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懂法律,就当不好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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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会计法(1)

会计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但作为公司的经理也要掌握一些财务法律知识,如果对财务知识一无所知,就无法深入了解公司的经济活动。

§§§第一节 财务法律基本知识

如果您是主持公司日常工作的经理,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否则,您就无法带领团队去完成企业设立的营利目的。

●我国的财会法律体系

我国的财务会计法律体系包括了财务和会计所有方面法律的庞杂体系,按照其规定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这一体系包含以下法律、法规:

1.会计法律

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会计法律有一部,即《会计法》,它是1985年1月27日制定,1993年12月1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另外,我国还有一部关于注册会计师方面的法律,即《注册会计师法》。

2.行政法规

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法规。目前我国财会行政法规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等。

3.规章制度

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如财政部发布的文件。目前我国财会规章制度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十个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和十三个分行业的会计制度。

我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00年7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该法共七章,52条。修改后的会计法,补充完善了会计核算和会计记账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责任制,加强了会计人员的资格管理,强化了对会计活动的制约和监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适应了当前经济和财务管理的需要。

●我国新《会计法》对经理人有何要求

我国新修订实施的《会计法》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责任制。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法》还对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迫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和打击报复依法履行会计职责及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为此,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必须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的法律规定

1.企业的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分项列示。

(2)损益表

损益者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损益表的项目,应当按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分项列示,利润分配部分各个项目也可以另行编制利润分配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项目分为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用。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用的差额为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净额。营运资金来源分为利润来源和其他来源,并分项列出。营运资金运用分为利润分配和其他用途,并分项列示。

企业也可以编制现金流量表,反映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收支情况的会计报表。

(4)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其他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企业的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是企业总结、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活动。财务评价的依据是财务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本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

《会计法》第10条规定,以下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券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法》第24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第25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同时,《会计法》第26条还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序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屈人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企业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违反财会法应承担的责任是我国财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违反财会制度的行为,因此,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法律责任,使财会制度真正成为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企业违反财会法律制度的责任形式

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经济、行政、民事、刑事四种责任形式。但违反财会法的责任形式主要有经济、行政和刑事三种。

(1)经济处罚,在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中,已经广泛地采用了具有法律惩罚性质和经济处罚措施来制裁违反经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经济处罚是针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一种经济责任。经济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缴纳滞纳金、扣发工资、扣发奖金等等,其中用的最普遍的是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责任,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企业财会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是由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

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处分,主要形式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

行政处分主要是针对违法者个人而实施的。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机关对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法律而进行的处罚,主要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3)刑事责任。对违反企业财会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三种。

2.企业违反财会法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1)企业的责任。企业违反财会法律、法规和制度,使会计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严重缺漏,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严重流失,国家机关可根据其违法情节分别给予罚款、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经济和行政处罚。

(2)会计人员的责任。会计人员违反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给予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行政领导人的责任。企业行政领导人违反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是指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企业中有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本罪的主体。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由企业的业务部门或者委托的其他会计、审计机构按照国家的规定于每一年度的终了时制作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文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利润分配表;(5)财务情况说明书。

“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中编造或者虚构一些实际上不存在的情况,例如:不如实记载企业的实有资产和现实负债情况;虚报或隐瞒经营收益或亏损情况;不如实陈述企业的利润分配和年末利润节余情况;不如实说明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使股东和社会公众对该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经营成果、资信状况、偿还债务的能力、企业发展的潜力等产生误解,从而可能使投资者蒙受严重损失。因此,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属违法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的,即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161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节 相关财务制度

●企业资金筹集的法律规定

企业资金包括资本金和企业借入资金(即负债)。

1.资本金的筹集

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投资主体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态的资产投资。投资主体用非货币形态资产投资的,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签证,作为投资各方计算投资比例的依据。产权关系不明的,必须先行界定产权关系。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必须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的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转增资本金。

企业对其所筹的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经营期限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2.借入资金(企业负债)

借入资金是企业筹集资金的另一重要途径。企业借入的资金应列为企业的负债。

企业的负债可分为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不超过一年的流动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应付的预收款项等。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有关流动资产的法律规定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1.现金及各种存款

现金及各种存款就按照实际收支和支出记账。企业应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就按照银行和信用机构的名称和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存款业务的企业,还应分别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的折合率。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作为折合率,也可以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给了,企业就将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汇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总损益,列为当期财务费用。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目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调节表调节相符。

2.存货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准备的物资,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以及商品等。

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