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刑事侦查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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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案情分析中应注意的心理学问题

案情分析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全过程,它是以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达到对案件真相认识和揭露的心理活动的过程。要使这一认识活动正确有效,不仅要遵循思维的逻辑规律,还要注意影响思维的其他一些问题。本节就案情分析中影响思维的有关因素及思维应注意的有关问题予以讨论。

一、影响思维的有关因素

1.心理定势的作用

心理定势是指在过去经验的影响下,心理活动表现出的一种习惯化、固定化了的倾向。它使人们以习惯了的固定的观念和方式去认识事物,并作出反应。它来源于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其一,心理定势源于过去的经验。

侦查人员在办同类案件时,经验固然能使他少走弯路,但当遇到变化了的案件时,就会显露出心理定势的消极作用。其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对案件尚未了解清楚,就凭借以往经验,以一种“先入为主”的看法看待当前案件;

二是,分析案情不能摆脱老框框,跳不出固有的圈子。由于囿于一定的认识和思路,从而阻碍其针对变化了的新情况,采用新的观点和方法去解决问题。

其二,心理定势也源于第一印象。

无论直接的第一印象或间接的第一印象,静态的第一印象还是动态的第一印象,它一经产生,会使我们的认识产生“晕轮效应”。如在寻找犯罪嫌疑人时,容易把某一类人,像政府要员、功臣模范、干部、党员、企业家等等漏掉,认为在他们的头上有某种光环笼罩,不会去干违法犯罪的事,看不到正是这些光环有可能掩盖他们的其他特点和品质,以致造成我们判断上的错误。另外,会使我们形成“先入为主”的倾向。尽管认知者所获得的信息有一定的伪装性、歪曲性,所形成的印象有表面性和片面性,使我们仍会受某种倾向的影响去判断认知对象。

2.暗示的作用

暗示是指在有意无意间通过含蓄间接的方式,对他人的心理和行为发生影响的现象。

侦查人员在受到声望高、有地位的权威、领导或同事、证人以及大众传播媒介、社会舆论等的暗示后,有可能左右自己的思维活动,改变自己原来的看法,而使侦查工作受到影响和误导。

3.从众现象

从众现象是指附和众人意见、意志和行为的现象。

侦查人员在分析案情,提出假设,制定侦查方案的过程中,尽管自己有与众不同的独到见解和看法,由于种种顾虑和私心杂念而出现从众现象,不得不采取随大流的态度,人云亦云,随声附和,避免与大家的意见发生冲突,以求得自身的安全,从而影响着思维的独立性,影响着不同观点和见解的产生及其表达,不利于问题的发现和提出,也限制了其他解决问题的思维途径。

造成从众的原因主要有以下4点:

其一,集体缺乏民主气氛。

其二,屈从长官意志,思维活动循着权威和领导的思路运行,以他们的言论作为坐标。有时表现为集体无意识,如对某一要人形成迷信后,尽管已看到他的意见中有不合理成分和自相矛盾之处,却又不愿公开质疑,还表现为群体性拥护。领导者的职位越高,对其见解的从众可能性越大。

其三,看到周围的人异口同声与自己的意见不一致时,心理压力增大,不愿做“出头鸟”而成为众矢之的。

其四,性格特征属顺从型的人,或缺乏自信和有过分依赖性的人,不善于独立思考或有思维惰性的人,及抱不负责任态度的人,当遇到多数人意见一致甚至形成一边倒时,易出现从众现象。

4.个性的影响

侦查思维的成效如何,与人的个性特点有关。一个兴趣广泛,有远大理想、工作热情,勤奋、乐观,有进取心和自信心,自尊心强,不随便附和别人和受人暗示,能独立思考,富于创新精神,有不达目的不罢休的顽强毅力,敢于大胆谈看法提建议的人,由于积极探求,其思维的积极性就高,效果就好。反之,自卑感和依赖性强,怠惰、怯懦,缺乏进取心、自信心和毅力,思想保守,墨守成规的人,或遇事动摇不定,不能独立思考,害怕困难,迷信他人,屈从权威,易受暗示,人云亦云的人,其思维的积极性就低,效果就差。

5.功能固着的影响

所谓功能固着,是指一个人只能看到某个物体的通常功能,而看不到它其他方面用途的现象。

在分析案情的过程中,受功能固着的影响,会使我们只看到物品的显现功能而忽略其隐蔽功能,致使漏掉有价值线索,影响对案情的正确认识。

6.迁移的作用

迁移作用是指对一些问题的解决影响到对另一些问题解决的现象。

迁移可分为正迁移和负迁移两种情况。正迁移表现为已有的破案经验对侦破当前案件的促进作用;负迁移则表现为已有的破案经验对侦破当前案件的干扰作用。侦查中虽然会更多地表现出正迁移,但有时也会有负迁移的影响。

7.动机与情绪状态的影响

动机和情绪对人的思维活动起着直接的影响作用。

动机是推动侦查破案的内部动力。如果动机强度太弱,心理活动的积极性较低,注意力容易受干扰,并会在破案过程中产生畏难和退缩情绪,进而影响思维活动。如果动机过强,注意力过分集中于目标,容易忽视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因素,势必影响思维的效果。同时,动机过强,也会由于过度紧张和焦虑而造成心理活动障碍,妨碍问题的顺利解决,欲速则不达。唯有中等动机强度能使思维活动处在一种积极而又不过分紧张的最佳状态,既不致抑制其他思路,又有利于思维的开展,从而提高了思维的效果。

依照心理学原理,在侦破简单案件时,侦查人员情绪的激活水平应该偏高;侦破高度复杂的案件时,激活水平应该偏低;侦破比较复杂的案件时,情绪应保持在一个适中的激活水平上,不偏高也不偏低,不激动也不紧张,最为适宜。

侦查工作顺利时出现的沾沾自喜和盲目乐观,会导致分析判断的错误,影响思维的深入;侦查工作遇到挫折时流露出的畏难、沮丧等不良情绪,则会削弱斗志,影响思维的积极性。

8.偏见

偏见是人由于某种定势的影响而产生的对人或事的一种不客观不正确的看法。

偏见的认知成分就是刻板印象。它有“晕轮作用”、“光环效应”的倾向。它过分强调人或事的共性,忽视其个别差异性和多样性,常有先入为主的作用。它一经形成,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根据有限的经验和信息作出总体的判断,从而以偏概全,过早地过分简单地下结论。侦查工作应避免根据头脑中固有的偏见去认定案情和犯罪嫌疑人。

9.知识经验

知识和经验对解决问题起关键作用。知识经验越丰富越概括,就越容易迁移到解决问题的活动中去。但知识经验有时也会束缚人们的思维和行动,使人们习惯于沿用过去的老一套知识经验去认识和解决问题,从而在定势的作用下影响对问题的解决。侦查中如果囿于特定的知识经验,忽视案件的特殊性,就会往往影响对当前案件的正确认识。因为,“一千个案件一千个样”。认识和把握案件的特殊性,才是案件侦破的关键。

10.固执

有些人过分地相信自己的认识和经验,往往看不到当前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把问题看得过于简单化,使思维活动出现狭隘和固执的现象,从而影响对当前案件的正确认识。

影响侦查思维的因素很多,除上述因素外,还有多余刺激的干扰、泛化效应及刺激的空间排列组合等因素。因此,案情分析中的思维活动,应避免有关因素的影响,以保证思维活动的正确性及其效果。

二、案情分析中思维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思维的深度

思维的深度是指思维的深刻性,指善于透过现象发现和揭示事物的实质及其本质的深层的原因。

侦查中,许多刑事案件的表面现象往往容易掩盖犯罪人真正的作案动机与目的,往往容易掩盖有关问题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影响对案情及案犯的分析刻画,影响侦查方向和范围的确定。因此,案件分析中的思维,必须善于透过案件的表面现象,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层层清理和分析,细致深入地研究分析表面现象下掩盖的真正作案动机与目的及其因果之间的本质的深层的联系。这就需要在案情分析中,有意识地注意思维的深度,注意发掘案件深层的原因,并培养形成善于深入研究分析问题的思维习惯。这也是刑侦工作对侦查人员思维品质的特殊要求。

2.注意思维的广度

思维的广度是指思维的广阔性、全面性。它是人思维的又一重要品质。

案件分析中的思维活动,不仅要注意思维的深度,更要注意思维的广度,要善于从不同角度开展思维活动,研究分析问题,全面地考虑案件及其某种现象发生的可能性,穷尽各种可能性的假设。这样才可能从众多的因素及其可能性中发现导致案件及其某种现象的原因。如果思维活动狭窄,则往往使某种因素和可能性难于进入思维活动的范围,从而不能将其纳入侦查视野,导致侦查工作陷入困境。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发生,往往存在各种或然性,存在着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多因性。这就更加需要案情分析中的思维活动必须注意思维的广阔性、全面性。否则,就难于提出各种可能性的假设,从而影响侦查工作的进行。

因此,注意思维的广度,是案情分析中思维须注意的又一重要问题。

3.注意思维的灵活性

思维的灵活性是指善于运用不同的思维方法,善于从不同角度进行思维活动,研究解决问题。它是思维活动的又一重要品质。

思维的灵活性,对正确分析案情和研究解决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案情分析中,常常由于案情扑朔迷离,悬疑重重,因果关系复杂,易使思维进入某个方面的深度活动之中,而出现固着状态,从而导致“百思不得其解”的局面。而注意思维的灵活性,就可能提醒我们改变思维角度,改换思维方法,从而使问题得到迅速解决。这在我们日常生活以及侦破实践中,是可以经常感受到的情况。

因此,注意思维的灵活性,是案情分析中思维活动必须注意的又一问题。

4.注意摆脱一般思维模式的限制,打破思维的因循性

思维的因循性是指由于思维习惯和知识经验的影响,使思维活动表现出某种固定的方式或思路的现象。

人们在研究解决问题时,常会由于思维习惯和知识经验的影响,而表现出某种习惯了的固定的思维模式,即表现出所谓的思维的因循性。这对正常情况下一般问题的解决,不会造成影响,而对特殊情况下特定问题的解决,就可能造成影响,从而出现问题解决的困难,甚至失去解决问题的可能性。由于侦查中时常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案件及其情况,因此,案情分析中,在难于解决有关问题的情况下,必须注意打破思维的因循性,改变方式和角度,用不同于一般模式的思维方式开展思维活动。这样才可能找到正确的思维途径,取得问题的解决。

所以,注意摆脱一般思维模式的限制,打破思维的因循性,是特殊问题解决的关键,也是案情分析中思维活动应注意的又一重要问题。

5.克服思维的从众性,提倡求异思维

思维的从众性是指附合他人的意见、看法和观点或易于受他人意见、看法和观点影响的思维现象。

求异思维则是指善于和敢于用不同于他人的思维方式,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思维形式。

不同的思维习惯、风格和方式,对认识解决不同的问题和任务有着不同的作用与影响。思维的从众性虽然有利于取得人们认识的一致性,然而,它影响着人们思维的独立性,影响着不同观点和见解的产生及表达,不利于问题的发现和提出,也限制了其他解决问题的思维途径。而求异思维虽然会使人们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但它对于发现、提出和解决问题的多种可能和思路,往往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因而,有利于问题的发现和解决。所谓“三个臭皮匠合成一个诸葛亮”便是求异思维的结果。所以,求异思维对集思广益、发挥大家的聪明才智,有着积极的作用。而思维的从众性则埋没人思维的独立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个人智慧的发挥。

另外,人们的思维活动往往受环境、气氛、意识、风气、习惯以及人际关系的影响。民主健康的集体有利于求异思维及其见解的形成,而缺乏民主、风气不正的集体,由于顾及较多,人们则习惯于思维的从众性,影响甚至扼杀人们思维的独立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因而不利于求异思维及其见解的形成,也就影响着人们聪明才智的发挥,甚至会因此使发现和解决问题的真知灼见被埋没和扼杀。

因此,案件分析中,要克服思维的从众性,提倡求异思维。这就需要创造、营建一个民主健康的工作环境及其侦查集体,并培养形成求异思维的习惯。

6.换位思考

所谓换位思考,是指将自己置身于犯罪人或被害人的位置,想象当时可能会具有的心理及其行为活动,以准确分析案犯或被害人心理及行为活动的一种思维方式。即,假如我是犯罪人,我会怎么办的思维方式。

换位思考其实是一种想象的过程,由于它将自身设身处地地放置于犯罪人或被害人的位置和角度进行思考,有助于贴近犯罪人或被害人的心理及行为活动的实际,因而,它的思考结果更加贴近和符合犯罪人或被害人的实际及其现场情况。所以,我们在案情分析中,应该养成一种换位思考的习惯,多从犯罪人或被害人的角度考虑他们可能会具有的心理及其行为活动。这样,对正确分析案情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7.善于存疑,防止确证偏见

所谓确证偏见是指无视其他可能,认定嫌疑人即是犯罪人的一种心理现象。

确证偏见是人性固有的一种弱点,是常常难于避免和极易发生的一种心理现象。侦查过程中,当人们在过去经验或已有的侦查材料等的影响作用下,往往会自然地产生和形成某种心理倾向或思维定势,进而形成某人就是犯罪人的确证偏见,从而一叶障目,对可能还有的其他疑点不再予以重视和进行深入研究,最终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这是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是侦查工作的大忌。古往今来的司法实践中,因此有过许多深刻的经验和教训。所以,克服并防止确证偏见,是侦查工作中务必要注意的问题。而要克服和防止确证偏见,就必须善于存疑,既要考虑嫌疑人作案的可能,又要考虑其是无辜者的可能,这是克服和防止确证偏见的前提。而要做到善于存疑,就必须对所有正反两个方面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全面综合地考虑,不放过与已有结论相矛盾的任何问题,并敢于在众人一致认定的情况下,以不同于他人的求异思维,提出不同意见和问题。这是侦查实践中防止确证偏见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