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村民委员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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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村民自治制度建设(3)

这是各地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阶段性工作进行监督的形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在每年6月底或年底召开,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半年或者一年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的方法步骤,一是听取述职报告。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依次泎述职报告,重点汇报思想作风方面的改进情况和年初确定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遇到了哪些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还有哪些差距,准备采取哪些办法改进。二是村民会议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代表进行民主评议,肯定成绩,提出问题,村民委员会成员解答村民的提问。三是进行民主测评,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胜任工作程度进行民主评价。四是注重测评结果,对于测评结果达不到标准的进行批评教育乃至罢免;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永甸镇村民代表会议测评办法颇具特色。测评的过程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作述职报告;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回答村民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项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素质能力测评,包括事业心、廉洁程度、民主程度、决策能力、改革创造能力、日常工作效率、分管工作完成情况、指挥协调能力、群威信、思想政治工作10项内容:每一项记10分,总分为100分,每位代表分数相加除以代表人数的平均分数,为每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实际得分。另一部分是胜任程度评价,分为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三个档次。测评结果标准规定:10项测评内容平均分数不足60分,评价票中胜任票不足1/2,不胜任票超过1乃,三者居其一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自动提出辞职申请,主持测评的人员可以当场公布辞职请求。

3.村民质询会。

就是在村务公开的基础上,召开专门会议,由村民就关心的问题向干部进行质询,村干部负责给予答复。会议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两委”成员等村务管理人员组成接询小组,在村民代表监督参与下接受质询。凡本村村民都可以就涉及本村经济社会事宜提出疑问、意见或建议,接受质询的小组负责逐一解释、答复。

4.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必须有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投票表决时,实行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结果。对于符合法定联名人数的罢免要求,如果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广东省吴川市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的办法大体上分为四步:

(1)罢免案的提出: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诬告。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的理由。乡级人民政府对触犯刑律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

(2)罢免案的受理: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应由村民委员会受理:村民提出的罢免案,村民委员会拒不受理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乡级人民政府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拒不受理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受理罢免案由受理人签收。村民委员会受理的罢免案应当在10天内上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

(3)罢免案的调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或直接受理罢免案后30天内会同乡级人民政府、民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完成罢免案的调查取证工作,做出调查报告。

(4)罢免案的投票表决。受理罢免案的村民委员会、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的10天内将罢免案及调查报告提交村民会议投票表决。表决程序是: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乡级人民政府派人主持(被罢免对象不得主持),县级民政部门可派人到会指导、监督,会议通知由村民委员会发出;主持人讲明会议的目的、内容;罢免案的提案人阐述罢免理由;罢免案的调查、取证工作组派员介绍调查取证情况;被罢免人提出申诉意见;村民投票表决;主持人当场公布投票表决结果;村民委员会或乡级人民政府在表决结束3天内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处及各自然村(村民小组)公告投票结果;村民委员会受理并主持进行的罢免案,在公告的同时,上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被罢免人对生效的罢免案不服的,由本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对县级民政部门的答复仍有意见的,可向上级民政部门申诉,由省级民政部门做出最后裁决。

5.财务监督小组。

在村民自治中村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是财务管理。加强对财务的监督,是民主监督的重点内容:为搞好财务监督,一些地方成立了财务监督小组(或者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监督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组长由威望较高、公道正派的村民代表担任。成员有的是村民代表,有的在村民中选调:财务监督小组实行回避制度,即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亲属不得作为财务监督小组成员。财务监督小组定期(一般是一季度)对村里集体财务进行一次审核监督。审核监督的办法是:

第一步是审核票据。把票据和账本集中进行审查,对发现的疑点或不明白之处做好记录,然后小组成员交换意见,梳理出票据中哪些符合规定,哪些违反财经制度,哪些需要询问清楚;

第二步是研究撰写监督意见。经过与会计和有关村民委员会成员交换意见,对审查情况进行综合归纳,写在“财务监督意见簿上”。其中要写清楚发现的问题和改正的建议,并签上姓名;

第三步是公布财务情况和审查结论。将明细账和写好的监督结论交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公布。如果会上代表提出疑问,能解释清楚的尽量解释,不能解释的,请村民委员会成员解释清楚。这样做的结果,既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起到监督作用,也可以解除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误会,达到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放心、村民委员会成员舒心、干群之间连心的效果。

四、村务公开

“村务公开”是村民委员会把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注的事项定期或及时向村民公布,自觉接受村民监詈的制度。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在实践宁创造的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村务公开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比较强的工作,它既涉及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中如何实现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的科学化、制度化问题,也涉及村民如何通过村务公开充分发挥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问题。近年来各地在这方面进行了广泛实践和深入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做法和经验。

1.村务公开的内容。

首先是村务公开的内容要全面。“全面”不是说每一事项,事无大小都要公开,而是指主要就群众关心的重点事项必须全面公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要求公开的村务有十多项,包括乡统筹村提留的收缴使用、享受误工补贴情况、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规定了村务公开的内容,少则十几项,多则二十几项。青海省和江西省崇仁县等地方的做法比较具有特色,把村务公开的内容分为政务公开、务公开和财务公开三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再详细列出公开的具体事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中之重,要求必须公开各项经济收入、各项经济支出、财产物资、债权债务、合同兑现等项目中的具体数额。此外,村务公开已由侧重办事结果公开向办事的标准、程序、过程全方位公开转变。例如,对农民负担实行“负担卡”办法,年初公布计划,年底公布结果;对宅基地安排,事前公开方案,事中公开进度,事后公开结果,都能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其次是村务公开的真实性:为保证村务公开的真实性,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规定,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于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村民可以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2.村务公开的形式。

其一是固定公开形式,就是采取固定地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这是全国各地农村普遍采用的形式,也是村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固定公开形式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设立公开栏。这是一种永久性的公开橱窗。公开栏一般设置在住户集中、群众易见的交通路口或村民聚集的位置。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则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置。有的地方的公开栏还区分为不同类别,有财务公开栏、规费收缴公开栏、事务公开栏等。公开栏最突出的长处是位置固定,内容保留时间长,便于群众随时随地地监督。另一种是公开墙报。这是一种在房屋外墙壁上用水泥制成的墙报。公开墙报设置的位置和要求同公开栏基本相同,实际效果也相差不多。

其二是会议公开的形式。有的地方也叫演讲公开,就是通过召开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村民公开村务。这方面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有的专门召开村务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的地方与平常开展的村民“民主日”活动结合起来。这一形式的优点在于,村民委员会成员面对面地向村民公开村务,对于容易产生的疑点问题可以当面作详细的说明,使村民了解实际情况;同时村民对于不明白或者可疑的事项也可以随时提问质询,村民委员会成员当场答复,便于村民发挥监督作用。对于村民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当场接受采纳或者做出不能采纳的说明。

其三是流动公开的形式。流动公开形式是通过信息动态运行的方式实现村务公开的。流动公开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农民负担明白卡。明白卡的内容是写明当年乡统筹村提留的项目、承担费用和劳务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明白卡一般在每年乡、镇人代会批准乡统筹村提留预算方案后填写,然后发至每户村民家中,由各户了解、保存并监督。另一种是文、表公开的形式。就是通过下发公开文、公开表的方式公开村务。其中公开文又包括明白纸、公开函、简报、通知等公开材料。这种公开形式在内容上具有灵活性,可以是综合的,也可以是专项的;在方式上具有多样性,可以是通知、公开函,也可以是明白纸、简报;在时间上具有即时性,随着村务进展情况和村民要求随时进行村务公开;在效率上具有快速性,公开文、表即时发送,在较短时间内送达家家户户;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公开文、表发送到每家每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其四是辅助公开的形式。主要是指利用广播特别是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村务公开。这种形式不仅迅速便捷,而且直观形象,受众面广,群众喜闻乐见。

3.村务公开程序。

村务公开程序就是村务公开工作必须经过的步骤。从各地的情况来看,既有宏观的普遍性程序,也有微观的具体性程序。

村务公开中宏观的普遍性程序,大体包括必经的五个工作步骤:(1)确定公开内容。由有关人员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公开内容的意见,经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经过集体研究,拟定公开内容。(2)审查核实公开内容:将拟公开的内容,视不同情况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讨论审查核实。(3)向村民公布。对经过审查核实后的公开内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通过公开栏或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4)征询意见。村民委员会对公开的内容,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仔细倾听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监督,及时改正村务公开内容存在的偏差。(5)建立档案。村务公开的村料为一式三份,一份公布,一份报乡、镇,一份存档备查。年终将村务公开材料装订成册,归入档案。

村务公开中微观的具体性程序,是指针对不同的公开事项的特殊程序。各地对村务公开的重点事项,都分别规定了具体的程序,目的是确保公开内容的严肃性和真实性。比如对财务公开规定的程序是:先由村会计将村民理财小组审查通过的各项收支情况列清楚,制成明细表,经村民委员会审核,确认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后,向村民代表会议通报,然后由村会计负责将收支逐笔登记公布。又如对宅基地审批公开规定的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建设规划上报年度宅基地规划,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先制定宅基地审批计划,确定发放的面积、标准、条件和总户数,并向全村村民公布。发放过程中采取“三榜定案”的方法分阶段公开。此外,村务公开的间隔时间各地也并不一样。村务公开的间隔时间过短,必然导致繁琐;时间间隔过长,也会错过时机,失去应有效果。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一般强调至少每半年一次,对于村民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开。县一级则规定得更为具体。有的县规定全县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间相对统一,同时对公开时间做出了具体规定。

3.村务公开的制度体系。

自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村务公开的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且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村务公开的制度体系。

村务公开制度体系的第一个层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这实际上是法律、法规层面上的村务公开制度。这一层面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要求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必须及时公布。与此同时,还确定了对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的应该采取的处理措施。这些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指明了村务公开制度的方向并对重要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是村务公开制度体系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为村务公开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基础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