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刑事侦查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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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犯罪人性别、年龄的分析(3)

犯罪人与侵害对象的关系状况,对犯罪行为有着一定的影响,影响到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以及犯罪人作案的心理活动及其状态,从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手段、方式、工具和犯罪行为在时间、空间、行为指向等方面的准确性以及案犯在现场行为活动的沉稳性、停留时间等方面。因此,根据犯罪人与侵害对象之间的关系对犯罪行为发生影响的特点与规律,对犯罪人与侵害对象的关系状况进行分析,对分析案情、刻画案犯、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就反映犯罪人与侵害对象关系的有关因素予以分析。

(一)犯罪行为的准确性

犯罪行为的准确性程度,是与犯罪人对侵害对象的熟悉了解程度相关的,反映着犯罪人与侵害对象的关系。熟悉了解程度越高,犯罪行为的准确性就越强。其准确性表现在对侵害对象空间选择的准确性、时间选择的准确性和行为指向的准确性等方面。

例如,盗窃案件,作案目标的选择确定准确(有价值、能下手、可成功);进出路线的选择利用准确(隐蔽、便利、易出入);作案时机的选择把握准确(不早、不晚、好时机);犯罪行为的指向准确(直奔目标、不乱翻、现场不混乱)。这样的情况则说明犯罪人对作案对象有很好的了解和把握,对作案对象的熟悉、了解程度很高。那么,熟悉、了解情况者作案的可能性就大。反之,则表明熟悉了解程度低,不熟悉了解情况者作案的可能性就大。

(二)犯罪行为的手段、方式、工具

不同的对象,人们会采取不同的行为手段、方式和工具。犯罪行为也是这样。对侵害对象的熟悉了解程度及其关系,影响着犯罪人对侵害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方式和工具。它表现在犯罪活动的进出方式、接近方式、侵害攻击方式、控制方式以及犯罪行为的手段、方式、工具的相应特点方面。

例如,入室抢劫、强奸、报复等杀人案件,熟人或有某种关系者,多采取和平进入的方式,而没有任何关系者,则不易和平进入,故多采取破门、翻窗、诱骗、尾随等方式;熟人或有某种关系者,进入后多有个寻机下手的过渡阶段,而没有任何关系者,则进入后立即下手;熟人或有某种关系者可能临时产生犯罪动机,从而就地取材,利用现场工具,同时,作案工具的准备上具有相应的针对性;而没有任何关系者,则一般自带专门工具作案;另外,熟人或对现场环境熟悉者,常利用现场条件作案(如自身隐蔽、控制被害人、藏匿处理尸体等);而生人或对现场环境条件不熟悉的某种关系人,则现场条件的利用性较差;等等。

再如,熟人或有某种关系者,会利用诱骗的手段、方式将被害人诱骗到特定的地点强奸、劫财杀人,而没有任何关系者,则只能在现有的条件下,直接强奸、劫财杀人。

(三)侵害、攻击的特点

不同的人与关系,会产生不同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也会产生不同的情绪、情感状态及特点。表现在犯罪活动的行为动作中,则会反映出相应的心理活动的特点。所以,犯罪行为侵害攻击的特点,反映着犯罪人与侵害对象的关系。

例如,熟人间的伤害、杀人行为,多因仇、因恨而引起,因而侵害攻击行为带有明显的报复泄愤特征。如:伤害往往攻击被害人的面部;杀人往往下手很重,并常常施以反复攻击;伤害或杀人常常攻击被害人的嘴、阴部等特殊部位;杀人后在现场或被害人的尸体上或尸体旁留下一些象征性的特殊物品,甚至留下书写的文字等;杀人后还毁坏被害人的其他物品等。

如在一杀人案中,犯罪人将一年轻女性杀死,并将被害人家中多宝格中放置的工艺美术盘全部扔在地上摔碎,而其他物品均未触动。而且犯罪人将被害人杀死后,还将盘子的一块碎片插入被害人的脖颈内。这表明这些盘式工艺品与被害人及犯罪人有着一定的关系。从而这些工艺品成为了认识案件的特殊的行为心理痕迹。而从这种特殊的心理痕迹中再现二者的关系,便成了侦破案件的重要途径。经侦查人员调查其工艺品盘的来源,证实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特殊关系,即犯罪人是被害人的公公。这些工艺品是公公在儿子结婚时赠与他们的纪念品,但婚后儿媳挑拨公婆之间的关系,致使二老离异。其公公乘被害人一人在家的时间,将其杀害后,仍觉着怨恨尚未消尽,特别是这些纪念品,是其精心从某地购置的,认为辜负了其一片好心。于是在杀人后,又将工艺品打碎,并将一块较大且锋利的碎片插入其颈内。这些物品既不是杀人必要的工具,也不是一般犯罪行为的表现,可见犯罪人将愤怒情绪也表现在了特定的物体上。此案正是通过心理痕迹找到了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并将此案破获的。这种特殊的现象及物品所存储的信息,正是破案的关键。

(四)犯罪行为的沉稳性

犯罪行为的沉稳性不仅与犯罪人的作案经历有关,也与犯罪人熟悉侵害对象的程度有关,反映着犯罪人与侵害对象的关系。因为人对环境、条件、人、物等有关对象的熟悉了解和掌握,会显著地提高心理的适应性,从而降低紧张恐惧和慌乱程度,使心理及行为活动镇静、稳定的程度提高。

所以,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沉稳性程度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判断案犯与侵害对象的关系状况。

例如,1998年发生于呼和浩特市的亲杀全家案,武伯欣教授就是通过案犯犯罪行为的沉稳性以及其他因素的分析,从而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并经过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鉴定,帮助当地警方迅速侦破的。(参见第二章案例五)

(五)犯罪人在现场的停留时间

由于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在一般情况下犯罪人在现场的停留时间都不会太长,都会尽力缩短作案时间,尽快逃离现场。然而,对侵害对象及现场情况熟悉了解者,则可能在现场较长时间的停留以便完成所有的行为活动。

所以,案犯在现场的停留时间,也是分析犯罪人与侵害对象关系的一个因素和途径。

四、犯罪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分析

人的活动效果与他本身具有的知识、经验、技能、技巧、习惯等有着密切的关系。知识经验和技能、技巧对完成复杂的活动,不但起着调节作用,提供系统信息,也能提高动作的自觉性,增加完成动作的把握性。它不仅增加了活动的知觉广度,增强了感知的精确度和敏锐度,也为发现问题,迅速作出反应提供了可能性。人们一旦掌握了某种知识经验,形成了某种技能、技巧,养成了某种行为习惯,就会在他的活动中自觉不自觉地表现出来,客观地留下心理痕迹。犯罪人在犯罪目标的选择确定、犯罪谋略和手段的设计、工具的准备、犯罪后如何逃避打击等犯罪活动的过程和环节,无不体现出他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技巧水平及其特点和行为习惯,从而通过心理痕迹反映出他的个人特点。

犯罪人为了作案顺利成功,总是会用最好的技术能力来实现,因而遗留痕迹也是他有关智能的集中表现。例如,在盗窃金柜的案件中,犯罪人根据不同型号的金柜,选择薄弱部位动手以及相应的技能、技巧等,可以反映出他具有钳工和金柜方面的知识。如果他采用钢锯锯的办法,断的锯条多,锯齿不齐,不规则;用钻破坏,钻孔不直,打钻头等,就说明他们不是专门从事这种职业的人。反之,锯齿均匀、整齐,钻孔圆直,在慌乱中又没有多余的动作,就说明他们是专门从事钳工或相关职业的人。再如杀人碎尸案件,可以从尸体被肢解的部位和刀痕上进行研究。如果被肢解尸体的下刀部位准确,切痕整齐,干净利落。这种行为动作留下的心理痕迹,反映着犯罪人具备相应的解剖生理学的知识,有过有关操作练习,并形成了一定的技能和技巧。因此,很可能是个有着一定解剖学或者屠宰经验,或者具有相应生活经验者所为。又如,某住户被盗,现场翻得很乱,侵害目标不准确,值钱的东西没拿走多少,但留下了明显的作案痕迹。这一犯罪活动表现出来的心理痕迹则反映着犯罪人很可能是一个缺乏犯罪经验,没有形成犯罪活动应有心理品质的初犯所为。再如从罪犯对进入方式的选择,从其作案的巧妙熟练程度,从其作案的手段方式,即可分析出犯罪人的有关知识经验和能力水平。如对利用投毒和注射毒药手段的杀人案件,从投毒的药品、种类、作用、注射毒药的手法上,可以分析推断出他所具备的有关毒物和医药知识状况。

因此,犯罪行为心理痕迹不仅反映着犯罪人的有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时也反映着犯罪人的职业特点以及犯罪活动发展的深度。

本章就犯罪动机与目的、犯罪人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犯罪经历、与侵害对象的关系以及犯罪相关经验和能力等的分析刻画,分别做了介绍分析,它是就个别方面的因素而言的。由于犯罪心理活动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的特点,受众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各因素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常常是一果多因,具有较大的或然性。因此,在侦查实践中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人有关方面进行综合的分析,并对各种可能性进行分析比较和调查验证,切忌教条和主观臆断,从而防止思维定势和确证偏见对侦查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同时,侦查实践中,一些案件往往难于发现有价值的心理痕迹,分析判断也常常存在困难,这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侦查工作,不要强行从事,以免牵强附会、主观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