全国吸毒人口之多,在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1929年~1934年间,由于毒品数量的充足,政府和各地军阀的只征不禁,全国的吸毒人口数量急剧增长,吸食各类毒品的总人数达8000万人,达到空前绝后的地步。1932年,中国人口474,487,000人。吸毒者约占总人口的16.8%。在吸毒者中,仅吸“红丸”的就达30,000,000人。云南一省有1700万人,而吸毒者就达300万人;贵州省的700万人中也有233万人吸毒;最严重的是四川,全省7000万人中,竟有4000万人是瘾君子。

与此同时,烈性毒品也日益泛滥。20世纪20年代末,国内已掌握了制毒技术,河南、河北、天津、四川等地均出现制造毒品的基地。四川军阀刘湘属下的第七师师长蓝文彬,公然指挥部下在重庆设置制毒工厂,将制造的毒品用武力保护批发零售。河南博爱大辛庄制毒的工厂就有三四家之多。而外国不法分子,利用其治外法权和租界的特权,也在中国秘密开设制毒工厂,大肆制造、贩卖海洛因、吗啡等毒品。如日本在天津和石家庄等各大商埠均设厂制毒。1931年7月,在天津租界收缴了价值10万元的由日本、法国、意大利等国不法侨民制造的大宗毒品。1928年11月,全国禁烟会的代表指出:“日人侨居上海经营毒品者,几占全数1/3,他若欧西近东各国奸商恃此牟利者,数难胜计,期间且有外国领事加入同谋。”1936年5月,美国人福勒在国联召开的禁烟会议上曾透露,1934年中国输入作为制造海洛因原料的醋酸酐约为5万基罗,而当时,醋酸酐在中国除了制造毒品外没有其他用途。5万基罗醋酸酐可以制造的海洛因超过世界一年合法使用量的50倍。可见,当时的毒品制造已有相当大的规模。总而言之,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到30年代中期,中国成为当时世界上无以匹敌的产毒大国和吸毒大国。

20世纪20年代后半期至30年代中期,近代中国之所以能发展演变到烟毒泛滥的顶峰时期,是与近代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与国家的分裂、政局的动荡、吏治的腐败、地方政府的自行其是等政治因素,西方列强在中国拥有的治外法权半殖民地政权性质,自然灾害、地理环境和气候等自然条件,农业的凋敝、农村的破产、大量失业和隐性失业人口的存在等经济因素,以及当朝政府的所作所为等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寓禁于征”政策

如前所述,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正处于中国烟毒泛滥的顶峰时期。而早在清末民初禁烟运动时就成立的各种禁烟组织,在长期而卓有成效的唤起民众、促进当局禁烟禁毒的基础上,此时又发挥了更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华国民拒毒会代表全国人民发表宣言,要求政府禁止鸦片,他们提出8条建议。主要内容为:严禁外国毒品在各埠入口;抗议南洋群岛殖民当局在华侨中的专卖鸦片政策并取消他;严禁国内种植罂粟和贩卖鸦片;请在县级设勒戒所,限期戒断烟瘾;在中小学教科书中加入拒毒内容等,积极呼吁禁烟。国民政府颁布以收税为主的禁烟条例之后,遭到拒毒会的强烈反对,拒毒会认为,“鸦片为帝国主义侵略之工具,为军阀官僚生存之命脉,实三民主义之劲敌,亡国灭种之祸根。惟按目下之禁烟计划观之,则不但与三年禁绝之政策背道而驰,更与总理遗训势不两立……言为福国,实为祸国;言为利民,实以害民”。就在民众的要求下,国民政府乃于是年的第105次中央政治会议上,议决3年禁绝鸦片,但这一阶段的禁烟政策完全服从于筹措军费之需要却是显而易见的。1927年9月,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了《禁烟暂行章程》13条,开始禁烟。《禁烟暂行章程》规定:由财政部设禁烟处管理全国禁烟,从1928年起3年禁绝鸦片烟;25岁以上吸食鸦片者须领戒烟执照,保证3年禁绝;贩卖鸦片抽以重税,第一年70%,第二年100%,第三年200%;人口的戒烟药品须交财政部禁烟机关,贴印花税票,统一运输,贩卖者必须领有特许证。就这一禁烟章程本身而言,虽已明令三年内禁绝鸦片,但明显存在着许多纵毒问题:一是将禁吸年龄限制在25岁以下;二是规定对戒烟药品征税,允许商民领证贩卖,这是以禁烟之名而行征税之实的欺人之谈。11月又颁布《修正禁烟条例》20条,规定由财政部特设禁烟处专任全国禁烟事宜。该条例主要内容与前章程大同小异,其中补充了对戒烟药品须经检查化验,领取特许证后方准出卖,以及侦缉队协助禁烟和对烟贩进行审判等规定。后者虽较前者有所完善,但目的仍在抽税,故其对领取执照、特许证、印花税以及罚金和没收财产等规定详细而且严格。如不领特许证而擅自贩卖者,课3000元以下罚金,并没收商店财产;不领戒烟执照私自吸食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元以下罚金,再犯者加重本刑1,3等。从上述《禁烟暂行章程》和《修正禁烟条例》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这次禁烟的各项具体规定,无论是领取戒烟执照、发特许证或贴印花税票,其目的只有一个——向毒品贩收税。由财政部出面领导禁烟,就意味着向民众宣告,国家要借禁烟来解决财政问题。正如财政部长郑洪年接见拒毒会代表时所说:“目下禁烟计划,仅为筹款之计,如谋禁烟,不但不能禁烟,实足纵毒。”由财政部出面禁烟,实行“寓禁于征”政策,是南京国民政府在建立之初实行的武力统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规定只能促使毒品更加泛滥而与禁烟毫无裨益。

1928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再次修正禁烟条例并予以颁布。该条例共21条,规定:财政部设立禁烟处专任全国禁烟事宜;各省设立禁烟总局,综合处理全省禁烟事宜;紧要区域内设立禁烟分局,非紧要区域各县设立禁烟分所;财政部于相当区域设专运所,办理征收特税及专运事宜。该修正条例虽在禁烟机构的规定方面较前完善,但其具体的禁烟内容反不如以前。如该条例规定,经禁烟机关特许者允许栽种罂粟。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第一,国民政府是要借禁烟之机,搞毒品的公吸、公售、公运,把一切隐蔽的私吸、私售、私运变为公开,以达到最大限度收取鸦片税的目的。第二,将“栽种罂粟……除将烟苗铲除并处10年以下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改成了经“特许者”可栽种罂粟。这一改动,实际上是暗示农民,只要缴税就能大种罂粟,这无异于公开号召农民重新大量种植罂粟,以便保证政府的税收。从常理上说,禁烟条例的基本内容,应注意如何尽快有效地禁止鸦片烟毒,而不是首先考虑征税。在这里,为了收税,禁烟变成了纵烟,禁烟机构成了变相的收税机构而已。禁烟机构越完善,距离民众所要求的禁烟也就越远。

1928年3月~4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分别颁布了《戒烟药料特税章程》《戒烟药料印花领用章程》和《戒烟药料护运章程》等3个有关收税的章程。《戒烟药料特税章程》规定,财政部于各省扼要地点设专运所,负责运送“戒烟药料”(把鸦片定名“戒烟药料”,大肆种贩)。该“药料”除在该省缴纳原部定各税以外需转运者要纳特税,“每一千两征收特税国币三百元”,特税在起运地交一半,运到地再交一半,如再需转运到别处,则须再补征半税。《戒烟药料印花领用章程》规定,财政部为依限禁烟,特定“药料”印花3类19种,颁发各省贴用。缴税后粘贴印花方可转运,否则以走私论罪。《戒烟药料护运章程》规定,“为便利商民巩固运输”,特备运舰数艘,轮流护运“戒烟药料”。“戒烟药料”满一百两以上者纳税后即可请专运所代运,但不满一千两均按一千两征收特税。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在鼓励烟贩进行大规模的鸦片贩运,如果一二百两均按一千两收税,烟贩何不尽可能多运赚钱,反而少运多缴税呢?由政府颁布一系列章程的目的,本应为禁止鸦片泛滥,而这里却变成了“为便利商民巩固运输”,帮助鸦片贩运者护送毒品。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观察分析,都看不出这种章程对禁止鸦片泛滥有何作用,而它的具体内容又是纵容毒贩进行大规模贩运。

1928年3月,国民政府还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鸦片罪》和《各省检查烟苗章程》。《中华民国刑法·鸦片罪》规定,制造、贩卖、吸食毒品和开烟馆、种植罂粟以及打吗啡针等行为均为犯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或罚款。如制造和贩卖毒品者处5年以上徒刑,并科5000元以下罚金。鸦片罪中最轻为意图供给毒品或毒具者,要处500元以下罚金,罚金是很重的。《各省检查烟苗章程》规定,“为严禁私种和准备制药所需起见”,各省特设检查烟苗局,该局职责为“办理检查烟苗及征费暨收买药料”。该局由财政部直接派特派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国民政府鼓励农民种植罂粟,却美其名曰“制药所需”;向种户收税,名日“检查烟苗”,真是欲盖弥彰,将其迫不及待地想利用鸦片烟税解决财政困难的丑恶嘴脸暴露无遗。此外,1928年3月29日还颁布了《皖北检查烟苗局办事规则》,4月颁布了《审理烟案简易程序》。

以上各章程条例内容概括起来,即鸦片以“禁烟药料”的名义,准许贩卖吸食,罂粟种植以3年为限禁绝,吸食及贩卖吗啡绝对禁止。这些章程条例无不以“钱”为中心。这一阶段的禁烟政策说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以蒋介石为首的新军阀在利用鸦片税方面丝毫不逊于前任北洋军阀。只不过北洋军阀是公开鼓励,勒逼农民种罂粟,收取大量特捐以充军饷,有的军阀直接用鸦片代替现金发放军饷,有的直接用鸦片换取枪支。而蒋介石新军阀则是利用民众良好的愿望,打着禁烟的幌子,干着纵毒的勾当。这一阶段的禁烟政策正如中华拒毒会宣言中所指出的:国府一年来对于禁烟之设施,“令人失望之余,深滋痛心”。

三、由“寓禁于征”向禁烟为主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