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家庭家居船舶自救互救指南
5008100000015

第15章 附录(2)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启动后,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根据救援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示,立即指挥事故现场所在村(居)委会开展救援工作。救援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及时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

第十八条 船舶互救小组应当按照职责要求,在事故或险情发生的第一时间开展救助行动,并将事故(险情)情况、救援情况及时报告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海事机构。水上应急小分队成员接到事故(险情)信息应当及时向事故现场集结,实施岸基救援支持。事故抢险组相关单位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和指挥,必要时可调动相邻水域的其他船舶人员参与救援。并根据事故(险情)等级和发展趋势,决定请求上级支持或请求专业救援队伍参与。

第十九条 事故善后处理组应当对获救上岸人员进行登记和现场治疗,伤情严重人员及时送医。并及时核实事故(险情)船舶乘客和船员数量,获救人员数量,为事故抢救组提供搜救信息。

第二十条 事故(险情)救助的全过程,救援指挥部都要对救助行动进行全面的评估,始终保持正确的救助方法和策略。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乡(镇)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建立水上交通应急物资存储机制,在乡(镇)船舶管理站建立水上交通应急物资仓库,在渡口码头建立水上交通应急救助站。

第二十三条 担任应急救援任务的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储备相应的救援设备、物资,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其他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助中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对因应急救助造成个人财物损失的予以补偿。

对不及时报告险情信息,不服从且干扰救援指挥部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及通讯方式

附件2:应急救援仓库、应急救助站物资设备清单

附件3:船舶自救互救组、水上应急小分队名单

附录二 内河小型船舶《船舶应变部署表》样表

附录三 内河小型船舶《船员应变职务备忘卡片》样表

附录四 《船舶自救互救公约》范本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乡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订立如下公约,望全村村民共同遵守。

1.全村村民要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思想,积极参加船舶自救互救机制的建设工作,形成“船舶救援人人有责”的乡村环境,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氛围。

2.全村村民要积极支持船舶互救小组和水上救援小分队工作,鼓励支持相关人员参加船舶互救小组和水上救援小分队。

3.全村村民应当积极学习水上交通安全常识和船舶自救互救知识,自觉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水上应急演练。

4.全村村民乘船时应当听从船员指挥,不在非载客处所逗留,主动穿戴救生衣或拿好救生浮具。

5.全村村民乘船时应当了解船上消防、救生设备存放位置和逃生通道的方向,不得随意拿走消防、救生设备或在逃生通道上存放物品。

6.发生水上事故或险情时,村民应当沉着冷静,应用正确的方法自救,并积极安抚救助其他遇险的乘客。船上、岸上的村民发现船舶发生事故或险情都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后续工作。

7.全村村民要积极监督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操作规范,安全行船。对船员违法行为和消极救助行为要及时进行举报。对违反以上有关条款的村民,村委会将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法律规定的报送相关部门处理。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村委会2013年×月×日

附录五《船舶互救小组互救承诺》范本

本船舶互救小组由:

××船船主×××、船员×××

××船船主×××、船员×××

××船船主×××、船员×××

××船船主×××、船员×××等组成,推选×××为小组组长、×××、×××为副组长,××船为救助指挥船。

本小组成员承诺:

1.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船舶救助的法律义务。

2.船舶互救小组成员间承诺互为救助关系,成员船舶发生事故或险情时,其他成员应当竭尽全力及时进行救助。

3.船舶互救小组成员间保持随时的通讯联系,发生事故或险情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小组内各成员,并协调小组内的救助行动。小组成员还应当及时将事故或险情报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海事机构。

4.船舶互救小组成员要积极学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救助技能,积极开展船舶自救互救演练。

2013年×月×日

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恶化,节假日船舶运输处于满负荷状态时,应当及时通告到船舶、船员和相关群众。以利船舶、船员和相关群众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水上交通应急预警分为

(一)特别严重风险信息(Ⅰ级):各种突发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大雾、暴雨、大风、雷雨大风、大雪等);特大洪峰的信息;辖段内安全形势严重恶化信息;通航水域水上施工(水上爆破、大坝合龙、水库开闸放水)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的信息。

(二)严重风险信息(Ⅱ级):各种突发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大雾、暴雨、大风、雷雨大风、大雪等);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辖段内安全形势恶化信息。

(三)较重风险信息(Ⅲ级):各种突发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大雾、暴雨、大风、雷雨大风、大雪等);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辖段内安全形势有所恶化信息。

(四)一般风险信息(Ⅳ级):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辖段内安全形势趋于恶化的信息;局部水域通航秩序严重恶

化,或通航条件严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船舶同类违法行为明显上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节假日期间、旅游旺季,水上运输处于满负荷状态。

第四章 事故或险情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船管站、公安派出所接到

下列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报告时,应立即向救援指挥部指挥长

或副指挥长报告:

1.任何客船、渡船、油船、危险品运输船发生的险情。

2.死亡(含失踪)人数1人以上的事故。

3.船舶发生沉没事故。

4.可能造成严重水域污染的事故。

5.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运输事故。

6.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报告的内容:

1.险情(事故)发生的船舶或设施、时间、地点。

2.险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险情(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种类。

4.险情(事故)抢救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险情(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在确定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后,救援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事故报告的等级和规定向县(区\市)政府、海事处、交通局、区安监局报告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五章应急响应与处置第十五条事故或险情发生后,船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和应急处理。事故现场附近的船只、设施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参与救助,并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启动后,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根据救援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示,立即指挥事故现场所在村(居)委会开展救援工作。救援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及时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