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左”得出奇的曾希圣面对全省农业歉收、饥荒遍布城乡的惨相也不得不改弦易张,另起炉灶建设社会主义,包产到户在这个贫穷至极的省份应运而生,邓子恢、刘少奇、邓小平、陈云、田家英都投了赞成票,但毛泽东的最终决定却注定了包产到户的夭折命运……
群众的智慧
早在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农民就创造了包工包产责任制。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在1956年就采用过。对于合作社的巩固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1956年4月2日,中央农村工作部长邓子恢曾在全国农村工作部长会上讲:“编好劳动定额,包工包产,这个东西不搞好,集体经济就没有希望搞好。高级社没有包工包产不行。” 1959年的包产到户,是1957年农民包产到户的做法和要求的复活,也是第二次郑州会议后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向。 2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人民公社要建立和健全生产责任制》的社论。社论说:生产责任制是工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农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农村应建立“任务到队、管理到组、措施到田、责任到人、检查验收”的集体责任制和个人责任制。一般应推行“四定一奖制”(即定生产指标、投资、上交任务、增产措施,超产奖励),或实行“三包”(包产、包工、包投资)的制度。社论还指出,大范围协作,大兵团作战,曾被广泛采用,但是,绝不能因此否认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
1957年的包产到户,被当年“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大辩论”给堵了回去,可思想上并没有解决矛盾。在经受了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以后,农民深受“大锅饭”和“大呼隆”之苦.本能地要求改变这种状况。
在对“一大二公”的缺陷有所认识后,两次郑州会议,为纠正人民公社存在的错误,毛泽东和党中央采所了一系列措施为农民呼吁:改变大公社所有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和“生产小队的部分所有制”;生产小队和生产队在生产和分配上的关系是“三包一奖”,即小队向生产队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的一部分,上缴一定的比例给生产队,其余部分作为奖励归小队所有,结余的生产费用全部归小队支配。
毛泽东等部分中央领导人认为,以上这些措施实行后,不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人民公社现有的问题与矛盾,又不改变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基本框架,同时也保证了“公共食堂”、“部分供给制”这些“共产主义因素”和“社会主义阵地”的存在。
对于以上措施,农民是欢迎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又不满足于这些规定。1959年5月至7月,许多地区从实际情况出发,超越以上规定,对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管理,作了一些变动和改进。有的地方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做法,或者在保持“基本队有制”的前提下,把收入的50%~60%以上归生产分配。在田间管理方面,有的地方实行把农活包工到户的责任制度,或者实行包产到户的办法。有的地方甚至取消了部分供给制和解散了公共食堂。
在江苏,一些地方把全部农活都包到户,少数地方开始实行全部或部分农作物包产到户的办法,也有的实行名日“定田到户,超产奖励”的办法,实际上也是包产到户。也有的地方提出“土地分到家,耕牛农具回老家”的要求。
在湖南,有些农民认为“人民公社不如高级社,高级社不如初级社”,主张把土地、耕牛、农具和粮食下放到户,把产量、产值包到户。还主张“家家起火,户户冒烟,拆散食堂,重建家灶”,并埋怨“共产党为什么管得这样宽,你只管收购就算了,生产、生活随我搞”。
在甘肃,武都县隆兴公社红石生产队搞包产到户,并且把土地、车马、农具按劳动力固定到户。还有的队把全部农活或者大部农活包工到户,取消了或者基本取消了集体劳动。河南这时也走在了前面,而且还得到了地区领导的支持和推行。
新乡地委第一书记耿起昌认为:我们的社会主义集体生产和集体生活方式,对农民卡得过死,剥夺了农民自由,打乱了生产秩序,没有生产责任制了,农民生产不积极。他还说:农业合作化以后,我们把农民的劳动力拿过来了,不能自由劳动了;公社化以后,把生活吃饭也拿过来了。因此,他于5月提出:包工到户,定产到田,个人负责,超产奖励(奖~70%~90%)。他还主张:把50户以上的生产队都分开,重新丈量土地、立界碑,按户包给家长,在家长的指导下干活。并“告诉社员长期固定下来,可以今年、明年、几年不变”。
由于领导的支持,新乡地区60%以上的生产队,有的重新丈量土地分配到户;有的出现:“父子田”、“夫妻田”、“姐妹田”,回到了一家一户生产。
河南洛阳地委第二书记王慧智主张并推行“包工包产到户,以产定工,产工一致,全奖全罚,3年不变”的办法。全地区有800个生产组实行了包工包产到户,100多个食堂散伙。
提倡包产到户者认为,“包工包产到户,省工、质量好、做活多、合乎多快好省的原则”,又“能体现按劳付酬的政策”,也“不影响所有制,是方法问题”,是“生产管理的新发展”,“是一种改革”。但在当时,大跃进思想已经牢牢控制了人们的头脑,全党全国反右倾火药味十分浓烈,在这种情势下,毛泽东以及中共中央的其他领导人,不可能对包产到户的做法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更不可能对其价值和意义作出正确的判断和估计,而只能采用批判和强行压制的态度。
1959年8月22日,江苏省委发出通知,说包产到户的做法“都是右倾思想的表现”。它“从根本上取消了人民公社集体劳动这一基本的劳动形式,退到个体分散劳动的老路”,“实质上就是从集体退到单干。”并规定:“今后一律不提田间管理包到户。”中共中央批转这个文件时说:“把全部或者大部农活包工到户或者包产到户的作法,实际是在农村中反对社会主义道路、而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作法”。通知要求凡是有这种意见和活动的地方,都必须彻底地加以批判和揭露。
10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河南省委关于“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几个典型材料的报告时,认为:包产到户的思想“直接反映的是一部分富裕中农的要求,但是归根结底,最后是要走资本主义道路,是企图使资本主义在中国复辟,实际上是反党反人民的资产阶级思想在党内的反映。”
10月15日,中央批转农业部党组《关于庐山会议以来农村形势的报告))o报告说:1959年5、6、7月间,农村中曾经出现了一股右倾的邪气、歪风,搞什么“生产小队基本所有制”、“包产到户”,利用“小私有”、“小自由”,大搞私人副业,破坏集体经济,以及吹掉部分供给制,吹散公共食堂等等。中央批转这个报告时提出,这实际上是“猖狂的反对社会主义道路的逆流”,各地应把这些“反动的、丑恶的东西”,彻底加以揭发批判。
11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揭穿‘包产到户’的真面目》的评论员文章,批判包产到户。文章说:“前一个时期,曾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幽灵,要把人们拖回‘一小二私’的互助组或者单干户的老路上去。”由此,“富农和部分富裕中农的反社会主义的活动,一时又猖狂起来。”文章说,这“是涉及生产关系的重大政治问题,是两条道路斗争的一个重要战场。右倾机会主义者总是想在这些地方钻空子,必须谨防。界线必须划清,阵地必须固守。”“很明显,这是资本主义的阴魂”,是“极端落后的、倒退的、反动的做法”。文章还要求,“这种毒草必须连根拔掉,通统烧毁。”这样,在整顿人民公社过程中部分干部群众的包工、包产到户的创造,被迫中止,包产到户的尝试再度被扣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罪名,强行压制下去。
顽强的生命力
1960年和1961年,国家正处在严重困难之中。毛泽东和党中央为了度过困难,不得不再次对人民公社进行调整。与此同时,1961年初,包产到户以其顽强的生命力,在一些地区再度兴起。
事情起源于安徽。1960年,安徽省宿县一位70多岁的老农,为了照顾生肺病的儿子,不能参加集体生产,得到公社的允许,带儿子去山区养病与生产自求。这个老农凭着一把锄头和一支四齿钩,开荒地16亩,年底不仅收了口粮、种子与饲料粮1500斤,还上交公社1800斤粮食和饲养猪鸡得的60元钱。这与当年安徽全省农业歉收、饥荒遍布城乡的严重情况形成鲜明对照。当地干部从中受到很大启发,认为这种田包到户的方式生产效率高。宿县一些农民提出把田地包给社员种,统一分配的要求。
1961年春,安徽全椒县农民也提出了“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要求。
曾在大跃进中发过“高烧”的安徽省委第一书记曾希圣及安徽省委,顺应农民的要求,以探索求新的精神,从1961年3月起,在省内部分地区试行起实际上是包产到户的经营管理方法。为了避开“包产到户”和“走资本主义道路”的罪名,他们将包产到户加以变通,称之为“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包工包产责任制。具体做法是,大农活包工到生产队下设的作业组;田间管理(小农活)包工到户,由承包社员家庭负责全部田间管理工作;并按大小农活用工比例计算奖励。后来改“田间管理责任制加奖励”,又叫“责任田”。不到1个月,这种“责任制”就在全省39.2%的生产队实行了。
然而,几乎同时,安徽的做法就受到了阻挠。3月广州中央工作会议上,安徽受到了批评。当时,曾希圣一面电话通知安徽省委,暂停执行“责任制”,一面于3月20日写信给毛泽东并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彭真、柯庆施,竭尽全力为“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做法辩护。他在信中写道:“群众所提的逐丘定产、逐丘定工,按劳动力的强弱承包一定数量的田亩,再以工除产,得出每个劳动日的产量,以产量来计算工分,这实际上就是‘包产到户’的做法。但我们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采纳这个办法。”它的好处是,“能更好地体现多劳多得的政策;能提高每个社员对包产的责任心和生产积极性”,它的坏处是,“可能发生‘各顾各’的危险”。我们是吸取它的好处,又规定办法防止它的坏处,特别强调了“五个统一”,其中最重要的两个,第一是分配统一;第二是大农活和技术性农活统一。“所以这个办法不是人们所理解的‘包产到户’,实际上是田间管理包工到户,再按产量给奖的办法。”它有许多好处,一是包产比较落实;二是包产指标增加;三是出勤率大大提高;四是参加农业生产的人增多;五是麦田管理有显著加强;六是男女老少积极积肥;七是积极修添农具;八是搞私有的减少。它增产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这个办法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摸索,才能最后作出结论。”
同年4月和7月,安徽省委两次向中共中央、毛泽东和华东局进行说明和辩解。他们把自己的做法统称为“包工包产责任制”,并说明,“实际上,这个办法不是‘包产到户’更不是‘分田”’,“是不违背社会主义原则的,是可行的。…‘它并没有违背集体经济的基本原则”,它“只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管理方法,它并没有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土地、耕畜、大农具仍然是集体所有的”;“这个办法是不会造成两极分化的”,也“不会加重社员的私心”,“是适合当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群众的觉悟水平的,是符合当前农业生产以手工操作为主的特点的。只要正确地贯彻执行,它能够发挥对组织和推动生产的积极作用的。”
7月,曾希圣还当面向毛泽东作了关于试行“包产包工责任制”的汇报,并得到了毛泽东同意试一试的认可。于是,曾希圣便打电话给安徽省委,说“已经通了天”,可以继续试行下去。当时,安徽实行“包产包工责任制”的生产队已占全省的66.5%,到秋末,达到了85.4%。
1961年,在广西、广东、河南、湖南等省区,凡属灾情严重、生产破坏、缺粮饿饭的地方,都先后采取了包工、包产和借地等办法。其中,广西是除安徽外发展较快的省份。例如广西龙胜县,基本上属于单干的生产队占20%到30%,完全单干的占10%左右。
自从合作化以来,每当党提出调整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生产关系的时候,总有农民自发地搞起各种形式的“包产到户”的情况出现。虽然屡次制止,但是一有机会它总是顽强地再次出现。这个事实说明,作为集体经济内部一个层次的家庭经营,在许多方面适合中国农村以手工劳动为主的生产力状况,适合中国大多数农民的需要。在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效果大都较好,很受农民群众和许多基层干部的欢迎。但是,这种人民群众自发的发明创造,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被党中央尤其是毛泽东同志所认识和理解,使它的萌生和推行一次次被扼杀。
生命力的顽强
毛泽东之所以在1961年7月同意曾希圣试行“包产包工责任制”,是因为当时他正在调查研究,探索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改变问题,这并不表明他就同意这种做法。到了9月,通过邯郸座谈会等,毛泽东逐渐坚定了把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的想法,并写信给中央政治局常委,正式提出了这个意见。至此,毛泽东认为,人民公社的矛盾已经可以得到基本解决,没有必要再试行“包产包工责任制”。于是,11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指示说:“目前在个别地方出现的包产到户和一些变相单干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原则的,因而也是不正确的。在这类地方,应当通过改进工作,办好集体经济,并且进行细致的说服教育,逐步引导农民把这些做法改变过来。”12月,毛泽东向曾希圣表示,自己改变了对“责任田”的看法,认为有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就不要再搞“责任田”了。
此后,“包产到户”被当作“单干风”,再次受到批判。曾希圣在1962年1月七千人大会上,因此被罢免了安徽省委第一书记的职务。1962年3月20日,安徽省委常委会通过《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承认责任田的办法“实际上就是包产到户”,“是错误的”,“是迎合农民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办法”。决议要求,对“责任田”办法要坚决彻底地加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