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刑事侦查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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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犯罪心理分析技术与方法在实际疑难案件侦破中的应用(4)

于是,警方请出了萨里大学的权威行为学家戴维·坎特教授,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戴维·坎特教授利用自己渊博的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结合目击者和受害人的口述,进行分析,推测出了犯罪嫌疑人的未知情况,经总结得出这样的结论:犯罪嫌疑人生活在伦敦西北的基博恩,已婚,但没有孩子,有暴力犯罪史,深受家庭不和谐之苦,所以可能有两个亲密的男友。

当用戴维·坎特教授构建的凶犯形象和“雄鹿行动”的犯嫌疑人做比对时,约翰·达菲的名字跳了出来。这激怒了侦查人员,他们下令把在精神病院监禁的约翰·达菲抓了回来。约翰·达菲用手势表示说自己早就不干了。可是,之后不久,他在警方的监视下又继续作案了。被害者是一个14岁的女孩,当他绑着她经过一段艰苦的跋涉后,女孩的眼罩脱落下来,女孩瞥了他一眼,因为这个原因,约翰·达菲没有杀死她,或许凶犯自认为这次行动很高尚。不管怎样,不能不采取行动了。约翰·达菲在基博恩的家成了警方重点监视的对象。最后终于在他母亲家抓获了他。在首都警察实验室里,约翰·达菲的七十多件衣服被专家化验。经过2000次实验后,他们终于在爱丽斯·戴的羊皮大衣上发现了13种纤维和约翰·达菲衣物上的纤维一致。

戴维·坎特教授的犯罪心理痕迹分析中的17项里有13项正确。特别是他推断的杀人犯没有孩子这一点,是约翰·达菲最大的痛苦和犯罪根源,因为他患有少精子症。

在审判中,约翰·达菲假装有轻微的健忘症。1988年2月26日,他被证明有罪,因七项罪名而被判终身监禁。

这次侦查破案的不足之处在于——约翰·达菲在最初的强奸案件中是否有同案犯的问题没有弄清楚;虽然当时确信凶犯就是约翰·达菲,可侦查员没有足够有利的证据,使真相大白。

[案例五]H市亲杀全家案

1995年1月18日,H市某副厅级干部家,除大儿子包某外全家四口被杀于家中。受害人均被小口径步枪击中头部致死,包父、包弟各中两弹,包母、包妹各中一弹。四名被害人均被凶手用被子等盖住。行凶用的小口径步枪泡在了现场卫生间的浴缸里。作案用的枪来自现场,平时放在包父卧室的衣柜里,子弹放在写字台的抽屉里。包家住人的屋子都被翻动过,特别是包父的卧室,所有柜子、抽屉里的东西都被翻出,胡乱地堆了一地,似乎作案人是在找什么东西。现场发现有用纸包着的三万元钱以及照相机等值钱的物件没有被拿走。现场门窗均无撬压破损痕迹;门锁上也没有发现配置钥匙形成的新鲜痕迹;地板革的地面光洁,没有提取到足迹,判断是杀人后凶手对现场用拖把拖过,然后边拖边退离开现场,因为拖把就靠在一进门的右边墙上,布条还没有干透;在室内提取到的指纹很多,经对比认定,多数是包家人的,也有常去包家的客人留的。

此案经过一年多时间的侦查,由于案情复杂,有关嫌疑人又没作案时间等原因,使案件侦破工作没有什么进展。当地警方在困境之中决定邀请时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长期从事犯罪心理及其测试技术研究和教学的武伯欣教授,应用犯罪心理分析与测试技术侦破此案。

武伯欣教授在对此案现场及包家成员居住状况和案犯心理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包家唯一活着的大儿子——包某的作案嫌疑重大。理由如下:①案犯十分熟悉现场环境和被害人生活规律及回家时间。②案犯事先潜入现场,且系用钥匙开门入内,并利用现场小口径步枪作案,一般人难于这样策划准备。③案犯枪枪命中被害人头部,且用拖把擦拭现场后退出走,显示出极好的心理稳定性,不对现场环境和被害人情况极为熟悉者,难于有此稳定性。④案犯用被子等遮盖住被害人尸体,说明不愿意看到熟悉的面孔和血腥的场面。那么,什么原因导致如此狠毒残忍、有悖常情的亲杀全家的行为呢?没有特殊的原因不会有如此强烈、疯狂的动机,其中必有隐情!此隐情为包家成员居住状况所反映。⑤包父与包母各自的卧室,中间隔着两个儿子的卧室(原为客厅),两人要见面必须通过两个儿子睡觉的屋子,而包妹的卧室却与包父的卧室对门,并在最里面一头。一个家庭的居住情况往往反映出这个家庭的人际关系、角色扮演以及可能由此而衍生出的问题。此案,家庭内性的因素应是引发血案的重要因素!

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武伯欣教授对其进一步进行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鉴定,准确认定包某为此案的作案人,并且武教授先后四次亲自对包某进行了深入的交谈式讯问,使其在起初只承认作案而不愿透露作案真正原因的情况下,最终彻底交代供述了作案过程及其因家庭乱伦而引发的杀亲动机,从而使此案在案发一年多之后成功告破。

[案例六]D市山村杀人抛尸案

2000年12月30日,D市一打猎者在山沟内发现一男性被害人尸体,后确认死者系家在山上坡顶居住者(独家居住,附近没有人家),家中有妻子、两个小孩及父亲和兄弟,共6人共同生活。该地生存条件较差,死者家庭生活困难,并有赌博恶习。接到报案后,当地公安机关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除了解到死者有赌博恶习和其妻与其弟关系暖昧外,案情无大的进展。然而,反常的是被害人家属对此事的态度淡漠,对案件侦破情况不予过问。尤其是时间不久死者妻子与死者弟弟结婚,过起了日子。从而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怀疑和重视,故将嫌疑重点放到了死者妻子和弟弟身上,怀疑是奸情引起的杀人,并对其采取了相应的侦查措施。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讯问,案件没有任何进展,使此案处于悬疑之中。

2004年3月,办案单位决定邀请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时任甘肃政法学院特聘教授的犯罪心理分析与测试专家武伯欣,运用犯罪心理分析与测试技术协助侦破此案。

武伯欣教授及笔者在亲赴山区观察了解发案环境和抛尸现场,并对死者家庭生活状况和家庭成员的心理状态进行研究分析后认为,此案,死者妻子与弟弟作案的可能性不大,嫌疑应予下降,而应从赌博等因素方面调查排摸。其分析如下:①按照犯罪心理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杀人后处理尸体应是远抛近埋,此案家门口就近抛尸而不掩埋,尤其是亲人,不符常理亦不符常情。②叔嫂奸情杀亲兄(夫)的可能性较小,结合其他因素考虑,作案动机不足,强度不够。③根据当地贫穷的生活条件,娶媳妇困难,大儿子已死,二儿子娶了大儿媳既解决了二儿子娶媳妇的问题,又使大儿媳不再改嫁他处,留住了两个孙子。况且大儿子赌博成性,游手好闲,已令家人厌恶、嫌弃。从而使死者父亲在默认现实的心态下,不再关心追究此事,亦属常情。④死者妻子与弟弟暧昧的关系因死者的死亡而已无顾虑,客观上消除了原有的心理障碍,并使其有了正常结合的条件,更况二人心理的兴奋中心在二人的结合及其生活上,加之对死者的厌恶嫌弃,从而不再关心追究此案,亦属常情。另外,偏僻、贫穷加之交通、通信不便的客观条件,也是家属表现出不关心过问此案的客观因素。

此案在对案情进行正确分析的基础上,在对事不对人的测试原则指导下,对死者妻子和弟弟以及排摸出的赌博因素方面的嫌疑人进行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鉴定,测试结果排除了二人的作案嫌疑,锁定了系死者赌友的另外四人为此案的涉案嫌疑人。

[案例七]M市强奸杀人纵火案

2004年某日晚.M市一年轻女性晚饭后从家中外出,次日晨其情人发现其死于他租住屋的卧室床上。其姿势呈性交状,臀部下垫一枕头。尸检阴道轻微红肿,阴部有分泌物,但当时化验未检出精液。案犯作案后企图纵火焚烧现场。走访调查时,隔壁邻居提供晚12点多时,听到被害人在院中说“你把我打死”的话语。

接到报案后,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经过初步侦查,办案人员认为,死者丈夫因发现其奸情而愤怒之下将其致死并伪装现场、制造假象的可能性极大,遂准备对其采取措施进行审讯。与此同时,上级公安机关与有关方面联系,决定应用犯罪心理分析与测试技术对此案有关嫌疑人进行鉴定。

笔者在接到邀请赶赴发案现场熟悉案情后,与本案刑侦人员研究分析案情时认为,此案从现场案犯的行为特征分析,被害人臀部下垫的枕头,是为了完成强奸行为需要的真动作,还是为了伪装现场、制造假象需要的假动作,对正确认识案情和确定侦查方向具有重要意义,是确定本案性质和侦查方向的关键,应是此案分析的焦点。如是真动作,则死者丈夫作案的可能性极小。因在愤怒之下,作为丈夫不可能在此情境下与其发生性行为。如是假动作,死者丈夫作案的可能性也很小。因为,其丈夫愤怒之下将其致死,并同时完成一系列的行为动作后,不可能顾及到在其臀下垫枕头的假动作。死者的其他姿势状态足以达到伪装现场、制造假象的目的,垫枕头已是多余。因此,死者丈夫的作案嫌疑应予下降。此案,应扩展侦查范围,并将重点放在有性变态可能的30至40多岁的对象中进行排摸。因为,此案的发案环境、案犯的作案过程、行为动作,尤其是垫枕头和纵火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变态特征,案犯作此案前可能还有相似的行为。此观点引起了有关人员的重视,从而将一年前发生于当地的另一起与此案具有部分共同特征的女性被杀案提了出来,经研究分析后认为,两案并案的可能性极大,应予并案侦查。

后经过对此案死者丈夫以及另外两名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鉴定和其他有关鉴定,排除了上述3人的作案嫌疑,并且通过有关鉴定证明,上述两案系一人所为,从而为重新调整侦查方向、确定侦查范围提供了条件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