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刑事侦查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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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辨认中的心理学问题(3)

目前,当场辨认产生较少错误辨认的结论,已经受到了挑战。丹尼尔·亚梅(A.D.Yarmey,1996)等人的一项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他们发现,在超过24小时拘留期限之后,6人列队辨认优于当场辨认程序。在一个6人列队辨认中,几乎不可能把无辜者辨认为犯罪嫌疑人。这一研究在几个细节上与冈萨雷斯和他的同事们的研究不同。亚梅等人的研究只是个别地检验了证人,使用了成功的列队辨认程序。而在冈萨雷斯等人的实验室实验中,作为刺激材料的,是隔着玻璃表演的犯罪过程和录像放映的犯罪过程。

大多数专门研究证人记忆的心理学家仍然怀疑,当场辨认的便利性是否能够克服其潜在错误。丹尼尔·亚梅和他的同事们根据自己的研究,提出了这样的建议:除非在关键场合,不要轻易使用当场辨认。此外,还需要更多的研究去证实,是否就像冈萨雷斯和他的同事们已经声明的那样,当场辨认没有像它的批评者认为的那么多的暗示性。

四、列队辨认常见的错误

经常就证人辨认问题作证的心理学家埃利森(K.w.Ellison)和巴克霍特(R.Buckhout)在1981年报告说,他们曾经遇到的最有偏向的列队辨认,是“在一起谋杀案调查过程中进行的列队辨认,这是在逮捕了一个黑人犯罪嫌疑人之后进行的。辨认队列由5名白人和1名黑人组成。提供的理由是,警察想通过列队辨认中的人代表本镇的人口,在本镇的人口中黑人是少数!另一个‘正当理由’是,在这栋楼里再没有其他的人了”。

林赛(Lindsay 1994)认为,可以肯定,不管证人是进行列队辨认还是浏览照片辨认,如果警察采用了不正当的程序,都会对证人的回忆产生相同的影响。史蒂夫·泰特斯案件说明,这样的程序会产生多么有害的影响。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种常见的错误:

1.暗示犯罪人肯定是陪衬者中的一个。

2.迫使证人做选择(即制造一种需要特征)。

3.特别向证人询问有关那名犯罪嫌疑人的问题,而对陪衬者并不提同样的问题。韦尔斯等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确认偏向”(confmnation bias)。

4.鼓励一种松散的再认阈限(recognition threshold)。(再认阈限是指能引起某人再认某种事物的最低刺激强度或者时间。——引者注)

5.透露警察的预感,让证人明显感觉到哪一个人是犯罪嫌疑人。

6.在证人选择后,告诉证人说,证人的选择是“正确”的选择。这会增加证人在以后作证时,认为自己是准确的信心。路厄斯(C.E.A.Luus,1994)等人已经证明,通过告诉他们另一个证人也辨认了同一个人,可以操纵证人报告的自信度。

证人非常容易受警察诱导的事实,在韦尔斯(wells,1998)等人的一项研究中得到了很好地证实。他们向一群大学生被试播放了一个目标商店的监视器录下的微型录像带,录像带显示一个人进入了商店。大学生被告知要注意这个人,因为随后将会提问有关他的问题。在看完了录像带后,大学生被告知这样一些信息:这个人从事过抢劫,变坏了,一个商店的保安已经被杀了。然后向每个人显示一组5张的照片,这组照片里并没有录像带里看到的那个人的照片。但是,每个人都从这组照片中选择了一个认为是录像带里的人。根据这样的回答,告诉一些被试,“很好,你辨认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称作“确认性反馈”);告诉另一些被试,“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是第几号”(“否定性反馈”);对其余的被试没有给予反馈。此后立即对被试进行一系列的提问,其中一些提问是评估反馈产生的影响。那些受到积极反馈的被试在选择过程中的自信心,远远大于那些受到否定性反馈的人。否定性反馈对被试的自信心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平均自信评定为:受到确认性反馈者是5.4;没有得到反馈的是4.0;受到否定性反馈的是3.5。此外,那些得到正反馈的人感到,他们对犯罪人进行了很好的观察,认为自己对录像带的观察很仔细,进行辨认有相对宽松的时间,更愿意就自己的辨认作证。很显然,纵观不同的现象,权威部门的不同性质的反馈,会歪曲证人的报告。

韦尔斯(1993)进行的心理学研究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列队辨认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一种“相关判断过程”(relative judgennent)的影响。这就是说,证人选择的那个最相似的人,就存在于证人的记忆中,就是犯罪的实施者。如果真正的犯罪人出现在队列里,那么,这种辨认程序是有效的。但是,如果队列里边只有陪衬者,那么与犯罪人相似的某个无辜者可能被挑出来。

例如,在马尔帕斯(R.S.Marpas,1981)等人进行的一项研究中,他们模拟了一个犯罪过程,然后让证人从队列中挑出犯罪人。在真正的犯罪人不在队列里,同时也没有向证人就这一事实提出警告的情况下,78%的人在这些无辜者中选择了一个。而在向证人警告了犯罪人可能不在队列里时,只有33%的人在无犯罪人的队列里选择了一个人。后一种数据是很重要的。实际上,韦尔斯(1993)的研究认为,即使是对证人提出了犯罪人可能不在队列或照片中的警告之后,大约1/3或更多的人,仍然在没有犯罪人的列队或照片中选择了一个无辜者。对于相关判断过程的问题,用韦尔斯和他的同事的话说,就是“没有一种机制,用来说明犯罪人不在队列里的事实”。

五、列队辨认的操作规则

洛夫特斯(E.F.Loftus,1993)认为,很显然,一些警察使用的程序存在着提高错误辨认率的可能性。韦尔斯(1995,1998)和他的同事提出有可能降低这类错误的4条规则:

1.主持列队辨认或照片辨认的人不应当知道队列或照片成员中哪一个是犯罪嫌疑人。

在习惯上,让已经了解了案件的侦查员主持列队辨认。问题是,知道谁是犯罪嫌疑人的这名侦查员,即使是无意的,也可能将这些信息透漏出去。在与证人交流中眼神的变化、身体部位的细小移动或者是面部表情,都有可能向证人传递反馈信息(证人经常处在不能确定的状态中,因此,希望从侦查员那里获得指导和确认)。正像我们知道的,当证人的选择确认了犯罪嫌疑人时,一些侦查员并不是不愿意告知他们。但是如果采用“双盲程序”(douhie—blind procedure)时,主持辨认的侦查员不知道“正确”的答案,因而不可能传递微妙的或者公开的信息,就可以对证人的自信度进行更加纯粹地评估。双盲程序(double—blind procedure)是指证人和主持辨认的警察双方都不了解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这种程序是心理学中常用的一种程序,使用这种程序时,可以有效避免研究人员的预期、暗示等对被试的影响效果。——引者注

2.应当明确告知证人,犯罪人有可能不在队列里或照片组中,从而使他们觉得,他们不一定必须要辨认出一个。也应该告知他们,主持队列辨认的人并不知道哪一个人是这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

考虑到进行列队辨认或照片辨认时的反应,证人可能会有这样的想法:“如果他们没有一名犯罪嫌疑人,他们是不会做这种麻烦事情的。因此,这些人里边肯定有一个人实施了犯罪。”所以,向证人强调犯罪人可能不在队列或照片中是必要的。斯迪伯雷(N.M.Steblay,1997)对经验性研究的分析中发现,当被告人不在队列里时,明确的警告减少了错误辨认率。

3.在队列中或照片中不应该突出犯罪嫌疑人,证人以前对犯罪人的描述或者会过分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因素,不能成为影响辨认的干扰因素。

在早先的列队辨认中,突出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有:

(1)犯罪嫌疑人是唯一符合证人早先描述的特征的人。

(2)犯罪嫌疑人是唯一穿着与犯罪人相同的衣服的人。

(3)犯罪嫌疑人照片的拍摄角度和背景与陪衬者照片的拍摄角度和背景不同。

韦尔斯(G.L.wells)和他的同事们强调说,陪衬者没有必要选择与侦探确定的首要犯罪嫌疑人相似的人。相反,应当选择与证人描述的犯罪人相似的人。要注意,这一做法与警察的做法相违背的:警察通常选择与犯罪嫌疑人相似而不是与证人描述的犯罪人相似的人。

4.在辨认的时候,在对证人辨认出的人是不是真正的犯罪人作出反馈之前,应该让证人做一个明确的陈述。

肖(J.s.shaw1996)等人认为,权威人物(警察,调查员,公诉人)的重复性询问可以增加证人回答的信心。在实际审判中,当证人进入证人席时,他们的行为可能与最初回答有很大不同。对最初的自信程度应该加以记录。对于以上指导规则(特别是针对规则4),索尔·卡辛(Saul.Kassin,1998)建议,应当增加一条规则:要对辨认过程(特别是对于列队辨认以及侦探和证人之间相互作用的情况)进行录象,以便律师,法官和陪审团在以后能够对警察提供的有关本程序的报告是否准确,作出自己的判断。

下面是卡辛(S.M.Kassin)、埃尔斯沃思(P.c.Ellswoeth)和史密斯(v.I.Smith)的研究结果。他们(1989)调查了一些专家,这些人中至少70%的人认为其相当可靠,足以作为法庭证据。(注:专家们认为‘相当可靠的’百分比,附在每种陈述旁边的圆括号中。)

1.提问的用语:目击证人关于事件的证言,可能会受到向他们提问时使用的词语的影响。(97%)

2.列队辨认指导语:警察的指导语能够影响证人进行辨认的意愿,也会影响证人辨认某个人的可能性。(95%)

3.事后信息(potevem irormation):有关某种事件的证人证言,不仅仅反映了他们实际看到的现象,还包含了后来获得的信息。(87%)

4.准确和自信的关系:证人的自信心并不是他们辨认准确性的一种很好的预测因素。(87%)

5.态度和期望:证人对某一事件的知觉和记忆,可能受到自己的态度和期望的影响。(87%)

6.接触时间:证人目睹事件的时间越短,他们记住的内容就越少。(85%)

7.无意识迁移:证人往往会把他们在另一种情境或者场合中见过的人,辨认为犯罪人。(85%)

8.当场辨认:进行只有一个人的当场辨认,而不是进行多人在一起的列队辨认,会增加错误辨认的风险。(83%)

9.遗忘曲线:对某一事件的遗忘速度在事件刚刚发生之后是最快的,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就趋于平稳。(83%)

10.跨种族和白种人:白人证人辨认其他白人的准确性,要高于他们辨认黑人的准确性。(79%)

11.列队辨认的公平性:队列中与犯罪嫌疑人相似的成员越多,准确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就越大。(77%)

12.时间估计:证人往往会高估事件持续的时间。(75%)

13.应激:相当高的应激水平会损害证人证言的准确性。(71%)

另外,可以提高对辨认准确性评估的因素还有以下方面:

(1)在犯罪发生时证人甚睹犯罪人的机会。

(2)犯罪发生和后来的辨认之间的时间间隔。

(3)证人在辨认时表现出的肯定程度。

(4)犯罪期间证人注意的程度。

(5)证人在以前描述犯罪人的准确性。

例如,如果从犯罪发生很短时间后就进行辨认,那么,即使是某种暗示性程序也不会有影响作用,并且可以假设证人是准确的。

大部分的标准反映了似乎合理的假定,但它仍值得怀疑,理由有几个。

首先,引导性询问(例如,“你用较长的时间看了他,不是吗?”)能够改变证人对于他们的注意程度和目睹犯罪人机会的回答,同时,也可能间接地改变他们的自信水平。

其次,卡特勒(B.L.Cutler,1995)等人认为,不同证人的准确水平和关于他们对自身准确性的自信水平之间的最初联系,是很低的。在博特韦尔(R.K.Bothwell,1987)等人进行的一项综合性评论中,完成了对35项研究的超级分析。这些研究都使用模拟犯罪来评估证人的准确性和自信心,平均相关系数只有0.25。这意味着,“对自己的辨认充满自信的证人,其辨认的正确率可能仅仅比辨认时很不自信的证人稍微高一点”。

另外,一些研究认为,证人的自信是可以变化的。在初次辨认之后发生的事件,可能或多或少地会改变证人的自信。路厄斯(C.A.E.Luus,1994)等人的研究、韦尔斯(1998)等人的研究都发现,警察使用的一些暗示性程序,可以提高证人的自信心而不会改变他们辨认的准确性。如果警察告诉目击证人说,她从队列里的选择的那个人就是“我们认为的那个人”,那么,这种反应很有可能增强证人的自信心,但是不会影响她的准确性。一旦证人的自信心由于这种反馈而得到增强,那么,就会危及到证人对其他一些标准的评估。韦尔斯(1998)等人的研究中,得到正反馈的被试报告说,他们更多地注意观看了录像带;这样的反馈能够歪曲证人对案件标准中的一些标准的自我报告。

下面是有关辨认错误的三个典型案例:

(一)史蒂夫·泰特斯案件

由于史蒂夫·泰特斯的汽车牌照的金属颜色和式样与一个强奸案件被害人描述的非常相似,他被警察拦下来进行盘问。警察问他能否拍下他的照片时,史蒂夫·泰特斯表示愿意与警察合作。当向一个17岁的被害人出示泰特斯的两张照片时,警察是把这两张照片与一沓其他相似的5个人的侧面照片和正面照片放在一起的。但史蒂夫·泰特斯的照片与其他人的照片尺寸不一样,而且在侧面照片和正面照片之间没有用黑线分开,而其他人的侧面照片和正面照片用则黑线分开了。还有其他的“暗示”表明,泰特斯就是那个要挑选的人;例如,在泰特斯照片下面的司法管辖区名称,就与其他5人的照片下面的司法管辖区名称不同。

在调查过程中,还有进一步违背公认程序的做法。例如,警察给被害人作了这样的指示:“告诉我哪个人强奸了你?”在开始盯着那张照片看了5分钟后,被害人最后指着史蒂夫·泰特斯的照片,犹豫地说,“这个人最接近”。根据这样的辨认,泰特斯被送去审判,并被判犯有强奸罪。直到《西雅图时报》的一名调查记者的工作,引起了有关部门对这个裁决的关注。最后,真正的强奸犯自首和招供了。当向被害人出示他的照片时,被害人立即承认自己犯了错误,并且情不自禁地痛哭起来。

(二)约翰·德米贾朱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