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近代历史大事详解—经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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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广阔天地上的试验——“农业合作化运动”(2)

1953年10月15日和11月4日,毛泽东又两次同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虽提出了一些正确意见,但主要还是强调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互助组不能阻止农民卖地,要合作化,大发展合作社才行。冒进是错误的,可办的不办也是错误的。这两次谈话对后来的工作影响很大。12月16日,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该决议1954年1月8日正式发布)确定了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决议进一步指明了引导个体农民经过具有社会主义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会,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会的正确道路。并指出:“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从此,农业合作社由试办阶段进入发展阶段。1954年春,合作社发展到9万多个,比原来增长了近7倍。是年秋天,初级社已经发展到10万个。

1954.年秋到1955年春,由于深入宣传过渡时期总路线和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全国普遍开展起来。1955年1月,合作社已达到48万个,这已超过了原定的全年发展计划,而且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虽然运动的发展基本是健康的,但也出现了较前次更为严重的急躁冒进倾向。主要问题是有些地区超越条件许可,发展过多过猛,一轰而起,甚至出现几十倍地增长;归公的生产资料折价过低,侵犯了中农的利益;国家在统购时又多购了70亿斤粮食,全国农村出现了程度不同的紧张状况,一些地区发生农民闹退社,砍伐树木,大量宰杀牲畜等情况。

面对于此,1955年1月10日,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指出由于有相当部分新社在建立时没有准备或准备很差,因而在许多地方有新建社垮台、散伙和社员退社等现象。同时许多地方出现大批出卖耕畜、杀羊、砍树等现象。因此,合作化运动应基本转入控制发展、着重巩固的阶段。在基本完成发展计划的地方,应该停止发展,离原计划尚远的地方,要有准备地在巩固中继续发展,原计划过高的地方可适应收缩。

但是,《通知》下达后并没有得到深入贯彻,各地合作社数量仍在猛增。4月间达到67万个社。3月上旬,毛泽东曾找邓子恢、廖鲁言、杜润生、陈伯达4人谈话,提出了“停、缩、发”的三字方针。4月21日至5月7日,中央农村工作部受中央委托,召开第三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面对当时的实际状况,分析了农村形势,肯定了成绩,指出今后合作社的工作方针是:一般停止发展,立即抓生产,全力巩固,秋后看情况再定。对数量大、问题多,超过主观力量的,要适当收缩,办好互助组,照顾个体农民。会后,各地根据本地区情况,进行整顿和巩固工作。结果,全国共收缩了2万多个社,剩下的65万个社,秋后增产的达到80%以上。这表明,党领导农业合作化的方针是正确的。

第三次全国农村工业会议以后,中央提出了大规模发展合作化的计划,到1956年可在65万个社的基础上翻一番,达到130万个。此时,党内在合作化发展问题上则出现了意见分歧。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系统地阐明了农业合作化的理论、方针和原则。但报告也否定了1953年和1955年春对合作社的两次调整和整顿工作,大谈反对所谓的“小脚女人”、“右倾”错误。9月12日,毛泽东又主持编辑了《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并为此书写了两篇序言和一百多条按语,在赞扬中国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性的同时,亦提出了一些左的,不切实际的设想。所有这些,都助长了合作化运动中的急躁冒进情绪和“左”倾错误的发展,到10月,全国合作社的数量比6月陡增—倍以上,合作化运动也出现了更大的偏差。

1955年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七届六中全会召开,全会根据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对合作化运动作了新的规划,提出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大体上可以在1958年春季以前,先后基本上实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毛泽东在作题为《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总结报告时,强调了合作社要大发展。会议把党内在合作化速度上的不同意见当作右倾机会主义进行了批判,在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上,开了一个压制党内不同意见,将工作中的意见分歧上纲为路线斗争和阶级斗争的先例。这次全会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一个重大转折,它进一步助长了合作化运动中的急躁冒进情绪。由此,在毛泽东和七届六中全会决议的鼓励和推动下,到1955年底,全国初级社已发展到109.5万个,入社农户7545万户,占总农户数的63.8%。高级社在1955年下半年由500个猛增到1.7万个,增加了34倍,入社农户达475万户,占总农户数的4%。

1956年1月,在初级社刚刚建立尚未站稳脚跟的情况下,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了—个新阶段,即由办初级社为主转变为办高级社为主。此后,高级社迅猛发展,6月底,高级社已发展到30万个,人高级社农户达7600多万户,到年底时,高级社已达到54万个,入社农户已达10742.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87.8%。至此,全国提前实现了农业合作化,我国农村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已经基本完成。

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评估

党中央提出通过互助合作的形式对我国个体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这个基本方向是正确的。它的功绩在于把广大农民的个体经济改造成了集体经济,巩固了工农联盟,解放了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物质保证。综观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全过程,尽管在方针、政策和办法方面,在党内曾出现意见分歧,未能完全统一,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党中央还是在基本上坚持了从实际出发、从中国国情出发和由半社会主义的初级社逐步过渡到全社会主义的高级社这一指导思想。总的来说,农业合作化运动是成功的。

正如党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所指出的:“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个体农民作为小私有者,其自发趋势是私有经济;但是,作为劳动者,又可能引导他们走合作的道路。特别是当时的贫农、下中农,存在许多困难,具有互助合作的要求。据统计,1949年每百户农民只有64头大牲畜,50部旧式犁,9.7部水车,6.6辆大车。这表现出很多农民生产要素残缺不全,不能形成有效的生产能力,难以抵御自然灾害的侵害,只有大家互助合作,才能克服困难,有效发展生产。中央根据这种情况,及时地引导农民组织起来,相互协作,发展互助合作的优势,发展农业生产,这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的。

实践证明,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曾经创造出许多富有特色的形式,即由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逐级过渡的办法,其好处是使农民逐步适应了新的制度。1951年和1953年关于互助合作的两个决议,规定了许多符合实际的、合理的原则和措施,如反对强制和剥夺农民,坚持说服、示范和国家帮助的方法,严格遵守自愿原则;强调分别不同地区、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步骤和形式;注意抓好生产,实行民主管理,照顾社员的个人活动和发展家庭副业,采用灵活、过渡的分配办法;不能忽视和挫伤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不能歧视和打击单干农民;领导上既要反对放任自流又要反对急躁冒进两种倾向;等等。这些都保证了运动的健康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合作化、土地公有,消除了产生剥削制度的经济基础,避免了两级分化。第二,在部分地区发展起集体企业,积累了公共财产。第三,促进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农田灌溉面积由1952年的29938万亩增加到1957年的41008万亩。第四,在低水平上保证城乡人民对农产品的需要,为国家工业化作出了贡献,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实施奠定了有利条件。总之,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历史上的作用是功不可没的。

但是,问题是到了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后期,由于毛泽东对形势作了不切实际的过分乐观的估计,导致了他和党中央原来指导思想的改变,以致于陷入“左”的偏向,出现了更大的急躁冒进和偏差,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形势估计上,一方面夸大农民的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和两极分化的情况,过分强调两个阶级、两种道路的斗争,1955年10月11日,毛泽东在党的七届六中全会上的结论中,不仅强调了“在这十五年的时期内,国际国内的阶级斗争会是紧张的”,要把解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作为四项阶级斗争的内容之一,继续给资产阶级以“粉碎性的打击”,“使帝国主义绝种,封建主义绝种,资本主义绝种”,而且特别指明,要使“小生产也绝种”。为了使“小生产也绝种”,不仅对小农经济从政治上经济上予以种种打击和限制,而且把干部中坚持“稳步发展”的思想,也错误地当作“右倾顽症”,来反复地批评,并上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另一方面,又过高地估计广大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认为农村合作化的高潮有的地方已经到来,在全国也即将到来,肯定地认为“群众要求大发展合作社”。这两种估计的共同点是加速农业合作化的步伐,否定过去的正确方案,把执行原计划的同志说成是“右倾”,通过党内斗争,以搞运动的方式掀起全国的合作化高潮。事实上,当时农民刚刚分得土地,正热衷于在自己的土地发展生产,出卖土地和雇工经营都是个别现象,两级分化并不明显。就多数而言,农民的产品除了自己消费外很少有剩余产品,能够成为公共财产的东西还不多。而我国农村又缺乏合作社的基础,开展相互合作的时间还不长,很多人对初级社不甚了解,对高级社更没有认识,干部和农民还缺乏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总之,所谓的“高潮”是缺乏经济基础、思想准备和干部条件的。

(二)把合作化和发展商品经济对立起来。土改以后,本应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分工分业,向生产的广度和深度进军,加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联系。然而,在整个合作化运动过程中,却把农村商品经济视为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来加以反对,禁止农民经商,更不准合作社从事商业活动。这是夸大阶段斗争、恐瞑商品经济的结果。

(三)由于采取高度集中的平均主义体制,用行政手段把农民的财产变为公有,用直接管理国营企业的办法管理合作社,生产按国家指令性计划,劳动采用集体形式,产品由国家统购派购,分配按统一规定实施,农民和合作社没有自主权。因此,当时农村普遍实行的这种集体经济体制是不能真正调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的。实践证明,那种认为公有化程度越高,规模越大,管理越集中,就越有优越性的观点,是脱离实际的。

(四)在1956年全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留在全国农村的是一种“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在合作社(人民公社)之外,农村基本上消灭了个体经济和私人“企业”,甚至连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也想一起消灭。这种清一色的、纯而又纯的制度,和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是极不适应的。因为在我国生产力水平很低的阶段,采取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和经营方式并存是非常必要的,只要加强管理、引导和宏观调节,它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可以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

(五)没有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人为地扩大阶级斗争,这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过程中最主要的失误。当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基本胜利之后,党的八大即明确地指出:“在我国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已经基本解决,国内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党在今后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可惜,这个正确结论不久便被推翻了,抓阶级斗争的调子越来越高,在社会实际工作中,运动一个接着一个,人为的斗争愈演愈烈,破坏了人们的正常关系,给社会造成严重的恶果,使国民经济亦濒于破产的边缘。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我国农村合作化制度没有显示出预期的优越性,以致人们头脑狂热,生产发展却很缓慢。据此,还给农村社会留下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顽症,不少地方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农村经济始终处于一种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

中央对农业合作化后期出现的失误,在当时和其后尽管也曾采取过一些补救措施,但最终未遂人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全面总结了我国农村工作中的经济教训,创造陛地实行了一系列新政策,使农业和农村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兴旺繁荣的局面。

(陈果吉崔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