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村民委员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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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村民委员会选举(4)

村村民和本组村民的监督。如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违法违纪或不称职、履行职责,本村村民和本组村民则有权提出罢免。

1.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属于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1乃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也就是说,只有村民才有权提出罢免要

求,有权参加罢免表决。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随意罢免和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享有罢免权的村民应当是享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没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没有罢免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具体而言,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为:(1)主持人讲明会议的目的、内容。(2)由村民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的代表提出罢免要求,阐述罢免理由。(3)县(市)民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报告调查、取证的情况。(4)被罢免人提出申诉理由和意见。(5)全体18周岁以上的村民、户代表或村民代表进行辩论和讨论。(6)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案。必须获得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票,始得生效。(7)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如果被罢免人对生效的罢免案不服,可向县(市)民政局申诉,县(市)民政局应会同市(镇)人民政有,组成调查组复查,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如申诉人仍不服,可向地(市)、省级民政部门申诉,并由这两级民政部门作出最后裁决。

村民在提出罢免要求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应当符合法定的人数要求,即要有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联名通常表现为一个人领衔,其他人附属签名。特殊情况下,当地基层政权机关、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某位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时,也应经1/5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2)罢免要求应当是书面的,即罢免对象、罢免理由、领衔人和附属人的签名都应是文字的,口头提出不能成立,口头赞成也不能作为联名。(3)罢免要求应写明罢免理由。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必须有充分的罢免理由。罢免理由包括被提出罢免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工作不称职、违纪行为等。(4)罢免要求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个别委员或者副主任,可以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主任,为避免打击报复或者拒绝的情况,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责成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必须及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如果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联名村民有权向基层政权机关或有关部门反映。在召开罢免表决会议时,必须经村民会议进行讨论,由村民投票表决罢免要求,使罢免要求的通过与否符合多数村民的意愿。为便于村民选择判断,保护被罢免人的合法权益,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为自己辩解。本村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赞成罢免要求的,罢免要求始得通过。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时,也应坚持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的原则。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委员会要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选民进行补选。

2.关于村民代表的罢免

按照法律、地方法规的规定,村民代表的罢免是在原选举单位或原推选单位,即该村民代表在哪里选举或推选产生的就在哪里罢免。如是以村民小组10户左右选举或推选的代表,那就在本组10户选民会议上讨论通过罢免案;如是在本村相邻的10户左右选民中选举或推选的代表,那就是在本村相邻的10户选民会议上讨论通过罢免案。在提出罢免案时,需要原选举单位或推选单位1/3以上选民提出。提出罢免案后,需要履行罢免手续,填写罢免申报表。

罢免村民代表的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或委员主持。罢免会议的程序是:(1)主持人介绍会议目的;(2)罢免案提出者代表阐述罢免理由;(3)村民小组(原选举单位)发表意见;(4)被罢免人提出申诉意见;(5)会议表决(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6)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必须获得超过原选举或推选单位全体选民半数以上的选票,罢免始得生效。

村民委员会应将罢免村民代表的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局备案。被罢免人如对罢免决定有意见,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由乡(镇)政府调查处理,并予答复:对答复仍有意见的,可向县(市)民政局反映,由县(市)民政局作出最后裁定。

3.关于村民小组长的罢免

由于村民小组长是由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的,听以也应由本组村民会议提出罢免案:罢免村民小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成员主持。参加会议的本组18周岁以上组民超过本组选民一半以上,罢免会议才能召开。

罢免会议的程序是:(1)会议主持人讲明会议的程宇和内容;(2)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表提出罢免的理由;(3)被罢免人提出申诉意见;(4)组民进行辩论、讨论;(5)会议表决(无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6)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和罢免决定。表决必须获得超过本组全体选民半数以上的选票,罢免始得生效。

村民委员会应将村民小组长的罢免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局备案。对罢免决定不服的被罢免人,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并答复本人。如被罢免人对答复仍有意见,可向县(市)民政局申诉,由县(市)民政局作出最后裁决。

关于罢免,有一些问题在实践中需要引起注意,例如:罢免理由需不需要核实?事实上,这个问题是不需要的。因为罢免使得村民掌握着对被罢免者重新选择的权利,启动罢免动议,说明已经失去村民信任,既然失去信任,就不能继续留任为村民做事,而罢免动议书上的罢免理由不管是否真实充分,只要有本村1乃以上的有选举权村民联名签署,都足以说明至少有1/5以上的有选举权村民对其失去信任,就可以启动罢免程序。当然,村民启动罢免动议的罢免理由不需要有关机关来核实,并不等于提出罢免动议的村民就可以随意捏造借口。这也正是法律规定被罢免的人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的原因,而拒绝被罢免者提出申辩意见的,罢免无效。此外,还有谁来核实村民提出罢免动议书上的签名的问题,这一问题可以采用罢免动议书由谁受理,便由谁核实的办法解决。由于罢免程序首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则应当是村民委员会核实签名。

四、补选

补选也是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也是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密切相关的重要制度。所谓“补选”,是指在村民委员会内、村民代表或村民小组长的职位出现空缺的一定时间内,选举出新的人员,以补足职位空缺直至任期届满的制度。缺额有多种原因:有的迁出本村,有的因病不能履行职责,有的死亡,有的自动辞职,有的被罢免等等。

1.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