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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法律法规:老人权益有保障(4)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在当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新产品层出不穷,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也不断拓展,在如此琳琅满目的商品和各式各样的服务面前,囿于消费知识的欠缺,消费者往往不知所措。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向经营者询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即成为必然。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询问、了解,是其知情权的行使,受法律的保护。经营者对消费者就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应根据实际情况耐心细致地予以回答,而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更不得编造虚假情况蒙骗消费者。

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出其商品或者服务时,其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实,或者因其引人误解的宣传而使消费者接受该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未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的,可以主张彼此的交易无效。

消费者如何实现对商品的比较鉴别和挑选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比较是指消费者就某个商品的质量、规格、样式、价格等与同类商品做对比。这是消费者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利。消费者为了选择一件称心的商品,在众多的同类商品中选择其中最满意的商品的行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无可指责。经营者应当顺应消费者的这种消费心理,不厌其烦地协助消费者完成这一选购过程。

鉴别是指消费者对于该商品的质量真伪在其所能够掌握的该商品知识的范围内做出判断。消费者对欲购的商品进行鉴别有利于保护其自身的利益,但由于鉴别能力有限,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宣传有关知识,帮助消费者对所购商品的质量进行鉴别。

挑选是指对同类商品的重复选择。有些人不习惯挑选商品,也有的人认为挑选会给经营者带来麻烦而放弃挑选,还有的人在经营者难看的脸色下不敢挑选。其实,消费者挑选商品无论从消费心理方面看,还是从法律的角度看,都是正当的。现实生活中,有些经营者怕麻烦,对消费者挑选商品的行为设置各种障碍,这是对消费者挑选权的侵害,应当予以纠正。

浙江绍兴的一位农村消费者王某进城买家具,到了家具店选购家具时,他在一张“精品”椅子上坐了坐。不料,只听见“喀嚓”一声椅背突然断裂。出了什么事,王某还没回过神来,店里的雇员便赶上前来,纷纷指责王某。店方称,这张椅子是一套进口精品红木家具中的一件,价值2万多元,并且在摆放这套家具的地方挂有“精品家具,请勿动手”的牌子。因此,王某不顾告示,坐坏了椅子就应负责,他要么就得花2万多元钱把这套家具买回家,要么就得出5000元钱作为赔偿。最后王某在店方多人的围攻斥责下,迫于无奈,将身上所带的5000元钱倾囊赔出,才得以脱身。5000元,这几乎是一位农民辛辛苦苦一年甚至几年的劳动收入,竟在一坐之下化为乌有。这位农民消费者越想越心痛,越想越冤枉,于是抱着能否少赔一点的心理到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其结果却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经过消协和有关部门的依法调解,店方不仅全部退还了他付出的赔偿费,而且还向他赔礼道歉。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事实上,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只有通过比较、鉴别、挑选,才能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情况有深入的了解,进而做出合理的消费选择。在本例中,首先椅子必须具备可以坐的功能,如果一坐即坏则是典型的不合格产品,何况是“精品”?因此,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不仅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且若因此受到身体伤害,还应由店方负完全责任;其次,店方虽然挂有“请勿动手”之类的牌子,但这是以店堂告示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合理规定,因为不管多么高级的家具,如果连动一下都不可以的话,那么消费者如何选购和使用呢?所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这个牌子上写的告示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消协的帮助下,消费者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不合理定价,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可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以合理的价格成交。价格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财产利益。

目前,侵犯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非常普遍,主要表现在价格方面。自从消费品价格放开以来,不实标价的现象就连续升温,特别是服饰类商品,一件普通的毛衣标价几百上千甚至几千元的现象屡见不鲜,稍微高档的皮衣往往上万,甚至几万元。一些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喜欢攀比摆阔的心理,对一般的商品,故意标示为夸张性的价格,引诱一些“大款”慷慨解囊。有些则利用消费者喜占小便宜、讨价还价的心理,故意以实价几倍的价格标价,砍一半还赚一倍。有的谎称降低,实际不仅未降低,反而高于实际价。还有些经营者在标价时做小动作,故意以违反常识的方式进行标价,如人们一般认为西瓜按斤计价,但有些经营者则故意按两计算,在价牌上用醒目的大字写上0.5元,又在不显眼的地方标明每0.5斤,到消费者吃完付钱时,才知道上当受骗。

一些服务性行业的不合理定价是表现最突出的。歌厅、舞厅、咖啡厅、理发店服务收费价格惊人,而且不明码标价。浙江某消费者在北京一家并非十分豪华的咖啡店喝了一杯咖啡,点了几首歌,竟要支付3500元。更有甚者,一些经营者巧立名目,层层收费,有些餐馆备置两套菜谱,叫菜时使用定价较低的菜谱,而结账时则按定价较高的菜谱计算。下面这则案例就属此类情况。

2004年8月15日,南京市民宗先生到大连游览。中午,宗先生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酒店用餐。宗先生就座后,服务员递上一本菜谱,其中辣炒蚶子每盘标价12元,盐爆海螺每盘标价35元。宗先生点了这两道菜,另外还点了一个汤以及啤酒和饼,结账时,收银员收了他87元钱,回到住宿的宾馆后,宗先生又仔细看了一眼结账单,发现辣炒蚶子收了18元,而盐爆海螺则收了38元,两道菜共多收了9元钱。宗先生按菜单上的电话找到那家酒店,一位负责人告诉他说,就餐前给他看的菜谱是旧的,结账应该按新菜谱的标价来算,并让宗先生打的士到酒店来看菜谱。

本例中,就餐前酒店给顾客的是旧菜谱,而结账时则按新菜谱来算,这本身就是在误导消费者。这种不合理的定价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正原则,也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因此,消费者完全有权要求经营者以合理的价格进行市场交易,真正做到质价相等,货有所值。最后,宗先生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大连市物价局举报中心投诉。经物价检查人员调查,宗先生投诉的情况属实,该店经理承认是服务员工作失误,给宗先生退了款。本事例同时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到酒店用餐,结账时别忘了看账单,同时注意索要收据或发票,以便出现问题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应当说,这种方式是成本最低的解决纠纷方式,如果双方能够和解,不仅可以圆满解决问题,而且效率也比较高社会效果较好。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的宗旨就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也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一般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监督部门申诉,要求进行处理。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请求消协调解

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是弱者,这种差距不仅体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更体现在消费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在实践中,很多经营者为了牟利,不惜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要把经营者拉到谈判桌上,要求其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可能性不大,仅靠消费者自己的力量,纠纷可能得不到解决。这就需要第三方的力量介入调解。

调解是由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居中主持,分清双方权利义务,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调解根据参与调解主体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主持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以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先进行的一种调解。我国《消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请求消协调解的方式解决。消协调解是指消协充当第三者居中公正裁定,促使经营者和消费者达成协议的一种争议解决的方式。消协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监督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团体,担负着协助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的责任。

消协调解的程序一般包括:首先由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根据有关要求向消协投诉,并留下自己的联络方式;然后由消协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调查,确定消费者投诉的事项是否存在;在确定投诉事项确实存在以后,可以将投诉反映的问题转交给被投诉的经营者,并督促其作出处理和答复;在双方都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消协调解的前提下,消协可以居中裁定,既可以为双方提供解决争议的解决方案,也可以对双方进行一定的劝解;最后,由消协制作调解书,写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责任的划分及费用的承担等问题。由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盖章。

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1)调解必须遵循合法的自愿原则。合法是指调解协议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自愿是指调解不能强加于人,调解人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必须达成协议。消协与经营者消费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消协才可以进行调解。(2)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要签订协议,但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不予履行,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怎样投诉才能提高成功率

怎样投诉才能获得圆满成功?请注意以下几点:

1.投诉前先要向商家或厂家反映

这是因为大多数厂商还是能为用户着想的,并不希望因为一些质量和服务问题闹得满城风雨,影响企业信誉。所以最好先就近解决,这样问题解决还不至于伤感情。

2.动作要快

如果找到领导仍得不到合理解决,就要及时投诉,切勿拖延。时间拖得太长,就不利于判断商品损坏程度和维修服务中产生的问题,以致很难定性。拖延投诉,更会导致超过“三包”期,使投诉人无法投诉,或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实事求是

投诉切不可夸大事实或隐瞒自己在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按实际情况反映。

4.合理合法

在投诉中提出的要求,无论是要求退换修,还是要求赔偿损失,都应合理合法。如果无理取闹或提出过分要求,都容易造成问题复杂化,甚至会导致投诉调解失败。

5.投诉材料要完备

不管是投诉商品质量问题,还是维修收费问题,都应提供购货发票或维修收费发票,有的还需要权威部门的鉴定。双方交涉过程中留下的文字材料等,也都是必要的物证。

6.地址要详细

投诉时一定要搞清楚被投诉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邮政编码等,同时也要写清楚自己的相关情况,以便联系。

7.字迹要清楚

如果投诉信的字迹难以辨认,事情根本无法处理,有的仅仅靠打电话也不易把话说清楚。

如何利用“三包”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督促生产经销单位履行各自的义务,我国政府对“三包”作了新的规定。新规定比以前进一步扩大了“三包”商品的范围,更加明确了销售者对商品的先行负责制度,并修整了以前“三包”规定中个别不合理的条款。如退货问题,按原来规定(《部分国家家用电器“三包”的规定》),有故障的产品,必须先接受修理,在半年内修理三次后仍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才可根据消费者要求进行调换;如无货更换,才可按原销售价退款。现在规定,在保修期(而不是半年)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就应当负责更换。依据法律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并非所有产品都由法律法规规定其“三包”内容。这些产品的经销者也应履行“三包”规定。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也已作出约定的,经营者应该按照其中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的约定更有利于消费者,就应按约定执行。

但是一些经营者为减轻或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挖空心思在“三包”上玩花样。对此,消费者应保持清醒的认识。销售者的花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规定必须“投保”,否则不予“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