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敦煌学导论
4951000000046

第46章 敦煌学在国外(9)

173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经洞,编号P.3348背,为唐河西豆卢军和籴年终结算帐。按《唐六典·户部·度支郎中员外郎》:“凡天下边军,皆有支度之使,以计军资粮仗之用。每岁所费,皆申度支而会计之,以《长行旨》为准。”本件即唐河西边军豆卢军天宝四年军资粮仗之费的决算帐,制作此帐的负责人应是豆卢军支度副使。唐代此类文献,向不见传于世,独赖敦煌有所保存,方知其面目究竟。所记五谷、绢帛时价,为唐代河西官定物价之实录,从中可以推算多种物价之比值,又是唐代河西经济史的宝贵资料。

174 阡、伯:即千、百。

175 斛斗:本为量词,此处变用为名词,指粮食。

176 三载:指天宝三载,公元744年。

177 准估计:“准”,标准,名词动用,义为“以……为准”;估计,官府所定价格。“准估计”,即“以官府所定价格为准”,意谓按照当年官价计算。官价乃官定之和籴价,一般低于市价。《唐六典·太府寺·两京诸市令》:“两京诸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凡建标立候、陈肄辨物,以二物(二物谓秤、斗)平市,以三贾(价)均市。”注云:“精为上贾(价),次为中贾(价),粗为下贾(价)。凡与官交易及悬平赃物,并用中贾(价)。”但在实际执行中,官府往往压价刻剝。白居易《卖炭翁》:“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反映了京城宫市之弊,地方官府之和籴,亦有一定的强制性压价。

178 贯、文:钱千文,谓之一贯。

179 糜:原卷作“”,俗字。正字作糜,据改。下同,不注。

180 疋:《通典·食货·赋税下》:“准令:布帛皆阔尺八寸,长四丈为疋。”

181 絁:音shī,粗绸。

182 缦绯:红色绢或麻布。

183 缦绿:青黄色绢或青黄色麻布。

184 屯、铢:唐制:丝绵6两为屯,10累为1铢,24铢为1两。见《唐六典·户部·金部郎中员外郞》及《通典》卷六《赋税下》。

185 疋段:本为量词,此处变用为名词,指布帛绸绢。

186 经支度勾:已经得到本道支度使的审批。

187 并牒上金部、比部度支讫:《唐六典·户部·度支郎中员外郎》:“支度使及军州,每年终各具破用、见在数,申金部度支仓部勘会。”同书《刑部·比部郎中员外郎》:“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勾诸司百寮俸料、公廨、贜赎。”又云“调敛、徒役课程、逋悬数物,以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故边军支度决算帐,须牒上金部、比部。

188 此下粟、小麦、糜、豌豆、青麦每斗单价均高于上文所载天宝三载之数,知官价有所上涨。推测应是当地市肆物价上涨,官价亦不得不有所上涨。

189 本文摘自《唐天宝年代敦煌郡会计牒》,原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经洞,编号P.2862。本段记载天宝年代敦煌郡五谷价格,可据以换算小麦、粟、糜、豌豆、麻相互航比价,是唐代敦煌珍贵的经济史料。

190 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被某画家携至成都。文书反映唐代敦煌奴婢按“三价均市”(精为上价,次为中价,粗为下价)分等标价,与牛马同行出售的残酷现实,是唐代社会一个真实的侧面。

191 上家生中婢:上,上等,后文所谓次、下,即次等,下等;家生,男女家奴互相婚配所生子女,谓之家生奴婢,亦简称“家生”(参见前《宋淳化二年(公元991年)韩愿定卖妮子契》“家妮子”注);“中婢”:唐代按照年龄把人口分为黄、小、中、丁、老五个年龄分段。武德六年(公元623年)令:“以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后来又调整为18岁成丁。“中婢”,即16-19岁婢女。

192 上蕃丁奴:上等的,18岁至59岁的少数民族奴隶。一说:“蕃”特指吐蕃。

193 参:即“叁”字。

194 家生细敦父马:家生,此指自家繁殖,而非官马;细,小也;敦,通驐,即骟马;父马,即公马。

195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经洞,编号S.0019,系失传的一种唐代实用算经。这里节录的是其中关于度量衡的部分,为唐、五代和北宋时期敦煌地区通用的计量标准,也是古代计量文献的珍贵佚存。

196 忽者,息之拔也:此七字,原抄本为小字,系注文。,音bō,啮也;息之拔,谓蚕停食以后自口中所吐出的丝。

197 又据大唐令……一黍之广:原卷作“黍”作,又作,即黍俗字,今悉改为黍,下同,不注。黍,北方地区称为黄米。〔为分〕二字,据《通典·赋税下》补。

198 以上缺文,据《唐六典·户部·金部郎中员外郎》条补。

199 起于圭:“圭”字误,当作“粟”,据下文“十粟为一圭”可知。

200 粟:即黍米。

201 杪:读miǎo,微小,毫末。

202 合:读gē,十分之一升。

203 唐代尺、斗、斤,分大小二制。小制如本文之所载,其大制,据《唐六典·户部·金部郎中员外郎》条载:“一尺二寸为大尺”,“三斗为大斗”,“三两为大两”;“调钟律、测晷影、合汤药及冠冕之制”用小制,其余“内外官司,悉用大者。”《唐六典》所载“三斗为大斗”,与《唐会要》卷六十六“大府寺”条引开元九年《权衡度量并函脚杂令》所载同;但程大昌《演繁露》卷七“大斗大尺”条引开元九年敕作“斗三升为大斗”。当以程氏《演繁露》所引为是。

204 :即“斛”俗字,见《龙龛手鉴》卷四《入声白部》。字又作,《金石文字辨异》卷十一入声屋韵曾举“隋《龙华碑》“望八之分身”为例,但《北齐书·祖珽传》载,祖珽欲除斛律光,造作谣言曰:“百升飞上天,明月照长安。” “百升”为“”字之拆分,借以诅咒斛律光将遭分尸之刑。是北齐时已有字,不自隋始也。

205 累:原卷误作叅,即参字。当作絫,即累字,《汉书·古今人表》夏代有刘絫,颜师古注“古‘累’字。”下同,不注。

206 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经洞,编号P2803,为唐天宝九载秋敦煌县关于诸乡应纳义仓种子粟数申报郡仓的牒文。《通典·食货·轻重》:隋开皇十五年诏“灵、夏、甘、瓜等十一州所有义仓杂种,并纳本州”。唐沿隋制,故沙州各县“义仓杂种”皆纳于郡仓。此项征收,意在积贮备荒,亦民政之大端。所载诸乡纳粟数,约略可以考见当年敦煌县诸乡耕地面积,藉以推测古今耕地之增减盈缩,故又为研究敦煌农业史之重要参考资料。

207 《通典·食货·轻重》引开元二十五年《式》:“每年户别据所种田亩,别税粟二升以为义仓。其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此件所开全年应纳粟数,既使征之于商贾户者七成(为粟860,015升)予以扣除,余粟368578升,乃应得之于农户。又以亩税二升折之,得田184289亩(较1989年敦煌市耕地面积226,000亩少41711亩。但唐代敦煌县包括今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面积大于今之敦煌市)。准此推算,天宝年代敦煌全县十三乡耕地分别为:洪池乡10742亩,玉关乡15624亩,效谷乡13642亩,洪闰乡20145亩,悬泉乡22526亩,慈惠乡15115亩,从化乡5478亩,敦煌乡13542亩,莫高乡12113亩,龙勒乡9420亩,神沙乡13817亩,平康乡17205亩,寿昌乡14920亩,合计184289亩。(五代时期敦煌地子税率有较大的提高,池田温先生据S.8655《十世纪王道员等户地子历》推算,五代归义军时期敦煌地子税率约为亩纳8升。)

207 谦:此字书于纸张接缝处,当为敦煌郡仓长官之签名。或释读为‘谨’,非也。

209 史:《唐六典》卷三十《三府、都护、州、县官吏》:“诸州上县(据敦煌市博物馆藏《天宝年间地志残卷》载,敦煌属上县)……尉二人,从九品下(《旧唐书·职官三》作从九品上);录事二人,史三人。”“史”是起草并具体承办文牒的办事吏员。

210 录事:此一录事,应是分管户、仓事务的吏员。

211 宣德郎行尉事:尉即县尉,《唐六典》卷三十《三府、都护、州、县官吏》:“县尉亲理庶务,分判众曹,割断追征,收率课调,”《通典·职官十五·总论县佐》:(县)尉……分判诸司……上县二员,万户以上者增一员;中县一员,四千户以上者增一员;下县一员。”宣德郎:《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载:“正七品下,曰宣德郎。”(《通典·职官二十二》同)。同书卷二《吏部尚书侍郎》载:“凡任官,阶卑而拟高则曰‘守’,阶高拟卑则曰‘行’”(又见《通典·职官一》)。程盐械已有宣德郎正七品阶,而所任职事官为从九品下的县尉,是“阶高”而“拟卑”,故署衔为“行(县)尉事”。

212 谦:敦煌郡仓长官之签名。

213 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经洞,编号P.3560,为初唐时期敦煌县农田灌溉实施法则,是地方性水利立法,也是中国古代水利史的珍贵资料。

214 都乡、宜秋:唐宋时期敦煌绿洲西部两条干渠名。

215 平水:《汉书·沟洫志》:“令吏民勉农,尽地利,平繇(徭),行水,勿失其时。”师古注:“平繇(徭)者,均齐东堰之力役,谓俱得水利也。”据此度之,则“平水”官吏,职在均平治渠之力役,并使民俱得水利也。

216 平水交尉宋猪,前旅师张诃、邓彦:平水交尉,当为平水校尉。《后汉书·百官志五》:“边县有障塞尉。……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在所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置吏随事,不具县员。”据此,颇疑“平水校尉”或系平水尉之讹。当为后汉所置。旅师,当作旅帅,唐代南街禁军(宰相统辖)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皆有旅帅之职,阶为从六品,居校尉之下,队正之上,可参。宋猪,人名,疑是东汉时敦煌平水尉;张诃,不详年代,当在邓彦之前;邓彦,后魏瓜州(敦煌)刺史东阳王元荣婿,始为旅帅,元荣去世后,杀元荣之子元康,自任刺史,终被申徽、令狐整等执送京师。见《北史·令狐整传》及《申徽传》。

217 历日:今谓之日历,即历本。

218春分前十五日行水,为历日雨水合会:自西汉以下,至唐戊寅历、麟德历,雨水皆在春分前十五日。开元九年(公元721年)十二月,玄宗命僧一行更造新历,至开元十六年,张说进呈,名曰“开元大衍历”,雨水改在惊蛰前十五日、春分前三十日,沿用至今不改。此云“春分前十五日……为雨水合会”,必在开元十七年颁行大衍历前。后文又云:“从永徽五年以来至于今年”,则本件之写作年代可断为永微六年至开元十六年(公元655—728年)间。其内容继承了东汉以来敦煌历史上多种水规,故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219 北府:敦煌北部干渠名。起自城东三里,向北流四十五里。参阅李正宇编绘《唐宋时期沙州敦煌县渠示及诸乡位置示意图》。下文诸渠,同参此图,不另注。

220 场苗:又作“伤苗”、“商苗”,此指春小麦初生之苗。正写当作“苗”。

221 东河:敦煌东部干渠名。起自城东三里,向东北流,长十三里。

222 商伤苗:商苗即伤(苗)苗,此处当衍一字。

223 平河口:敦煌城东南斗门,东河干渠由此受水,灌溉城东农田。

224 天暖水多:敦煌绿洲主要水源为甘泉水(今名党河),甘泉水发源于敦煌东南200余公里的大雪山(今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之党河南山和野马南山)。天暖雪消,水即多;天寒雪不消融,水即少,故云。

225 两支、乡东:皆敦煌渠名,为东河干渠下尾的两条支渠。

226 神农、两罔、阳开:皆敦煌渠名,在城南甘泉水之东南,鸣沙山北。

227 原卷抄作“百姓麦粟等麻地”,今据文义正之。

228 手力:本指服役仆夫,此指执役人员。

229 原卷作“每年更重报浇麻菜水”,今据文义改正。

230 上考:考课成绩列入上等。

231 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经洞,编号P.2567背。系吐蕃统治敦煌初期,敦煌莲台寺癸酉年正月三日至二月八日共35天内收受众人施舍物的申报清单。据S.2729《吐蕃辰年(公元788年)三月沙州僧尼牌子历》(名籍册》载,该寺恒居于寺的僧人仅10名。如此一小所寺,其所得散施收入一项已如此丰瞻可观,可以看出寺院在当时的社会影响与经济实力。此外,从所载品物花色又可以考见当时敦煌衣冠服饰、器物名色、计量单位等许多问题。实为吐蕃统治初期敦煌社会情状、人民生活、宗教信仰、寺院经济等方面难得的史料。原卷各条未分行列记,今为醒目,特将各条记账分行排列,以便观览。

232 莲台寺:唐、五代、北宋时期敦煌城内的一所僧寺。公元788年有住寺僧人10名(见S.2729《吐蕃辰年(公元788年)三月算使论悉诺啰勘牌子历》),晚唐时,住寺僧人增至27人。公元893—936年间设有寺学,兼授沙弥童子及世俗童儿生徒。收入来源,除本卷所载布施之外,又有羊群、土地、寺仓利贷等收入。公元818年前后,有寺户11户为之供役(见S.542背《戌年(公元818年)六月沙州诸寺丁口车牛役簿》)。

附论:阎朝举沙州投降后,吐蕃沙州新政权任命论悉诺啰为算使,立即进行人口、土地清点。《吐蕃辰年(公元788年)三月算使论悉诺啰勘牌子历》,即沙州僧尼部落所登记的本部落所属诸寺僧尼之名籍,计有龙兴寺、大云寺、莲台寺、灵图寺、金光明寺、永安寺、乾元寺、开元寺、灵修寺(尼寺)、普光寺(尼寺)、大乘寺(尼寺)、潘原堡寺(尼寺)。以上诸寺共有僧尼449人。以往,学者误以为此数即蕃占初年敦煌僧尼总数。其实,在乡管民户内尚有不少出度为僧为尼,这些仍住俗家,不在寺院的僧尼,籍属乡司部落,不属僧尼部落,因而名籍不在僧尼部落册籍之中。S.3287背《吐蕃子年(公之808年)五月沙州左二将百姓氾履倩等户手实残卷》载,氾履倩等五户内有7人出度为僧尼者。这七人皆在左二将户籍内而不属僧尼部落所管。盖《吐蕃辰年(公元788年)三月算使论悉诺啰勘牌子历》所列449名僧尼,仅只是恒住寺内、以寺为家的僧尼,此外尚有更多仍住俗家、不住寺院的“在家” 僧尼,本人虽是僧尼,却非僧尼部落户口,而属乡司百姓。由此乃知《吐蕃辰年(公元788年)三月算使论悉诺啰勘牌子历》所列449名僧尼,远非沙州僧尼之全部。以往学者判断此449人为蕃占初年敦煌僧尼总数,实属误断。

233《唐会要》卷六十六:“天宝九载(公元750年) 二月十四日敕:‘自今以后,面皆以三斤四两为斗。’”(《旧唐书·食货志上》及程大昌《演繁露》卷七所载同)。本条“面拾石伍斗伍升”,合342斤9两(古制十六两一斤)。

234 原文作“油贰斗捌升”,“捌”字旁添“九”字,为书手据实而改,本选迳录作“油贰斗九升”。下文亦有类似情况,则迳改不注。

235 苏:可有两种解释:一即紫苏子,可榨油;二为“酥”之借字。若作紫苏子解,则为油料,应与黄麻、红蓝同列入“斛斗”内计之,今列在“斛斗”项外,似非紫苏子,疑为“酥”之借字。“酥”即酥油,可食,亦可用于点灯照明及燃灯供佛。

236 綊缬:印花布。

237 帖:唐宋时纸的计量单位。纸百张为一帖。

238十量金花银瓶子:“量” 通“两” ,十量即十两,此谓嵌有金花的十两重之银瓶。

239八量(两)银胡禄带:嵌银八两之胡禄带。

240 火铁:即火著,夹火炭用,与火盆相配套。银火铁,即银制之火箸,今俗名“银火筷”。下文“铜火铁”“铁火铁”,准此类推。

241 量:又作“两”,计量单位,一量(或一两)即两只,今云一双、一对。

242 衫:单衣,春夏之服,两侧开衩,长可齐膝。马缟《中华古今注》曰:“自黄帝垂衣裳,而女人有尊一之义,故衣、裳相连。始皇元年,昭宫人及近侍宫人皆服衫子,亦曰‘半衣’,盖取便于侍奉。”

243 裆:音hē,又音gē,裆为妇人服装,形如背心,套在衣服外面,若今之马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