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游牧民族部落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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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中国游牧经济现代化进程中的部落制度探究(9)

(3)从国内外整理公布的有关成吉思汗札撒残片的内容来看,也应该说它是一部反映蒙古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时期的法规。“元兴,其初未有法守”之说,未必可信。值得注意的是:札撒中一方面还有对“逃奴”处极刑的规定,但却再没有规定沿用蒙古统一前对世袭奴隶采用的法规和“割心”、“挑脚筋”等等制裁奴隶的酷刑;而突出的是维护汗权、封建等级制和封建税赋、国家秩序等方面的封建制规定,如“凡已被列入任一千人队、百人队,或十人队的人员,不得离队他去,违者格杀,收录他的首领亦然”。“汗命太守为军队的首领,设置千人长、百人长、十人长”。其中对奴隶的权利也反映奴隶制处于过渡时期,如“诸妾、女奴所生子女与诸妻所生子女同样是合法的”。札撒规定有精细的苛税,如“蒙古的全体国民每年必须以他们的牛羊、财宝、马匹、乳类,甚至毛织物等贡给诸王”等等。即一方面,札撒仍拟维持对逃奴处极刑的规定,另一方面,传统奴隶制刑法内容与世代为奴等规定的消失,女奴子女与妻子所生相同,封建关系与封建国家秩序方面的法规得到较充分反映,这两方面也证明我们关于蒙古帝国属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观点有其合理的内核。

三、蒙古社会形态发展的特点

我们说,成吉思汗时期蒙古社会是早期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时期,也是有理论依据的。游牧社会的过渡形态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有一定普遍意义的社会形态。东方游牧民族多以部落为游牧单位。部落制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属于东方公社形态范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论及资本主义生产以前诸社会形态时,多次把农村公社、奴隶制和农奴制并列在一起论述,这与东方社会中的公社形态密切相关,即公社、奴隶制、农奴制交织在一起。游牧部落社会的奴隶制、封建农奴制均属于东方公社形态的次生态、再次生态范畴。众所周知,由于马克思受他生活的时代与西方条件所限,他未能对保留有农村公社形态及类似的东方社会部落制形态的发展做出具体分析,探讨这类问题正是我们东方研究者的职责。我们根据对西北各游牧民族社会状况的研究,认为马克思当时朦胧地发现的农村公社的原生态、次生态、再次生态可能复杂地联系在一起的现象,反映在东方游牧社会中,往往具体表现为其社会发展的两大特点。

特点之一是表现为社会形态发展不完全或跃进式的发展。由于游牧经济的分散性,除了游牧社会奴隶制必然有其特殊性外,奴隶制与公社的排斥性也比较明显,所以它更容易从早期奴隶制未发展完全便跃进式发展为与公社较适应的封建领主制。因为,公社的公有性很容易在“国有”或“封建领主所有”的名义下继续保留。也因为游牧经济对农业经济的依赖特性,决定了它的社会发展很大程度上要必然受周围农业社会封建形态的影响。马克思不仅发现了公社二重性的本质,认为“农村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的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而且他还指出过,“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之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这里也可证实,公社所有制及类似的部落制可能发展为次生的奴隶制和农奴制次生态,二者均属次生形态社会,其关系之紧密决定不同程度的跃进式发展。而且他还认为“俄国公社”甚至也可能跃过西方那种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而直接过渡到“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

特点之二是由于跃进式发展而要求按社会发展规律进行补充发展的必然性。这样,以成吉思汗的分封制为代表的蒙古地区新的封建生产关系已形成的同时,旧的原奴隶制生产关系又要求补充发展,就必然会存在于过渡时期。至于是由奴隶社会向农奴制社会过渡,还是农奴制向其他社会形态跃进过渡,则取决于社会原有的基础,取决于生产关系原有的水平与变革的性质。蒙古社会的过渡形态和中国现代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过渡形态就是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应该指出,成吉思汗时期,由于其分封制的建立,蒙古已走上封建制道路,其奴隶制主要是指统一战争前后,特别是向外扩张的西征前后在手工业和农业经济中存在的奴隶制形态与奴隶制生产关系。这样,当时蒙古社会奇异的画面使原来的奴隶可能一夜之间摆脱了奴隶身份,而原来的自由民、甚至贵族则可能一日之间成了奴隶。这里反映了蒙古社会的过渡时期中两种制度社会形态的存在,不是其部落公社制内部必然发展成的次生态,而是社会发展本身需要经过奴隶制。于是,由于特殊的大动荡,便在东方游牧社会中的农业与手工业等领域,更多地补充发展了奴隶制,这样,也就产生了蒙古社会从早期不完备的奴隶制向早期的封建领主制的跃进式发展与过渡的社会形态。

(选自《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2年第1期)

论部落制度在游牧民族历史进程中的作用

安俭

[内容摘要]: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但是,畜牧业的发展和对农业的互补作用同样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的交融结合和历史活动就构成了统一的多民族中国形成与发展的主旋律。本文试图通过部落制度对游牧民族历史进程作用的探究,来揭示我国游牧民族的社会发展与文化变迁。

[关键词]:游牧民族部落制度历史进程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由多民族结合而成的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就其经济成分而言,主要以农业为主,被视为传统的农业国家,但是畜牧业的发展和对农业的互补作用同样也占着重要的地位。因此,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的交融结合和历史活动就构成了多民族中国形成与发展的主旋律。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碰撞闪烁出的火花创造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所以,研究游牧民族的社会历史与文化变迁,对新时期加快牧区的经济建设,提高牧区的人口素质,都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游牧民族的分布

游牧民族,是指全部或大部分居民都从事游动放牧生产的民族。这类民族从形成初期的社会状况来讲,一般是处在原始社会发展阶段。但大都发展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阶段。我国的游牧民族主要是指从事畜牧业的民族。由于受地理环境的影响,历史上的中国天然地划分为农耕区和游牧区。这一理论在史学界已达到共识。这一地理环境的形成大约开始于更新世纪中期。由于受到气候的影响,我国出现了一条北起大兴安岭西麓的呼伦贝尔,向西南延伸,经内蒙古东南、河北北部、山西北部直至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北部的从半干旱向干旱区过渡的自然地带。这条自然地带习惯上称被为农牧交错带。在这条农牧交错带的北部主要是游牧区,南部是农耕区。从北起大兴安岭,西南而下,沿阴山、陇山、邛崃山,至云南省西南的腾冲一线为界,又形成了面向海洋的湿润的东部和背靠欧亚大陆的干旱的西部。东部为农业区,西部主要是草原游牧区,兼有小块河谷与绿洲农业区。

由于受这一自然地理环境的限制,中国的游牧民族主要栖息在北方和西部的游牧区。游牧区的纬度相对较高,自然降水较少,不适于发展种植农业。虽有山岭,但不足以成为游牧民族往来迁徙的障碍。这里气候夏季温暖,冬季严寒,生存环境相对恶劣。游牧民族顺应自然环境,兼以狩猎、畜牧业和采集为生。他们把捕获的野生食草动物驯化成为家畜,逐水草而居,依四季转移草场。饲养的牲畜以牛、羊、马、骆驼等为主。羊分为绵羊和山羊。绵羊源于野生盘羊,山羊源于野生山羊。骆驼有单峰驼和双峰驼两种。在我国主要是耐寒的双峰驼。游牧民族以乳、肉为食,以皮毛为衣,用发酵的乳制成各种食品和饮料,把皮毛揉制得十分轻暖,用羊毛、驼毛纺成线,织成毯和各种纺织品,或锤打滚拖成毡。他们用毡搭成毡帐以为居处。毡帐易于拆装,便于转场迁移。历史上他们伐木制车,在转场时用以装载家用什物,锻铁为兵,弯木为弓。形成了以游牧经济为基础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部落社会制度。与农业民族相比,游牧民族在我国占地面积广,而人口稀少,农业民族人口多,聚居稠密,而占地面积较少。农业人口在有数字可统计的近两千年中,一直占绝对多数,近千年内一直保持在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