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刑事侦查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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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产生、发展和应用概况

一、古代的思想萌芽

运用各种方法对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试,以获取有关信息,从而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帮助办案人员分析和甄别案情,区分涉案人与无辜者,是世界各国案件侦破审理活动中古已有之的做法,许多国家的断案历史都有这样的记载。诸如宣誓、决斗的“神裁法”以及“水试法”、“火试法”、“干米测试法”等等名目繁多,其中许多毫无科学道理,十分荒诞,而也有不少反映了对个体心理活动某些特性的认识。如印度的“干米测试法”,法官让被告口嚼一把干米,干米吐出来还是干的,量少,就证明有罪;如果是湿的,量多,就无罪。现代心理学研究证实,人在恐惧的紧张状态下,唾液分泌少或停止,吐出的米中唾液少,就说明嚼米人的心理紧张,因此,干米测试法具有一定的科学道理。然而,心里紧张不见得就一定有罪。所以,“干米测试法”虽有道理.却不可能准确。

在中国,成书于西周或战国时期的《周礼》中记载了当时审判中的“五听”之说,即审判官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日辞听;二日色听;三日气听;四日耳听;五日目听”。就是根据被审对象的言词、表情、呼吸、听觉的注意状况、眼神所显示的状态变化来探测其内心活动与其供词真伪的。在浩如烟海的历史书籍中,可以找到大量的运用察言观色、逻辑推理、设置心理圈套等众多方法检测谎言、判断真伪的案例故事,其中包含了古人对犯罪心理的许多经验性把握,表现了高度智慧的审判艺术。

二、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历史

通过观测客观的生理变化来鉴别谎言的方法大致出现在西方中世纪,即“计数脉搏法”。它通过观测脉搏速度的变化,判断被观测者是否说谎及其与具体事件的关系。1895年,实证犯罪学家、意大利人龙勃罗梭研制的一种“水力脉搏记录仪”,通过测量被检测者的脉搏和血管容积的变化判断嫌疑人是否与案件有关。作为著名犯罪学家的龙勃罗梭,其主要贡献是在犯罪学领域,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领域的实践仅仅是他研究工作的一个自然延伸而已。但是,就是这样一个延伸,标志着犯罪调查领域对人的科学辨识的开始。19世纪,意大利神经心理学家迦伐尼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血压、呼吸、皮肤电、脉搏等单导测试仪综合起来,研制出多导心理测试仪,这是目前普遍使用的心理测试仪的基础。并且,到目前为止,测试指标变化不大。1921年,美国人拉森研制出了专门用于办案的心理测试仪,并创立了一套侦查“测谎”的系统方法,成为美国早期的“测谎”权威。而后,拉森的弟子基勒对老师的仪器进行了多方面的改进,最终设计出可以同时记录被测人回答问题时的脉搏、血压、呼吸等生理指标的基勒式多导生理描记器。1926年后,基勒和同事使用这种仪器为警方测试了数千个案件,据记载准确率为70%左右。基勒式多导生理描记器开创了美国使用“测谎仪”的历史。这是心理测试技术正式用于现代犯罪侦查的标志。这样,就使心理测试技术进入了专业化阶段,使心理测试技术从传统医学生理学和实验心理学的领域中独立了出来,从而具有特别的意义。尽管近百年来,测试仪经过了不断更新,并且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其基本原理并没有质的变化。这种原理的稳定保证了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项通用科技已被世界上五十多个国家,除了犯罪调查以外更广泛应用于国防、司法、保险、商贸乃至企业招聘雇员等各个领域。据统计,1990—1991年间,罗马尼亚测试1833例,准确率达到95%。而日本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测试准确率达86%。在美国,心理测试技术首先在军警机关、保安部门、私人侦探所得到广泛使用。后来逐步扩展到对联邦政府雇员和军队内部人员的定期测试。1970年以后更加社会化,侦破内盗案件运用它,机关、企业招收雇员、定期考核雇员也用它。社会上还成立了专业的心理测试公司、心理测试事务所等。由于这一个时期心理测试技术在美国出现了滥用的趋势,结果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因此,引起了美国劳联(工会)的强烈抗议。1986年,美国成立了国防部心理测试学院(Department of Defense Polygraph Institute,简称DoDPI),首先对心理测试技术标准和测试人员进行了标准规范管理。1988年美国制定的《雇员心理测试保护条例》(Employee Polygraph Protection Act of 1 988,EPPA),更是将心理测试技术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所以说1986年后,心理测试技术发展进入规范化阶段。

EPPA规定:禁止在私人公司使用心理测试仪,但与国家签署过承担重要国防机密合同的公司除外。在美国,其法律界一方面承认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准许将测试结果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另一方面,又严格限制它的应用,规定只有受过高等教育又经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员才有资格进行心理测试技术工作。

现在,心理测试仪已是外国警察机关的常用设备。美国、加拿大、日本、土耳其、韩国、以色列、俄罗斯、波兰等国应用心理测试技术较多。另外,还有许多国家在研究心理测试技术。罗马尼亚的心理测试技术已被司法机关批准为提供证据的合法手段。心理测试技术已列入外国警察机关犯罪调查的常规程序。在美国出版的《法庭心理手册》、《刑事与民事调查手册》、《犯罪证据调查手册》等工作手册中均列有心理测试技术一节。如今,美国有35个州允许心理测试结果作为法庭的呈堂证据。对美国政府而言心理测试技术也一直是一种对付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有效工具。1982年的统计显示,美国联邦政府对其雇员进行了2.3万次测试,这个数字是1972年的3倍。而“9·11”事件以后,美国政府在打击恐怖主义的背景下,更加广泛地使用心理测试技术来进行有关保护国家安全的调查。为美国联邦政府服务的大约350万人,都有可能在需要调查时强制性接受心理测试。

通过上述回顾可以看到,无论是所谓测谎术还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出现,应该是同社会司法活动的需求相关,它是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而发展变化着的,并同其他许多学科的发展历程一样,经历了自然发展和科学发展的两个阶段。如众所周知的炼丹术为近代化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天文学的出现则与占星术密切相关,“测谎”也最终摆脱了迷信荒诞的樊笼,步入现代科学技术的领域。

三、我国的应用发展情况

中国最早使用心理测试技术,严格意义上讲,是在1943年,当时由美国中央情报局和国民党政府联合成立的“中美技术合作所”即开始使用此技术,主要用于对共产党人的审讯。

自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美国等西方国家一直将心理测试仪作为尖端技术禁止向中国出口,加之极左思想的干扰,心理学在我国几次被打成伪科学,同时,受苏联对外宣传的影响,认为测谎仪是唯心主义的东西,是不科学的。因此,心理测试技术一直被否定,没有得到重视和研究。(事实上,前苏联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起就对“测谎”仪器和“反测谎方略”技术予以了积极而隐蔽的研究,主要用于克格勃对外派人员的反测试训练。)

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拨出巨款,用于测谎仪的研制,培养测谎专门人材。显然,精明的美国人绝不会花那么大的财力去“装神弄鬼”。这一举动对中国的心理测试仪的研制有很大推动。加之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表明,心理测试在侦查破案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美国技术封锁得很厉害。从而使中国随后就开展了这方面的研制工作。1963年下半年,刚留苏回国,在前苏联师从心理测试技术研究的主要人物——著名心理学家鲁利亚学习的中科院心理研究所的曹平,接到由公安部提出的课题:研制心理测试仪。曹平在接受任务后,便开始了对各项生理指标的采集等测试仪研制的前期工作,完成了皮电、脑电、呼吸、心电等多个指标的建立。然而,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使此项课题的研究中途夭折。这是新中国心理测试技术研究的第一次尝试。曹平先生也因此成为中国心理测试技术研究的第一人。

文革结束后,这项技术再次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关注。1980年10月,时任公安部刑侦局局长的刘文同志率“公安部刑事技术考察组”赴日本考察。日本警方各级刑侦及研究部门的心理研究室及其“测谎仪”,引起了刘文局长的兴趣和重视。回国后,刘文局长他们在向部领导提交的考察报告中明确指出,通过实际实验,看到了测谎仪是有科学依据的,过去持全盘否定的态度是错误的,应该引进测谎仪作进一步的研究。这才为科学的心理测试技术进入我国创造了条件。正巧,几个月后,在北京举办的国际刑侦技术器材展览会上,刘文局长再次见到了由美国厂商带来参展的测谎仪,经做工作把它留了下来。这是我国引进的第一台测试仪——MARK—Ⅱ型言语声波分析仪。后经公安部批准,该技术开始由时在北京市公安局工作的王补工程师主持研究试用。笔者就是于1984年,在由罗大华教授主持的中国政法大学和中科院心理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全国首期犯罪心理学师资进修班学习时,听了王补先生“测谎”技术的专题讲座并见到了由美国引进的那台言语声波分析仪。

当时的中国,思想解放和改革开放的政治经济形势,使压抑和禁锢了多年的社会生活及科学技术知识领域,已处于非常活跃的时期。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各类刑事犯罪迅速增长;另一方面,一批有志于从事揭露和打击犯罪具体技术、方法研究的人们,也已通过各方面的知识储备,积极投入到了有关课题的研究之中。随着王补先生等对“测谎”技术的研究及其作用和效能的逐步发挥,心理测试渐渐为大家所接受。在心理测试技术硬件的研制开发和有关理论的研究方面,很快涌现出了一批骨干力量。1991年中科院和公安部联合研制的PG—I型心理测试系统正式研制成功并投入使用。使中国很快有了自己的心理测试仪器和技术力量,并逐步开展了此项技术的实际应用和推广。而后,有关厂家也仿制和照搬美国的仪器进行生产。而各种仪器使用过程中,照搬美国“测谎”理论和技术暴露出的问题也引起了有识之士的重视。如何根据中国人的心理生理特点、语言习惯、文化背景、价值标准以及司法实际,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测试方法及其测试技术标准和规范,以提高测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成为该技术进一步发展的重要课题。为此,师从我国著名心理学家杨清先生、研究生毕业、多年从事犯罪心理及其测试技术教学研究的中国公安大学武伯欣教授,在大量实案测试的实践中,发现并针对美国“测谎”理论的不足和缺陷,提出心理测试不是测谎而是测真,“心理测试并不是像美国测谎教材所说的检测口供的真假,而是检测与案件相关心理痕迹的有无”。并经过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各类疑难案件实案测试的基础上,坚持科学的心理学理论、方法和原则,研究总结并创立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及其理论、原则、方法、技巧等系统科学体系,且经过了大量各类疑难案件实案测试的充分检验。该技术以犯罪心理动态分析技术、综合法编题技术、测前访谈技术、实测操作、观察和同步评图技术、图谱综合评判技术、测后谈话和讯问技术等六大阶段技术为基本内容,科学全面地揭示、总结并明确提出了犯罪心理测试的实质、原则、理论、方法和技巧等问题。从而科学地发展和完善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及其理论,推动了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司法领域的科学应用。十多年来,武伯欣教授亲自主持测试的愈千起疑难案件,以及应用该理论和技术,其他同行主测的大量疑难案件的测试实践证明,武伯欣教授研究创立的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无论在理论的科学性,还是在测试的准确性,以及测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方面,都超过了美国所谓的“测谎”理论及其技术。在美国有关专家来华与武伯欣等人进行技术交流时,经双方介绍应用情况和实测图谱的比较,证明我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已达到国际水平,实际应用办案确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正如美国“测谎”协会主席富兰克·豪沃斯博士所说: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已超过了美国。

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经过二十余年的研究探索和大量疑难案件的实案测试检验,已在我国公安、检察、法院、部队保卫和安全等部门各类重特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为我国司法实践做出了重要贡献,日益为侦破实践和社会所肯定。1999年9月10日,最高检察院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G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作出批复:G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G.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G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而后,公安部也将心理测试技术收入《物证技术》一书。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于2004年7月正式成立了心理测试技术专业委员会。2004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修订本)也将心理测试技术同其他物证技术一道正式作为考试内容之一,并于2005年组织了全国范围的培训和考试。

但是,目前我国心理测试领域,依然有人照搬美国的过时的“测谎”理论及其技术。尤其是一些生产厂家,以营利为目的简单仿照生产美国的设备,在缺乏科学研究和大量实案测试检验的情况下,利用一些翻译过来的简单、现成的材料举办一些所谓的“测谎培训班”,培训测试人员。这样的状况,必然影响实案心理测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影响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领域,目前亟需理论的正本清源、拨乱反正,以及标准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以保障此项技术科学健康地发展。

相信随着实践的不断检验和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会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它将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