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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诉讼法(6)

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项: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公证机关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予以证明,就是法律行为的公证,常见的有对合同、委托、遗嘱、财产赠与、收养关系等等的公证。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按照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公证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法律行为以外的,可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一切事实。常见的有证明出生、死亡、失踪、灾害性事件以及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经历、状况等方面的事实,证明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资信、经济活动等方面的事实。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包括声明书、诊断书、毕业证书、驾驶执照等等。公证机关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证明,是一种程序上的证明。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审查,确认有关文件在形式止是否真实,在内容上是否合法,而对文书内容的真实可靠程度并不进行审查确认。通常有以下四种方式:①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②证明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文书上的签名、盖章属实;③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④证明用不同民族的文字或不同国家写出的同一文书是相符的。

(4)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强制执行公证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具有同等执行效力,可以直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辅助性业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保全证据;②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③技术性服务,如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6)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4项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这是一项弹性条款,是为了公证机关更好地适应社会实践对公证业务越来越复杂的需要,而作的灵活性规定,它把不能一一列举的公证事项都包括在内了。

公证的程序

公正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1.公正的一般程序

办理公证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出证三个阶段。

(1)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住所地办理公证。

申办公证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①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资格的证明材料;③需要公证的文书;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并明确、全面地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人员接受申请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审查。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①对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②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权利进行审查。

③对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审查。

④审查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签是否齐全。

⑤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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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证。

出证是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核调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办证条件,由公证员签署并出具公证文书的活动。它是公证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公证书的正本、副本,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发给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公证处留存原本和一份正本附卷。

2.公正的特别程序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章规定,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遗嘱、提存公证,要适用特别程序。

(1)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的特别程序。

公证处办理这三类公证时,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对真实、合法的,予以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作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在上述活动中,如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2)提存公证的特别程序。

提存公证,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债权人的原因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务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公证处,由公证处转交给债权人的活动。从提存之日起,对债务人视为已清偿债务,提存物及其风险责任同时转归债权人。

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直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而支出的费用。对于提存标的物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仍无人领取的,应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如何办理身份公证

身份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的活动。

身份可分为一般身份和特殊身份两种。一般身份是指公民的居民身份和社会地位、职业等;特殊身份是指公民因法律上的授权而享有特殊资格,如法人的法定代表身份等。

与此相对应,身份证明分为居民身份公证和法定代表人公证。法定代表人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公证。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证时谁享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这一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就叫法定代表人身份公证。

当事人中办居民身份公证,应当向其住所地公证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有关机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当事人担任某种职务、从事某种职业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应的证件材料。法定的代表人身份公证。由法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当事人申办此项公证,应向公证处讲明公证目的、本人简历、该法人的所有制性质、公证书使用地区等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证申请表。

2.法人介绍信。

3.担任该法入主要行政职务的任命书和聘任书。

4.该法人的营业执照、社会登记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工作证。

5.为防止使用时他人假冒,还应提供本人二寸免冠照片两张,如另要公证书副本,应按所要份数增加照片。公证处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无误,应依法出具该法定代表人身份公证书。

怎样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公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某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依法予以确认,对其真实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是指该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具体有三种情况:1.单位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例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的经理。

2.有的单位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例如副厂长、副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工作人员只有经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后。才能代表法人进行活动,否则,其行为只能被视为个人行为。当事人申办法定代表人身份公证的目的,就在于防止越权代理、无权代理、冒充法定代表人进行欺诈,确保民事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当事人就向其(法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办事项的公证要求。法定代表人无法亲自前往公证机构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申办。提出申办时,就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1.该法人的资格证明,即工商营业登记执照。

2.该法人的组织章程。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即上级或主管部门的任命决定(委任状或聘任书),居民身份证。

4.其他有关材料,如属于承包企业或承租企业,须提交被确定为企业经营者的中标书,若系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书。

对上述的应提交的证明和材料,公证机构认为有异议,有权调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公证机构将会依法作出公证书予以确认,并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公证书。

怎样办理专利公证

专利,是国家依法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三个显著的特点。实践中,非专利权人要使用某项专利,则须经专利权人许可或通过与其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方能获得专利权。依据现代国际惯例,申请专利的有关材料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后,才能得到承认。

专利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专利所有人或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进行专利权诉讼所需的有关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从公证实践看,专利公证包括:证明授权办理专利登记的委托书、专利申请书、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使用许可合同、专利权证书以及申请专利登记、续展或诉讼所需的有关文件等。当事人办理上述专利公证的效用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行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欲办专利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在公证机构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证明。

2.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证书或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号。

3.需公证的文书的正本及复印件。

4.其他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当事人申请证明其在外国提供的外文专利申请文件上的签名属实的,其应当提供该外文专利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这里,当事人应注意的是,若所申办的专利权公证,该专利权系职务发明,还须提供所在单位的证明;涉外公证如需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否则,很有可能被公证机构拒绝申办。一般专利公证主要是发往域外使用,公证机构都会按规定向当事人办理有关外交认证手续,凡被公证机构确认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都会向当事人出具国家公证书,其费用则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如何办理商标公证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它是工商企业用来标明其商品,并使该商品与他人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有所区别的一种标志。在现代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商标作为促销产品,占领市场,被消费者认同的工具,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价值,被厂商视为无形资产,一个驰名商标则意味着无价之宝。所以,商标权实质上是一种专有的独占权,具有排他性。

为了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商标独占权,防止假冒或非法使用自己的商标,当事人对自己的商标向公证机构申办商标公证不失为一个良策,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所谓商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及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商标权诉讼所需的有关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从公证实践看,商标公证一般包括:证明授权办理商标注册的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及申请商标注册续展所需的有关文件等。

申办商标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去其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公证机构的要求填写好公证申请表,同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需公证的商标注册证书和其他文件(一式两份)。

3.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4.商标图案。

5.公证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凡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为真实、合法的商标文件,公证机构则会依法出具国家公证书;若所申办的商标公证书需发往域外使用,公证机构会依法替当事人按规定向外交部门办理有关认证手续,其费用则由当事人本人承担。对申请内容或申请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机构将会拒绝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