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刑事侦查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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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犯罪心理分析的原则与方法(1)

一、犯罪心理分析的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任何认识活动必须坚持客观性原则。犯罪心理分析时,要求分析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前期侦查已获取的犯罪现场及勘查笔录、各种痕迹物证及鉴定结论等材料客观性强、反映案件信息的真实性高,可为分析提供坚实的基础。相对而言,各种访问材料尤其是对嫌疑对象的询问笔录所提供的信息,由于陈述人的主观因素影响,客观性就有所降低,不可轻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分析的客观和准确。

(二)双向逻辑推理原则

这既是侦查学因果逆向推理的前提要求,也是犯罪心理分析进行的前提。侦查推理是由结果到原因的逆向推理。因为犯罪现场作为结果总是存在于案发以后,侦查之后就开始由现场发现的各种痕迹倒推犯罪行为。但此时的侦查逆向推理多是静态的、片段的。犯罪心理分析在证据获得之后,要站在侦查总体逆向推理的基础上,把逆向推理出的单个证据按照正向时间的进程结合起来,一般开始使用有证据基础和假设前提的由因到果的正向假设推理思维。从格式塔心理学的完形理论看,侦查的逆向推理已经给出了一部分弧线,犯罪心理分析技术就是将不完整的弧线按照动机到行为的规律勾勒成圆弧,完成犯罪心理分析。其具体是从犯罪人犯罪的动机出发推导到犯罪行为,要站在犯罪人的角度推测如何完成此时此刻的犯罪活动,应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犯罪人应具备的条件,需克服哪些困难,风险系数有多大,进而进行动态的犯罪心理分析。

(三)双重系统分析原则

犯罪心理分析的方法是综合侦查学和侦查心理学的双重系统分析。犯罪心理分析技术与方法在当代侦查中的运用是多角度、多层次的。侦查学的优势在获取物证等客观证据上,侦查心理学擅长于犯罪人的深度心理分析,从而勾画出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及其心理面貌。因此,犯罪心理分析不仅需要有丰富的侦查工作经验,而且还需要系统的心理学知识。所以,必须树立多种人才合作与多学科协作的观念,遵循侦查学和侦查心理学双重系统分析的原则。

(四)发散思维原则

发散思维是从所给的信息中产生众多的信息,从同一输入来源中产生各种各样为数众多的输出。即以问题的多种可能方向扩散出去,探索问题的多种可能性及其多种解决的途径。侦查思维存在着集束单向性与发散多向性的冲突,实质是侦查客观实际中一果一因与一果多因的冲突,单一性选择与并列性选择的冲突。因此,应该将多种可能并行考察一直持续进行,直到有确切证据倾向于某种原因,才可初步通过同一认定等证据或线索确立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但侦查实践中一些侦查员总是容易因工作压力,个人思维方法、习惯,刻板印象,简单依赖经验类推排除,受人暗示,盲目直觉,迅速转向“单任务处理思维方式”,急功近利地将并行考察的一直持续进行的侦查活动,过早地改为一因一果的单一任务,从而影响着对多种可能性的考虑。

(五)先变态后常态原则

侦查面临各种情况和可能,犯罪心理分析不能陷入正常人犯罪的一般模式。因此,对有变态迹象的案件进行犯罪心理分析时,要按照先变态后常态的原则,防止分析刻板化,使侦查方向漏人走偏。

(六)先刻画行为后刻画人原则

侦查重视使用逆向思维推理,但常有简单地、片面地进行逆向推理的缺陷。当逆向推理停留在痕迹或线索指向某个嫌疑人身上时,结果常常会越看越像。片面侦查思维要么爱用没有作案时间逆推推理排除法,排除嫌疑人;要么简单地用空间的相容性和相近性片面怀疑人;要么简单地用动机的存在与否片面怀疑或否定人。因此,犯罪心理分析时必须紧紧围绕案件情况本身进行,推断犯罪人可能的心理特征及行为过程,最终达到对犯罪人的认定。不能一开始就指向某个嫌疑人,或轻易排除某个可能涉案的人。

(七)顺时序动态分析原则

顺时序是指分析时必须按事件发展在时间上由先到后的次序进行。动态是指事件并不是一个个静止的情节总和,而是各情节相互联系而形成的运动过程,强调分析时不仅要对静态事实进行刻画,还要注意对整个过程的描绘。

(八)循环验证原则

利用心理分析(一个侦查假设)寻找未被找到发现的物质痕迹,或利用物质痕迹的形态发现(验证假设)心理痕迹的内容,属于行为的模拟还原重现。这样一个交替循环的过程,是不断地应用痕迹物证与犯罪行为心理痕迹相互印证的过程,从而使不合案件真实的假设被推翻,最终达到对案情和犯罪人的正确分析和认识。因此,心理分析时必须遵循循环验证的原则,使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相互印证,相互支持。

二、犯罪心理分析的方法

犯罪心理分析常用的方法有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和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两种方法。下面结合国外有关理论与方法,予以介绍。

(一)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

1.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的概念

典型的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可以表述为:根据过去案件中其他罪犯、现场和被害人所提供的已知行为特征、情绪情感特征及其他人身方面的特征,来刻画现行犯罪中罪犯的行为、犯罪现场和被害人特征。如同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的术语所表明的词义那样,从本质上,这种方法是根据已有的犯罪统计学数据来推论特定罪犯的行为特征和其他人身特征的。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的这种特定思路与它的理论假设密不可分。这些理论假设包括:实施了同种犯罪的罪犯与正在调查的不明身份的犯罪人,共同具有那些相似的个人特征;受相似的生存环境的影响,并以同样普通或同样特别的动机的驱动,过去实施罪行的罪犯与现行犯在文化背景上也极为相似;即使根据少量样本(已知罪犯)进行的行为特征和人身特征的统计性数据分析,也能对未知犯罪人的行为及人身特征进行概括和判断;犯罪行为和动机所具有的稳定性及一致性特征,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中不会发生显著的变化。

以这些理论假设为指导,就可以展开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的具体工作。在分析过程中,分析人员需要参考三方面的资料以形成归纳推理的前提条件。这三方面的资料来源于:借助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访谈,对在押罪犯进行人身与犯罪特征方面的分析;根据一般人所有的,而为分析人员能够体验的实际经验;包括各种新闻报道在内的各种公开信息来源。对所有上述三方面来源的资料的统计与分析,就可形成特定类型与特定动机的犯罪中犯罪人的一般行为特征与人身特征。在此基础上,根据现行犯罪行为、动机与某一种类统计分析犯罪类型的相似性,即可推论出现行犯罪分子所具有的类型特点,如性别、年龄、种族、经济状况、家庭关系和职业情况等等。以发生在美国的强奸案为例,根据犯罪统计资料,强奸犯一般为16岁到39岁之间的男性,通常居住在距被害人住宅25公里之内的地区;在停车场对大学生进行攻击的80%以上的连环杀手都是白人男性,年龄在20岁至35岁之间,与他们的父母同住,驾驶低档汽车等。

2.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的理论依据

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以行为主义和统计学原理为技术路线,其理论假设和根据统计数据进行归纳推理的分析方法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至少,从理论上它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重在对以往资料的积累与分析,即注重犯罪资料的基础建设及其对当前案件的参考指导作用。这种通过对犯罪特点、规律的量化认识而服务于现实犯罪侦查的思路,无疑对推进刑事侦查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作用。

3.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的利弊

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模式简单易行,分析人员并不需要专门的心理学知识或侦查技能,即可依据统计学资料进行数学式的概括分析,而且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完成分析任务,从而及时地为侦查人员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线索资料。

但客观地说,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模式往往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中的问题主要包括:

(1)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不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

犯罪心理分析所依据的信息是从有限的犯罪样本而不是从所有同类案件中概括出来的,因此,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由于在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技术发展的初期,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还未被引入刑事侦查,对犯罪样本的收集工作,主要是由侦查人员个人在有限的侦查管辖区域内针对有限的案件数量进行的原始积累,所以,这种分析技术只是调查范围内的罪犯的一般特征的概括。

(2)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实际指导价值较低

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结果并没有完全考虑到为数众多的现行犯的实际情况,即只注意到现行犯与已决犯的“共性”,而没有顾及其“个性”。因此,此种分析结果尽管可靠性较高,但对侦查人员的实际指导价值较低。如根据前面所列的强奸犯特征,难以寻找到特定的罪犯,因为符合这种特征条件的嫌疑人实在太多。

(3)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

透过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统计方法的客观性,可以追溯其犯罪特征评估方面的主观性。将类似案件或同类案件的犯罪行为、动机不加区分地进行统一归类,必然涉及对案件类型、行为类型和动机类型的认识与评价,而对于不同的侦查人员来说,其中很可能涉入太多的主观猜测与推断。

由于这些与生俱来的缺陷,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技术很快由盛而衰。在20世纪90年代,经过法庭科学理论的改造,并吸收了犯罪重建的理论成果,归纳式犯罪心理分析终于走向了更为科学的理论境界——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

(二)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

1.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的概念

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理论认为,犯罪重建构成犯罪心理分析的基础。犯罪重建重在解决“发生了什么”以及“它是怎样发生的”等涉及犯罪行为过程的问题。而犯罪心理分析则以此为前提,重在回答隐藏在行为过程及其特征背后的犯罪动机和罪犯的人格特征等,即“犯罪为什么会发生”和“是什么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等的问题。犯罪心理分析只有在对犯罪过程进行准确、全面重建的基础之上才能有效进行。否则,犯罪心理分析的结论就会因为缺少客观的事实前提而丧失价值。

布伦特‘特威将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定义为:“通过对包括诸如犯罪现场照片、验尸报告、尸体照片和犯罪人与被害人冲突关系的法庭科学证据的研究,准确地重建犯罪人在犯罪现场的行为痕迹,并根据这些特定的、个别化的行为痕迹,对犯罪人的个性特征、自然特征、情绪情感特征及动机特征进行推断。”

2.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推论方法

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的理论假设包括:无动机则无行为;每一罪行都应被视为具有独特的行为方式或犯罪动机;同类犯罪之间的不同犯罪者常常具有不同的动机与行为;由于环境和遗传因素的影响,所有人行为的形成都具有个性特点;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犯罪行为的反复实施,特定犯罪者的犯罪手法也会不断变化。以上述理论假设为前提,并依据特定资料来源并遵循与之适应的分析思路,就可以进行演绎式的推论:

(1)根据事实进行推论

根据法庭科学证据进行的推论在着手进行分析工作之前,必须将现场采集的证据资料进行法庭科学实验室的检验、分析。依据法庭科学证据所揭示的事实,才能确保分析工作中对犯罪行为和犯罪现场特征所进行的分析具有全面性,分析人员不能基于假设进行分析及画像。

(2)根据犯罪现场特征进行推论

根据犯罪现场特征进行的推论,其根据对各种刑事报告、科学证据以及所有证据记录文件的分析,揭示出犯罪发生时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现场之间互动关系的情况。在系列案件中,如系列强奸案件、系列凶杀案件等,都会随着这些资料的不断补充、确定,犯罪现场的特征也会被固定下来。而在单一犯罪或多重犯罪案件中,犯罪现场特征能够帮助分析人员推断出罪犯的动机、犯罪手法和签名式犯罪行为的目的。

(3)根据犯罪人——被害人关系研究进行的推论

在某次犯罪或犯罪人经历的所有犯罪中,通过犯罪人所选择的被害人的特征,可以引导分析人员对犯罪者的动机、犯罪手法及签名式犯罪行为进行适当的推理。

演绎式犯罪心理分析的一大特点就是通过犯罪手法和签名式犯罪行为来推断其人格特征。

犯罪手法,又称犯罪的方法、模式,是一种习惯性的、经常进行而形成的行为方式。随着犯罪经验的增加,犯罪手法也会发生变化。犯罪手法只包括那些实施犯罪所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