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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家庭婚姻:和谐需用心经营(2)

对老年人来说,成年子女间发生的矛盾通常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矛盾的产生和老年人直接有关,例如涉及到赡养问题,或是某个子女对老年人或其他子女在某些问题上有意见等,另一种是矛盾的产生和老年人并无直接关系,例如子女间为了某件事情产生分歧或有利害上的冲突。不管属于哪种情况,老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矛盾产生的原因、涉及的范围,发挥好调解作用,妥善地加以处理。对于前者,由于矛盾的产生和自己直接有关,所以首先必须从自身的角度去寻找消除矛盾的方法。例如事关赡养的问题,如果不是某一子女有意逃避赡养的义务,则要认真分析自己对子女所提出的赡养要求是否合理,在分配上是否合乎每个子女的经济和劳务能力,如确有不够合理的地方,则应及时适当地加以调整;如子女间有误会,就要做好解释工作,还要让他们认识到不应该在直接和老年人有关的问题上产生矛盾争执,伤老年人的心,从而消除前嫌,自觉地承担各自的赡养义务。对于后者,虽然矛盾的产生和自己没有直接的关系,但也应看到它的后果会影响到子女和家庭的和睦和幸福。所以不能充耳不闻,视而不见,而应当充分利用做长辈和第三者的有利身份,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另外,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坚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充分尊重各个子女提出的意见。父母一般对子女间的矛盾和过往及各人的性格特点等有比较深的了解,可以采取个别谈心的方法,听取和转达各人的想法,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必要的话,也可以把他们叫到自己跟前来,平心静气地开个调解会,让他们认清是非,消除误解,重归于好。

正确处理与继子女的关系

老年人如曾再婚,在家庭中有时就会增加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老年人把继子女与自己亲生的子女同样看待,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由此,使继子女从感情上逐渐忘却失去生父或生母的伤感,从新组成的家庭里感受到温暖。而继子女们,同样也有不少能够像对待亲生父母一样,从人格上,生活上尊重、体贴继父母。还因为双方都能共同努力,使不同血缘的两代人能够和睦相处,使得新组成的家庭能够保持美满幸福。然而,这也不排除有一些老年人由于旧有的传统观念,对子女分亲疏、论厚薄,在财产分配、地位处理上优待亲生子女、冷遇继子女;而继子女同样也存在“继父母狠”的世俗成见,容不得继父母,这样就容易给家庭带来不和。一言以蔽之,只有双方以真诚的态度对待对方,相互谅解,才能使得家庭和睦,幸福美满。

怎样对待不孝顺的继子女

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仅是一种伦理上的意义。这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后果、形成事由是不同的。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仅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生父母与继母、继父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但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继母或继父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继父母和继子女既是两代人的亲缘关系。不少继子女能够像对待自己的亲生父母一样,从人格上、生活上尊重体贴继父母,使继父母晚年生活得到幸福。但也有一些继子女存在世俗成见,对父母分亲疏、不孝顺,甚至容不得继父母。更有甚者,少数继子女对继父母冷若冰霜,只图自己享乐,不管父母温饱,有的甚至遗弃和虐待老年人。对这类继子女,老年人可采取如下办法:

1.理直气壮地向继子女提出批评

当然,这种批评要充分摆事实,讲道理。既要引用有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对继子女晓之以理;又要以中华民族尊老的传统美德和处世立身的做人道德,对继子女动之以情。经过开诚布公的说理谈话,一些继子女是会有所转变的。

2.要求有关方面对继子女进行批评教育

如果家庭内部说理不能解决问题,老年人可以向继子女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派出所、乡镇政府反映情况,要求组织出面制止继子女虐待老年人的行为,对他们不孝顺、不尊重老年人的言行进行批评教育。舆论压力和行政干预可以使多数继子女的不良行为有所收敛。

3.诉诸法院,寻求必要的法律保护

在批评教育、行政干预无效的情况下,老年人可以诉诸法院,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解除继父母子女的关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关系恶化,再维持下去可能危害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或者使继父或继母不能安度晚年,甚至导致矛盾激化,继父母可向法院要求解除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来说,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利益,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关系。在解除关系时,其继子女应承担其晚年生活费用。

如何处理子女要求分家的问题

子女成家立业以后,仍然可以与父母同吃同住,也可以与父母分家生活。与父母一起生活,组成“大家庭”;自己分开生活,形成“核心家庭”。两种家庭各有利弊。在“大家庭”中,三世同堂,四世同堂,能够相互照应,但人员多,层次多,矛盾也比较复杂。在“核心家庭”中,成年子女比较自由,但父母与子女相互照应困难些,然而,如果成年子女提出分家要求,作为老人,则不要勉强在一起生活。老人与子女分家,在方式上仍有分开吃用、一起居住和分开吃用、分开居住两种。如果居住分开,那老人应考虑一下有什么实际困难,可以趁分家时向子女提出来,以求妥善安排。

老年人如何处理与已婚子女的经济关系

目前,凡采取吃“家庭大锅饭”的,大多数还是以老年人的退休金为主,形成已婚子女仅交付“生活费”的经济关系。小夫妻俩在家搭伙,交部分搭伙费,还附加一个小孙儿;有的虽多给些,却要老年人负担喂养婴幼儿的牛奶及其他营养品等开支;也有的小夫妻俩早晚在家吃,中午还从家中带饭,付了不多的钱,却对饭菜横加挑剔,对老年人里外责怪……这种情况往往容易使得掌握生活开销的老年人如同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此时,老年人应当诚恳坦率、心平气和地与小辈说清道理,而不要过分迁就子女的不合理要求,而压抑自己,把自己的晚年生活引向不安定状态。在此也提醒小辈应为老年人多考虑点,负起小辈应负的经济责任,和父母一起共同管理好家庭财务。

老年人如何处理与未婚子女的经济关系

老年人与未婚子女之间的经济关系,不外乎有两种:一种是子女虽然未婚,但已经工作,有经济来源,老年人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抚养——贴补——赡养相互交叉的关系;另一种是晚年得子,子女年幼尚未参加工作,无经济收入,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仍是一种抚养关系,子女的一切生活费用全由老年人负担。有经济条件的老年人,他们毋须未婚子女的赡养,反而是老年人包管子女的日常生活,仅要求子女自理婚事费用和衣着添置。倘若两代人相处比较和睦,日后小辈既接受老年人的经济馈赠,反过来也会经常对年老父母给予物质孝敬,这就是抚养——贴补关系;经济条件比较差的老年人,在丧偶时已有子女参加工作并进行赡养。他们与未婚子女保持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或者接受子女的每月定额赡养费,在这类家庭中,无论老少哪方理财,生活来源都是以子女的经济收入为主。这是一种独立——部分赡养——完全赡养的经济关系。不难发现,老年人与未婚子女之间的经济关系还是比较容易处理好的,相互间较容易取得谅解,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两代人的“奋斗目标”基本一致,而且,一般情况下,老人都愿意为年轻一代的“成家立业”积极创造条件。

如何处理好婆媳关系

处理好婆媳关系是建设幸福美满家庭的重要环节,但是婆媳关系历来都是家庭生活中的一道难题。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上核心家庭所占的比重已越来越大,但由于住房条件的限制和传统婚嫁观念的影响,女从男居,婆媳生活在一起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在多数家庭里,尊婆爱媳的新风尚占有主导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婆媳关系紧张的家庭也为数不少。为了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从当婆婆的角度看,大致要解决好下列几个问题:

1.代沟问题

婆媳是两代人,年龄相差三十余岁。由于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知识的更新,婆媳在观念上会出现差异,这往往是婆媳矛盾产生的根由。在这种情况下,当婆婆的思想要开通些,胸怀要豁达些,在日常小事上不妨马虎些,这不但可避免很多矛盾的发生,还有利于婆媳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有些婆婆本身是离退休干部,长期受到革命传统的教育,生活上崇尚艰苦朴素,不仅对自己要求严格,还在政治、思想、生活上对媳妇要求较严,如属这种情况,做婆婆的应特别注意方式方法,要善于耐心教育小辈,而不要背后议论,伤了媳妇的自尊心。婆媳间平时多拉拉家常,谈谈社会上、单位里的情况,休息天、节假日也可一起外出走走玩玩,有这样利于沟通思想,交流感情。

2.血缘关系问题

婆媳间由于没有血缘纽带的联结,她们之间只因有一男子维系着才相识而有所接触的。社会却要求她们相处得像母女一样,然而“婆媳并非母女”这种心理因素,使婆媳关系显得难处,而且一旦发生矛盾就不易排解。针对这种情况,当婆婆的要设身处地考虑到,媳妇初为人妻,离开亲生父母来到新的生活环境中,感情上、生活上尚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所以婆婆首先要像对待亲生儿子一样对待媳妇,消除她的顾虑,让她很自然地生活在一个新的大家庭中,那样媳妇就会把婆婆当“亲娘”来对待。有了一个好的婆媳关系的开头,以后相处就容易融洽亲热。

3.感情竞争问题

婆媳分别以母子之爱和夫妻之爱同爱着一个男子,双方都力图更多地占有他的感情,这就会产生竞争。这时,当母亲的要分析一下,儿子长大成人,找了好媳妇,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这不正是自己所企盼的吗?姑娘同儿子恋爱,成为自己的媳妇,自己感情上的收获不亚于“又添了一个女儿”。因此要像疼儿子那样疼爱媳妇,媳妇也必然会像孝敬母亲一样孝敬婆婆,如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感情上的竞争关系了。

4.对家务的处理

现在的年轻夫妇一般都是双职工,承担着工作和家务两副重担,婆婆如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来帮儿媳做些家务,使儿媳在一天紧张的工作后,有一个轻松的晚间休息时间,那样,媳妇自然也会感激、回报婆婆的。

老年人如何对待犯错误或犯法的成年子女

当子女犯错误或犯法时,老年人首先应当充分反省自己有没有恪尽天职,从而尽可能地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当子女的错误或犯罪行为尚在萌芽状态时,老年人就要及时注意规劝引导,防微杜渐,千万不可姑息养奸,甚至用不良的思想纵容子女。当子女的错误和罪行已成为事实,对国家和人民造成实际危害时,老年人就应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教育子女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和罪行,鼓励和敦促他们自觉、彻底地交代自己的问题,争取有关方面的教育帮助,千万不可包庇纵容,更不可设法为子女逃避罪责。当犯错误甚至犯法的子女受到组织上的处理乃至法律上的制裁时,老年人应立场鲜明地表示支持,还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经济上、生活上尽力对子女给予帮助,并从感情上给予安慰,使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提高生活的勇气,努力改造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争取重新做人。

正确处理姑嫂、叔嫂间发生的矛盾

媳妇与尚未成年的子女之间,组成了姑嫂、叔嫂关系。小叔与小姑同他们的兄弟从小生活在一起,有很深的骨肉之情,关系容易处理好,而小姑、小叔同嫂嫂没有骨肉关系,再加上传统的世俗偏见,两者间很容易发生矛盾。另外,这层关系还会影响到夫妻关系,影响到媳妇与公婆之间的关系。因此,作为老年父母应谨慎地处理好这层关系。一般地说,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老年父母应多批评教育自己的儿子和女儿,对他们严些,这样有利于协调姑嫂、叔嫂关系。如果矛盾确由嫂嫂引起的,而且错在嫂嫂,老年父母也不要在公众场合出面帮儿子、女儿,可通过个别交谈或其他方式交换意见,求得矛盾的妥善解决。

老年人如何当好祖父母

随着子女长大成家和养儿育女,自然会带来老年人和第三代人的关系。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和第三代人的接触机会就更多。老年人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好与第三代小辈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大部分老年人,尽管其中有些人在年轻的时候对自己的子女可能并不十分关心,但一到老年,往往会特别喜爱孩子,尤其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更是百般钟爱。这种所谓“隔代亲”的现象,是老年人在孙子女身上“童心复现”的表现;也是老年人过去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儿女,而在离退休后在第三代身上所作的补偿性感情弥补。老年人的这种心理,既是当好祖辈的精神动力,又是当不好祖父母的重要原因。那么,老年人如何当好祖父母呢?以下几点建议可供想当好祖父母的老年人参考:

1.祖父母对第三代的喜爱绝不可过分,以致对孩子过分溺爱。

他们有必要坚决控制自己的“宠劲”,不要给第三代过多的礼品,避免为赢得孙子女对自己的顺从和爱而与他们的父母去竞争。否则,父母辛勤培养孩子成为有教养、懂规矩、知俭朴等良好品行的努力可能受到影响,甚至遭到破坏。

2.祖父母应轻松愉快地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